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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采购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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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采购实施细则.doc

    公司采购实施细则目录第一条 产品及价格第二条 产品订购第三条 交货前检验第四条 交货第五条 验收第六条 瑕疵担保第七条 保证供应第八条 模具及设备工具第九条 标识的使用第十条 知识产权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诚信条款第十三条 禁止转让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和环保等法令遵循要求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终止第十七条 释义采购实施细则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或其集团关联企业于2010年向所有供应商采购或委托加工产品的交易统一适用下列采购实施细则规定,本采购实施细则构成供应商与某另外签署的2010年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整体的一部份,双方除采购合同另有特别协议而应优先适用采购合同约定外,双方交易应适用本采购实施细则并受其规范。第一条 产品及价格一、 产品供应类别:某与供应商交易模式为采购或委托加工依实际订购单为准,但供应商交付之产品均为本采购实施细则约束范围。二、 产品标示: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依某之订购单所载为准,某与供应商各持有标准样品一件,以为依据。三、 供应商更改上述标准样品之材料、零件、设计或制程,需经某事前书面同意。四、 价格构成:产品价格包含所有依订购单所供应产品之对价,并内含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各种税捐(增值税除外)、运送、处理、包装、标识及仓储、保险等费用。五、 价格调整:合作期间内,供应商应提供最优惠的产品价格及付款条件予某。供应商因市场物价波动、原料成本上涨、外汇涨跌及其它因素而调涨产品价格须事前通知某并与某达成一致,但报价单有效期内的价格以及已确认订购单的价格均不得调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供应商应与某协商降价以获取订单机会:1、 产品之原材料、制造方法、程序经某提议或同意后变更,致成本降低。2、 原料或产品市场行情价格下跌。3、 配合某降低产品价格以争取某客户新订单, 或针对某同意客户调降已确认订单价格的要求而配合某降价,以确保某接单后或调价后的净利润不低于2%。4、 供应商提供予某的价格高于市场当期同一类或同一品种产品之竞争价时,除调低价格外,同时应对前述高于市场竞争价之订单依最低竞争价与售予某定价之差额补偿某。5、 在相同采购条件下,供应商提供予某价格高于给予其它客户的价格时,价格调降基准日以供应商较低价格之报价日或生效日发生在前为准。6、 如采购产品是大宗物料,从订单下达至验收市场行情价格降价达10%以上(含)时,供应商同意某对该订单买卖总价按市场行情降价比例扣款,该扣款将由某于应付供应商货款中扣抵,如货款不足扣抵,供应商应依某通知支付差额。第二条 产品订购一、 报价:某随时在供应链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b2b.eupa.cn/)上发布产品之需求信息,供应商于某指定时间内在前述系统上进行报价。二、 订购:某得随时依需求但并无义务在供应链管理系统上以电子订购单(以下简称订购单)向供应商订购产品;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某之订购。订购单应标明产品之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日。三、 接单:供应商应于某发出订购单之日起三日内在某供应链管理系统上确认订购单,但如某以书面订单向供应商订购,则供应商应于上述期限内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回传经签署之确认订单。四、 变更订购单:产品之运送方式、交货地点及交货日由某指定,若因生产计划的变更必须更改的,由某采购部门依据修正后的生产计划,另行通知。五、 取消订购单: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某于产品交货日三日前,得以通知取消该产品之订购。供应商如果因此产生任何库存,某承诺协助供应商消化库存或降低损失。六、 订购单优先适用:某提出之订购单亦视为采购合同之一部份。惟倘订购单内容与采购合同任一条款相抵触或产生矛盾,订购单应优先适用。第三条 交货前检验一、 供应商检验:供应商保证产品之制造及测试之过程完善合理并依据业界标准制造测试及检验流程完成,并应依某之要求提供相关之数据予某参考。供应商需待检验或测试合格后出货。二、 某驻厂检验:某有权于产品交付前,至产品存放场所进行产品之检验,并有权派员驻厂抽样检验、测试,供应商应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检验仪器及信息。惟某所为之检验及测试仅属初步抽验,并不免除供应商依本采购实施细则、采购合同或依应适用之法令所应负之责任。三、 驻厂人员意外:某之驻厂检验人员除进行违法活动外而发生之任何意外,供应商须负赔偿之责,但某人员有重大过失的除外。第四条 交货一、 交货:供应商应于交货日将产品送至订购单所载交货地点或其它某指定地点,并于完成交货后,请某或某指定之收货人签收。供应商交付产品时,应依某要求提供自检报告和符合某要求格式的交验单。二、 包装:除订购单上有特别记载之外,供应商应遵照某同意并合于产品规格、需求及应适用之法令,将产品物以适当包装方式运送之(但不得低于商业惯例之标准),以避免运送过程之损害,并便利卸载、处理及储存。 三、 运送:产品之运送所生保险、费用及风险,由供应商负担。四、 门禁及安全要求:供应商送货人员,进入某指定地点交货时,必须遵守该地点之门禁管理及安全等要求。第五条 验收一、 验收标准:除某另行指定外,某依AQL,MIL-STD-105表进行验收并参照某提供或确认的部品确认报告、部品规格书、图纸及检查规格书。二、 验收:除有不能即知之瑕疵或有其它正当理由外,某应于收货后完成验收手续,验收合格某不另行通知。三、 某所为之验收并不免除供应商依本采购实施细则或采购合同或依应适用之法令所应负之责任。第六条 瑕疵担保一、 供应商保证产品为全新品并符合某所要求之品名、规格、功能、效能、质量及安全性,且无制造及设计之瑕疵,产品及其部件、原材料与送某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产品、部件、原材料一致。按照产品性质及出口地区,供应商应提供充分的书面材料,证明其所制造与供应给某的产品,已从相关国家机构或者国际机构获得了安全许可和其它相关认证(例如RoHS、CCC等),并符合相关国际规范标准(例如REACH规定、加州65号令、美国FDA、德国LFGB食品级标准等),认证文件或其它书面材料若有不足时,某可随时要求供应商补足。二、 供应商已完全了解某对于产品之使用目的及生产计划,供应商保证供应予某之产品之功能、质量、规格、效能表现等完全符合某关于上述使用目的及生产计划之用途。 三、 保固:除另有约定外,产品自某验收合格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保证期,供应商保证产品于保证期内完全符合瑕疵担保之规定而无瑕疵。产品经替换新品,该新品自供应商再次交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保证期。保证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产品之维护服务。第七条 保证供应一、 充足库存:供应商应当合理预计产品之不合格率,准备充足的后备库存,以保证并满足产品更换及修理的需要。二、 技术支持:于某要求时,供应商得指派专业人员提供某技术支持及训练,以供某售后服务之用。三、 维修供应:某因产品致对第三人负有供给维修零件之义务时,供应商应按照某的要求,向某供给产品及零件。其于采购合同终止后,亦同。关于前项供给期间及价格,由双方另行协议定之。四、 停产后供应:产品物停产后,自供应商最后一次交付该产品物予某起算三年,模具如仍在供应商时,供应商仍应继续供应产品及零件,以供某维修产品之用。五、 停止供应通知:若供应商将停止供应产品物或相关零件,必须提前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某并应提供或告知符合某要求的替代产品。六、 供应商同意某之关联企业或某委托加工之协力厂商如有采购需求,可享受某依采购合同所有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八条 模具及设备工具一、 保管及维修:供应商同意某付费制作或交付之模具或设备工具其所有权归属某,供应商应尽善良管理人之保管及维修义务,不得抵押、出租、设定负担、提供保证或出售,亦不得任其受诉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成为留置、扣押或出售之标的。二、 使用限制:未经某之事前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直接、间接或以其它方式复制或利用第一款之模具或设备工具为自己或他人制造。三、 取回:合作终止后或经某随时通知,供应商应无条件协助某立即取回第一款之模具或设备工具,不得扣留。第九条 标识的使用一、 本条所称某标识指某所属或某提供的商标、LOGO、公司名称缩写或公司地址等所有能够识别为某或某客户产品的图形、符号、文字等。二、 供应商应依某要求的形式、形状、色彩、尺寸等在生产某订单产品范围内正确、妥当使用某标识。三、 除前款所述的使用约定外,供应商并未取得某标识的任何许可、转让和实施,供应商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以任何形式在任何领域直接或间接使用某标识。四、 经某认定供应商使用某标识不符合某要求的,供应商应依某决定销毁该标识,若该标识不能销毁者,供应商应依某决定停止使用或销毁附着某标识的产品。五、 本实施细则及采购合同所述的产品经供应商完全履行后,供应商应以自己的费用去除据以生产该产品的材料、模具、印版、样品、半成品、废料上的某标识,若该标识不能去除者,供应商应销毁据以生产该产品的材料、模具、印版、样品、半成品、废料。第十条 知识产权一、 某、供应商对各自设计或提供的商标、产品外观、机构设计、技术、制造工艺等各自享有知识产权。二、 某设计或提供商标、产品外观、机构设计、技术或制造工艺等(下简称“某设计”)时:1、 某委托供应商制造生产产品并不视为将其享有的知识产权授予供应商。2、 供应商未经某书面授权不得将前述“某设计”及含有“某设计”的产品通过介绍、委托、转让或其它方式与第三方合作,不得自行生产或销售含有“某设计”产品或与其类似的产品,不得在“某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产品改造。三、 供应商对其设计或提供的产品外观、机构设计、技术及制造工艺等(下简称“供应商设计”):1、 供应商声明并保证就产品具有合法权利;产品系自行设计、开发及制造;产品如系供应商购自于第三人或依其它第三人之规格而设计、开发或制造者,供应商保证已取得该第三人合法之许可 (含转许可某使用、销售及贩卖之权利)。2、 供应商保证所交付之产品,绝无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等权利。3、 供应商同意就产品其所有之知识产权(含签约后取得者),许可某于世界各地得无偿实施产品之使用、销售及贩卖的权利,并保证某或其客户销售或使用产品之合法性。4、 如产品于任何已提起或可能提起之诉讼、行政措施或其它请求遭指控有侵害第三人之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知识产权之情事,供应商应依某之指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处理:A、以实质上等同或优于该侵权产品之合法产品免费取代;B、修改该侵权产品使其不侵权;C、为某取得合于本采购实施细则或采购合同所定之继续使用、销售或转许可。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一、 供应商对于从某处获得或为履行本采购实施细则或采购合同所获悉或持有之所有相关信息、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规格、设计、图样、依本合同所下订购单内容、模具、样机),至少应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对任何第三人(包括供应商工作上不需知悉此等信息之员工)保密之,并只得依本采购实施细则及采购合同之目的使用之。非经某事前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就本采购实施细则及采购合同之存在或其事项公开发布任何讯息。供应商应要求并连带负责其受雇及离职人员遵守本条之规定。二、 供应商应于某通知之期限内,将上述信息、物品返还某。三、 保密期限:自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共十年。第十二条 诚信条款一、 自我交易严格禁止:除某知情并同意的人员外,供应商绝无且将不会接受某员工(含某员工亲属)入股或参与分配公司盈余。二、 员工招用及职位安排遵守限制:1、 供应商如需招用某在职或离职不满两年之研发、技术、管理、贸易、营业、采购及其它对某负有保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将提前告知某并获得某同意,如造成某支付该员工补偿金的由供应商负担;如供應商在职员工中有从某离职不满两年或尚未办清离职手续的,也应立即告知某处理。2、 供应商严禁安排某离职员工作为与某采购相关业务联系之窗口;3、 供应商负责人、股东、重要干部及其它与某有业务往来人员,与某涉及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人员不得有配偶或三亲等血、姻亲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如有前述情形而某同意继续交易的,供应商将立即要求供应商相关人员回避。三、 供应商及其员工行为诚信正直:1、 绝无且将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给予某员工(含某员工亲属)回扣、馈赠、赞助、报销费用或其它不正当利益;非经某同意不邀请某员工用餐、出游或参加宴会、娱乐活动。2、 绝不对某员工进行威胁或暴力行为,或在某园区内外从事违法活动。3、 于参加某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某的招投标诚信切结书、邀标书、招投标实施细则中的所有相关约定。4、 绝不扣押、侵占、擅自处分、违法或违反约定目的使用或毁坏某物料、模具、设备、厂房及其它某财产。5、 绝不以二次料充当原料或使用不符合议定规格、品质、特性的材料进行生产。6、 在与某交易过程中绝无任何造假行为损害某利益。7、 不与其它厂商联合或串通,要求某同意其要求或有其它行为致使某利益受损的。8、 绝无拒绝生產或供料或有其它违反诚信或重大违约情事情节恶劣的。第十三条 禁止转让双方于采购实施细则及采购合同之权利、义务之全部或一部,非经他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再移转给第三人;但某得自由转让给其关联企业。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一、 违约扣款:1、 停工待料扣款:若因供应商的原因造成某停工待料,某将按断料工时每人每小时41.5元(人民币)(低于3小时的以3小时计)进行扣款,如某所在地工资水平增长时,上述计算标准将相应提高。备注:2010年之前每人每小时27.6元(人民币)的停工断料扣款是参照2003年的工资标准制定,现根据2009年底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小时41.5元(人民币)。2、 特采扣款:对于检验不合格但某让步接受采用的产品,某协助供货商挑选,视具体不良情形参照某相应标准进行特采扣款,最低扣款比率不得低于5%。但特采并不免除供应商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如产品引起客诉供应商仍应按相应条款承担责任。某挑选使用的,依以下方式进行扣款:扣款金额=(特采总量/挑选速度)*41.5元/人*小时(人民币)(如:挑选速度=300pcs/人*小时),如挑选使用又造成生产延误的,将进行双倍扣款金额,而且供应商必须依实际使用中发现的不良补足良品。3、 短装:供应商未按交验单所载数量交货,不足交验单数量之部分为短装,某将按照短装商品进货金额的十倍扣款。4、 违约金扣款:供应商有违反诚信条款保证情事者,某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人民币60万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5、 模具使用违约:供应商使用某付费制作或交付之模具不当造成模具提前报废或严重损坏的,供应商须按模具原价进行赔偿,因此造成某交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供应商须全额赔偿。二、 产品拒收、维修、更换、补足、退货、空运等:1、 供应商如预计有交货迟延情形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某,并依某之指定处理。供应商如提前交货应经某同意始得出货,否则某得拒收。2、 分批交货:除经某事先以书面同意得分批交货外,供应商不得就任何订购单为部分交付,任何因部分交付所产生之额外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负担。3、 供应商交货时违反某门禁管理或其它园区内统一执行的管理规定时,某有权拒收。4、 产品验收时倘有数量不符或质量不合格,某得通知供应商限期补足、限期更换、拒绝受领、特采或折价。验收后某在生产现场发现供应商产品为不良品时,某将通过书面或在供应链管理系统上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负责无偿更换,并承担某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人工费、维修费、停工断料损失、效率损失费等,同时某有权暂不支付给供应商相应不良品的货款,待供应商更换完毕后支付。5、 若系可归责于供应商之事由所致迟延交货或因有瑕疵更换时,供应商同意依某要求改空运或其它更快运送方式,负责送到某指定之地点,并负担运送费用。6、 如有产品未能符合瑕疵担保规定时,供应商应依某选择且以供应商之费用免费替换新品或修复瑕疵产品或退还该产品之货款并每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八加计利息。如产品质量瑕疵有安全性之虞,某得请求供应商立即停止所有的交付行为,直至某通知供应商重新开始交付为止。7、 某要求限期更换或予以拒收、退货之产品,供应商应在某指定时间内(供应商所在地为厦门、漳州两市的于三日内,其它地区的于七日内)提走,供应商逾期不予提走的,概视为废弃物,供应商同意任凭某处理,绝无异议。如发生处理费用,由供应商负担。三、 取消订单:1、 供应商迟延交货达四十八小时以上时,某得取消迟延交付订购单之全部或一部。供应商对检验不合格品所为之更换有所迟延时,准用本项规定。2、 不合格率超标:产品经验收后,如不合格率超过验收标准且某不同意特采时,某有权解除该笔订购单。3、 如产品有安全性瑕疵而供应商逾十四日以上无法补正时,某有权终止该产品所有订购单。四、 损害赔偿:1、 某向供应商采购的产品,若属专有件产品,供应商不得将专有件产品销售给其它第三方,若有违反本项约定,供应商应将销售专有件给第三人的所得收入的全部,作为弥补某因此所受的损害,若仍有其它损害,某仍得请求。2、 如果由于供应商产品不良造成某产品或相关产品的损坏、报废,某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供应商赔偿。3、 某或其客户如因使用、销售或贩卖产品遭第三人提出控诉或主张任何权利时,供应商应即出面负责处理并对某及其客户负损害赔偿责任。4、 供应商违反本采购实施细则或采购合同任一条款,某除可依本条各款行使权利外,如某还生其它损害、费用或造成某客户之索赔,供应商并应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某因此损失的财产价值、须支付的赔偿费、权利金、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及所受之一切损害。五、 终止合作:供应商有违反诚信条款或其它重大违反本采购实施细则或采购合同情事,某有权取消订单,终止采购合同。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前产生的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履行。六、 如有罚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它某得向供应商请求之款项,供应商同意某从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供应商异议期限为五天。如货款不足扣除,供应商应依某通知于月底前支付差额。供应商发票以扣除前述款项后的金额开立。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和环保等法令遵循要求一、供货商保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不雇佣童工或奴工。二、供货商保证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按规定做好女职工、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积极预防职业伤害和职业疾病。三、供货商保证已取得必需的环境许可证,遵守许可证的操作和报告要求,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供货商保证遵守所有关于禁止或限制特定物质的法律法规,积极预防污染、节约资源。四、某针对供应商履约能力及条件办理厂商评鉴,供应商应配合提供某评荐人员必要交通食宿协助及评鉴必要材料。如初次评鉴不合格而需进行复评时,供应商同意负担评鉴人员交通食宿费用。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终止(一) 除采购合同或本采购实施细则另有规定,或双方达成合意外,任一方均不得随时任意提前终止采购合同。 (二) 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任一情事者,他方得以书面通知终止采购合同:(1)出售公司大部资产或进行公司合并、改组且因此影响其清偿能力者;(2)有资信不良或破产之虞时;(3)违反采购合同或采购实施细则任一条款,经他方书面限期改善仍无法补正时。第十七条 释义本采购实施细则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进行释义。 本采购实施细则在某供应链管理系统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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