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edfsno教_育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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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4页 共24页、| !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第一节 依法治教概述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拉开了中国依法治教的帷幕。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一、 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指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二、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一) 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二)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三)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四)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五)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三、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一) 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四)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第二节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又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1.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2.我国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3.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第三节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一 当前我国依法治教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纵向层次的问题: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2.横向层次的问题:教育立法缺口很大,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二) 教育执法中的问题 1.教育法律意识淡薄,2.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3.教育救济制度不完善,4.教育司法制度不健全。二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一)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三)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四)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五)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第四节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相同点: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1.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出现,政策以文件形式出现)3.实施方式不同4.作用不同(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灵活性的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特点)二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其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的优势。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一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二 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一) 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具有多变性,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二)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三 教育法的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一)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 指引作用:通过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2.评价作用:法律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标准。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法律的规范性可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5.强制作用:对人们的行为做了强制规范,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二)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各有关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一 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一) 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这是核心部分,是规则的主要内容。(三)法律后果: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规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一 宪法(一)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二) 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2.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二 教育法律(一) 教育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我国的基本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二) 教育单行法律: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有五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并于1996年9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 教育法规(一)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有三种: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2.规定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3.办法或细则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二)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教育规范性文件。分两种:1.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四 教育规章1. 部门教育规章:由教育部或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形式发布,在全国有效地教育规章。2.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施行。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一)教育政策的特点。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二)教育政策的功能。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包括3个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四)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一)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较为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四)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五)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第三章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分布。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教育立法的原则:(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教育法规的效力:(一)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1.从公布之日生效;2.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二)地域效力;(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教育守法的条件:(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第四章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学校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包括校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种。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1.制度系统。各种规范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2.制度观念系统;3.制度执行系统;4.制度教育系统。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教代会依法行使4种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校务公开的意义: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要求。第五章教师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代表着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它包括三个方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4个方面。第六章受教育者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受教育者的范围要大于学生。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1.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2.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3.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有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对家庭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第七章 教育法律责任一 教育法律责任含义及特点: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具有如下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二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一)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方式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二) 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三)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三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1.制裁(人身罚、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2.补救(财产补救、精神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3.强制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第三节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 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二 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三 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四 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五 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六 教师违法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七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八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九 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一 学生伤害的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伤害。二 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力低。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3种: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2.被申诉人;3.受理机关。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教育行政赔偿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4个部分组成。教育政策法规讲义第一讲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执教主体的特定性;执教依据的专门性;执教性质的特殊性;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6、教育法的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奖励作用。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6、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8、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9、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律;教育规章;国际教育条例、协议。11、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12、九部教育法颁布七部,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第四讲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5、日本:明治维新。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教育观的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第五讲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党的政策文件;国家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2、教育政策的特点:政策性;可行性;原则性;权威性;移定性。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第六讲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2、简述立法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地;教育法律的公布。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