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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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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I目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11.5 事件分级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32.1 领导机构32.2 办事机构32.3 工作机构42.4 专家组43 预防与预警53.1 监控和风险预判53.2 预警54 应急响应和处置74.1 信息报告74.2 先期处置84.3 响应分级84.4 指挥协调94.5 应急处置104.6 应急终止134.7 信息发布135 后期处置155.1 环境损害评估155.2 应急过程评价155.3 事件调查155.4 善后处置156 应急保障176.1 资金保障176.2 装备物资保障17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76.4 队伍保障177 监督管理187.1 宣传教育与培训187.2 应急演练187.3 责任与奖惩188 附则198.1 预案管理198.2 预案修订和解释198.3 实施日期19附件1水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20附件2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22附件3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24附件4工作机构及职责25附件5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简图27附件6不同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措施28附件7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35附件8咸宁市环境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38II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发生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1.4 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1.5 事件分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事件分级要求,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和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四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机构成立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全市较大等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或者跨县市区的一般等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组织指导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能力。2.2 办事机构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2)组织修订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组织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4)组织水污染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5)建立和管理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2.3 工作机构在发生较大等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或者跨县市区的一般等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并启动市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县(市、区)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专业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4)。2.4 专家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主要是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3 预防与预警3.1 监控和风险预判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水环境信息、常规水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建立日常的水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水环境质量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3.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按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蓝色(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级)和红色(级)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水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水污染突发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3.2.3 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即将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水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水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调集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4 应急响应和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鄂环办202045号)进行报送。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水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相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内容包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4.2 先期处置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4.3 响应分级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级别。初判发生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初判发生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或跨行政区的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对跨市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4.4 指挥协调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4.4.1 指挥协调机制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4.5 应急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4.5.1 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根据水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4.5.2 应急监察应急监察组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4.5.3 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4.5.4 分类处置市水利和湖泊局利用咸宁市河道分布及相应的泵闸控制系统,通过对受污染河道上下游泵闸的启闭来控制突发事件的污染源头,使污染被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减少污染危害,减少损失;根据污染物性质考虑就近提升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企业污水处理站进行应急处理。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分类,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和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启动咸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同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市政污水管道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a.及时通知相关市政公司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b.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县(市、区)市政污水处理公司视情况调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c.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d.在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企业污水管线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事故池内进行临时存贮。责任单位应马上停止生产,组织对管道或泵站的抢修。3.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启用应急设施,接收灾难性事件处置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地方政府责令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的其他单位、生产设施应当限产、停产,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在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4.恶意偷排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企业偷排废水或恶意倾倒一经发现,马上勒令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排放;相关部门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4.5.5 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4.5.6 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4.5.7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6 应急终止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水污染突发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4.7 信息发布市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水污染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5 后期处置5.1 环境损害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5.2 应急过程评价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水污染突发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5.3 事件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水污染突发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水污染突发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5.4 善后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水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水生态环境恢复工作。6 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6.2 装备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证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6.4 队伍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7 监督管理7.1 宣传教育与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7.2 应急演练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7.3 责任与奖惩对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附则8.1 预案管理本预案应随着水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备案。8.2 预案修订和解释本预案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本预案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8.3 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水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水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水污染突发事件。二、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三、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四、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附件2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成员职责总指挥全面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副总指挥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决策。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水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网络媒体的舆情分析,做好应急救援中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重点项目和预警、预测工程的立项审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水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水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水污染的建议;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市公安局参与、协助水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市民政局参与水污染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调重大、较大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医药等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配合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流域内农业非点源污染调查;负责对农业环境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协助调查评估水污染突发事件引起的农业污染事故和对农业生产影响。市水利和湖泊局参与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参与对水利工程及所辖库区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市水文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协助参与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订应急预案,做好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附件3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单位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8271319市应急管理局8267161市委宣传部8126089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895157市财政局8273677市公安局8172000、8172826市民政局8273677市交通运输局8136960、8136995、813695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3139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1358172市农业农村局813951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136637市水利和湖泊局8128850市水文局8256406市气象局8256307 、8259671、18371547590市城管执法委8259089市商务局821892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8133573市消防救援支队8138008 、 8138632咸宁供电公司8156812、8156860咸安区政府办8322319嘉鱼县政府办6355800赤壁市政府办5353105通城县政府办4322559崇阳县政府办3395463、3391926通山县政府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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