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件- 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pptx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目 录,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子 目 录,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内容结构分析,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 1.十二铜表法 2.公民法到万民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 1.中世纪的庄园法 2.中世纪的教会法 3.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 1.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3.西方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三权分立,分权制衡 (二)“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程序公正与无罪推定 引证材料1:陪审团制度 引证材料2:古罗马时期的律师制度 引证材料3:无罪推定原则,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一)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 1.基督教统治地位的确立 2.中世纪基督教会的禁欲文化 3.基督教对中世纪文化教育事业的推动 (二)宗教改革后新教的精神教化 1.宗教改革真谛因信称义 2.加尔文新教的精神先定论 3.加尔文和路德宗教改革的对比,史学材料导读,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求,把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习惯法:人们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1.十二铜表法,引证材料:早期共和国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推翻王政和建立共和国,是早期罗马发生的一个重要的政治事件。废除王政后,取代王执掌国家政权的是两个执法官,后称为执政官。两个执政官权力相等,彼此有否决权,任期一年。他们拥有最高统治权,在军事和行政方面握有很大权力,包括在战时对其下属人员操有生杀予夺之权,而且还掌握最高裁判权和财政权等。他们支持召集元老院和公民大会,负责执行决议。在正常情况下,新的执政官人选大概由前任执政官提名,经森都利亚大会表决通过,元老院通过,最后由库里亚大会授予最高统治权。 共和初期,元老院成员增至300人,成为贵族势力的堡垒。按照惯例执政官每逢重要事宜必须提交元老院谈论,听取意见和建议。由于执政官本身即是元老贵族,任期短暂,而元老为终身职,享有威望,地位显赫,这就决定了执政听从于元老院的意旨。这时,森都利亚大会逐渐获得重要的政治权力,决定重大问题,但大会的多数票操纵在少数富有公民手中,表决通过的决议最后还需元老院批准。因此,在共和初期罗马国家政权机构中,元老院处于权力中心的地位。,背景:,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罗马共和国实质上是贵族共和国。执政官选自贵族,元老院也为贵族所把持。平民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但他们享受的政治权利是不完全的。在一般情况下,平民不能进入元老院和出任国家高级官职。同样,宗教职务也都被贵族垄断,平民不得染指。贵族内部实行联姻,严格自动封闭起来。这样,贵族在推翻王政后直接掌握政权,竭力维护和扩大自己的特权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特权和凌驾于平民之上的阶层,成为一个排他性的等级。在经济上,贵族大量侵占国家由征服而得来的公有地,平民却得不到公有地的分配。平民中只有少数人由于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大多数平民缺少土地,生活困苦。连年不断的战争,也加重了平民的兵役和赋税负担,致使许多平民负债破产。当时盛行债务奴役制,债务人以自身及其家属人身来抵押,到期不能偿清债务,债主有权拘禁抵债者,甚至处死债奴或把债奴卖到国外。贵族和平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地位与权利的不平等,必然激起矛盾,导致冲突。平民展开反对贵族的斗争,要求分得土地,取消债务奴役,同时在政治上也要求维护人生自由和合法权利,特别是富裕平民要求想收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权,结束贵族独裁大权的局面。而公元前6世纪以来的军事技术的重大变化,即普通公民充当的重装步兵取代贵族的骑兵成为战争的主力,使平民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和条件与贵族展开这场斗争。 (共和国建立后不久,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就持续了两个世纪)在斗争过程中,平民联合起来,屡次采取“撤离”运动,即以集体退出公民公社和军队作为斗争手段,迫使贵族逐步作出让步。公元前494年(平民选出两位)保民官,以保护平民免受贵族官员的专横暴虐,保民官的人身不可侵犯。公元前474年,平民按特里布(地域部落)召集会议已获正式承认,称作平民会议,经该会议通过的议案称为平民决议,起初只对平民有效,后来围绕其法律效力问题召开了长期的斗争。,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为了限制贵族滥用职权,随意解释习惯法,平民要求制定成为法。经过一番斗争,成立了拥有全权制定法律的十人团,于公元前451-450年公布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典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其实质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然而, 法律既已编订成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以此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在司法上的专横行为。公元前449年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法案,规定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平民决议,贵族也被允许参加按特里布召开的立法会议,于是增设特里布大会作为新的公民大会。公元前445年,根据坎努利优斯法,废除了十二铜表法中平民与贵族通婚的禁令。次年设置具有执政官权力的军政官职位,初为3人,后增至6人,并规定平民也可当选。这是贵族的一大让步,同时也可能出于当时军事上的需要。 公元前5世纪末和4世纪初,罗马接连不断地进行对外战争,平民和贵族斗争一度沉寂,共同对敌,但不久后重又爆发,并深入到社会经济领域。传说经过十年斗争,公元前367年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法案:所有债务的已付债息折作本金计算,尚欠部分分三年偿清;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为500犹格;取消军政官,重选执政官,两执政官之一须由平民担任,成为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的一个里程牌。既然平民获得担任最高官职的权利,其他原有和新设的官职如高级市政官、独裁官、监察官、执法官,也都陆续对平民开放了。同时,平民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斗争也有进展。公元前326年波提利阿法案,禁止以人身抵债,实际上废止了债务奴役制。,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公元前287年,平民举行最后一次撤离。而后平民出身的霍腾西阿颁布了一项法律,重申平民决议对全体公民都有法律效力。这一事件标志着平民对贵族斗争对的胜利结束。 经过对贵族的长期斗争,平民在法律上取得了罗马公民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全部权力。平民在经济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地位有所改善。特别是废除债务奴役制,划清自由民和奴隶的界限,促进了罗马公民集体的稳固,从此罗马走上奴役外籍奴隶的道路,这对罗马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国家高级官职对平民开放,对平民上层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担任高官要职,地位提高,遂与贵族逐渐合流。约在公元前4世纪下半期和3世纪初,富有平民和贵族融合为新贵,共同把持政权,使罗马从氏族贵族专权的国家变成新的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国家。从此平民的概念也和以前不同了,以后的平民主要是指城乡居民中的下层群众。同时,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过程中,不断增添新的国家机构和官职,颁布新的法律,创设新的组织制度,使罗马国家制度日臻完备。所以,恩格斯曾说:“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十章,第319323页。,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1.十二铜表法,概念解析: 十二铜表法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罗马国家立法的纪念碑,也是最早的罗马法文献。 公元前五世纪时,罗马的法律还是习惯法,它的解释权操控在贵族法官手里。法官利用这个权利为贵族谋利益。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长期的斗争,于公元前449年逼使贵族成立十人委员会(十人团)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这个文法刻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而得名。 十二铜表法基本上仍是按旧有习惯法制定,还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利益,但它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十二铜表法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主阶级国家的形成过程。 评价: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使当时的罗马量刑定罪有了文字依据,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贵族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十二铜表法是欧洲法学的渊源。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其对法律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胜利。,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附录:十二铜表法具体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人证无法到场的,召唤者应每三日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镣铐)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 prodigus)(不善于保管和喜欢随意挥霍财物的人)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 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第八表 私犯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 clientes)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森都里亚大会(Comitia Cenuriata)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2.公民法到万民法,引证材料1:罗马法的发展历程,(1)十二铜表法之前:公元前5世纪中叶以前的罗马法目前只有从间接的材料去了解。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有相当的一部分是过去的习惯法。 (2)从十二铜表法到共和国的终结:这一时期的法学著作作为后来的罗马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3)帝国的最初100年:罗马法在这一时期没有大的变化,不过法学家的著述开始有所增加。 (4)古典时期:这是指公元2世纪和3世纪的前50年。这个阶段是罗马法历史上最为生动活泼的发展阶段。现存的罗马法著作有九成以上属于这个时代,其中最可靠最系统的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5)后古典时期:从公元3世纪中叶到查士丁尼即位这一时期。这个时期法学的原创性著作大大减少,流行法学著作摘要和选集,而皇帝的立法活动也日益加强。 (6)查士丁尼在位时期:著名的民法大全在这时编定,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理汇要、法学总纲和新编4个部分。,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2.公民法到万民法,罗马法最初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但罗马法更重要的是成文法,它可以分为3部分:其一是公民大会、元老院和皇帝的立法活动,其二是罗马城市行政官在执法过程中所做的决定,其三是律师和法学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行政官并没有立法权,但他可以根据每一个别案例的情况做出裁量,而不必僵硬地按照有关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判决。他的这种决定成为事实上的判例法。古罗马人已意识到抽象的普遍的法律在应用于具体的案例时必须考虑具体的情况,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罗马人从斯多亚学派那里接受了自然法概念,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适用于自己公民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民法”,但也存在适用于全人类的法律,即所谓是“万民法”。从其根源上讲,罗马法是以人类共有的自然理性为基础的,所以也就是自然法。必须指出的是,罗马人认识到自然法是最高的法,永恒不变,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他们并没有由此明确地引申出自然法可以否定人们所制定的实在法这一革命性的结论。 无论是对中世纪和近现代的西方法学还是对许多亚非拉国家的现行法律体制,罗马法都有不可磨灭的贡献。罗马法对近代法学的影响主要在民法方面,比如家庭和私有财产的观念,契约的神圣性。但古代罗马法其实包括重要的宪法和刑法内容,其中有一些是至今依然通行的法学公理。比如法律不能针对个人而制订的原则和区别故意伤害和无意伤害原则。罗马法是罗马文明留给后人最持久的遗产,它不仅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和司法体系,而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在实际的操作中,法律制度本身虽然不足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但却是申张正义的必要条件。 摘编自马克垚:世界文明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六章,第290291页。,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2.公民法到万民法,罗马超越了城邦制狭隘的政治框架,创立了一个讲地中海世界的不同国家合为一体的世界国家,克服了城邦意识的局限性,发展了一种在整个帝国范围内通用的法律和公民制度,即“万民法”。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们逐渐地消除了罗马公民和拉丁公民、罗马公民和行省公民之间的差别,使帝国境内的所有男性都享有公民资格,使原来狭隘的民族情结逐渐淡化,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族矛盾,从而发展出一种更具普遍意义的人类意识,即“世界主义”。不仅如此,在罗马法中除了针对罗马公民的公民法、针对所有人的万民法外,还有更为重要的第三部分自然法。自然法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它肯定人的天性是相同的,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正如西塞罗所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永恒的。在罗马和雅典不会有不同的法律,现在以致未来也不会有别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它将在所有的时代对所有的民族都有效。” (参见马文佩里主编:西方文明史,上卷,第189页。)这种抽象的法律原则显然是斯多亚主义及其重要代表人物西塞罗影响的产物,同样也是希腊理性原则在罗马文明中的延续和展开。 摘编自易杰雄、李秋零、田薇: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华夏出版社,第一章,第3031页。,引证材料2:自然法,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成果,2.公民法到万民法,引证材料3: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最为杰出的政治贡献是他编纂的罗马法典。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王政时代,尽管早期的学者致力于编纂纪律,但是它还是变成了一团乱麻,有时竟有相互矛盾的禁令。查士丁尼下令对罗马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发行罗马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ls),该法典很快被作为罗马最准确的法典获得了认可。其后的几位皇帝又对查士丁尼法典做了修订,这一法典影响了西欧大部分地区、日本以及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民法法典。 摘编自本特利,齐格勒:新全球史(第五版):公元1000之前,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6章,第484485页,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偏、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赦的合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明确界定:“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享有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章,第158页。,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1.中世纪的庄园法 引证材料1:“日耳曼法” 法兰克人的社会经济状况可以从萨利克法典得到一些了解。法典编纂于克洛维时,最初的稿本有65章,记载了不少古老的习惯法,法典表明,法兰克人这时已经组成农村公社,经营农业、兼营畜牧,使用耕牛犁地。公社土地已分到各户耕种,土地可以世袭,但最初女系不得继承,后来规定女系也可继承。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章,第196页,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1.中世纪的庄园法,引证材料2:中世纪的庄园法 公元5世纪前后, 罗马帝国在频繁的奴隶起义和日耳曼人的侵入下走向崩溃, 从此中世纪的西欧各国开始向封建制过度。同时, 当时人民的生活条件是十分恶劣的, 各国之间的战争不断进行, 由于战争需要大量的财富支持, 对人民的剥削变得无以复加, 各种劳役, 赋税不断增加, 很多地方妻离子散, 人去房空。为了生存, 这些人希望寻求保护着, 于是拥有大量土地和实力的封建主就成为其选择的对象, 他们也乐意接受这些人为自己服务, 同时占有他们的土地, 这为封建土地制创造了形成条件。这样封建主的土地不断的增多, 最后的结果是封建主在王国的土地上建立起很多的庄园。 庄园的土地分为庄园主的土地和农民的土地, 农民在耕作领主土地的剩余时间耕作自己的土地。在运行和管理英国封建庄园, 习俗法, 也就是一开始转变权利时的规定对双方都有着一定的约束力。农民和农奴在耕种的领主土地的结果就是他们必须为庄园主服务, 其中主要的就是耕种土地, 还有各种服役的义务。劳动是严格的规定, 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限制农民和农奴的工作时间和服务时间, 同时也规定了庄园主不能随意的使用农民和农奴。随意增加农民和农奴的劳动量是不可能轻易达成的, 使农奴的权利得到了某些程度的保护。对土地的使用权, 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1.中世纪的庄园法,庄园习惯法 庄园法与西欧的其他法律一样, 它们基本上都是一部习惯法。庄园惯例或庄园惯例的形成过程中充满了农奴与领主互相争夺权利的斗争。这种形式的争斗是在中世纪西欧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慢慢积累的, 它是自下而上的一种运动, 不是一蹴而就的, 这就需要很长的时间来研究这个过程。自诺曼征服, 庄园领主和管家与庄园中的农民和农奴进行着不断的斗争, 他们各自都依据庄园习惯法的条文, 在庄园法庭上, 用这些条文进行争辩, 并以此为他们的底线。“庄园惯例是逐渐形成的,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奴们一次又一次的裁定;农奴们做出的一次又一次的“判决”是形成庄园惯例的决定性因素。”西欧中世纪庄园主和农奴双方的争斗由于有了英国独特的法律体制特别是庄园习惯法的规定, 避免很多极端方式的出现, 最后很多情况下还能达成协议。 庄园法起先多是不成文的, 它是公众认同的、很久以来业已通行的规则与惯例。它们世代沿袭甚至被赋予某种神秘色彩。这些惯例, 最初存在于人们的“集体记忆”中, 也存在于相传下来的口诀乃至歌谣里。在一些地区, 当发生疑惑或争议时, 往往请教村里公认的“智者”或“长者”, 由他们澄清惯例细节, 作出解释。他们对于惯例的解释会对裁决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他们又被称为“贤人法庭”。,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1.中世纪的庄园法,庄园法庭与参与裁判制 在庄园制中,立法和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就一体的。在西欧庄园制存在的时间里, 庄园法庭在大部分时间是庄园司法审理的中心。而且庄园法院发布管理庄园经济的规定和规则。在11和12世纪, 这些规定和规则显然是不成文的。在英格兰, 13世纪就有大量的的记录, 它们规定了公共田地和牧场的使用、粮食和其他作物的收获、建立围栏的门、拴系马匹和牲畜、按季节将土地从一种类型转用于另一种类型和影响公社经济的其他事务。这些规定在庄园法庭由集体在庄园的成员的诉讼参与者定期发布。他们强调了产权的主保护, 但重点是在庄园工作的组织,其中包括所有承租人权利的保护,防止不合理干扰其他人的。法院本身的庄园的所有成员,上帝,管家,甚至下降到最低位置的农奴。他们都是法官, 在诉讼中称为“参与者”, 据说他们要为“法庭的诉讼支付费用”,实际上,出席法庭和参与判决是一项义务,作为这项义务的一部分,他们必须向领主支付费用。关于庄园法庭的表决方法所知很少,尚存的对庄园案件的记录有时表明存在某种裁决意见分歧,但裁决通常是以整个法庭的名义作出的。关于自由人与农奴参与裁判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区别,当他们是争议的当事人时,对适用他们各自的诉讼程序也没有区别。,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1.中世纪的庄园法,庄园法庭与参与裁判制 农奴利用庄园法庭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1300年, 埃尔顿庄园法庭的记录中就记载着。这些农奴被控告对庄园主运草的任务没有完成。这几个被指控的农奴却坚持自己没有违反庄园规定的义务。“为此, 法庭查阅了有关佃户劳役的惯例, 然后确认:这些茅舍农有义务在草地里或领主庭院中将牧草垛起, 但没有义务将牧草装上马车。”农民和农奴如果在庄园法庭觉得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维护, 农民和农奴可以越级向更上一级的法庭进行申诉。罗德尼希尔顿谈及下面一个案件:在英格兰的斯塔福德郡有三个佃农与其领主进行了长达35年之久的争讼。 因此, 庄园法庭的司法审判, 对领主的权力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庄园法庭是农民依据庄园管理来争取属于自己权利的地方, 在这里他可以不服从庄园主及其管家的意思, 而坚持自己合理的主张。只有这样不断的和庄园主进行斗争, 不放过任何机会, 才能是庄园主意识到农民的权利存在, 才不敢恣意妄为的侵犯农民的权益。这种权利被包围在社会关系的契约之中, 同时有通过习惯法来巩固它。使封建庄园主的权利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于农民, 其政治、经济意义是巨大的。,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1.中世纪的庄园法,庄园法庭与参与裁判制 庄园法庭对农奴的救援不是无限的和无所不能的, 而是有限的, 因为除了庄园领主的法院外, 他们无权诉诸任何法院, 但他们在庄园法院并非不受保护。即使在作为中世纪的庄园里, 农奴是“契约奴”, 很多人一开始是自由农民, 但是为了某种安全和土地上的需要, 通过一定的习俗法把自己的一些权利转给领主转而获得某种相对应的权利, 其中转让, 放弃,显示了浓重的权利色彩。这种权利观念不是对等的, 而且十分的微小, 但是为后来后期农民和农奴很多人转化成了自由人提供了依据和惯例。里面体现了自由和平等的精神。农民虽然受限于知识水平不可能追求理论上所谓的权利与自由, 可是他们和庄园主的斗争, 无疑在社会中起到了推动社会发展和权利进步的作用。农奴能够有效地防范领主任意和过度的掠夺, 庄园法庭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是被统治者对于主体权利的维护, 使底层的基本劳动群众逐渐实现了财富的积累, 从来为以后赎买自己转变成自由人和城市市民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些权利很原始、很粗陋, 可是, 我们切不可忽视中世纪庄园农奴权利观念的存在和发展, 对西欧社会转型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摘编自庄广雷,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行政学院:西欧中世纪的庄园法与农民权利,法制与社会,J 2013年10期,第181182页。,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1.中世纪的庄园法,补充材料:中世纪法律的时限性特征 时限性是法律的主要特性之一,法律有了时限性的规定后就会更加清晰、准确。同时,对时间的限制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更好地起到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中世纪的西欧法律一部分是起源于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一部分得益于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法,除此之外就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区法,比如城市法,庄园法等。不论是哪种类型的法,其中都或多或少的体现了时限性的特质。以日耳曼人的萨利克法典为例,虽然日耳曼人习惯法的原始性很强,但还是可以看出其中带有时限性的规定,表现在日耳曼人生活的一些方面,包括迁移,债务,借贷等。 法律的时限性可以体现在其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审判程序上,在现代的法律中,这两者会体现在不同性质的法律中。此后,法律发展迅速而且制定法也不断增多,但无论是重新解释了的习惯法还是后来的制定法,其中都有体现日耳曼习惯法中的时限性特点。教皇革命后,教会法学家们以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法为蓝本,通过解释、充 实、整理、融合等一系列工作形成了教会法体系。在这些过程中,教会法也继承了罗马法的时限性特质。“规定如果一个人被用武力剥夺了对土地(并没有提及动产)的占有权, 在过了特定的时间之后,可以用武力收回。”与萨利克法典中的规定相比,这些条文更加明确的规定了权益受到侵犯后提起诉讼的时限,显得更加清晰,成熟。虽然我们对于这些硬性规定到底能否很好地付诸实施不得而知,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了解到时限性在封建社会的西欧法律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体现。 摘编自周佳欣,天津师范大学:中世纪西欧法律时限性表现及影响,法制博览,J2016年07期,第8990页,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成果和罗马法的复兴,2.中世纪的教会法,引证材料1:教会法典,公元8世纪时,皇帝经常委派神职人员充任法官。11世纪,教皇权势日增,教会法庭的权力也随之扩大。教会的一种理论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应属哪个法庭审理,凡涉及教会利益、宗教信仰或教会有关的案件,都归教会法庭审理。而中世纪时的各种活动都是在宗教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