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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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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滨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 指导思想1.5 工作原则1.6 适用范围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应急指挥机构2.3 日常管理机构2.4 专家组2.5 应急处理机构2.6 组织体系框架图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应急响应4.2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4.3 应急相应的终止5 善后处置5.1后期评估5.2 奖励5.3责任5.4 灾害补偿5.5 抚恤和补助5.6 恢复生产5.7 社会救助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 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 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个以上。(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有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1.4 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健全法规,理顺体制,健全队伍,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有效预防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1.5工作原则1.5.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1.5.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疫情时,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1.5.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1.5.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扑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1.6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滨州市境内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以上的应急处理工作。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突发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处理机构等组成。2.1领导机构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2.2应急指挥机构2.2.1滨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专业应急机构(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部署我市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农业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技术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应急响应和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收集、跟踪舆情,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生陆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陆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市卫生局负责疫点、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疫情处置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做好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等高危人群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禽流感疫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经信委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阻碍疫情处置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应承担的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扑杀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方面的保障。参与疫点、疫区封锁消毒站点的职守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和维护畜禽及其产品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秩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市环保局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并负责场所的环评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收、分配市内外、省内外及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染疫动物扑杀所需的麻醉剂类药品的供应和管理。 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电力部门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电力供应保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2.2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是处置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2.3日常管理机构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职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和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做好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参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管理工作。2.4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提出名单,由市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2.5应急处理机构2.5.1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进行落实和监督。2.5.2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2.5.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2.5.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2.6组织体系框架图3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农业部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支持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省畜牧兽医局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支持机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支持机构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县(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县(区)畜牧(兽医)局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支持机构 注: 领导或业务指导 配合 报告或请示工作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3.1.1监测体系。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监测计划,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工作。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管。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按国家规定做好相应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汇总整理、逐级上报。3.1.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部门交流。3.1.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3.2预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做出相应的级别预警建议,即:特别严重(红色)、严重(橙色)、较重(黄色)和一般(蓝色)四个预警级别,由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林业部门;辖区内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有关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各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人员等。3.3.2报告形式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报告)。县级相关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畜牧兽医局派人协助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不能排除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畜牧兽医局。事发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应当在接到县级疫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同时报省畜牧兽医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或按照规定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3.3.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当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请求启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当确认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级)后,市畜牧兽医局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正预警和相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相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直至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 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4.1应急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4.1.1市指挥部(1)根据市畜牧兽医局提出的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应急响应级别。(2)根据疫情发生范围和严重程度,选择合适地址设立临时指挥部。(3)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商讨确定疫情处置方案。(4)根据畜牧兽医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方案,确定封锁范围,提请市政府及时发布封锁令,或视具体情况督导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施严格封锁。(5)督导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关闭规定范围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6)发布命令或督导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7)依法呈请省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8)按照职责分工紧急调集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赶赴疫区进行扑疫。(9)指挥疫情发生地政府组织应急力量进行扑疫。(10)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省政府报告疫情处置情况。(11)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或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行动顺利进行。4.1.2市畜牧兽医局(1)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上报疫情。(2)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3)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市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强制免疫等相应处置方案,并对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在疫点周围和受威胁区采集样品进行疫情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疫情动态分析报告。(5)组织紧急强制免疫用疫苗供应,对免疫工作进行技术指导。(6)组织专家组对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处置效果、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7)协助宣传部门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8)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4.1.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2)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1.4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1)立即宣布启动本级预案。(2)在疫区外边缘设立临时指挥部。(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4)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区涉及跨市、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终断或者封锁市、省界的,由市政府及时提请省政府决定。(5)发布命令在规定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6)组织畜牧、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7)按照市指挥部确定的扑杀范围,组织人员、器械进行扑杀;在环保部门指导下确定无害化处理场所,对扑杀动物、粪污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组织专业队伍对疫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8)组织专业队伍在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强制免疫。(9)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做好应急处理工作。(10)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11)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12)及时向县政府、市畜牧兽医局、市政府报告疫情处置情况。4.1.5疫情发生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1)发现怀疑或不能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的同时,要立即指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疫点采取隔离病畜、限制移动、禁止产品出场、加强消毒等临时强制措施;指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认;组织人员对疫点开展初步流行病学调查。(2)疫情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上报疫情。(3)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向本级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4)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疫点进行疫情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本级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强制免疫等相应处置方案,并对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在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在疫点周围和受威胁区采集样品进行疫情监测,及时向本级指挥部提出疫情动态分析报告。(6)组织紧急强制免疫用疫苗供应,对免疫工作进行技术指导。(7)在上级专家组指导下对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处置效果、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8)做好疫情处置期间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以上步骤采取应急响应。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行动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4.1.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畜牧兽医、工商、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落实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4.2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4.3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畜牧兽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市畜牧兽医局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 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市畜牧主管部门。5.2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5.3责任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负责。5.5抚恤和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5.7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各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6.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予以保障。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6.2.2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6.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6.2.5物资保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扑杀器械;(8)电力设施;(9)其他用品。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市、县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6.3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6.4培训和演习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状态下,市畜牧兽医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县(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级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 各类重大动物应急预案的制定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国家、省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8 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经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曾发生过,但已经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订。各县(区)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8.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滨州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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