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三方)V10.docx
-
资源ID:44023264
资源大小:62.53KB
全文页数:5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三方)V10.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0页 共50页_与_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_年 _月_日目录第一条定义6第二条发用电基本情况92.1发用电地址92.2用电性质92.3用电容量92.4供电方式92.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102.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12.7光伏发电112.8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112.9电能计量122.10电量的抄录和计算142.11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152.12电价、电费162.13电费支付及结算18第三条三方的义务203.1甲方义务203.2乙方义务223.3丙方义务25第四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284.1合同变更284.2合同变更程序284.3合同转让284.4合同终止284.5合同解除294.6合同解除程序29第五条违约责任305.1甲方的违约责任305.2乙方的违约责任315.3丙方的违约责任32第六条附则346.1发用电时间346.2合同效力346.3调度通讯346.4争议解决356.5通知及同意356.6文本和附件366.7提示和说明376.8特别约定37附件一:甲乙双方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39附件二:乙丙双方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40附件三:电费结算协议41附件四:并网调度协议47附件五: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48本发用电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_年 _月 _日在 _ _签署:甲方: 省 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 _ _ 住所: _ _ _ _ 乙方: _ _(业主)_ 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 _ _ 住所: _ _ _ _ 丙方: (电站投资建设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 _ _ 住所: _ _ _ _鉴于:1、 甲方为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已取得国家能源局颁发的输电(供电)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拥有输电(供电)资质。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_,为一家电力用户。3、 丙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_,拥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称“光伏项目”),同时为一家电力用户,丙方已取得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本合同项下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证明)。为明确各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 用电容量:指乙方申请、并经甲方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1.2 受电点:即乙方受电装置所处的位置。为接受供电网供给的电力,并能对电力进行有效变换、分配和控制的电气设备,如高压用户的一次变电站(所)或变压器台、开关站,低压用户的配电室、配电屏等,都可称为乙方的受电装置。1.3 保安负荷:指重要电力用户用电设备中需要保证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具有特殊的用电时间、使用场合、目的和允许停电的时间等构成的重要电力负荷。1.4 电能质量: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1.5 计量方式: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高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高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1.6 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1.7 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1.8 冷备用:需经甲方许可或启封,经操作后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冷备用。1.9 热备用:不需经甲方许可,一经操作即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热备用。1.10 谐波源负荷:指乙方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1.11 冲击负荷:指乙方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1.12 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1.13 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装置不动作及未安装自动重合装置时,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强送成功的。1.14 倍率: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电能表自身倍率的乘积。1.15 线损: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1.16 变损: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1.17 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1.18 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1.19 临时检修:供电设备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1.20 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甲方采取的避险措施。1.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2 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1.23 受电设施:乙方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1.24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1.25 电力行业标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1.26 基本电价:指按用户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电费的电价。1.27 电度电价:指按用户用电量计算电费的电价。1.28 两部制电价:由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构成。1.29 重要电力用户: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1.30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1.31 上网电量:指丙方在计量关口点输送给甲方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1.32 上网电价:指甲方购买丙方电量所执行的电价。1.33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电费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电费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条 发用电基本情况2.1 发用电地址丙方光伏项目发电与乙方及丙方用电项目位于同一地址,具体为: (乙方地址) 。2.2 用电性质2.2.1 行业分类: 。2.2.2 用电分类: 。2.2.3 负荷特性: (1) 负荷性质: _ 。(2) 负荷时间特性:_。2.3 用电容量乙方共有 个受电点,用电容量 千伏安,自备应急发电容量_千伏安。2.3.1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 台。其中, 千伏安变压器 台, 千伏安变压器 台, 千伏安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_台容量为_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_(冷/热)备用状态。2.3.2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 台。其中, 千伏安变压器 台, 千伏安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_台容量为_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_(冷/热)备用状态。2.4 供电方式2.4.1 供电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双回路三相交流 赫兹_电源。(1) 第一路电源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甲方由 变(配) 电站,以 _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 (专用/公用) 线路,向乙方 受电点供电。(2) 第二路电源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甲方由 变(配) 电站,以 交流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 (专用/公用) 线路,向乙方 受电点供电。2.4.2 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 。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2.5 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乙方自行采取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电网意外断电不影响用电安全:2.5.1 自备应急电源乙方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1) 乙方自备发电机_千瓦。(2) 不间断电源(UPS/EPS)_千瓦。(3) 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2.5.2 分布式光伏发电电源不能作为乙方的自备应急电源。2.5.3 乙方按照行业性质采取以下非电保安措施:_。2.6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乙方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最低为_。2.7 光伏发电2.7.1 丙方拥有、管理、运行和维护发电容量为 兆瓦(MW)的分布式光伏项目。2.7.2 丙方共有 个并网点与乙方内部电网连接。其中:并网点1:并网电压等级为 千伏。通过 母线并网,并网容量为 kW。并网点2:并网电压等级为 千伏。通过 母线并网,并网容量为 kW。并网点3:并网电压等级为 千伏。通过 母线并网,并网容量为 kW。并网点4:并网电压等级为 千伏。通过 母线并网,并网容量为 kW。并网点5:并网电压等级为 千伏。通过 母线并网,并网容量为 kW。2.7.3 丙方所拥有的光伏电站所发电量通过上述并网点上网输送给甲方,无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不应影响丙方通过上述并网点向甲方输送电力。2.8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2.8.1 甲方与乙方的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 线路 线刀闸处。(2) 线路 线刀闸处。(3) _。分界点公用电网侧产权属甲方,分界点用户侧产权属乙方。2.8.2 乙方与丙方的发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 _ _。(2)_。(3)_。分界点光伏电源侧产权属丙方,分界点用户侧产权属乙方。2.8.3 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甲乙双方设施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乙丙双方设施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2.8.4 三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2.9 电能计量2.9.1 本合同项下,采取如下第_种方式进行电能计量:(1) 采用余电上网方式消纳发电量的,以_计量装置(产权分界点)的抄录示数为依据分别计算上、下网电量;(2) 采用全部上网方式消纳发电量的,以_计量装置(并网点)的抄录示数为依据计算上网电量,以_计量装置(产权分界点)和_计量装置(并网点)的抄录示数为依据计算下网电量。2.9.2 计量点(1) 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 _,记录数据作为乙方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 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 ,记录数据作为乙方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3) 计量点3:计量装置装设在 (光伏专用计量装置),记录数据作为丙方 光伏项目上网 发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_ _。2.9.3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1) 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2) 线路损耗(按 计算)。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2.9.4 未分别计量的乙方用电量认定_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_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 (1) _电量定比为:_%。(2) _电量定量为:_千瓦时。以上方式及核定值,甲、乙双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2.9.5 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计量点名称计量点位置计量点类型设备名称精 度倍 率产 权_1#计量点_高压室计量柜内用网电量计量点智能表0.2S10000甲方_2#计量点_高压室计量柜内用网电量计量点智能表0.2S10000甲方光伏电站上网电量1#计量点_高压室计量柜内用网电量计量点智能表0.2S10000甲方光伏上网电量计量点智能表0.2S10000甲方光伏电站上网电量2#计量点_高压室计量柜内用网电量计量点智能表0.2S10000甲方光伏上网电量计量点智能表0.2S10000甲方2.10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2.10.1 抄表周期为 个自然月,抄表例日为每月 号。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一个抄表周期告知乙方。2.10.2 抄表方式: 人工/电能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 方式。2.10.3 结算依据:(1) 三方约定光伏项目发电量以如下第 种方式消纳。(a) 以余电上网方式消纳电量,甲方与乙方以 计量装置(产权分界点)抄录的用网示数为依据计算乙方用网电量,甲方与丙方以_计量装置(产权分界点)抄录的上网示数为依据计算丙方上网电量。(b) 全部上网方式消纳电量,甲方与丙方以 计量装置(并网点)的抄录的上网示数为依据计算丙方上网电量;甲方与乙方以_计量装置(产权分界点)和 计量装置(并网点)的抄录的用网示数为依据计算乙方用网电量。(2) 除乙方使用的丙方光伏电站输送的自发自用部分(如有)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外,按照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分别计算购、售电费。(3) 抄录数据作为电费的结算依据。以电能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甲方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2.10.4 乙方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2.11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2.11.1 一方认为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在申请验表期间,电费仍应按期支付,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2.11.2 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 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正常月份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各方先按抄见电量如期支付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2.11.3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 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2) 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正常月份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3) 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先按正常月电量支付电费。2.11.4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2)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2.11.5 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电能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2.11.6 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2.12 电价、电费2.12.1 电价除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自发自用(如有)部分电价由乙丙双方协商确定外,根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定期结算电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2.12.2 电费(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电费包括:(a) 电度电费按乙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b) 基本电费如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收基本电费,免收光伏项目系统备用容量费。乙方的基本电费选择按以下第_种方式计算,一个季度为一个选择周期。(i)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_ _千伏安(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ii) 按最大需量计算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_千瓦,该数值不得低于乙方运行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的40,并不得高于其供电总容量(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应分别确定最大需量值)。实际最大需量在核定值的105及以下的,按核定值计算;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105的,超过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乙方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乙方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c)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_,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2) 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电费:(a)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b)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甲方不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3) 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自发自用部分电费(如有)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13 电费支付及结算2.13.1 上网电量由甲方与丙方结算,用网电量由甲方与乙方结算,乙方使用的丙方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如有)由乙方与丙方结算。2.13.2 甲乙双方、甲丙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分别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丙双方将另行协商订立电费结算协议。2.13.3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甲方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支付给丙方。2.13.4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98号)的规定,丙方将按照_元/度的标准获得度电补贴,甲方应在收到相应度电补贴后及时支付给丙方。第三条 三方的义务3.1 甲方义务3.1.1 电能质量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乙方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1.2 电量收购(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丙方的上网电量,并按约定支付上网电费。(2)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应限制购买丙方上网电量。3.1.3 连续供电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甲方连续向乙方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1) 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2)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 乙方逾期未交电费,经甲方催交仍未交付的。(4) 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5) 乙方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6) 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7) 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 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 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10) 乙方实施本合同第3.2.11项第6项至第11项行为的。3.1.4 中止供电程序(1)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a)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或进行公告。(b) 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乙方。(2) 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乙方中止供电时,甲方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a) 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乙方,对重要乙方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b) 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乙方一次。(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当即中止向乙方供电:(a) 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b) 乙方实施本合同第3.2.11项第6项至第11项行为的。(4) 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向乙方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乙方说明原因。3.1.5 越界操作甲方不得擅自操作乙、丙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1) 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 甲方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甲方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并及时告知乙、丙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3.1.6 禁止行为(1) 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2) 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3.1.7 事故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3.1.8 信息提供(1) 为乙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2) 为丙方收费和查询提供方便。(3) 免费为乙、丙方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4) 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3.1.9 信息保密对确因发用电需要而掌握的乙、丙方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乙、丙方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甲方提出,协商确定。3.2 乙方义务3.2.1 交付电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3.2.2 保安措施乙方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3.2.3 发用电设施合格乙方保证发用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2.4 发用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1) 乙方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2) 乙方应对发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甲方安装在乙方处的电能计量与电能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3) 乙方应自备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乙方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过程中应避免如下情况:(a) 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b) 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使其失效。(c) 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3.2.5 保护的整定与配合乙方用电设施的保护方式应当与甲方电网的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乙方不得擅自变动。3.2.6 无功补偿保证乙方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3.2.7 电能质量共担(1) 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乙方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乙方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2) 乙方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3.2.8 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有以下事项发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丙方:(1) 乙方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2) 电能质量存在异常。(3) 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电能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4) 乙方拟对用电设备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发用电设备运行异常。(5) 乙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6) 乙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3.2.9 配合事项(1)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2) 甲方依法进行用电检查,乙方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甲方提供相应真实资料。(3) 甲方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乙方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4)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乙方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妥善保护,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3.2.10 越界操作乙方不得擅自操作甲、丙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1) 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2.11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3) 擅自使用已在甲方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4)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甲方的用电计量装置。(5) 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6) 在甲方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7) 绕越甲方用电计量装置用电。(8) 伪造或者开启甲方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9) 损坏甲方用电计量装置。(10) 使甲方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11) 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3.2.12 减少损失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乙方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3.3 丙方义务3.3.1 电能质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乙方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3.2 越界操作丙方不得擅自操作甲、乙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1) 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丙方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并及时告知甲、乙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3.3.3 禁止行为(1) 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2)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本合同的光伏项目不得向除乙方外其他用户供电。3.3.4 事故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发电设施进行抢修。3.3.5 信息保密对确因发电需要而掌握的甲、乙方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甲、乙方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丙方提出,协商确定。3.3.6 保安措施丙方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3.3.7 电能质量共担(1) 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丙方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丙方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2) 丙方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3.3.8 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有以下事项发生,丙方应及时通知甲、乙方:(1) 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 电能质量存在异常。(3) 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电能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4) 丙方拟对发电设备进行改造或扩建及发电设备运行异常。(5) 丙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6) 丙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3.3.9 配合事项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甲方负责,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丙方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丙方妥善保护,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3.3.10 减少损失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丙方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第四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4.1 合同变更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4.1.1 当事人名称变更。4.1.2 改变供电方式、并网方式。4.1.3 增加或减少受电点、并网点、计量点。4.1.4 增加或减少发用电容量。4.1.5 电费计算方式变更。4.1.6 乙方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4.1.7 产权分界点调整。4.1.8 违约责任的调整。4.1.9 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4.1.10 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4.2 合同变更程序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4.2.1 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三方协商达成一致。4.2.2 三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五)。4.3 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义务转让给第四方。4.4 合同终止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处理。4.4.1 甲方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4.4.2 乙方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4.4.3 丙方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4.4.4 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4.4.5 合同有效期届满,三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4.5 合同解除4.5.1 三方协商解除合同。4.5.2 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4.6 合同解除程序4.6.1 三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应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合同效力因解除协议生效而终止。4.6.2 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其余两方。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甲方的违约责任5.1.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5.1.2 甲方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乙方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5.1.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乙方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五倍。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乙方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5.1.4 甲方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5.1.3项的原则给予赔偿。5.1.5 甲方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造成乙、丙方损失的,退还乙方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