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趸购电合同(2020版).doc
SGTYHT/20-GS-010 趸购电合同合同编号:趸 购 电 合 同合同编号:供电人: 购电人: 签订日期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签订的趸购电合同。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网省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第一章“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章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4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5.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统一合同文本脚注。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章 基本情况11.趸购转售电范围12.供电方式13.购电人的其他电源14.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25.无功补偿装置26.用电计量装置27.损耗负担38.计量异议处理规则39.抄表计费510.结算电量511.电价、电费512.对分类用电的约定513.电费支付方式6第二章 供电人义务614.电能质量615.连续供电716.中止供电程序717.越界操作818.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819.事故抢修820.信息提供8第三章 购电人义务821.交付电费822.受电设施合格823.受电设施管理924.保护的整定与配合925.无功补偿保证926.电能质量共担927.有关事项的通知928.配合事项929.越界操作1030.不得实施的行为1031.减少损失1032.新增客户10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1133.合同变更1134.合同变更、终止1135.合同终止11第五章 违约责任1236.供电人的违约责任1237.购电人的违约责任12第六章 附则1338.合同效力1339.通讯1340.争议解决1341.签订日期1442.文本和附件1443.特别约定14趸购电合同为明确供电人和购电人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进行趸购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基本情况1.趸购转售电范围趸购转售电范围为购电人经依法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域。2.供电方式供电人以下列方式向购电人供电:供电电源供电电压(千伏)由供电人至购电人供电变电站供电线路出口开关编号供电线路性质(专线/T接)受电变电站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台)一次站用变容量(千伏安/台)容量小计(千伏安)3.购电人的其他电源并入购电人电网的电源:3.1水电厂 座,装机容量 千伏安。3.2火电厂 座,装机容量 千伏安。3.3企业自备电厂 座,装机容量 千伏安。3.4与购电人电网直接相连的其他电源 。4.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分界点文字描述应具体、详细并与附图保持一致。4.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 。(2) 。(3)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2)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表述为准。4.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4.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购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5.无功补偿装置5.1在 受电变电站,电容器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乏,调相机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伏安,补偿装置总容量为 千乏。5.2在 受电变电站,电容器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乏,调相机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伏安,补偿装置总容量为 千乏。6.用电计量装置6.1用电计量装置装设位置:(1)第一路电源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2)第二路电源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3)第N路电源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上述计量装置所计电量为双方贸易结算的依据。6.2各路电源计量装置配置如下:第 路电源计量设备名称计算倍率备注(主、副表关系)上述计量装置因故不能正常计量的,以对应电源对侧的计量装置合理扣除损耗后确定结算电量。7.损耗负担7.1线路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不在产权分界点时,自该分界点至计量点之间的线路损耗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人负担。7.2按购电人每月总购电量的 %计算线损电量。8.计量异议处理规则8.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供电人已为购电人提供计量装置校验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供电人责任的,则超出部分相关费用由购电人承担。购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8.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购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购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8.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购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购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8.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8.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8.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9.抄表计费9.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 。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购电人。9.2双方同意以人工/ 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当装置故障或一方提出合理异议的,依人工抄录数据。9.3有主、副表的,依据主表数据;若主表故障或退出运行,则依据副表数据。10.结算电量10.1依据本合同上述约定,双方最终的结算电量为:计量装置的抄录电量加(减)线损。10.2趸购电量、上网电量应按各自的价格分别结算。11.电价、电费11.1电价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电价,与购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电价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11.2电费(1)电度电费:按购电人结算电量乘以电价。(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12.对分类用电的约定12.1双方对电价分类电量按下列方法约定:(1) 类电量,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 电量的 %计算。(2) 类电量,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 电量的 %计算。(3) 类电量,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 电量的 %计算。12.2供电人每年对购电人的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仅具有向后的合同效力。购电人如对新的核定结果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13.电费支付方式13.1双方同意采用以下( )种方式:(1)双方通过订立预购电协议等方式预交电费;(2)按月结算电费的,购电人在收到供电人交费通知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3)在抄表例日前分期交纳当期电费,每次交费额度和时间分别为: 第一次: ; 第二次: ;第三次: 。购电人应在当月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4)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3)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担保协议,具体确定电费结算事宜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3.2若遇电费争议,购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第二章 供电人义务14.电能质量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购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5.连续供电15.1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购电人供电。15.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的;(2)购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购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4)购电人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5)购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6)购电人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7)购电人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购电人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10)购电人装有预购电装置、限流开关、负荷控制装置的,在预购电量使用完毕、购电人超容量用电或超负荷用电时自动停电的;(11)供电人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的;(12)因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6.中止供电程序16.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购电人或进行公告;(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16.2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时,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16.3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16.4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购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购电人;(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购电人一次。16.5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购电人说明原因。17.越界操作17.1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购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17.2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及时告知购电人,并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18.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8.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18.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19.事故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20.信息提供20.1供电人为购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20.2供电人免费为购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20.3供电人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第三章 购电人义务21.交付电费购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22.受电设施合格购电人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3.受电设施管理购电人应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购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负荷管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24.保护的整定与配合购电人受电装置的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购电人不得擅自变动。25.无功补偿保证购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约定。26.电能质量共担购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电能质量限值范围内,如购电人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供电人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购电人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27.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有以下事项发生,购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1)购电人发生重大用电设备故障及人身触电事故;(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4)购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28.配合事项28.1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购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28.2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购电人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28.3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购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购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购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28.4购电人应在每月 日前将上月各用电类别电量、售电收入报供电人,并在供电人提出核实非趸售价格电量和不同用电性质的比例时,提供方便和配合。29.越界操作购电人不得擅自操作供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0.不得实施的行为购电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30.1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购电容量;30.2擅自使用或启用已办理暂停使用手续或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30.3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30.4擅自引入电源;30.5擅自变动供电人整定和检验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30.6违反国家到户电价政策。31.减少损失31.1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购电人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31.2当供电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施停、限电或复电时,购电人应根据供电人通知的停、复电时间预先做好准备,以防止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发生。32.新增客户32.1购电人供电营业区内的新增客户有大型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大型冲击用电负荷,可能对供电人电网产生影响,应邀请供电人共同审查,确定供电方案。32.2购电人供电营业区内出现下列新增客户时,购电人同意由供电人直接供电:(1)供电电压等级与购电人最高受电电压等级相同的;(2)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千伏安及以上的;(3)对供电质量、供电安全有特殊要求或客户用电对供电质量有特殊影响的;(4)电力监管机构或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由供电人供电的客户。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33.合同变更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时,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1)增加、减少受电点、计量点;(2)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3)改变供电方式;(4)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5)用电性质和用电构成改变;(6)电费计算、交付方式变更; (7)产权分界点调整;(8)违约责任的调整。34.合同变更程序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4)。35.合同终止35.1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1)购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35.2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第五章 违约责任36.供电人的违约责任36.1因供电人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导致购电人对由其供电的用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赔偿的,按其赔偿额承担违约责任。但购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电能质量共担义务的除外。36.2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的中止供电情形和程序,导致购电人对由其供电的用电人停电、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了赔偿责任的,由供电人对购电人予以赔偿。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购电人损失,供电人不予赔偿:(1)不可抗力;(2)购电人有过错;(3)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4)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需要的;(5)本合同第15条约定的连续供电的除外情形且供电人履行必经程序。37.购电人的违约责任37.1购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购电人违约行为危及供电安全时,供电人可要求购电人立即改正,购电人拒不改正时,供电人可采用操作购电人设施等方式直接代替购电人改正,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购电人承担。37.2购电人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欠交电费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37.3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购电容量的,按超用容量每千伏安50元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37.4购电人虚报隐瞒售电结构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赔偿供电人损失并承担违约金。37.5购电人因下列情形免除责任:(1)不可抗力;(2)紧急避险。第六章 附则38.合同效力38.1购电人受电装置已验收合格,业务相关费用已结清且本合同和有关协议均已签订后,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购电人供电。 38.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期限为 年,自 起至 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同有效期限重复续展。合同一方提出异议的,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或续展期限届满的15天前提出,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的书面合同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2)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双方对供用电事宜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39.通讯39.1供电人联系电话95598。39.2购电人联系电话(1) 用电业务联系人 ,电话 ,调度电话 ;(2) 电气联系人 ,电话 ;(3)财务联系人 ,电话 。40.争议解决40.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40.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 建议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仲裁:提交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 如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可以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0.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41.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42.文本和附件42.1本合同一式 份,供电人持 份,购电人持 份,具有同等效力。42.2本合同附件包括:(1)附件1:术语定义。(2)附件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3)附件3:电费结算协议。(4)附件4: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5) 。42.3合同签署前,双方按供、购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正文具有相同效力。43.特别约定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在本条(第43条 特别约定)中约定。如需修改时,应明确被修改的具体条款,示例:“将第31条修改为:”;如需补充时,应订立补充条款,示例:“增加以下条款:”。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供电人:(盖章) 购电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Email:Email: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附件1术语定义1电能质量: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2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3冲击负荷:指用电人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4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5线损: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6变损: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7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而采取的补偿和控制措施。8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9临时检修:供电设备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10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最近月:指距离现在月份最近的且已过去的月份。如果现在月份为6月,则最近月为5月;如果现在月份为5月,则最近月为4月,依此类推。附件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3电费结算协议合同编号: 供电人: 地址:购电人: 地址:供电人和购电人双方就电费结算等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供电人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购电人收取电费。二、电费由购电人通过如下方式支付:1.银行直接支付。供电人收款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购电人付款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2.其它支付方式: 。3.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交纳电费:(1)购电人每月 日、 日、 日分三次向供电人支付电费(节假日顺延),其中,前两次分别按上月电费的三分之一,最后一次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当月全部电费。电费发票在购电人结清当月电费后 日内由供电人寄出。(2) 。 三、购电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包括未能按时交纳分次划拨电费),供电人按趸购电合同第37条2款约定标准向购电人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逾期日期自双方约定的缴费日期起计算。四、购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根据趸购电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五、供、购电双方如变更户名、银行账号,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购电人未及时通知供电人,造成未按时交付电费时,供电人按本协议第三条处理。六、本协议自供电人、购电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自 起至 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协议有效期限重复续展。七、本协议一式两份,作为趸购电合同的附件。供电人、购电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电人:(公章) 购电人:(公章)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附件4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序号变更事项变更前约定变更后约定供电人确认购电人确认1(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2(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3(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4(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5(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