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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与真题练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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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与真题练习.pdf

    第一章: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法 第一讲:适用范围 第一讲:适用范围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关系特指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问;劳动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吗?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当事人是特定的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人身、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关系绝对适用劳动法。(2)各类国家机关与员工之间一般不适用劳动法。但工勤人员和外聘人员工勤人员和外聘人员适用劳动法。(3)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无特别规定,皆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员工之间不适用劳动法。劳动者(1)要有行为能力。禁止雇用童工禁止雇用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不包括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包括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第二讲:劳动合同 第二讲:劳动合同 考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考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 劳动合同要书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书面劳动合同。(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意: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仍然自用工之日起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 不签书面合同的不签书面合同的 后果后果(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二倍的工资。(考点)(考点)(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考点)(考点)注意: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与真题练习考点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期限 考点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期限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黄金考点)(黄金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考点)(考点)问:罚到何时为止?注意区分此处与该签书面劳动合同却不签的不同。注意区分此处与该签书面劳动合同却不签的不同。【真题演练】【真题演练】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08-1-70,多)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考点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考点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略。二、可备条款(一)试用试用 期条款期条款 1 试用期限制(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二个月;(3)三年以上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六个月。2 2 试用期禁止试用期禁止(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3)非全日制用工3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5 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问:加班工资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吗?(二)违约违约金条款金条款 (考点)(考点)除下列两种情形外除下列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服务期条款服务期条款(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分摊的的培训费用。2、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1)对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超过二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注意注意 1 1:竞业限制的人员法律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注意注意 2 2:对劳动者来说,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无论是否支付保密费,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都要承担保密义务。【真题测试】【真题测试】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1-65,多)A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 B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 C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D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考点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补偿、赔偿 1、劳动合同的解除(黄金考点)考点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补偿、赔偿 1、劳动合同的解除(黄金考点)双方 F36 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 动 者 F37 劳动者预告预告解除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F381 劳动者随时随时解除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F382 劳动者立即立即解除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 人 单 位 F39 用人单位随随时解除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注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F40 用人单位预预告解除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一个月工资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F41 用人单位经经济性裁员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问 1: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可以裁员吗?问 2:公司经济性裁员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吗?注意:注意:1 1、经济性裁员中的、经济性裁员中的优先录用:优先录用: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 6 6 个月内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条件下优先录用;2 2、经济性裁员中的优先留用:、经济性裁员中的优先留用: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例外 F42 限制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预告解除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注意:此处只是不得依照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过错的仍可有过错的仍可以以解除解除。【真题测试】【真题测试】1、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1-70,单)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2 倍的赔偿金 2、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 500 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 25 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2011-1-68,多)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 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 C职工丙:我一家 4 口,有 70 岁老母 10 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 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 3 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 2、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2、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和赔偿(1)(1)经济 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 2)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应当继续履行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吗?第三讲: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三讲:非典型劳动合同 考点一:集体合同 考点一: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主体 集体合同由工会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要式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效力 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对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对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争议解决 因履行集体合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考点二: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图例】考点二: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图例】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派遣协议 劳动者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派遣协议 劳动者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概念概念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范围范围 (1)临时性工作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2)辅助性工作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非主营业务岗位;(3)替代性工作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许可许可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2)经过许可的,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3)注意:注意: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特点特点 长期聘用长期聘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禁止“克扣”和收费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禁止转派禁止转派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同工同酬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酬的权利 双方连带双方连带 (考点)(考点)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问: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要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共同当事人 其他权利其他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知情权。【真题测试】【真题测试】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 3 个月。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7 月,双方已连续 6 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 年 6 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1-71,多)A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B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C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 考点三:非全日制用工 考点三:非全日制用工 含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不得超过十五日【真题测试】【真题测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2010-1-27,单)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讲:劳动基准法 第四讲:劳动基准法(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法定节假日 共计共计 7 7 个节个节 1111 天假。天假。一般加班加点 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自愿;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年休假(1)劳动者连续工作年以上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5 天天;(2)10 年以上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10 天天;(3)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15 天天。特别提特别提示示 (1)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法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真题测试】【真题测试】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2010-1-74,多)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 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数条数 内容内容 第第 60 条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第 61 条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第 63 条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第 65 条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讲:劳动争议 第五讲:劳动争议 考点一: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考点)考点一: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考点)提示:提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考点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考点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1)协商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2)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仲裁仲裁的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 1年内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问: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口头提出仲裁申请吗?考点提示考点提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不受1 1年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裁决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单方面的“一裁终局”(考点)(考点)1、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个月金额的争议;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劳动者对上述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问:单位对裁决不服,可以再次起诉吗?3、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有枉法裁决枉法裁决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撤销裁决。(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考点)(考点)(5)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真题测试】【真题测试】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2012-1-71,多)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 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讲:社会保险法 第六讲:社会保险法 类型类型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注意注意: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强制保险。考点考点 1、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随身移转随身移转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问:可以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部分吗?2、养老保险缴费不不满十五年满十五年妥善处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3)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考(考点)点)问: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可以由遗属继承吗?3、工伤医疗费用可由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 (考点)(考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注意:注意:1、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的情形:(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提起民事赔偿的,应告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处理。4、失业人员(考点)(考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问: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关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险费。【真题测试】【真题测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1-70,多)A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D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考点一:欺骗性交易行为混淆行为 考点一:欺骗性交易行为混淆行为 概念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不正当 手段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考点)(考点)注意:注意: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表示。【真题测试】【真题测试】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1-68,多)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考点二:商业贿赂行为 考点二:商业贿赂行为 概念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暗中给予交易相对人以好处,以获得交易机会。表现 形式 1 在账外暗中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2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注意:商业贿赂只能是金钱形式吗?考点三:虚假宣传行为 考点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引人误解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问 1:与虚假表示如何区别?问 2:明显夸张没有引人误解构成吗?【真题测试】【真题测试】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1-27,单)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 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考点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点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概念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体 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也可以是其他人。表现 1 以盗窃、利诱、胁迫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考点提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考点)(考点)考点五:低价倾销行为考点五:低价倾销行为 概念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要件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并拥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拥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考点)(考点)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考点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考点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概念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为名,实际上是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 表现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考点)(考点)问 1:免费使用如何处理?问 2:一张奖券可以多次兑奖如何处理?考点七:诋毁商誉行为 考点七:诋毁商誉行为 概念 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要件 1.行为人是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注意:注意:新闻单位被利用和唆使侵害他人商誉,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主观故意。4.诋毁他人商誉行为一般是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竞争对手诋毁他人商誉行为一般是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竞争对手(考点)(考点)问:如何看待对比性广告?【真题测试】【真题测试】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1-64,多)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0-1-67,多)A甲企业将所产袋装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了两天 B乙企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 5,000 元购物券,并规定用购物券购物满 1,000 元的可再获一次抽奖机会 C丙企业规定,销售一台电脑给中间人 5%佣金,可不入账 D丁企业为清偿债务,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三章:反垄断法第三章:反垄断法 考点一:反垄断机构 考点一:反垄断机构 种类种类 内容内容 反垄断委员会 设立 国务院 职责:负责组织、组织、协调、指导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反垄断执法机构 类别(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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