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大数据杀熟”何时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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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大数据杀熟”何时休?目录:1.我国拟立法禁止“大数据杀熟”限制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2.立法拟禁“大数据杀熟”,技术无善恶但不可作恶3.“大数据杀熟”何时休?4.用大数据方法破解“大数据杀熟”5.警惕“技术性牟利”沦为翻版大数据杀熟正文:我国拟立法禁止“大数据杀熟”限制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人民资讯发布时间: 08-1815:18人民网人民科技官方帐号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近年来,一些商家通过收集、分析个人信息并进行“大数据杀熟”,受到社会各界诟病。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日前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出有针对性规范。草案三审稿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草案三审稿充分赋予个人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和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了区分,规定大型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平台规则;授权国家网信部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相关规则。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强推个性化广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均有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与此前的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对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出特别保护等。限制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注册会员却被要求填写生日、籍贯、学历等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近年来,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问题频频引发质疑。草案三审稿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网安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表示,从技术角度看,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容易被识别,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可能更难被察觉。“百姓日常生活与网络平台紧密相连,向平台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日益普遍。这些个人信息如果被过度收集,或者存储、使用不善,将会侵害用户权益。因此,下一步的立法重点应围绕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管作出完善。”何延哲说。不得向用户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搜索过一个商品,接着就会收到很多类似广告的推送近年来,一些平台利用大数据进行用户画像推送个性化广告,困扰公众日常生活。草案三审稿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以及公开透明原则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自动化决策,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公布测评结果,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网络暴力、网络欺诈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侵害青少年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问题屡有发生。草案三审稿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说,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将这部分群体的个人信息单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进行更高等级的保护完全必要。新华社立法拟禁“大数据杀熟”,技术无善恶但不可作恶2021年08月20日 07:00来源:红网黎芷筠8月17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草案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这意味着,近年来让人不胜其烦的“大数据杀熟”这一乱象有望在法律层面被禁止。禁止大数据杀熟,倒逼企业规范经营,有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有助于打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近年来,“大数据杀熟”的乱象屡禁不止,甚至有些知名商家,也会偷偷摸摸进行“杀熟”现象。比如同样的商品,新用户的价格比老用户的便宜,非会员的价格比会员的便宜,让消费者烦心不已。“大数据杀熟”不是“个性化推荐”。杀熟,是现代版的“看人下菜”。古时候,有些店家通过顾客的穿着打扮,对那些“人傻钱多”的“冤大头”狠狠地宰。现在,有了大数据,商户可以精确掌握顾客的信息,可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推荐。技术无善恶,但技术不能用于作恶,个性化的推销无可厚非,但部分平台利用用户数据,对老用户、经济水平较高的用户展示高价,以此牟取不当利润,这种行为性质相当恶劣。常言道,千金难买回头客。回头客,也就是用户黏性,是企业口碑的基础。既然回头客如此重要,为何还会被企业“杀熟”?这是企业的逐利心理所致。为了扩大市场、拉拢生客,商品优惠需要向生客倾斜,而熟客已产生品牌信赖,即使没有优惠也能留住客源,这就是企业“杀熟”的动机。商家从节省成本的角度考虑,会减免熟客的优惠。部分商家不仅是减免优惠,甚至会从熟客身上“薅羊毛”按照不同熟客的经济能力,对相同的商品进行溢价。同样的鸡蛋,生客看到的是9.9元,使用某款手机的熟客看到的是19.9元,使用另一款手机的熟客看到的是24.5元。此前,因缺乏法律规范,此类杀熟行为可谓是零成本、低风险、高收益,利欲熏心下,少有企业能拒绝。然而,“杀熟”是一种何其短视的行为?部分企业眼中只有“杀熟”带来的暴利,却无视了其背后的风险。杀熟行为一旦曝光,首当其冲遭受重创的便是企业的品牌和口碑,到那时,生客望而却步,熟客抽身离去,再大的企业也只剩颓败的结局。今后,“大数据杀熟”不仅需要承担客源流失的风险,更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多部法律针对价格歧视、消费者维权等问题都有相关论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更是为消费者维权打了一针强心剂,待法案正式出台,“大数据杀熟”将彻底沦为阴沟里的老鼠。杀熟,本质上是通过透支企业公信力、试探法律红线的方式牟利。企业要想长久生存、持续发展,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大数据杀熟”等不当手段虽然能在短期内带来大量利益,但企业若老想着靠歪门邪道赚钱,只能是饮鸩止渴,自取灭亡。“大数据杀熟”何时休?中国经济网发布时间: 08-1807:27中国经济网官方帐号,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早已成为一种“奢侈品”,人们仿佛处在“时时被监控”的环境中,那份焦虑挥之不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行为作出有针对性规范。对于消费者来讲,像“同一张机票,新老用户价格不一”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杀熟”俨然成为大数据、算法的“新用途”;消费者迫切希望价格公开透明,对乱象进行规范治理。事实上,去年10月1日,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给“大数据杀熟”划了红线,而实际上,截至记者发稿前,消费者仍在饱受“大数据杀熟”之苦:无论是在网上购物,还是住宿、打车、吃饭等领域,都有网友表示自己又被大数据“割了韭菜”。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秋瑜 张丹 实习生 李缘 (除署名外)住酒店、逛超市:新用户价格更实惠?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曝光了自己被“杀熟”的经历:在某线上旅游平台搜索同一家度假村,选择同样的日期和房型,该网友的手机和其同伴的手机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个价格;而搜其他房型时,同伴用户界面出现的价格也普遍比该网友的便宜一两百元。今年5月,武汉的大学生小段和室友由于错过学校门禁时间,便打算一起订购学校对面的酒店, 她们惊奇地发现,两人的手机同时用某手机APP看同一家酒店的相同房型时,价格却不一样:小段的手机上显示双人标间收费195 元,而经常旅游住宿的室友手机上却显示230 元。“大数据杀熟”现象不仅出现在线上旅游票务平台上,今年“6.18”期间,23岁的小冯在初中同学的推荐下打算购买某电商超市的牛奶,正打算下单时,小冯发现作为新用户的他比作为老用户的初中同学价格低8元。“我初中同学之前还花钱购买了他们的VIP会员,这个会员购买其超市的东西还可以享受额外95折,没想到他打完折后的价格比我还高8元。”小冯说道。叫网约车:不同手机系统收费不同?今年4月,22岁的小李在广州接待来游玩的外省朋友,晚上11时30分打算从琶醍打车回酒店,同时掏出手机的小李和朋友发现,同样的路程,打车软件上显示的价格却不相同。“当时很晚了,我们只能打车回酒店。然后我俩打开同一个软件想叫网约车,我们订的酒店在体育西,我手机上显示要30多元,结果她说她那边只要20元。我很震惊,我俩在都没使用优惠券的情况下居然有这么大的差别。”小李愤愤地说道,“我朋友她平时不怎么用这个打车软件,在广州也是第一次使用;而我平时经常用,就被无处不在的大数据杀熟了。”事实上,此前确有读者向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透露,某平台网约车司机曾告诉她,用安卓系统的手机叫网约车,普遍会比用苹果系统的手机叫车便宜24元钱。现状:“杀熟”普遍存在,且方式隐蔽“针对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个体会感受比较明显。”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黄道丽说,“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平台依靠数据优势和信息不对称对用户实施价格歧视的现象。2018年以来,随着网友陆续反映遭遇“大数据杀熟”,这一问题为公众所重点关注。国内电商专业消费调解平台“电诉宝”受理的用户维权案例显示,“大数据杀熟”是在线旅游被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2018年,大数据杀熟就进入了大众视野,在电商行业中频频出没。”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包括亚马逊、搜狐视频、百度、腾讯视频、美团点评、淘宝、优酷、爱奇艺、去哪儿、天猫、猫眼电影、淘票票、当当网、饿了么等多家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杀熟”情况,涵盖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在线视频等多个领域,频繁有消费者投诉称遭遇“杀熟”情况,让消费者困扰不已。此外,根据德勤公司对全球500家零售企业的调查,有40%的企业采用人工智能来实施定制价格和促销行为。“可以说,大数据杀熟已然普遍存在。”陈礼腾表示,对于“大数据杀熟”,此前公布的电商法第十八条就有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明确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而实际上,关于“大数据杀熟”等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判定仍存在一定难度,因此需尽快捋顺监管机制,让政策顺利落地。黄道丽告诉记者,“我们比较能直观感受到的大数据杀熟相对集中在网购、网约车、网络视频和在线票务等领域,然而,价格歧视的现象在传统领域也是存在的,但在线上的实施方式更为隐蔽。”她介绍,因为大多时候用户借助电脑或移动终端,凭借自身账号登录后,看到的只是平台展示给自己的价格,而无法像线下“明码标价”式地看到对所有用户都一样的价格,故而这种歧视往往不易被察觉。“观察此前的案例可以发现,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执法存在较大困难。” 黄道丽解释道,“因为当用户投诉商家大数据杀熟时,相关企业通常会以季节、数量、区域、捆绑让价、动态定价等因素来回应价格歧视问题的正当性,因此监管部门往往无法确认企业是否利用了个人数据实施杀熟。”提醒:消费前切记“货比三家”黄道丽认为,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还是要尽量去推动平台披露其定价的参数和规则,增加其行为的透明度。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认为,“大数据杀熟”一方面是由于以往对于数据安全管理不到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大家对个人信息保护没有充分认识,导致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大数据杀熟”带来可乘之机。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如何发现自己是不是被“杀熟”,后续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此前表示,消费者要分辨自己是否被“杀熟”可以选择在下单前“货比三家”,或者与不同的消费者在相同条件、同一产品上的价格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差异,又或者经常留意在同一平台上提供的商品价格变化幅度是否差异过大,通过这些明显的价格变动进行简单的辨别。如若消费者发现确实存在“价格歧视”,要及时保存证据,与平台沟通了解情况,并将真实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广州日报用大数据方法破解“大数据杀熟”新华网客户端发布时间: 04-3009:05新华网官方帐号购买同样的商品,苹果系统手机用户要支付比安卓系统用户更高的价格;在某个出行平台约车,将系统语言设置为英文后可享受更大力度的优惠;网购记录多信用好,等来的却是可能更高的商品售价“大数据杀熟”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并且成功引起一波波社会集体焦虑。“大数据杀熟”,概指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进而实行差异化定价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差异化定价并非一定构成“大数据杀熟”,商品和服务在不同地区由于交易的不同数量、级别等出现不同价格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在这里,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消费者进行用户画像,对其购买意愿、购买习惯、购买能力等做出预测,并据此将一个较高的价格推给消费者的行为就构成了“一级价格歧视”。在传统商业交易中,一级价格歧视,即通俗意义上说的“看人报价”,往往很难实现。但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分析可以使这种歧视成为现实。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共在生产,大数据能够预测个体未来的可能行为,通过界面设计强化诱导当下行为发生,随着用户使用频率的提高,画像数据不断积累,预测分析会更加精准,最终报价也可以趋近消费者可以接受的极限,从而完成一个闭环的“陷阱”。目前对于大数据杀熟,主流的治理方式是加强政府监管,鼓励企业纠偏和自律,那么作为直接使用者和切身体验者,用户们应该怎么办?破解大数据杀熟有没有第三条道路?算法被滥用会造成价格歧视,但也可被用来发现问题。一种叫作“抓取审核”的方法,就是通过合法爬取网站上与价格相关的数据,比如地理信息、搜索排序、商品评论等,同性别、设备类型等进行关联比对,从而发现可能存在的价格歧视现象。而专业的研究人员还可以通过逆向工程接入API直接去进行测试,通过输入特定的数据结构问卷来获取输出结果,进而破解定价算法,审核模型偏见。提高算法素养和维权意识,形成整体性的良性共识。可能在几年前,算法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还是一个略带神秘的字眼,但随着智能设备、智能应用、智慧生活的逐渐普及深入,现在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算法无所不在的世界里。那么如何来认识算法,如何看待经由算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如何调整自身的生存方式、生活态度更好地适应并驾驭算法,可能是智能时代每个人都必须思考的问题和需要具备的素养。目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用户算法权益的案例还非常少,很多人还不知该如何自我保护。这些都需要时间在社会中达成共识,需要社会各界关注重视。经由过去可以预测未来,而预知了未来又可以反推现在。有幅漫画描绘了行进中的人类,每个人都盯着自己手里的电子设备,步履匆匆。而在路边,两个机器人在安静地读书画画。图说是:人类在成瘾,机器在学习。大数据杀熟不是智能社会最严重的问题,也不是最后一个问题,但未来会如何,取决于我们现在能否抬起头来,看看周围,想想方向,反思一下来路与自身。(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方师师)来源:光明日报警惕“技术性牟利”沦为翻版大数据杀熟202108/1808:45:37 来源:光明日报近日,上海市消保委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统计上海市20家豪华型酒店后发现,三分之一的网络平台预订价高于酒店门市价格。这无疑打破了消费者对于线上消费“便宜又省事儿”的传统印象。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发展早期对用户和商家都是很友善的,对商家的抽成不高,对用户甚至是倒贴式的补贴,目的就是赢得用户和商家,战胜其他平台。作为企业,平台也要盈利,适当的抽成无可厚非。但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势地位的形成,两边通吃的现象愈演愈烈。平台对商家的抽成越来越高,给用户的实惠越来越少,平台上的价格常常高于实体店,演变为一种“技术性牟利”。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烧钱大战而存活下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掌握了大量的用户和商家资源,拥有了顶级流量,成了对用户和商家都有话语权的互联网巨头,就开始收割流量红利,“大数据杀熟”是较早进入民众视野的收割方式。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用户每一次消费记录,掌握用户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熟客”反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支付了比“生客”更高的费用。某互联网出行巨头就曾被曝出,对于同一个时间的同一家酒店,经常出行账户显示的价格要比很少出行的账户价格高出不少。这种“技术性牟利”已成为一种大数据杀熟,涉嫌不正当获取、分析、利用用户数据。从商业角度讲,“技术性牟利”是有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短视行为,会在逐渐流失用户和商家中走向衰落。比如,面对网上订酒店价格高于门市价格的“技术性牟利”现象,用户会选择用脚投票、重返线下。而作为商家的酒店,难以忍受平台的压榨后,也会选择放弃在线旅游平台的营销渠道。当然,消除“技术性牟利”,呼吁互联网平台企业“幡然醒悟”显然是不够的。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于基业长青之“道”非常清楚,依然会为了眼前利益在“技术性牟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让互联网平台企业造福民众生活,法治是不可或缺的保障措施。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垄断、无序扩张、野蛮生长的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限制竞争、赢者通吃、价格歧视、泄露个人隐私、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问题。2021年5月至7月,相关部门共组织对12种常见类型、用户下载量大的1035款App开展专项检测评估,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351款App进行公开通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52款App依法依规采取下架处罚措施,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逐步减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依法查处平台企业的违规行为,才能重建良好的商业环境。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伦理,愈演愈烈的“技术性牟利”,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商业伦理。消除“技术性牟利”,还需要加强舆论监督,让互联网平台企业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让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全方位的监督中,不断自我完善、保持向善初心。(作者:王瑞华,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立案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