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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整理-土建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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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整理-土建总承包合同.docx

    合同编号:SQ-LZM-01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地点: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与前站路交叉口发 展 商:宿迁市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建总包单位:江苏云汉茂实业有限公司日 期: 2016年 8月项目名称: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 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6页 共58页合同书编号第一部分:协议书一、 工程概况二、 土建总包单位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三、 合同工期四、 质量标准五、 合同价款六、 协议书词语七、 现场因素八、 特别条款九、 合同的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词语定义及解释2.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3. 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4. 结算管理5. 工程款的支付6. 双方的人员配备7. 发展商责任8. 土建总包方责任9. 工程进度计划10. 工程质量与检验11. 现场管理12. 土建总包单位工程及与本工程施工有关联的承包工程管理13. 材料及设备14. 工程变更15. 工程备案、验收移交与结算16. 工程保修17.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8. 不可抗力19. 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20. 合同解除21. 履约保证书22. 其他 合同书编号(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 图纸2. 变更工程计量、计价原则3. 结算管理4. 工程款支付5. 发展商6. 土建总包单位7. 土建总包单位责任8. 关键线路工期延误9. 关键工序10. 工程保修11. 违约12. 履约保证书13. 工程变更、暂定价及指定项目暂定款14. 未安装但已送抵工地之物料15. 实际完工及保修责任16. 部分完工17. 工期延误的赔偿18. 工期的延长19. 其他施工工程20.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展商:宿迁市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江苏云汉茂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土建总包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商及土建总包单位的责任,保障发展商与土建总包单位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施工总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 工程地点: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与前站路交叉口。3. 工程内容: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施工总包工程及土建协调配合,包括所有土建工程及机电预留预埋工程,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总包与分包范围的工作界面及甲供说明、工程量清单及基本要求内容。二土建总包单位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1. 土建总包单位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验收、包规费、包管理费、包利润、包税金、包各项措施(包括赶工、脚手架、垂直运输、场地排水、降水等所有措施),其中工程量清单中一号清单为措施费总价包干;包技术标书中承诺的创优;包各独立施工单位的协调及配合(包括前期发展商直接签订的土石方、桩基础、基坑支护的施工协调);及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总包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保修等。 2. 承包范围: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总包工程及土建总包协调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内容;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工程量清单(含基本要求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变更;包括需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其他施工工程提供现场现有的:加工及临建场地、脚手架、垂直运输、足够的水电接驳点、统一垃圾处理外运等配合工作;包括配合发展商进行工程前期(包含发展商直径发包的其他各项施工工程,如幕墙、消防、室内装修等)的报建工作,及工程(包含发展商直径发包的其他各项施工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备案工作等;包括冬季停工期间整个工地看守维护工作;其它令商场、办公范围能正常营业或入住所必需的但并未包括于上述范围之其余土建及机电预留预埋工程等。 3. 详细的施工范围须参阅施工图纸及合同相关条款,土建总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完成为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而上述范围中未提及的工作;并且发展商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土建总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作出调整(包括增减),土建总包单位不能因此而对发展商提出任何经济索赔。土建总包单位须无条件接受发展商现场现状,积极自行解决有关问题且相关费用不可另计,并不得影响工程工期。三合同工期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3. 土建总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应满足发展商对整体工程进度和工期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业协调、配合因素干扰以及风险因素,合理组织劳动力、全力配合发展商按期完成工程,如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土建总包单位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4. 土建总包单位需按发展商要求将龙之梦商业广场分别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并按发展商要求于恰当的时间及位置设置临时围档、安全隔离措施和安全防护架,以隔离商场区域,确保商场营业期间不受含办公楼的施工影响,保证商场提前开业及正常营业。四质量标准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2.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确保优良样板工程;争创“扬子杯”3. 本工程安全文明标准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如果施工图纸及/或发展商的要求及/或本设计工料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与国家的施工验收、标准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土建总包单位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准施工。五合同价款 1. 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柒仟万元整 ,即¥70000000.00元(小写)。2. 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包质量、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安全与文明施工、甲供材料及设备的配合照管费、甲供材料及设备的施工损耗费用、机具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保管费、措施费、风险费、管理费、利润等为完成对应单位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不得作出调整。其他各施工单位协调费将按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约定计算。3. 若发展商原因导致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其人工费按照市场行情调整,正负5%范围内的风险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4. 工程量计算:依据本工程竣工图及发展商盖章签认的施工范围,参照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六协议书词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现场因素在进行本承包工程之前土建总包单位的合同价格已经按下列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考虑:1. 现场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的形状、状态、条件和性质。视察及/或了解了施工现场环境、现场作业条件、发展商之工程管理制度等,已仔细考察全部可能使用或涉及的场地,并充分了解了项目位置、周围情况、储存空间、作业空间、起卸限制、厂内道路(基坑坡道、马道等)状况等情况,应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熟悉现场无施工居住条件;熟悉必须与相临施工队伍互相协调并保持同步;熟悉交叉施工对工期的影响和互相配合的费用;亦熟悉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2. 水文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3. 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4. 进入现场的交通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及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5. 对工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电梯基坑支护方案、集水坑基坑支护方案、基坑排水沟等及内业资料等有充分的了解,并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对工程现场及内业等合同范围及发展商分包的配合、协调、管理有充分的了解;土建总包单位理解会有其他施工单位同时或交叉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作业空间以及施工现场。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土建总包单位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已包括上述内容等对工期、费用的影响。以上述原因而提出的任何之索赔(费用、工期)将不会被发展商接受。八.特别条款: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包括承包方的施工人员、送货员、业务代表和派驻发展商的促销员、销售代表以及其他涉及业务往来的承包方人员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发展商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现金、礼品、赠品、样品、购物卡、娱乐票卷,各种名义的回扣,给某个员工的特别折扣,承包方付费的旅行、餐饮、娱乐、健身等形式)。否则,承包方须向发展商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展商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同样,如发展商员工向承包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承包方可以向发展商举报。举报受理电话: ;传真: ;举报受理邮箱: ;举报受理地址:邮编: 。九合同的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20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发展商执肆份,土建总包单位执肆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发展商:(公章) 土建总包单位:(公章)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词语定义及解释(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展商与土建总包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经协商达成 一致 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展商:指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 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1.4. 土建总包单位: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展商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1.5. 设计单位:指发展商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 图纸:由发展商提供或土建总包单位提供并经发展商书面批准,满足工程设计、制作、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7.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8. 通知、同意、批准、公函及工程变更:除另有说明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公函或工程变更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1.9. 天:指日历天。1.10. 不可抗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所指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1. 本工程:指发展商根据本合同委托给土建总包单位施工的工程。1.12. 合同价款:指发展商与土建总包单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展商用以支付土建总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及土建总包单位应协助发展商完成的其它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工程变更:指发展商做出的或土建总包单位提出的经发展商书面盖章认可的对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及招标文件的施工内容、项目及/或施工范围的增减或调整从而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增加或减少)的书面文件。2.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参 照解释次序如下:1)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基本要求及工程量清单;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发展商公函、工程变更单等;4) 会议纪要、施工图纸;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发展商接受的投标文件;7)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9.2款约定的办法解决。2.2 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工程制作、施工及验收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或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同时符合所有标准。国家规范及/或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展商、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进口材料国内无相关标准的,按出口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2.3 图纸1) 发展商于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及图纸套数向土建总包单位提供图纸,并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展商、监理有关人员查阅。2) 收到发展商图纸后两周内进行审图工作,因审图不仔细导致的返工,其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3) 如发展商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土建总包单位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日之前向发展商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展商在整个工期内应向土建总包单位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时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总包单位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展商进行提示。4) 土建总包单位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展商可代为复制或加晒,复制或加晒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5) 土建总包单位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在未经发展商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第三方。3. 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4. 结算管理4.1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进行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同时也必须提供经发展商书面确认的竣工资料(施工图加变更资料)、隐蔽验收合格单及竣工验收合格单、工程量计算底稿、甲供设备材料移交单、完整的工程变更及指令等相关的结算资料。上述所有资料土建总包单位需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提供一式四份原件予发展商办理竣工结算及存档。4.2 结算造价主要分三部分:1) 合同竣工图结算价(或施工图加变更结算价);2) 工程变更增减造价(即按设计施工图及合同文件约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按照通用条款第3条计价);3) 违约方之赔偿金、违约金;结算造价= a)± b)±c5. 工程款的支付5.1 本工程预付款的设定及支付参照合同专用条款。5.2 本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5.3 质保金: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裙房和塔楼分别计算时间,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土建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发展商书面确认在保修期间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清(需扣除在保修期间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导致发展商产生的维保费用,如有)。5.4 土建总包单位在每次办理工程款前,应向发展商提供正式等额建安工程税务发票。5.5 送抵工地的物料(指尚未施工安装完毕的物料)的款项将不会被包括在进度款审批单内。5.6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必须附送质量验收合格单或隐蔽验收单或发展商要求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若所报工程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展商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6. 双方的人员配备6.1 发展商1) 发展商驻工地代表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展商的所有文件经发展商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展商公章后方可有效。2) 发展商如委托第三方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发展商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必须遵守。 6.2 土建总包单位1) 建总包单位包方必须按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土建总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并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开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展商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2) 本工程土建总包单位驻工地项目经理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本合同的执行及所有文件的签收,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土建总包单位承诺的投标文件。3) 土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为土建总包单位驻工地总代表,代表土建总包单位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土建总包单位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土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土建总包单位公章后递交发展商。4) 土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展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展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每缺席一次罚款300元/人,无故累计缺席三次及以上者,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调换该管理人员及延期支付工程款。5) 土建总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发展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等证件;否则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撤离无上岗证人员及处以土建总包单位1000元/无证人员的罚款。6) 发展商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发展商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土建总包单位应在 48 小时内用发展商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需调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a)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b)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c) 不能积极配合发展商正常工作的施工/管理人员;d) 违反发展商或土建总包单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e)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f)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对上述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经发展商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发展商有权处以土建总包单位1000元/天·滞留人(不足1天按1天计)。7) 土建总包单位需确保法定节假日(春节三天假期除外)及农忙期间的施工人员数量的需求及正常 施工。7. 发展商责任7.1施工准备1) 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驳口到红线范围外50米内(如此部分工作发展商委托 土建总包单位完成,土建总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发生的费用由发展商承担)。土建总包单位进场后,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2) 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土建总包单位需协助发展商办理。3)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土建总包单位参考使用。如土建总包单位认为需进一步探明,应报监理、发展商确认后进行,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4) 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及建筑周边管网图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进场后即由土建总包单位自费负责保护及负责移交给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单位,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土建总包单位负担。5) 组织土建总包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其他施工单位或独立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的份数发给土建总包单位。7.2施工期间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处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2) 如土建总包单位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展商可勒令土建总包单位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展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8. 土建总包单位责任8.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土建总包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一切损失。8.2 所采购的各种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好材质复验、试验等项技术工作,技术资料应完整可靠。派专业人员参加发展商组织的检验及验收;如有不符合要求,则有义务修改或重新施工。8.3 派专业人员参加发展商组织的检验及验收;如有不符合要求,则有义务修改或重新施工。负责现场材料/构件的卸货工作,承担因施工不当或材料保管不当而造成的土建总包单位及发展商的经济损失。8.4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展商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土建总包单位违反及/或不执行发展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令的,发展商有权对土建总包单位处以10005000元/次的经济处罚。8.5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完成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展商、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8.6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展商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安装符合规定的水表电表,水费及电费由土建总包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交纳给发展商或发展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土建总包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8.7 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时间每月向发展商、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发展商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8.8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展商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对土建总包单位延迟及/或不上报的,发展商有权对土建总包单位处以1000元/天的延误费罚款。8.9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展商、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环保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土建总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同时,按规定支付扰民费用后,土建总包单位应负责解决施工扰民或民扰的问题。8.10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展商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土建总包单位自费 负责修复。8.11 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办理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土建总包单位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因土建总包单位对现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8.12 合同规定由土建总包单位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土建总包单位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发展商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8 %的管理费)从将支付或已支付给土建总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8.13 凡土建总包单位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展商损失的,土建总包单位负责赔偿发展商的有关损失。8.14 土建总包单位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发展商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土建总包单位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发展商有权从将支付或已支付土建总包单位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8.15 土建总包单位在提供工程变更计价、工程进度款计算、工程结算时,有责任向发展商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和工料分析单。8.16 在施工期间根据需要,发展商可随时在土建总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大门、围挡、设备或建筑上制作CI标识,土建总包单位需积极配合并无偿提供工作面。8.17 土建总包单位报送的修改计划等资料并不能免除本合同中对土建总包单位关于合同工期及价款的责任。8.18 土建总包单位须协助发展商办理好开工许可手续。8.19 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约定进行施工、实施监测,保证本工程及施 工的安全及符合国家及/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或要求。8.20 土建总包单位需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和绿化的保护, 若在施工过程中因降水、边坡位移、塌方造成临近建筑物破坏,导致赔偿经济损失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办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手续,若因违反规定导致罚款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8.21 土建总包单位需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展商的损失给予赔偿。8.22 土建总包单位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及申请,及支付所须的费用和税项(下称法定费用)。若发展商要求,土建总包单位须提交有关文件证明。8.23 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土建总包单位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详加解释;但此等解释并不会免除土建总包单位按合同需承担的责任。8.24 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须的任何临时及特定的许可证,以进行及完成本工程;并须在整个工程期间持有该等许可证。不论是否由土建总包单位的过失引致,土建总包单位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该等许可证而获延长工期。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须的费用和支出。8.25 若土建总包单位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发展商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有权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支付予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或以债项形式向土建总包单位追讨。8.26 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或地方的税费。若发展商替土建总包单位代缴税费,发展商有权从应支付给土建总包单位之款项中扣除该等税款。8.27 土建总包单位须对以下单位提供有关协助及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8.28 与检查及工程监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当局的部门;8.29 发展商为获取入伙许可证而委任的顾问;8.30 土建总包单位将不会因获取上述入伙许可证或国家或地方当局行使其检查及监管的权力过程时有所延误而获得工期延长,不论该延误是否由土建总包单位的过失引致。8.31 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联络公用事业单位及确定所有本工程需要的临时接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电力,供水,电话和渠务可于适合的时间设立,以不阻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8.32 合同期内至质保期满2年内,如土建总包单位合同所述公司住址变更的,土建总包单位有向发展商通知的义务,否则视为合同土建总包单位地址无变更,发展商向土建总包单位合同地址发出的信函视为土建总包单位已收悉。8.33 所有分包单位首次的孔洞封堵及门窗塞缝由土建总包单位完成。9. 工程进度及计划9.1 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要求,在工程开工前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经发展商和监理审核确认后,土建总包单位应严格执行。9.2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按发展商、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展商、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相符时,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展商、监理确认后执行。因土建总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土建总包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3 所有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以总包单位的进度计划为准,由总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9.4 开工及延期开工1) 土建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发展商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2) 因发展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展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建总包单位,工期顺延。9.5 暂停施工发展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7 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土建总包单位应当按发展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展商进一步的指令。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展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经发展商书面确认并盖章认可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9.6 工期延误1) 因以下原因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按土建总包单位提交,并经发展商、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展商书面确认并盖章,工期相应顺延:a) 不可抗力;b) 经发展商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并盖章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土建总包单位在9.6.a)款情况发生后 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展商提出报告。2) 因土建总包单位的因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发展商有权对土建总包单位处以合同专用 条款约定的经济处罚,并且此等处罚并不能免除土建总包单位应承担的合同约定义务。9.7 工程竣工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展商书面确认并盖章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0. 工程质量检验10.1 检查和返工1) 土建总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展商、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展商、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展商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且发展商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土建总包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但此等处罚并不能免除土建总包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义务。3) 发展商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10.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土建总包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商及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土建总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发展商及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土建总包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土建总包单位在发展商及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 发展商、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土建总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3) 经发展商及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土建总包单位应向发展商代表汇报,经发展商代表书面并盖章认可后,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 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发展商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后(土建总包单位应在验收前向发展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发展商将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展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的定义详如合同专用条款。5)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土建总包单位应先报施工专项方案经发展商确认,发展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展商验收合格后,土建总包单位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10.3 重新检验1) 当发展商、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土建总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合格则剥离及修复费用由发展商承担,否则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2) 在工程掩蔽前,土建总包单位须给予发展商最少1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去查验。否则发展商将不负责任何挖开检查、试验及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11. 现场管理11.1 安全施工与检查土建总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土建总包单位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11.2 安全防护1) 土建总包单位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展商、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展商、监理认可后实施。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土建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展商、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展商、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3 事故处理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土建总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展商、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 发展商及土建总包单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3) 土建总包单位应按法定要求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将购买社保证明及社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发展商存档(现场施工人员发生变动,土建总包单位应于  天内将上述材料报送发展商),否则发展商可以禁止该施工人员进场或勒令其退场,所有责任皆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11.4 文明施工1)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展商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2) 土建总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展商的现场管理规定。发展商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展商可勒令土建总包单位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3) 土建总包单位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4) 土建总包单位全体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统一服装,安全帽应按土建总包单位CI标准佩戴,全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佩带工作牌。5) 施工期间,土建总包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垃圾槽或其它设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用时应按发展商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6) 土建总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按相应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其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规定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的土建总包单位应按规定缴纳。7) 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11.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1)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土建总包单位应准备水池、备用发电机等备用设施;2) 土建总包单位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表、电表(土建总包单位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展商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录表底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3) 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发展商按实际缴纳费用在支付土建总包单位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除;4) 发展商及土建总包单位每月底共同对土建总包单位的水电表进行抄表,发展商根据抄表情况从土建总包单位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土建总包单位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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