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pdf
I摘 要 摘 要 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当中,刑事辩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是辩护权的主体。然而,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他们自身是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的法律知识的,要想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通常都会寻求辩护律师的帮助。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所处何种地位以及辩护律师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行使,对于刑事辩护职能的实现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甚至还影响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整体构建。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但从实践当中的效果看,辩护律师行使权利时仍面临着重重阻挠,不仅有传统文化的影响,还有来自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重重困难和阻力,为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必须设法消除这些困难和阻力。首先,文章从分析基本理论出发,介绍了辩护、律师辩护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的概念,探究了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和主要内容,对律师辩护权利保障的主要价值进行了梳理。其次,对域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进行考察,具体介绍了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国家关于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以及言论豁免权的规定,以找出其中可借鉴的内容。再次,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当中暴露的问题对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不足进行归纳,对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列举,并从传统观念、立法理念以及律师队伍自身角度简要分析了问题的成因。最后,针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解决对策,通过具体权利的保障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从而使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能够更好的行使,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词:关键词:辩护;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完善 IIAbstract In the whole criminal judicial procedure,criminal defens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Fundamentally speaking,the criminal suspect and the accused are the main body of the right to defense.However,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the criminal suspect,the defendants personal freedom is limited by the addi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usually do not have professional legal knowledge,in order to fully exercise the right to counsel,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they will seek the counsel of the help.So,to some extent,the defense lawyer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what position and defend rights can be exercised fully for the realiz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functions and plays a decisive role,and even affect the whole criminal procedure justi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Although the 2012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for the defense system has improved further,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for rights of the defense lawyers,but in practice the effect,the defense lawyer right exercise defense still faces obstacles,with 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culture,there are difficulties and resistance from the legislative,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the defense lawyer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full exercise of the right,the realization of judicial justice,we must try to get rid of thes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security defense lawyer can fully exercise the right to defense.Firstly,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basic theory,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defense,defense of counsels,the rights of the counsels,main contents,and the main carding value of the right of counsel.Secondly,the paper studies the right of counsels in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countries,introduces the right of lawyer presence,meeting right in interrogation,right of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the immunity right of marking and speech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 law system to find out the useful content to perfect the defense lawyers rights in China.Thirdly,the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and reasons of current defense lawyers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discusses the existing issues of lawyers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stage of investigation,IIIprosecution and trial,then gives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cause of lawyers lack of protection of rights.Fourth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defense lawyer rights,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procedure among defense lawyers by improving the specific rights and related measures,and promote the function of lawyer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full play.Key Words:defense;defence counsel;right protection;perfection IV目目 录录 摘 要.I ABSTRACT.II 目 录.IV 引 言.1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 二 文献综述.1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2 四 论文框架.3 第一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概述.4 第一节 辩护律师权利相关的概念.4 一 辩护的概念.4 二 辩护律师的概念.4 三 辩护律师权利的概念.5 第二节 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和内容.6 一 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6 二 辩护律师权利的内容.7 第三节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主要价值.7 一 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7 二 有利于促进程序正义.8 三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9 第二章 域外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权利考察.10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权利.10 V一 讯问在场权.10 二 会见权.10 三 调查取证权.11 四 阅卷权.11 五 言论豁免权.12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权利.12 一 讯问在场权.12 二 会见权.13 三 调查取证权.13 四 阅卷权.14 五 言论豁免权.14 第三节 域外主要国家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借鉴.15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17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17 一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问题.17 二 审判阶段的问题.21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23 一 传统观念的影响.23 二 立法理念的偏差.24 三 律师队伍自身的问题.24 第四章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25 第一节 健全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25 一 扩大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25 二 充分保障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28 第二节 配套措施的完善.30 一 转变传统观念.30 二 更新立法理念.30 VI三 加强律师队伍自身建设.31 结 语.32 参考文献.33 个人简历.35 致谢.36 1引引 言言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辩护特别是律师辩护对于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控辩平等和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所处何种地位以及辩护律师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行使,对于刑事辩护职能的实现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甚至影响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整体构建。作为辩护制度的核心,律师的权利保障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2012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等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随后,大量围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相关权利的讨论文章不断涌现。然而,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当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都存在诸多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是否能够在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下行使其作为辩护人所拥有的辩护权,不仅关系着被告人所拥有的具体诉讼权利能否实现,甚至还影响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影响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辩护律师拥有的权利的保障情况并不乐观,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已有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阅卷权等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也存在一些权利的缺失,比如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我们传统观念对于律师偏见的影响,在具体制度层面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全面解析目前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主要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对于更好的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大有裨益。二 文献综述 二 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对于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研究成果是比较丰富的。以文章而言,在中国知网以主题的形式输入“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就有六百多篇文章被检索 2012 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就从立法层面上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2到,这其中包括大量硕士学位论文以及期刊文章,其中有不少是出自著名法学家之手。具有代表性的有陈卫东教授的我国律师辩护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陈教授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角度深刻分析了我国目前律师辩护保障的现状,指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程序的规定缺失;二是辩护律师权利救济机制的虚化;三是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忽视;四是辩护律师执业负担过重。接着,陈教授分析了造成我国律师辩护保障体系缺失的原因并结合审判中心主义提出了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来完善发展我们的律师辩护保障体系。陈教授的这些观点对于本文第三部分现状的描述以及第四部分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此外,众多的硕士学位论文对于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以及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这些文章对于研究思路的展开以及部分具体权利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在著作方面,目前国内专门研究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著作十分有限。但一些关于辩护制度的著作对于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帮助。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一书,通过田文昌律师以及陈瑞华教授充满学术气息的对话探讨,梳理了三十多年来中国刑事辩护的经验教训,对许多具体制度提出了独特的观点,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引用了书中的部分观点。陈瑞华教授的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 中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诸多高屋建瓴的观点对于本文的写作都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从整体研究思路上来说,文章从基础理论出发,介绍了刑事诉讼当中辩护律师权利的相关概念、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和内容,分析了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主要价值。然后,结合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辩护律师权利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其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接着,通过对目前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立法以及实践情况的分析,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当中暴露的问题对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不足进行归纳,并简要分析了问题的成因。最后,整合上述研究成果,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内容详见陈卫东、亢晶晶:“我国律师辩护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 年第 3 期。3从具体研究方法上来说,文章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法以及比较分析法。首先,通过采取文献研究法,对学术界关于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已有的学术成果进行借鉴,整合吸收他们具有代表性的好的观点,并结合当前实践现状,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进行系统、全面的考察。其次,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着重考察了英美法系国际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辩护的讯问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以及言论豁免权的具体规定,分析其中规定的利弊,找到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四 论文框架 四 论文框架 本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章,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对与辩护律师权利有关的几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探究了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和主要内容,并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主要价值进行了梳理。第二章,域外主要国家辩护律师权利的考察。这一部分对域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进行考察,具体介绍了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国家关于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以及言论豁免权的规定,以找出其中可借鉴的内容。第三章,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这一部分对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探讨,并简要分析了这些问题的成因。第四章,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这一部分针上文提出的主要问题逐一给出解决对策,通过具体权利的保障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从而使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能够更好的行使,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4第一章第一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概述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律师权利相关的概念辩护律师权利相关的概念 田口守一教授在谈及刑事辩护权的重要性的时候曾说过,刑事诉讼制度之发展历程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辩护权之进步历程。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众多律师的实践经历以及法学家们的积极探索,为我们在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的辩护律师的权利正逐步走向完善。下面,先区分一下几个相关概念。一 辩护的概念 一 辩护的概念 何为辩护,众多学者都对此下过定义,宋英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原理(第二版)中对辩护的概念进行了如下界定:“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反驳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以及从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该表述是比较合理的,比较完整地表述了辩护之内涵和要求,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陈瑞华教授在他的著作中将辩护的概念界定为:“辩护是指辩护人从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这三个角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论的诉讼活动。”陈教授的这个表述是传统的狭义的观点,着重描述的是由第三方居中裁判情况下即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辩护。二 辩护律师的概念 二 辩护律师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享有辩护的权利,他们既可以选择自己为自己辩护即自行辩护。还可以选择自行委托或者向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申请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即委托辩护或者指定辩护。在实践中,辩护人往往都是由具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12 页。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 9 页。5有专业法律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担任的,他们即被称为辩护律师。因此,辩护律师是指:“刑事案件中接受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律师制度虽然不与辩护制度同时产生,却是为了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刑事诉讼发展早期,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工作往往都是由被追诉人自己承担的,即自行辩护,但是,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再加上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在公元前 3 世纪到公元前 6 世纪的古罗马,一种被称为“保护人”的新职业身份开始出现,最早的律师制度在这里萌芽。后来,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近代律师辩护制度在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得以确立。律师辩护与最初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求助于其他主体而由他们自己进行辩护的情况相比较,能够使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我国的辩护制度曾一度遭到废除,伴随着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辩护制度得以恢复,律师辩护制度也在一步步完善进步,法律为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设定了许多具体可行的制度,律师辩护与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相比,在理论和实践中拥有许多优势,辩护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长期的辩护实践经验,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三 辩护律师权利的概念 三 辩护律师权利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要想进行辩护活动,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来保障辩护活动的开展。特别是辩护律师,由于其本身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要想展开辩护工作,更需要法律赋予其具体的权利。因此,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各项权利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辩护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来保障被追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67 页。同。6第二节第二节 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和内容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和内容 一 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 一 辩护律师权利的特点 首先,辩护律师的权利具有依附性。辩护律师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而存在的,辩护律师是基于他们的委托而参加诉讼。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当中,法律都赋予了被追诉人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权利,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没有人身自由,这就大大限制了他们去搜集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的可能性。再加大部分被追诉人自身没有足够的法律素养来保证他们的自行辩护活动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于是,辩护律师制度得以兴起和不断发展。律师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取得辩护人地位,继而享有相关权利。其次,辩护律师的权利具有独立性。虽然辩护律师的权利从属于刑事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是被告人为了加强其辩护效果和力度,寻求专业人士对抗国家机器的行为,但是,这里的从属性不排斥辩护律师独立行使权利,辩护律师基于专业法律知识、经验可以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形成具体的专业意见,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当中,辩护律师是作为独立的辩护人身份存在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体现了辩护律师权利的独立性。再次,辩护律师的权利还具有来源的多样性性以及与普通公民作为辩护人的权利的差异性等特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法定权利和继受权利两种。前者是指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权利。辩护律师的继受权利是指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经委托人授予而享有的权利。辩护律师权利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同普通公民作为辩护人相比,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很大优势,比如刑事诉讼法在第 37 条规定,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辩护律师则可不经检察院、法院的许可,关于阅卷权也有类似的规定。7二 辩护律师权利的内容 二 辩护律师权利的内容 虽然不同国家在辩护制度的整体设计上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不过,基本上都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被追诉人有获取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同时,在一些国际公约亦或是国际准则中也可以找到这样的规定。比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其第一条就规定:“所有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和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变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规定了诸多辩护律师的权利。我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职务保障权、知悉案情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权、阅卷权、举证质证权、保守秘密权等。由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有不同的职责,不同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有不同的侧重。只有使辩护律师在不同阶段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节第三节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主要价值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主要价值 伴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起起伏伏,作为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也是跌宕坎坷。然而我们为何要在刑事诉讼中设置律师辩护制度呢?我们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发现犯罪事实、打击犯罪,还要注重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以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以程序正义实现实体公平正义。可见,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律师权利作用的发挥有其重要的价值。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 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一 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刑事诉讼既要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还必须注重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为了实现这两个目的,我们需要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前提。在刑事诉讼当中,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更多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职能。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利,对侦查、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一定的制约,防止其滥用权力使案件朝着他们预定的方向发展而偏离事实真相造成冤 8假错案。到了庭审阶段,上述作用会体现的更加明显。控诉方代表国家行使追溯犯罪者的职能,他们在法庭上往往重视如何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他们所指控的罪名以及刑事责任,而对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往往不够重视。俗话说,兼听则明,只有保障控辩双方经过平等的辩论和探究,法官最终形成的判决才更接近于真相。在法庭上,如果控方一直处于一种压倒性的优势地位,那么,法官最终的裁判结果就可能由于过分被控方影响而偏离案件事实。因此,为了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能够通过共同探究的方式发现案件真相,必须通过律师在庭审中辩护权利的行使而对被告人予以帮助。二 有利于促进程序正义 二 有利于促进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除了要追求实体正义外还要求诉讼进程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是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最基本的要求。程序正义不是以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否绝对符合真相以判断标准,它所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每一个诉讼参与人是否真正参与到诉讼进程当中来,并充分行使了其诉讼权利。之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程序正义理论,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我们无法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绝对符合客观事实的,我们不得不承认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判决出现的可能性。由于案件事实过去发生的,我们只能根据掌握的相关证据线索,加上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去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真相,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在认识意义上出现错误的判决。然而,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对这样的判决,我们仍旧需要承认执行。这个时候,我们应承认判决形成过程的正当性,即程序的正义性。从某种程度上说,程序的正义性决定了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因此,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我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充分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证程序上的正义。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理论要求刑事诉讼各方参与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当中、平等地行使诉权。在审前程序当中,要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听取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等。在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9 页。9必须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程序,保障被告人能够公平参与到庭审中的前提下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帮助被告人在法庭上面对公诉人时的法律知识缺乏和人身受限制等问题,职业律师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因为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其权利的充分发辉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三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西方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已非正义”,这充分说明了效率对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按照现代刑事诉讼关于程序正义与效率的观点,在刑事诉讼中,保障控辩双方能够在平等的状态下展开充分的对话,可以提高案件裁判结果的可信度,增强被追诉人对于裁判结果的认同感,降低被追诉人上诉或者申诉的概率,减小进入刑事救济程序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刑事诉讼当中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对于诉讼效率的影响并不是绝对的。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既有长远减小进入救济程序的可能、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积极影响,又有短期阻碍有关机关的权力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诉讼效率提高的弊端。比如,在侦查程序中,赋予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等权利,对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无疑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刑事审判程序当中,保障辩护律师的辩论等权利对于刑事庭审的效率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是,我们从长远的角度看,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考虑,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对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还是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能够降低错误裁判产生的概率,从而达到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目标。10第二章第二章 域外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权利考察 域外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权利考察 第一节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权利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权利 一 讯问在场权 一 讯问在场权 讯问在场权是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基本要求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的时候可以申请其辩护律师在场。美国在这方面的主要规定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那么必须保证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讯问。在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如果在辩护律师未在场的情况是受到了讯问,那么,在审判阶段法官将不会采信在此情况下取得的口供。加拿大的相关刑事诉讼法律也对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做了类似于美国的规定,此外,加拿大法律还有一条更为细致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正在考虑是否申请辩护律师到场的时候,警察也不能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价值的口供而提前对其进行讯问,法官对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口供也是不会采信的。英国法律关于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有关规定类似于美国,都在法律中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不过,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会对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二 会见权二 会见权 在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的时间是从被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开始起。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告知其有权自行委托辩护律师或者申请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还必须向其重复这些权利,这些规则使辩护律师在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时有了始终在场的可能。除此之外美国法律还通过明确具体的程序来确保律师能够及时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会见的时间长短以及会见过程当中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内容一般也不会受到限制,且律师的会见可以秘密进行。辩护律师的会见 石毅:中外律师制度观察,群众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9 页。11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要求与自己的辩护律师会见且司法机关必须及时进行安排。英国法律也规定了类似的会见制度。为了确保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能够得到充分实现,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为此对会见权的行使在程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保障。首先,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悉其享有要求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除非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讯问。“司法机关在进行讯问的时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律师的权利。”其次,司法机关必须为会见提供充分的方便。例如,加拿大法律中就有这样的内容“公民在被司法机关逮捕后,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马上聘请律师,并进行私底下的会谈,若自己无力聘请律师,则司法机关就有义务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如果在接下来的调查中,变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罪名,司法机关仍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和辩护律师会见联络的权利。”三 调查取证权三 调查取证权 在普通法系国家,为了让辩护律师在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能够更有效率,法律给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十分广泛和灵活的。基于这些权利,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去调查能够帮助其委托人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例如,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就规定了被告方可以掌握的证据范围,同时,此规则还明确指出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多种侦查手段来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11 四 阅卷权四 阅卷权 在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辩护律师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复制司法机关获取的和犯罪嫌疑人密切相关的一些报告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进著: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6 页。.陈宝权、苏醒、应嘉辉: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83 页。11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告方可以掌握、保管或控制部分证据,包括:1.书籍、纸张、文件、照片、有形物品或者其复印件;2.与案件有关的身体与精神检查的结果或报告,或者科学测验的结果;3.被告人所做的陈述,或者由政府或辩护人所做的陈述。”同时,该规则还规定“第一,不严格限制辩护律师的侦查手段。辩护律师可运用和检察官基本相似的技巧手段去侦查,包括可以要求进行科学试验,可以对物证或者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第二,辩护律师有权雇佣独立的调查员。美国的公设辩护人事务所一般情况下都会配有一些调查者,而个人聘用的律师则可雇佣私人侦探。调查员和私人侦探的工作就是发现或证实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事实,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找出证人并会见他们。”12以及鉴定结论等。同时,英美法系国家的辩护律师还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提供若干他们已经掌握的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只要这些证据没有包含国家秘密,司法机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拒绝的。12为了使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英国法律专门设置了专人负责证据的展示工作,他们有一个专门的称呼叫做证据展示官。依据美国法律,法庭上检察机关以及辩护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通知本方以及对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并且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展示某些文字材料。除此之外,司法机关还需要为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提供时间、场所上的便利。五 言论豁免权五 言论豁免权 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都对辩护律师的言论豁免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发表的各种与辩护有关的言论均受到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不得随便抓捕,更不得因此而审判律师,或者变相采用其他方式迫害。”13英国法律中也有类似的条款,“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在通常情况下都享有刑事豁免权。”美国各个州都对辩护律师和他的委托人之间的谈话内容进行严格的保护,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开这些内容。上述有关规定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保守他们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其委托人的秘密,同时,辩护律师对于这些秘密是享有免证权的。当然,辩护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并不是完全绝对的,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14 第二节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权利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辩护律师的权利 一 讯问在场权 一 讯问在场权 在德国以及日本等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也享有讯问在场权。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讯问,司法机关必须提前将讯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而且在德国,辩护律师所享有的讯问在场权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国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在侦查阶段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辩护律师 12 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1 页。13 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1 页。14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2 条规定,“如果法官证明看到或听到了构成藐视法庭罪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是在法庭庭审中实施的,则可以即时惩罚”。13是不享有在场权的。意大利关于律师在场权的规定与英美法系国家基本无异,但意大利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为了尽快获取案件有关情况,可以在辩护律师为在场的情况下展开讯问,但在这种情况下获取的口供在诉讼进程中不具备证据效力。15总的来说,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也都是十分重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都通过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在场权来保障辩护律师职能的发挥。二 会见权 二 会见权 关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其中比较明显的差异是关于辩护律师何时起可以同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一旦侦查程序启动犯罪嫌疑人立即可以要求会见律师,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法国,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时间是被拘留的二十个小时之后。意大利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推迟犯罪嫌疑人同其律师会见的时间,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必须在一周以内。16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会见的时间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