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2-1建筑设计)JGJ12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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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1建筑设计)JGJ12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etention HouseJGJ 127 2000 J37-2000(内部发 行)2 0 0 0 北 京第 1 页 共 26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etention House JGJ 1272000主 编 单 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批 准 部 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设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安2000年8月1第 2 页 共 26 页关于批准发布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 标 2 0 0 0 1 6 5 号各 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建 委(建设厅)、公 安 厅(局),计划单列 市 建 委、公 安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 据 公 安 部 1 9 9 8 年 行 业 标 准 制、修 订 计 划(公技监 1 9 9 8 7 1 号)要 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 看守所建筑设 计 规 范 ,经 审 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1 2 7-2 0 0 0,自 2 0 0 0 年 8月 1日起施行原 标 准 看守所建筑标准GA 9 9 1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 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 0 0 0 年 7月 26日第 3 页 共 26 页前 言根 据 公 安 部 公 技 监 1 9 9 8 7 1 号 文 公 安 部 1 9 9 8 年行业标准 制、修 订 计 划的 要 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实 践 经 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原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 行)(G A9-91)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形成本规范。本 规 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 则 f 2.术 语;3.选址和总平 面 布 局;4.建 筑 设 计;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等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 求 和 基 本 原 则;2.增加了术语一章;3.对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作了 大 量 修 订 补 充;4.对监室层髙、门窗、送 饭 孔、建筑构造、防护 网和警戒岗楼围墙等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监室类型、监室床 铺、技 术 用 房、讯 问 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的设 计 要 求 等。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本 规 范 主要起草人:杜 山、王 耀 群、温竹平4第 4 页 共 26 页次1 总 则.12 23 选 址 和 总 平 面 布 局.33.1 选址.33.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3.3 监区.33.4 行政办公区.43.5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53.6武警营房区.53.7通道.53.8 建筑朝向.53.9 绿化.*.54 建 筑 设 计.64.1 监室.*.-.*64.2监室门窗.64.3监房通道.74.4 监房建筑构造.*.*.74.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74.6 技术用房.*.84.7岗楼、监区围墙.85监室 环 境 和 建 筑 设 备.95.1 监室环境.95.2 电器设施.95.3 给排水设施.95.4采暖设施.10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1 1条 文 说 明.135第 5 页 共 26 页1.0.1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 看 守 所 建 筑 设 计 符 合“坚 固 安 全,方 便 管 理,功 能 齐 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 规 范 适 用 于 看 守 所 的 新 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1.0.3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 及 气 候 条 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 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 全 面 规 划,合 理 布 局,经济适用。1.0.4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 6 页 共 26 页2术 语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羁 押依 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 刑 罪 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 机关。2.0.2 监区 supervision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2.0-3 监室 supervision room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J 2.0-4 监房 supervision building由监室、室 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2.0.5 管理通道 managing passage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 管理工作的通道。2.0.6 巡视道 inspection passage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2-0-7 主通道 primary passage监房 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2.0.8 室外活动场 outdoor playing place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2第 7 页 共 26 页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1 选 址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1-水 电、交 通、通 讯 便利,地势 较高的 地带;2.与 各种污染源、易 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 线 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避 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3-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2.1看 守 所 建 筑 根 据 看 守 所 工 作 环 节 和建 筑 功 能,应分为监 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3-2.2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 系方 便。监区应置于看守 所 中 央 部 位;监 区 围 墙 外 应 设 有 5 m警 戒 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 监 区;行政 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3.3 监 区3.3.1监 区 必 须 设置 围 墙、瞥 戒 岗 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含卫生间)、室 外活动场、禁闭 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 动 室(含文化教育室)、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 室、图书室、浴 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 话室、技术控制室 等。3-3.2设 计 关 押 容 量 5 0 0 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 控制室可设 在监区外。3.3.3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3-3.4 监 区 建筑 各 部 分的 连 接 应 设 置 封 闭 通 道,并用防护门分 隔;巡 视 通 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择通道以直线布第 8 页 共 26 页置 为 宜,避 免 死 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 置,管 理 半 径 不 宜 超 过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 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 置,并 加 以 隔离。3.3.5 监 E 宜只设置一个出人口 设 计 容 量 5 0 0 人以上的看守 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人口。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 人 口。3-3 6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 地 住宅 间距 的规定,且 不 得 小 于 1 0 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 不 得 小 于 6 m。3.4 行 政 办 公 区3.4.1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哮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 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 室、接 待 室、会 议 室,收押检査 室、在押人员 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 会 见 室,通 讯 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 勤 宿 舍、食 堂、文娱活动 室,传 达 室、发配电 房、车库、仓 库、浴 室、小卖部等。3.4.2 设 计 关 押 容 量 5 0 0 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査室、在押人员 财物保管室、讯 问 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3.4.3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 分类集 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3-4 4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人 口,按套间设 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 能。3.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 隔 离 通 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警 戒 线。第 9 页 共 26 页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3.S.1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 库、卫生间(含盥洗室)、看守民警值班 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3.5-2 设 计 关 押 容 量 5 0 0 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 场 所 可 设 在监区内,但 必须隔离设置。3-6 武 箐 营 房 区3.6.1 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 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 训 练 等 设 施。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3.7 通 道3.7.1看守所主通路 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 通 行机动车辆的道路。3.7.2 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 公E 应设置停车场D3.7.3 进 人 监区的 通道净宽不得小 于4m。3.8 建 筑 朝 向3.8.1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3.9绿 化3.9.1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3.9.2 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3.9.3 行 政 办 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树 木。第 10 页 共 26 页4建 筑 设 计4.1 监 室4-1-1 监 室(含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监室应分为 普 通 监 室、特殊 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普通监室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2.6 m2 (含 铺 位 面 积 1.5 m2),设计关押容 量 每 间 8 1 5 人。特殊 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S m,设计关 押 容 量 每 间 3 5人。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 通 监室 的指 标,设 计 关 押 容 量 每 间6 8人。禁 闭 监 室 每 1 0 0 1 5 0 人 设置 一 间,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大 于 6 m2。4 1 2 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 不 宜 低 于 4 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 高不宜低于 5 m;夏热冬暖地 区 监 室净 高 应控 制 在 5.5 6.0 m。41-3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 器 和 盥洗设施。使 用 面 积 2 4.1.4 监 室 内 设置 床 铺。普 通 监 室 为 通 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 3 0 0 4 0 0 mm,用 厚 度 不 小 于 3 0 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 理,固定在地垅上,地垅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3 6 0 mm,地垅两端设带防 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 可设置双层床。4.1.5 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 顶 高 度 为 3.2 3.6m,人 均占有面 积不得小 于2 m4.2 监 室 门 窗4.2.1 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 门,并设置门 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 门 单 层 设置;监 室 门 高为 1.8 2.0 m,门 宽 为 0.7 0.8 m。监室6第 11 页 共 26 页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 制。4.2.2 监 室前 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 要 求。监 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 制。4.2.3 监室靠管理 通道 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 送 开 水孔 孔 净 尺 寸 为 1 5 0 mmX 1 5 0 mm,高 度 距 地 坪 1.0 5 n u4.3 监 房 通 道4.3.1 监 房 主 通 道 净 宽 不 得 小 于2.4 m,管理通道净宽不得小于 1.8m。4.3.2 监室 毗邻 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 得 小 于 1.O m44监房建筑构造4.4.1 墙 体 应符合下列要求:监房墙体应采用强 度不得小 于MU1 0 砖、石 和 M 5的水泥砂 浆 满 浆 砌 实;监 室 地 坪 以 上 2 m用 1 :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 m以 上 部 分 作 吸音 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监室 外 包 墙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3 7 0 mm;其 余墙 体 厚 度 不 得 小 于2 4 0 mm。4.4.2 地 坪应符合 下列要求:基层分层夯:实,加 烧 C2 0 混 凝 土 层厚 不 得 小 于 1 5 0 mm,并用1 :2水 泥 砂 浆 加 1 0 7 胶或 无砂水泥砂浆找 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 石 面 层。4.4.3 防 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监 室 门 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防 护网 的 机械 强度,不 得 采 用 小 于 直 径 1 8 mm热 轧 圆 钢;间距不得 大 于 1 2 0 mmX 1 5 0 mm;接 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人 墙 体 不 得 少 于 1 0 0 mm,并用 混凝土固定。4.5 讯 问 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4.51讯问 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7第 12 页 共 26 页供 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人,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 式 坐 椅。4.5-2 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 其 他 吸音材料。4.5-3 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 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 属 防 护 网分 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4.6技 术 用 房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 积 不 得 小 于 3 0 m/间,观察 室和 特 审室 不小 于2 4 m2/间。4.7 岗楼、监区围墙4.7.1 监 E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 垛;墙 身 高 度 为 5.0 5,5 m,墙 体 厚 度 宜 为 3 7 0 mm,用 M UI 0砖、石 和 M5水泥砂浆 砌 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 时 须 加护 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4.7.2监区应对 角骑 墙设 置2个 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 4 m2,设置 上下通道 和御寒、避 雨、避 雷设 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 1 0 0 m时,应 在围墙 顶部设 置巡逻道 或增设1个岗楼。第 13 页 共 26 页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5.1监 室 环 境5.1.1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5.1.2监室 采光 窗地 比应 控制 在 1/1 0 1/7。5.1.3 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 应 小 于 地 板 面 积 的 1/2 0。监室卫生间应设 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 冬暖 地区可设置屋面通气肩。5.14监室 内 空气 声 隔 声 标 准 应 大 于 4 5 d 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 小 于 7 5 d B。5.2 电 器 设 施5.2.1 看守所 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5-2-2 监室照明应在巡视窗一 侧安 装射灯。高度 不 得 小 于 3 m,照 度 不 得 小 于 7 5 l x5.2.3 监室电器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 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安全 防 护罩 5-3 给 排 水 设 施5.3.1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人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 用 水可 采 用自 来水,远离市区的 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 饮 用 水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B 5 7 4 9 8 5)。5-3-2 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 给,管 径 不 得 小 于 2 5 mm,便 器 阀 门 安 装 部位距地面 不得 大于0.5 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 S 弯,用 直 径 1 5 0 mm铸 铁 管 引 人 室 外 窨 井,并 以 直 径 不 小 于第 14 页 共 26 页3 0 0 mm的水 泥管排人化粪池D5.3.3监 室 内 排水泛水系 数不得小 于1 0%。5.4采 暖 设 施S.4.1 安装在监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加安全防护网,管 道应暗装。5-4-2采暖管道和地沟检修井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设 在 监 室、室外活动场内。10第 15 页 共 26 页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 示 很 严格,非 这样做 不可的:正 面 词 采 用“必 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 禁”。2 表 示 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 应”或“不 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 件许可时,首 先应这样做的: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 宜”。表 示 有 选 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 用“可”。2条 文 中指 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 符 合 的规定”。11第 16 页 共 26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 1272000条文说明第 17 页 共 26 页前 言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 GJ 1 2 7 2 0 0 0),经建设部、公安部 2 0 0 0 年 7月 26日 以 建 标 2 0 0 0 1 6 5 号文批准,业 已发布。本 规 范 根 据 公 安 部 1 9 9 8 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 监 1 9 9 8 7 1 号),对 GA 9 9 1 看 守 所 建 筑 标 准(试 行)进行 修 订,并 更 名 为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主编单位是公安部监所 管 理 局。为便于有关部门咨询、设计以及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编制组 按章、节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有关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公安 部 监 所 管 理 局(地 址:北 京 市 东 长 安 街 1 4号,邮 政 编 码:1 0 0 7 4 1)。2 0 0 0 年 7月 26日14第 18 页 共 26 页目 次測.17选址和总平面布局.1 9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193 监 区.194 行政办公区.209 mil.20建 筑 设 计.211 监 室.*.*.212监室门窗.214监房建筑构造.21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觅室.*-217岗楼、监区围墙.22监 室 环 境 輔 筑 设 备.2315第 19 页 共 26 页1总 则1.0.1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 守 所 建 设,使 看 守 所 建 筑 设 计 符 合“坚 固 安 全,方 便 管 理,功能 齐 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 修 订 GA 9 91 看守所建筑标 准(试 行)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 员进 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 犯 的 重 要 职 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 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GA 9 91 看 守 所 建 筑 标 准(试 行)是 1 9 9 1 年由公安部发 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 施建设的第 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 作 用。但 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 问 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导 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 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 不合理,管理有 死角,安 全 系 数 低,一 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 订 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坚 固 安 全,方 便 管 理,功 能 齐 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 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 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 育 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 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 员的合 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 道主义。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17第 20 页 共 26 页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其中改建工程包括迁建和整体翻建工 程。本规范是指导看守所建筑设计和保障工程质量的依据,具有 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1.0.3本条提出了看守所建筑设计必须遵循的原则 我国正处于 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人 口 多、底 子 薄、地区发展不 平衡。根据我 国的基本国情,看守所建筑设计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 划要 求 相 适应,这就是说看守所建筑设计要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 城市规划的总体 水平,在确保看守所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工 程 造 价 随着公安监管职能统一归口管理,监管场所集中设置成为未 来 发 展 趋 势。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要立足现实需要,兼顾长远 发 展。1.0.4本条是指 规 范 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18第 21 页 共 26 页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2.1 3.2.2本 条 规 定 看 守 所 建 筑 分 区 和 总 平 面 布 局 的 要 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 政 办 公 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瞥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 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K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 在押人员实施武装替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 平 面布局必 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 毗 邻 监 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 是 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3.3 监 区3.3.1 3.3.3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 主 要 是 考 虑 大 型 看 守 所 运送生 活物资的车辆出 人监区 比较频繁,不 利 于 安 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 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采 暧 锅 炉一 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3.3.4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 部分的连 接应 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提 高 安 全 系 数;巡视通道 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 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 值 班 室 按 套 间 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 脑 信 息 处 理;管 理 半 径 不 超 过 6 0 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 视 距离和 巡视 制度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3.3.5监区出人口 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19第 22 页 共 26 页的隐 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3.4行 政 办 公 区3.4.1 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 整 范 围,是 为了缩短 管理 路线,减轻民警 劳动 强度。3.4.3 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 求=行 政办 公K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 环 境 绿 化 美 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是指按管 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 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 和其 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 和 安 全 防 范;有关收押检査室、讯 问 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 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3.9绿 化3-9.1 3.9.3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 不得 种 植高 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a20第 23 页 共 26 页4建 筑 设 计4.1 监 室4.1.1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 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 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 通 监 室 容 量 8 1 5 人既 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 殊 监 室 3 5 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4.1.2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 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 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增 加 造 价,造 成 浪 费。4.1.4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 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4.2监 室 门 窗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 层 设置 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瞥人身安全。4-4监房建筑构造4-4.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 室 墙 体 在 2 m以上部 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 递 信 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 杀 自 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4.5讯 问 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4.5.1讯 问 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 在 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21第 24 页 共 26 页禁 物 品。4.7 岗楼、监区围墙4.7.2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瞀总部关于看守所警 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22第 25 页 共 26 页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5.2.3、5.3.2、5.4.1、S.4.2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 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 残 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 工具。23第 26 页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