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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精编】《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docx

    • 资源ID:44022010       资源大小:46.20KB        全文页数: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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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精编】《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4页 共54页 ·1·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文),指导和规范规划报建工作,提升审批效率,减少企业办事难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文)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的规定,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实施范围内,已取得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批复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 二、一般规定 (一)并联审批及“双轨”服务。规划报建阶段行政审批由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属于建筑工程的,并联审批事项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民防部门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等部门的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 ·2·程抗震设防审批)、公安消防部门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事项;属于市政工程的,并联审批事项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等部门的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审批事项。同时为充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意愿,提供原有审批方式与并联审批方式并存的“双轨”服务,建设单位选择并联审批方式的,可以全部并联,也可以部分并联。 (二)前置征求意见事项。对于规划报建涉及的前置征求意见事项(即需在规划审批前征求其他专业部门意见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由建设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市级以上部门协调以及审批时间难以控制的事项仍由建设单位征求专业部门意见外,其余事项建设单位可以选择自行征求意见或者在审批咨询服务阶段由规划部门代为征求意见。前置征求意见仅作为专业部门对规划方案涉及该部门业务范围的内容进行提前审查所出具的意见,并不能代替各专业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 (三)审批咨询服务和技术审查。规划报建阶段通过审批咨询服务、技术审查服务等前期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受理时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 1、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可分别向规划、建设、水务、交通、民防、消防、环保等各并联审批部门提出审批咨询服务的申请,既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批咨询的,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审 ·3·批咨询服务的办事指南由各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自行制定。审批审批咨询服务为可选环节。对于规划许可涉及的前置征求意见事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在自行取得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可以选择由规划部门在审批咨询服务阶段帮助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2、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及涉及前置征求意见事项并选择由规划部门代为征求意见的审批咨询服务前,须先委托相关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 (四)办理时限。技术审查的办理时限为 7个工作日,审批咨询服务的办理时限为 1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1个工作日。项目涉及批前公示(15个工作日,含公示图制作、公示及意见反馈时间)、听证(25 个工作日,含申请及组织时间)和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含申请及组织时间)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受理部门及受理方式。规划报建技术审查工作在广州市规划局和各分局窗口受理,由相应的技术审查部门承办;审批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由广州市规划局和各分局按照事权分工分别受理及承办。需要规划部门帮助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以及选择并联审批的,审批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受理,建设单位需要先在“广州市政务在线”的“联合审批”栏目提出申请,再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无需规划部门帮助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以及选择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的,通过规划部门 OA 系统直接受理,建设单位直接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即可。涉及市、区联动办 ·4·理的,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增加 2个工作日。 三、技术审查 (一)规划报建涉及的技术审查事项、负责部门及办理时限 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技术审查工作目前主要包括两项:1、由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承担的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办理时限为 3个工作日;2、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办理时限为 7个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选择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技术审查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1)初步审查及收件(第 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备齐相关资料,根据规划报建的事权分工,向市规划局或者相应规划分局的对外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收件条件的予以收件,并出具回执。 2)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第 3个工作日前)。收件后及时将电子报批文件转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自动化中心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窗口。 3)决定是否受理(第 5个工作日前)。窗口工作人员同步对收件资料作进一步核查,在第 5个工作日,结合核查结果和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结果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 ·5·资料的决定,并送达给建设单位。技术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4)补正资料。规划部门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的,建设单位应在 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受理窗口在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后第 11 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以上流程在规划部门 OA 系统完成升级后开始执行。在 OA系统完成开发和升级前,受理方式维持现行操作不变。 (2)办理流程 市规划局或者规划分局窗口受理技术审查申请后,将案件转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办理。市规划院在 3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放线结果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如果不符合规划要求,现场不予放线,并在第 4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出结案通知;如果符合规划要求,则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放线测量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发出放线成果。 2、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技术审查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技术审查工作的办理流程维持现行操作不变。 四、审批咨询服务 (一)规划报建涉及的前置征求意见事项及分类处理原则 1、涉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民航控高、河道保护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建设单位征求意见、或涉及市级以上部门协调、 ·6·审批时间难以控制的前置征求意见事项,规划部门在前阶段规划审批(核发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中提出,由建设单位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作为办理规划报建行政审批的立案材料。 2、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等前置征求意见事项,规划部门在前阶段规划审批(核发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中提出,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审批咨询服务阶段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帮助征求意见,并结合专业部门反馈意见出具咨询服务意见,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意见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前办理并作为立案材料提交。 3、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公交站场、垃圾压缩站、燃气供应站、派出所、消防站、变电站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设施的前置征求意见事项,暂时保留前置,处理方式同前第 2点。下一步待规划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就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设施制定具体配套建设标准,则取消前置。 4、其他事项原则上取消前置,不再要求征求专业部门意见。其中,涉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实行以标准化规则管理代替个案征求意见,规划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规范和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予以把关。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许可)。此外,规划部门根据具体建设项目情况要求补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应尽量在核发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 ·7·案)审查等前阶段规划审批中提出,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审批咨询服务阶段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帮助征求意见。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意见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前办理并作为立案材料提交。 (二)审批咨询服务的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备齐相关资料,根据事权分工,向市规划局或者相应规划分局的对外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1)建设单位选择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需先在“广州市政务在线”的“联合审批”栏目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收件条件的予以收件,并出具回执。收件后,对收件资料作进一步核查,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资料的决定,并送达给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的,建设单位应在 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受理窗口在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后第 11 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2)建设单位选择由其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窗口工作人员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申请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审批咨询服务办理流程 规划部门受理审批咨询服务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8·1)初审环节(第 1-2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并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向同级的相关专业部门发出征询意见表和相关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涉及市、区分工及流转由各专业部门内部解决)。 2)详细审查及专业部门审查环节(第 3-7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对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作进一步审查。同时,各相关专业部门开展审查,在第 7个工作日前将意见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反馈给规划部门。 各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将现场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涉嫌违法建设”。规划部门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违法建设告知书,审批咨询服务结案,系统抄告或者函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跟进处理(事实清楚的,应同时提出规划处理意见)。 3)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环节(第 8-1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结合专业部门反馈意见,在第 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2)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审批咨询服务办理流程 规划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规划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将现场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涉嫌违法建设”,并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违法建设告知书,审批咨询服务结案,系统抄告或者函告 ·9·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跟进处理(事实清楚的,应同时提出规划处理意见)。 (三)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 咨询服务反馈意见应明确建筑功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平面等信息,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对是否需提交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等程序提出明确意见,详细指引建设单位在正式申请规划报建前完成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含审议、审查后的协调、修改)等工作;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和听证的,且经规划审批咨询服务环节判断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听证和社会风险评估,确保规划报建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 五、行政审批 (一)申请及受理 1、建设单位选择并联审批方式(含部分并联)的申请及受理流程 (1)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在并联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集齐纸质资料后报规划部门驻政务中心的窗口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按以下不同情形作出处理:1)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回执给建设单位;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件;3)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指引申请人当场更正。 (2)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操作,即时抄告各相关并联部门,传送电子文件,分送纸质材料,或者通知相关并联部门派人领取,并做好签收登记(市区间流转由并联部门内部解决)。 ·10·(3)并联部门在签收后第 4个工作日在系统确认是否同意立案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1)各部门都同意立案(含环保部门操作“一致”)的,受理窗口在第 5个工作日内生成立案编号,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受理通知。 2)有部门不同意立案(含环保部门操作“不一致”)的,受理窗口在第 5个工作日内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3)对于需要补正资料的,可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i 受理窗口在第 5个工作日内抄告各并联部门,并向建设单位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在 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资料的,受理窗口在第 11个工作日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ii 按照“双轨服务”精神,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并按照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发送不予受理通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原有审批方式另行办理。 2、建设单位选择原有审批方式的申请及受理流程 建设单位选择按照原有审批方式办理的,按照办事指南备齐相关资料,根据事权分工,向市规划局或者相应规划分局的对外办事窗口提出规划报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按照各部门的规定分别向各部门提出申请。 ·11·(二)建筑工程规划报建办理流程 1、规划初审(第 1-2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 2 个工作日前完成建筑工程方案的初审意见,并抄告并联审批的建设、消防、民防部门。 2、并联详审(第 3-7工作日) 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开展详细审查,涉及大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会。 (1)建设、消防、民防部门应在第 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查意见在系统抄告规划部门,其中建设、民防部门还应同时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应在第 10个工作日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 (2)各并联审批部门现场踏勘发现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将现场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涉嫌违法建设”,并抄告各并联部门终止案件办理,规划部门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违法建设告知书及退案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并系统抄告或者函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实清楚的,应同时提出规划处理意见)。 3、综合答复(第 8-10工作日) 规划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规划公示情况,在第 8-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4、结案(第 11工作日) 受理窗口进行规划部门的文证制作、图纸打印、盖章,以及集齐本阶段所有并联审批意见及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 ·12·划报建阶段并联审批结案通知书,系统同时抄告并联审批部门。 (三)市政工程规划报建办理流程 1、初审环节(第 1-2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 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将结果抄告建设(水务或交通)、环保等并联审批部门。 2、方案审查环节(第 3-7个工作日) 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同步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并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开展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会。各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并将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 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应在第 7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通过系统抄告规划部门,同时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 各审批部门应在本阶段内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第 8-10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 8-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作,同时通过系统抄告并联审批部门。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 10个工作日) 对于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在立项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第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抄告规划部门。 5、结案(第 11个工作日) ·13·受理窗口进行规划部门的文证制作、图纸打印、盖章,以及集齐本阶段所有并联审批意见及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并联审批结案通知书。 六、配套措施 (一)审批信息共享 规划报建审批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案件办结后,规划部门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将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结果及时抄告相关专业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 为了有利于各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各建设项目,每一阶段结束后,牵头部门将已经审批项目的各项信息即时抄告其余阶段的牵头部门。 (二)限时办结 各专业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未在规定的时限完成的,案件停止计时并上传政务监察系统,直至各专业部门意见反馈后恢复计时。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延迟审批的,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第九点执行。政务监察部门应当对规划报建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图纸处理方式 规划部门审批所附总平面图以外的建筑平、立、剖面图纸不再盖业务专用章,而仅盖存档专用方章。对规划审批咨询服务反馈表及附图,加盖业务专用章。 七、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我局原 2013 年 5 ·14·月 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随之废止。 附件: 1.规划报建阶段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和放线测量工作办事指南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3.规划报建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4.规划报建阶段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5.规划报建阶段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6.规划报建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7.规划报建阶段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8.规划报建阶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 9.规划报建阶段大中型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类)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10.规划报建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11.规划报建阶段水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12.规划报建阶段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13.规划报建阶段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办事指南 ·15·附件 1 规划报建阶段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标 技术审查和放线测量工作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和放线测量(适用于建设单位选择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意见的情形) 二、适用规划审批事项: 核发、换发、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业务要求: 1、建设单位需依据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再办理本项业务。   2、建设单位在办理本项业务前,应按照规划要求拆除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所有应该拆除的建筑物,平整待建场地。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材料 形式 备注 1 立案申请表 1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6·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材料 形式 备注 3 委托单位授权委托书 1 原件 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 代理人身份证 1 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5 历次规划报批文件 1 复印件和原件扫描件(JPG格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及附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复函及附图;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规划批文。6 建筑工程规划电子文件 1 DWG 格式 符合规划电子报批要求五、办理范围:广州市 六、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七、办理部门: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服务中心服务部;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各测量队 八、业务受理地址及成果交付地址: (一)业务受理地址:广州市及各区政务中心 (二)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成果交付地址: (1)珠江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502-504窗口; (2)电子报批网上申请平台(网址: web_dzbp/guide.aspx)  ·17·(三)放线测量成果交付地址: (1)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综合业务大厅(越秀、荔湾、白云、天河、黄埔、海珠取案地址):越秀区建设二马路 23号; (2)花都区:花都区云山大道 42号 (3)番禺区: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 319 号西附楼政务服务中心 303室 (4)南沙区:南沙区番中公路 33号南庭大厦 2楼(南沙区政府和地铁蕉门站北侧 100米) (5)萝岗区: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1栋附楼9楼 九、业务流程图: ·18·窗口接收及及面积(指标核算)复 核设计方案电子文件加密 (电子文件中加面积核算电子水印) 将数据上传至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及市局服务器 放线方案设计和现场放线测绘成果数据资料整理内检、外检及审查验收验 线放线数据及加密后的设计文件上传市局服务器 设计方案电子文件加密 (电子文件中加放线电子水印)领取测量记录册及加密电子文件 直接送达政务中心2本放线册合格退案不合格放线结果符合规划要求放线结果不符合规划要求 发出结案通知书3 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放线结果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晒图,补录资料,办理后续程序 5 个工作日受理阶段时间(政务窗口、市规划自动化中心) 7 个工作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 ·19·附件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咨询服务 二、以下是正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其中带“*”号的材料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咨询服务必须提供的材料(选择由规划部门牵头征询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图纸须经技术审查;总平面图蓝图须叠加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材料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提供。 (一)基本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材料 形式 备注 * 1 立案申请表 1 原件及扫描件 * 2 申请函 1 原件及扫描件 3 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及扫描件 ·20·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材料 形式 备注 4 授权委托书(由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 原件 5 代理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1 复印件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1 复印件及扫描件上传 涉及建筑工程的,应当提交,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7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 1 打印件及电子文件上传 建筑工程应当提交 (二)建筑工程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材料 形式 备注 * 1 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2 原件 选择由规划部门牵头征询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需经电子报批技术审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用加密电子报批文件晒蓝图补交。 ·21·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材料 形式 备注 * 2 绘制在 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2 原件 1.用地面积在 20 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可以以 1/2000 现状地形图替代; 2.选择由规划部门牵头征询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需经电子报批技术审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用加密电子报批文件晒蓝图补交。 3 关于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明细核算表 1 原件 500平方米以下零星建筑工程不需提交此项 4 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 原件 选择由规划部门牵头征询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必须提供本项 5 技术审查办结通知 1 原件 选择由规划部门牵头征询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必须提供本项 *6 建筑平、立、剖图纸及总平面图设计电子报批文件 1 电子文件 1.500 平方米以下零星建筑工程不需提交此项 ; 2.符合规划电子报批要求,采用 dwg格式;3.选择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须经电子报批技术审查。 ·22·(三)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 形式 备注 1 有效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批办结通知书及电子报批文件 1 原件 *2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及电子报批文件 3 原件 3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3 原件 4 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1 复印件及扫描件 5 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 原件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填写文证编号 7 城市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包括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已经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含管线综合)批复文件或预审查意见等 填写文证编号 8 水务部门的书面意见 1 复印件及扫描件 9 供电部门的书面意见 1 复印件及扫描件 10 其他专业部门意见 1 复印件及扫描件 涉及轨道交通、民防、消防、文物保护等内容的 ·23·(四)管线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 形式 备注 1 有效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批办结通知书及电子报批文件 1 原件 2 工程设计说明书及电子报批文件 3 原件 *3 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及电子报批文件.(1)一般采用1/500 比例尺,长输管线可采用 1/2000比例尺;(2)管线工程的设计蓝图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对于没有综合地下管线图的区域,可绘制在 1/500 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3)配合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 道路平面设计图(或管线综合规划平面图)上。3 原件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只适用于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工程) 1 填写文证编号及附图原件 B 类管线工程 5 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房产权属证明(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工程除外)。 1 填写文证编号及附图原件,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B 类管线工程 ·24·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 形式 备注 6 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号及附图(配合 26米及以上道路、新建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的A类管线工程和用地面积超过 2万平方米的 B类管线工程) 填写文证编号 7 市政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文号及总平面图(属于配合道路、轨道交通及人防工程的A类管线工程) 填写文证编号 8 所涉及用地单位意见(协议)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属于城市长输管线工程、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路工程以及涉及其他独立产权用地单位的管线工程) 1 复印件 9 管线工程涉及河道、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轨道交通等设施的,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 复印件 10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应提供供电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1 复印件 11 涉及公共排水的管线工程,应提供水务部门的审查意见 1 复印件 12 涉及非公共排水的管线工程,应提供建设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1 复印件 13 广州市管线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可选) 2 原件 ·25·(五)河涌水系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材料形式 (核对原件) 备注 1 有效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批办结通知书 1 原件 2 电子报批文件 1 原件 *3 河涌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含电子文件) 3 原件 4 绘制在 1/500 至 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3 原件 5 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1 复印件及扫描件 6 广州市城市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 原件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填写文证编号 8 城市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包括河涌工程已经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或预审查意见等 填写文证编号 9 其他专业部门意见 1 复印件及扫描件 注:以上材料中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供核对。市政府对于“绿色通道”类项目的立案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五、办理部门: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 办事地址: 市规划局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26·越秀分局 越秀区农林下路 7号 7楼 海珠分局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 荔湾分局 荔湾区逢源路 128号区政务中心四楼 天河分局 天河区瘦狗岭 565号 白云分局 白云区机场路 561号二楼 220窗口 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区政务中心7号窗口 花都分局 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 71号一楼 番禺分局 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 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三楼 316室 南沙分局 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 1号 E区 2楼 27号窗 萝岗分局 萝岗区萝岗街香雪三路 3号 3楼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流程图: ·27· ·28· ·29·附件 3 规划报建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事项编码:gz2511003 三、业务范围:建设工程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74号)第四十条; 2、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6第 55号)第二十八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758号)第十一条; 5、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61号)第十一条。 ·30·五、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立案申请表 1 原件及扫描件 2 申请函 1 原件及扫描件 3 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及扫描件 4 授权委托书(由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 原件 5 代理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1 复印件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1 复印件及扫描件上传涉及建筑工程的,应当提交,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7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 1 打印件及电子文件上传 属于建筑工程的,应当提交 ·31·(二)建筑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2 原件 2 绘制在 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 2 原件 用地面积在 20 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可以以1/2000现状地形图替代。3 关于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明细核算表1 原件 500 平方米以下零星建筑工程不需提交此项 4 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 原件 5 技术审查办结通知 1 原件 6 经技术审查合格的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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