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XXX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规定,结合工会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拨付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本细则所指职工是在XXX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本细则所指当地是困难职工建档所在地。本细则所指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以困难职工建档所在地政府规定为准。本细则所指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并实施分类分层帮扶。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及认定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家庭类别与认定专项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倍的职工家庭。(三)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或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扣减因意外产生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倍的职工家庭。包括: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四)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上述(一)至(三)规定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五)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六)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一)至(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第五条特殊帮扶对象符合建档条件的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职工困难情况开展帮扶。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岗失业多年,因年龄大、身体差、求职能力弱,符合建档条件、一直未脱困的深度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予以帮扶,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第六条困难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核算困难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一)职工家庭收入的核算。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 ,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 ,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二)职工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第七条特殊情况的收入、支出核算(一)家庭成员无法核实收入、支出的参照当地人社、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者通过走访、评估、邻里问询等多种方式,结合当地刚性生活支出、职工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评定是否困难。(二)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5.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6.有两套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7.不包括以下情况:不能使用的危房的 2套以上住房;在林区、垦区、农村及边远地区拥有不能注销产权、无人居住、未形成经营性收入的 2套以上住房;供销社等行业因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用于开展工作、与职工个人收入不挂钩的基层分支机构法人资格。第三章帮扶资金使用第八条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标准是: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的 1.5倍。(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标准是: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学费、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标准是: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学费、生活费(按照困难职工所在地低保标准补助不超过 10个月总和)、必要长途路费(每年 4次学生票价火车、客车费用)的实际支出。(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 ,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标准是: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资金,参照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是: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参照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第九条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第十条除特殊情况外,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 2万元应经过省级总工会审批,超过 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同意。第四章建档立卡第十一条困难职工档案构成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 ,真实详细地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困难职工档案包括:职工申请(含信息比对授权)、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佐证材料复印件、入户调查情况、公示证明材料等,以及建档工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病致困职工家庭需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正规医疗费用、各类保险报销票据等原件,并留存与原件比对无误的复印件。因学致困职工家庭需提供子女在校就学的有效凭证、与就学费用相关的票据等原件,并留存与原件比对无误的复印件。意外致困职工家庭需提供相关部门认定材料原件或现场照片等,并留存与原件比对无误的复印件。第十二条档案建立及动态管理各级工会要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一)坚持属地动态管理档案。困难职工档案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或县级(含)工会以上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符合建档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更新档案。(二)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属街道(社区)工会和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档案真实详细、符合逻辑,不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做到及时整理、规范统一、存放整齐。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档案信息应与纸质档案信息保持一致。(三)按照职工自愿申报、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按工会隶属关系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逐级上报备案。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四)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 10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五)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六)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应充分利用工会与民政等政府部门数据比对、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化管理,简化建档流程,逐步实现困难职工无纸化建档,一网通办帮扶。(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各地工会应建立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机制,通过信息化系统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暂不具备数据比对条件的应通过职工所在工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确定。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暂不予建档。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第五章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第十三条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防止返困。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第十四条困难职工梯度帮扶(一)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职工发生困难时,逐人逐户分析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持续采取“四个一批”措施开展分类帮扶,户策对接,精准施策,帮助困难职工走出困境。(二)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与政府救助制度衔接,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覆盖范围,应纳尽纳。(三)政府救助制度未覆盖或覆盖后仍有困难的职工,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帮扶,其中,对暂时无法脱困的深度困难职工实施常态化帮扶,帮助缓解困难;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为其建立档案帮扶解决暂时困难,防止陷入深度困难。第六章资金的预决算和管理第十五条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要求执行,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各市(地)工会、相关产业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因特殊原因预计将造成结转结余的,应于11月 20日前向省总工会报告。第十六条按照全国总工会的部署和要求,省总工会根据各市(地)、产业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户数和帮扶项目等因素,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安排额度和标准。第十七条各市(地)、产业工会收到省总工会下发的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和标准后,应按照省总工会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2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安排额度下达到县级以上帮扶中心 ,资金到达后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在支出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各市(地)、产业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总工会备案。年度终了 20日内,各地市、产业工会应将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总工会。第十八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专项帮扶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总工会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七章资金监督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工会帮扶工作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三)经审部门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市(地)、产业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市(地)工会、产业工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总工会备案。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外 ,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X省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工发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