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规约.pdf
山水名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 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 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 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 用人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水名园住宅小区座落位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山路7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区域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与 相连。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 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 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 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 业。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六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 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 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 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七条 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 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 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20002000 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 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 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 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 8:008:00 至 12:0012:00、下午 2:002:00 至6:00,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 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 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扶梯,应遵守本物业 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 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占用业 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辆;车位是否收费及收费 标准多少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后才能实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严禁在小区内一占道摆摊经宜 2 2.农贸巾场及商业网点经营户要产格遵瑚城一巾管理的袈求不得跨界经羸丕得点道经菖 2 2第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报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 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八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 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拒不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 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 公示。第十九条 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 内及周边市政道路;(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十)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人员及车辆通行;(十一)聚众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 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按 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位置安排,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安全 和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小区的安全和外观风貌。业主利用屋 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 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如有发生,及时清理;(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二条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 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 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 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转让 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 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 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 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 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 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 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 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 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山水名园小区年 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