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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查规程.docx

    • 资源ID:44023869       资源大小:58.98KB        全文页数: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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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查规程.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2页 共52页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1月1日,劳部发19962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 检验、修理和改造。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 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 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4 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 5 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 ( 含外商投资企业 ) 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 6 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 7 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 8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         1 ·锅炉图样 ( 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 ;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4 ·锅炉质量证明书 ( 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         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R 的锅炉至少还应供以下技术资料 :         (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         (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4) ·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或等于 9.8Mpa 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         (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2) ·锅炉水循环 ( 包括汽水阻力, ) 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汽水系统图         (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 9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 ; 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         3 ·额定蒸发量 (t/h) 或额定功率 (NW)         4 ·额定蒸汽压力 (MPa);         5 ·额定蒸汽温度()         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 (MPa) ;         7 ·制造厂名称 ;         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 ·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下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 10 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 TJ231 (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 SDJ24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 11 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 12 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 13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大使用。         第 14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 15 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6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         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 17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 ( 锅壳 ) 、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留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人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 18 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为或锅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 19 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 20 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沪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第 21 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拟。         第 22 条 制造辆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 20 ° C 时的伸长率 5 应不小于 18 。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 "V") 形缺口试样)冲击吸引功不低于 27J 。         第 23 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近下规定选用: 1· 钢板 表 3-1 锅炉用钢板 钢的种类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C ) 碳 素 钢 Q235-A,Q235-B GB700 GB3274 1.0 见注 Q235-C,Q235-D - 15,20 GB710,GB711 GB13237 1.0 - 20R GB6654 YB(T)40 5.9 450 20g 22g GB713 YB(T)41 5.9 400 合 金 钢 12Mng,16Mng GB713 YB(T)41 5.9 400 16MnR GB6654 YB(T)40 5.9 400 注: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 0.1MPa 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搂触。 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 制造不受国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 2· 钢管 表 3-2 锅炉用钢管 钢的 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C ) 碳 素 钢 10 , 20 GB8163 受热面管子 1.0 集箱、蒸汽管道 10,20 GB3087 YB(T)33 受热面管子 5.9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G GB5310 YB(T032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合 金 钢 12CrMoG 15CrMOc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蒸汽和管道 550 12CrlMoVG 受热面管子 580 集箱、蒸汽管道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600 12Cr3MoVSiTiB 注:要求使用寿命在 20 年内,可提高至 450 ° C 。 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 620 ° C 。 3· 锻件 表 3-3 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C ) 碳 素 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2.5 350 20,25 GB699 5.9 450 合 金 钢 12CrMo ZBJ98016 不限 540 15CrMo 550 12CrlMoV 565 30GrMo 35CrMo 不限 450 25Cr2MoVA 不限 510 注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成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 a. 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 160mm ,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 114mm ; b. 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c. 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 铸钢件 表 3-4 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公称压力( MPa) 壁温(° C ) 碳 素 钢 ZG200-400 GB11352 ZBJ98015 6.3 450 ZG230-450 不限 450 合 金 钢 ZG20CrMo ZBJ98015 不限 510 ZG20CrMoV 不限 540 ZG15GRMolV 不限 570 注: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300 ° C 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 污阀的阔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 HT150 的灰铸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 HT1200 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 2.5 倍。 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 紧固零件 表 3-6 锅炉用紧固零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 介质温度 碳 素 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1.6 350 20,25 GB699 不限 350 35 420 合 金 钢 40Cr GB3077 不限 450 35CrMo JB/T74 不限 500 25Cr2MoVA 25CrlMolVTiB 不限 500 20CrlMolVNiTiB 20CrlMolVTiB 不限 570 2Crl2WMoVNbB 不限 600 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7 ·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 GBl5 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 GB983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 20 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 ·焊接材料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 GB/T5117 碳钢焊条、 GB/T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983 不锈钢焊条的规定 ; 焊丝应符合 GB4242 焊接用不锈钢丝、 GB/T81l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10045 碳钢药芯焊丝、 GB/T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T14958 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 ; 焊剂应符合 GB5293 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 GB12470 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         第 24 条 锅烧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 ( 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 ) 同意。采用没有列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 25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 (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         3 ·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 26 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 ·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 ( 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50 ) 温度间隔为 20 ( 有实际困难时,可按 50 间隔 ) 的抗拉强度、屈服点 .2 ,并提供伸长率 5 、断面收缩率、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 ("V" 形缺口试样 ) 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对于工作温度高于 350 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 400 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蛹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 ·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 500 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 ( 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20 ) 的抗氧化数据。         4 ·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 (E) 、平均线膨胀系数 ( ) 和传热系数 ( ) 等。         5 ·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 ·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 ·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成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 27 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 6 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试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 28 条 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新钢号材料的创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 29 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人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 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5· 末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         第 30 条 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 31 条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0.4MPa 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 32 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 33 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数、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结  构         第 34 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1· 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         2· 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3· 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         4· 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积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私应力集中 ;         5· 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         6· 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         7· 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         8· 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         9· 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1月1日,劳部发1996276号)         第 35 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 36 条 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 6mm; 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接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 12mm 。         第 37 条 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 1000mm 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 6mm; 当锅壳内径不超过 1000mm 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 4mm 。         第 38 条 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过 1800mm ,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 8mm ,且不大于 22mm ;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 400mm 时 ; 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 6mm ;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不应小于 10mm ,且不大于 35mm 。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 2000mm ,如炉胆两端匀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渡可放大至 3000mm 。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         第 40 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 100mm 。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 150mm 的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 75mm 。 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         第 41 条 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 42 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避免直接与火媚接触。         第 43 条 装设空气预热器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装设吹灰器。         第 44 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         第 45 条 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鳍片管 ( 屏 ) 的制造和检验符合 JB/T5255 焊制鳍片管 ( 屏 ) 技术条件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         第 46 条 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         第 47 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 锅筒 ( 锅壳 ) 、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 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 48 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除炉胆与回燃室 ( 湿背式 ) 、炉胆与后管板 ( 干背式 ) 、炉胆与前管板 ( 回燃式 )( 如图 4-1) 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 T 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1 ·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 ;         2 ·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连接焊缝应全部位于锅壳、炉胆的简体上 ;         3 · T 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 ;         4 · T 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凡采用 T 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 D 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 对持有 E1 级或 E2 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 49 条 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型坡口。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 108MM 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不开坡口。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全焊透型坡口 ( 长管接头除外 ) 。         第 50 条 凡能引起锅筒 ( 锅壳 ) 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 ( 给水管、减温水管等 ) ,在穿过锅简 ( 锅壳 ) 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干 l.0MPa 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l/h 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         第 51 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0.8d(d 为管孔直径 ) ,且不小于 0.5d+12mm 。胀接管孔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避免开在环焊缝上。         如结构设计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 60mm( 若管孔直径大于 60mm ,则取孔径值 ) 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2. 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避免开在焊缝上及其热影响区。如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 60mm( 若管孔直径大于 60mm ,则取孔径值 ) 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         第 52 条 锅筒 ( 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 ) 、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申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 3 倍,且不小于 100mm 。         第 53 条 扳边的元件 ( 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 ) 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 (L) 应符合表 4-1 中的数值。 表 4-1 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距离 板边元件的壁厚 t(mm) 距离 L(mm) t 10 10 t 20 20 t 50 t 50 25 t 15 0.5 t 25 50 注 : 对于球形封头,可取 L=0 。         第 54 条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m 。 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锅筒 ( 锅壳 ) 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 50mm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3.8MPa 的锅炉至少为 70mm 。         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 100mm 。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 GB12459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 100% 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         第 55 条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 56 条 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采用拼接。         第 57 条 锅筒 ( 锅壳 ) 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 ( 锅壳 ) 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第 74 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 1:4 ,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在斜面内,见图 4-2 。         第 58 条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75t/h 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时,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佳一般应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第 59 条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第 60 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兴孔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3.8MPa 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可采用焊接式结构。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第 61 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 800mm 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 1000mm 锅壳锅炉,均应在筒体或封头 ( 管板 ) 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小于 800mm 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 800mm-1000mm 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在筒体或封头 ( 管板 ) 上开设一个头孔。         2. 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 1000mm 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 80mm 的挡脚板。         4. 扶梯的倾斜角度以 45 ° - 50 °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 62 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         1.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小于 280 × 38mm ,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 380mm 。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 18mm 。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 3mm ( 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 1.5mm) ,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迭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 220 × 320mm ,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 100mm 。         3. 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铀不得小于 80mm ,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 65mm 。         4. 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 50mm ,颈部高度不应超过 50mm 。         5. 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不小于 400 × 450mm ,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不小于 450mm ,矩形门孔二般应不小于 300 × 400mm 。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 63 条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 ( 或运转层 ) 高度超过 3000mm 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         2. 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 1000mm 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 80mm 的挡脚板。         4. 扶梯的倾斜角度以 45 ° - 50 °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5. 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 1000-1500mm 。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 一 ) 一般要求         第 64 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 ; 施焊单位疵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 65 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 65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         第 67 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         第 68 条 铺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 :         1. 外观检查;         2. 无损探伤检查;         3. 力学性能试验;         4. 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 水压试验。         第 69 条 每台锅炉的焊接质量证明除应载明第 68 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还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 70 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 ( 包括底 片 ) ,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 5 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 ) 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 71 条 锅炉产品焊接前,焊接单位应按附录 1 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         1. 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         2. 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 T 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 72 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 0 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锅炉安装、修理现场焊接时,如环境温度低于 0 时,应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         下雨、下雪时不得露天焊接。 2.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 包括板厚差在内 ) 不大于名义板厚的 15% 加 1mm ,且不超过 6mm ;当板厚大于 100mm 时,不超过 10mm 。         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己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需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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