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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期间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 资源ID:4317219       资源大小:34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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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期间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国庆期间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海东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区组织开展国庆期间食品药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东食安协20093号)精神,为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各族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自2009年9月1日至10月5日,在全县范围内分两个阶段开展为期35天的“迎国庆、保安全、促发展、建和谐”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工作全局,把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这一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作,不断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集中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国庆期间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治理食品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农家乐及旅游景点的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行为。市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得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自律意识得以强化;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整顿任务重点对以下七个方面进行集中整治:(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奶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在生鲜奶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全面开展农药、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严格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和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检测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农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和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强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检测和监督抽查。完善监管制度,严格规范认证。积极引导农药、首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经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推进综合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针对执法监督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加强指导服务,开展科学监管。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农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投入品。(二)食品生产环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组织食品安全大检查,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管,监督企业建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以监督检查企业为重点,以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着力消除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加强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规范整治潜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小作坊监管,严厉打击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查整顿,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清查整顿生产加工环节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开展专项监督抽查,进一步健全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加大风险监测,及时发现企业违规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打击制假行为。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行为,对无生产许可证制假制劣行为依法查处。(三)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杂食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执法检查。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重大活动、重大赛事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的监管力度,重点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边销茶、儿童食品及清真食品等品种的监管,推行食品准入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病死畜禽肉制品、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流通准入关。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创建工作,提高“万村千乡”农村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农村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四)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风情院、农家院、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工作,按期年检,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推进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改进和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将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加强农村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品种加强重点监督监测。特别要对农村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整顿和规范风情院、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五)畜禽屠宰。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对牲畜实行标识制和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验检疫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开展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六)旅游景点食品安全监管。 各乡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对我县旅游景点、农家乐旅游点、旅游定点餐饮店等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取缔无证经营点和无证商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旅游景点食品安全。(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民族宗教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监督检查,保障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的监管监制程序,县伊斯兰教协会做好本辖区清真食品和清真牛羊屠宰的监管工作;加大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四、整治工作的安排此次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集中整治阶段(9月3日9月20日)各乡镇、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本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点、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具体步骤、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单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对本次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做出周密安排部署。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和责任。在本辖区内全面组织开展地毯式拉网检查,做到不留“盲区”和“死角”,在集中专项整治中查出实效,查出声势。各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特别对违反食品安全要求的“钉子户”、黑窝点依法依规坚决严厉打击,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宣传食品安全法和此次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接受社会监督。第二阶段:督导督查阶段(9月20日10月5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于在9月20日-30日对各乡镇成员单位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督察。地区食品检查督导组也将对我县开展的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见附件)。国庆期间(10月1日-5日),各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所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巡查工作,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五、 整治工作保障措施为确保此次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突显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效能,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与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督导工作组,负责对各县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县检查督导工作组由以下工作人员组成。组 长:莫玉玲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 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田世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组 员:苟廷鹏 县卫生局副局长 马世昌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权开兴 县质监局副调研员 范文岳 县工商局副局长 祁东曲 县畜牧局副局长马元奎 县经贸局副局长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加检查督导工作。检查督导工作组将有选择地对各地食品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并对各地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计入2009年度个乡镇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考核中。凡因监管缺失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国庆期间食品安全事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年终考核评价一票否决。六、整治工作的要求(一)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保障机制。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尽快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国庆期间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二) 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职责。个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起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要将国庆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各方力量,加大工作经费投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整治重点、认真制定方案、全面组织实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协调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联合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三)加强工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县食品安全协调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牵头的责任,负责制定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各成员单位一定要按照省地县有关食品监管工作的要求,担负起各自监管的责任,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相互推卸责任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四)加大协调指导,提高整治效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加大对各乡镇各部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力度,加强辖区内各级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的协同配合,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县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县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县经贸局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五)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 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六)做好应急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通晓应急工作预案。各级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应急值班工作,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备好应急物资和车辆,保证24小时待命。要明确人民确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信息沟通、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市场监督检查和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做到重大信息不漏报,动态信息及时报。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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