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篇——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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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篇——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pdf
公司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公司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检修工作的安全、可靠;杜绝各类违章,确保从事施工、检修工作的作业人员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 1 部分:热力和机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下属企业要督促承包单位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建立严格的考核、奖励和激励机制。第三条施工、第三条施工、检修作业要做好安全、检修作业要做好安全、质量、质量、工期、工期、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下属企业要督促承包单位认真编制施工、检修计划、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等,要严格执行施工、检修作业指导书,全面贯彻落实质量验收规定。第四条下属企业要督促承包单位制定施工、检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措施,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安全隔离完整有效,防护措施完善,标志标识一目了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第五条施工、检修项目要加强事故管理,发生事第五条施工、检修项目要加强事故管理,发生事故要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上报故要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上报。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检修项目是指开发项目或运营项目内的建筑、技改工程项目及相关设施进行的检查、维护、大、中、小修理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中的拆除和安装等工程。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特种设备作业。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危险作业是指由于作业对象的危害程度的特殊性而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作业,其作业范围包括:中毒或窒息环境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特种设备设施拆除、安装、修理作业、非矿山爆破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等。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企业及人员:指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以外的公司承包施工、检修、运输、安装等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所属人员。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内容相违背的,执行国家规定规或标准内容相违背的,执行国家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简称下属企业)(简称下属企业)。参控股公司由公司派出董事遵循本规定,结合其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章施工、检修作业安全一般要求第二章施工、检修作业安全一般要求第十三条下属企业应根据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管理规定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法人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等资质、证书进行审查,并保存复印件。第十四条下属企业与外来单位签订的施工、检修第十四条下属企业与外来单位签订的施工、检修合同中必须列入有关安全文明的条款要求,并明确双合同中必须列入有关安全文明的条款要求,并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要求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要求(一)(一)下属企业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下属企业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二)同一工作面,有两个及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应要求作业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下属企业应将安全管理协议备案存档。第十六条施工、检修项目应根据公司外包工程第十六条施工、检修项目应根据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安全及外用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保证金第十七条施工、检修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到项目发包企业办理开工申请手续,由下属企业应根据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合同交底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承包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后方可开工。第十八条施工、检修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第十八条施工、检修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方案,其安全方案要明确各方应采取的有针对和安全方案,其安全方案要明确各方应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承担的责任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承担的责任。安全方案审批时,各审核人要对照施工方案认真审核安全方案,对安全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承担责任。审批后,施工、检修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下属企业要督促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十九条下属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经常性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第二十条对不服从安全监督管理的施工单位,下第二十条对不服从安全监督管理的施工单位,下属企业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属企业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失由承包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检第二十一条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修、施工现场。凡进入检修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第二十二条下属企业应加强施工、检修作业现场第二十二条下属企业应加强施工、检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的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一)(一)下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下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有关危险作业的审批制度制定有关危险作业的审批制度。(二)对作业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二)对作业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三)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应事先做好危险源分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设置监护人,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四)临时用电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四)临时用电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五)(五)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下属企业负责监督施工、检修单位配置安监人员,建立施工、检修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监督施工、检修过程中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纠正或禁止违章作业及不安全行为,确保施工、检修的质量及安全。第二十四条施工、检修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第二十四条施工、检修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志全警志。第二十五条作业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放置专门场第二十五条作业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放置专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防止燃烧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防止燃烧和爆炸和爆炸。有害人体健康的材料,应设专用房间存放,并保持房间空气流通。第二十六条作业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积极推行定置管理,作业现场设备设施、拆出部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材料等按定置图摆放整齐,并标识清楚、明白。第二十七条所有升降口、第二十七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必须装设不低于 10501050 毫米高的栏杆和不低于毫米高的栏杆和不低于 100100 毫毫米高的护板米高的护板。第二十八条电焊和气焊作业应遵循下列基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电焊和气焊作业应遵循下列基本规定:(一)焊工应正确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一)焊工应正确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二)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二)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三)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三)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四)(四)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装有易燃物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五)禁止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五)禁止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六)在风力超过(六)在风力超过 5 5 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七)下雨雪时,不宜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七)下雨雪时,不宜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防雨雪的措施。(八)(八)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九)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九)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十)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十)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十一)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第二十九条起重作业应遵循下列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起重作业应遵循下列基本规定:(一)在进行建筑安装、设备检修工作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要求。(二)起重设备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二)起重设备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三)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环境应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事先应进行查验或提出要求,以确保安全。(四)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指挥,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应由一人指挥。(五)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五)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六)(六)遇有遇有 6 6 级以上的大风时,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七)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要(七)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第三十条凡在离坠落基准面第三十条凡在离坠落基准面 2m2m 及以上地点进行及以上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必须在地面上作好,尽量减少高处作业。第三第三 H H 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应采取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应采取搭设脚手架、使用高处作业车、梯子、移动平台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发处作业车、梯子、移动平台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发生坠落生坠落。第三十三条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和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第三十四条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第三十四条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安全网或防护栏杆。第三十五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第三十五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架上工作,高度超过 1.5m1.5m 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第三十六条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第三十七条在第三十七条在 6 6 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第三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安全规定:(一)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二)(二)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三)(三)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作业前,还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四)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五)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五)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 分钟。(六)(六)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七)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三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规定:第三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规定:(一)(一)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二)(二)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第四十二条下属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第四十条下属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第四十条下属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三)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第四十一条下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四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第四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第五章高温作业安全要求第五章高温作业安全要求第四十四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与 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 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第四十五条下属企业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第四十五条下属企业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一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工艺、新材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四)下属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作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作业人员。(五)(五)下属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第下属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第四十六条在高温天气期间,下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第四十七条下属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第四十八条下属企业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第四十八条下属企业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作业人员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作业的作业人员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第四十九条下属企业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第四十九条下属企业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行业标准对施工、检修作业有特别规定第五十条行业标准对施工、检修作业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执行的,遵照其执行。第五十一条下属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第五十一条下属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施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施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指的是特种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指的是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发布,特种作业目录见本规定附件。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 0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笫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种作业。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第九条本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本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内容相违背的,执行国家规定或标准内容相违背的,执行国家规定。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简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简称下属企业)称下属企业)。参控股公司由公司派出董事遵循本规定,结合其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文化素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文化素质、技能水平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质、技能水平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一)年满 18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痣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各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负责对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对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式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企业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第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取消其特种作业上岗资格:应取消其特种作业上岗资格:(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作业的;(三)(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违章操作造成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严重后果或者有 2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五)以欺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的。(六)依法应该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形(六)依法应该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形。第十九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第十九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第三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第二十二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一)年龄在 1818 周岁以上;周岁以上;(二)(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当加强对特种设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理档案;(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六)其他规定的义务(六)其他规定的义务。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可以指定一名本企业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条规定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一)应持证上岗,应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用人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并自觉接受用人企业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四)拒绝违章指挥;(五)(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六)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 4 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取消其特种设备作业上岗资格:企业应当取消其特种设备作业上岗资格:(一)(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四)被依法撤销其被依法撤销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的。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第四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第四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第三十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第三十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一)年满 18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企业,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企业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 24 小时。第三十四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二)制定并落实本企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定并落实本企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 2424 小时;小时;(六)建立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六)建立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2 年。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取消其特种作业上岗资格:一的,企业应当取消其特种作业上岗资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四)2 2 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3 次(含次(含 3 3 次)以上的;次)以上的;(五)(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六)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七)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七)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企业不得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当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时,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第三十九条外来企业在各企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外来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