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电站输水发电系统工程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施工技术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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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电站输水发电系统工程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施工技术方案.doc
抽水蓄能电站输水发电系统工程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施工技术方案1.1 说明1.1.1 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以下简称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 上水库进出水口的施工期导流;(2) 下水库进出水口的施工期导流;(3) 施工区安全渡汛和防护工程;(4) 建筑物的基坑排水;(5) 导流建筑物拆除。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1.1.2 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内容由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内容:上水库工程子包承包人施工期间按合同要求进行上水库进出水口以外的水流控制,下水库工程子包承包人施工期间按合同要求进行下水库进出水口以外的水流控制。其要求如下:(1) 上水库施工导流在2006年9月30日前,由上水库工程子包承包人负责;2006年9月30日后上水库工程子包承包人移交上水库进出水口工作面给本标承包人,2006年10月1日2007年2月28日上水库进出水口以外水位由上水库工程子包承包人负责控制在高程361m以下,由本标承包人负责上水库进出水口基坑内的施工排水。(2) 下水库进出水口以外水位在2007年2月28日前,初期导流期间由下水库工程子包承包人负责控制在57.26m以下,后期大坝拦洪度汛时控制在58.38m以下,由本标承包人负责下水库进出水口基坑内的施工排水和下水库进出水口的围堰工程。(3) 在2007年3月1日以后,上、下水库开始蓄水,下水库工程子包承包人必须完成导流洞的封堵,此时上、下水库进出水口必须具备下闸挡水条件。1.1.3 承包人的责任(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它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 验等工作。(2) 除本章第1.1.2条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复核合同图纸提供的施工导流布置,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承包的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和有关图纸、基坑排水措施、防护措施和安全渡汛、岩坎拆除措施。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3) 当河流通过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应急抢救的费用。(4) 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险工作。由于自然灾害或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和导流建筑物的损失和损坏,应按本合同商务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1.1.4 主要提交件1.1.4.1 施工导流工程(岩坎围堰)布置和建筑物设计在导流工程开工前28天,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岩坎围堰)布置以及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成果及其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 施工导流(岩坎围堰)布置图;(2) 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包括防渗结构);(3) 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4)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1.4.2 施工措施计划在导流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和本章第1.1.1条至第1.1.4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1.4.3 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前56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图纸(包括布置图、结构图、支护图、体形图、配筋图和细部设计图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1.4.4 安全渡汛措施计划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56天,按本章第1.6节的规定,提交该年度安全渡汛措施计划及分阶段工程渡汛形象面貌图,报送监理人审批。1.1.5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 GB50201-94防洪标准;(2) 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3) DL/T5148-2001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4) SDJ338-8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5) 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6) 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7) 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1.2 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1.1.1 设计洪水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临时建筑物控制水位和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上水库设计洪水标准和上水库进出水口水位:初期导流标准为全年10年一遇洪水,相应流量为8.75m3/s,上水库围堰堰顶高程为360.00m;后期大坝拦洪度汛导流标准为全年50年一遇洪水,相应流量为11.5 m3/s,一次洪水可蓄至360.16m。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和下水库进出水口水位:初期导流标准为全年10年一遇洪水,相应流量为45.6m3/s,围堰堰顶高程为58.10m;后期大坝拦洪度汛导流标准为全年50年一遇洪水,相应流量为70.30 m3/s,水位58.38m。1.1.2 导流工程的进度控制期限(1) 要求2005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下水库进出水口围堰及其防渗设施,具备挡水条件。(2) 要求2007年2月28日之前完成上、下水库进出水口混凝土浇筑、并下放闸门挡水、拆除进出水口岩坎围堰。1.1.3 施工导流布置(1) 承包人应对施工导流工程建筑物的地形和地质进行复测和复勘,并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导流进行规划、设计,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2) 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设计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不降低合同规定的施工导流洪水标准和建筑物安全渡汛的标准; 2) 不改变永久建筑物布置型式和主要尺寸及高程; 3) 不降低围堰的设计标准。1.3 围堰 1.3.1 围堰建筑物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1.4.1款规定提交的、并已经监理人批准的导流建筑物布 置和结构设计,对围堰建筑物的轴线位置和结构型式,以及围堰的防渗设施及建筑物等进行详细设计或复核,并应负责提交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1.3.2 围堰建筑物的施工(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围堰建筑物的施工,围堰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 围堰施工进度应满足安全渡汛标准及挡水的施工断面要求,并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1.3.3 围堰拆除(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以不妨碍永久或临时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围堰拆除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2)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1.2条规定的期限,及时拆除围堰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1.4 施工排水1.4.1 施工排水措施承包人按本章第1.1.4.2款的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应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地的临时排水作出详细规划,针对施工区域的以下范围和内容编制施工排水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1) 施工区内冲沟、山洪和地下水的引排措施;(2) 永久边坡开挖的施工排水和保护措施;(3) 施工排水系统的布置图;(4) 施工排水设备配置计划。1.4.2 基坑排水(1)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闭气后基坑水的排除(包括围堰过水后基坑水的重新排除),以及基坑内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所需的经常性排水(包括排除降雨、堰体和基坑渗漏水、地下水和施工废水等)。(2)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施和设备,并负责这些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应保证排水设备的持续运行,必要时应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以避免施工场地积水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1.5 安全渡汛1.5.1 安全渡汛措施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1.4.4款的规定,编制安全渡汛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 截至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2) 按合同规定的要求,编制施工期渡汛措施;(3) 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4) 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5) 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6) 发生超标淮洪水时的应急渡汛措施。1.5.2 防汛准备承包人应在汛前根据批准的安全渡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作好防汛劳动力安排。除超标准洪水渡汛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在设计洪水标准以内的渡汛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6 质量检查和验收本工程的围堰的土石方开挖和支护工程、混凝土工程以及钻孔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中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1.7 计量和支付本章工程项目按总价进行计量和支付。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岩坎围堰及其基础防渗处理、施工期的基坑排水、安全渡汛和防护工程、岩坎围堰的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导流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