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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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版).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1页 共11页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总 则(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依照财政部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在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TCL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TCL集团及下属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企业。(三)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一)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单位会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即行政上由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财务部门领导。(二) 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认同TCL企业文化;2、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勇于维护企业利益;3、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4、 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三) 各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由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行使总会计师条例、TCL集团和各单位董事会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及TCL集团、各单位董事会的规定办理。(四) 各单位应根据本公司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并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五) 为培养全面的会计人才,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六) 会计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规定。各单位会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各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业务知识。(七)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八)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和下属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及下属企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限期纠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十一) 会计人员应当认同TCL企业文化,对TCL具有高度的忠诚度,勇于维护公司利益。(十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十三)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十四)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十五)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调离会计岗位。 (十六) 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应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向会计证发证机关申请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十七)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十八)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十九)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二十)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 (二十一)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二十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离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如将离开TCL集团,原则上应在交接完毕一个月后方能正式离职。 (二十三)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二十四)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二十五)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二章三十条规定的责任。 (二十六) 单位撤销、合并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具体交接程序见第六章 单位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七)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三、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一)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的相关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三)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四)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TCL集团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六)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七)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八)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TCL集团根据财政部规定统一制定。 (九)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十)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TCL集团的相关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十一)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十二)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十三)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填制原始凭证必须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原始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公司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十四)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十五)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十六)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备。 2、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6、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十七)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并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十八)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十九)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二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二十一)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二十二)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二十三)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十四)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 (二十五)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内容登记完整,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但红字冲帐或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表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二十六)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但现金日记帐必须逐日打印,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二十七)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1、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二十八)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十九)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三十)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十一)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各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三十二)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三十三)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三十四)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三十五)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TCL集团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十六)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三十七)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四、 会计监督 (一)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二)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TCL集团和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三)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四)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五)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六)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八)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指责,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将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一)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十二)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五、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一)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二)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2、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3、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4、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5、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执行结果进行奖惩。 6、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三)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会计机构双重领导机制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和权限;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四)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办法。 (五)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政策与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六)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内部牵制制度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七)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程序;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八)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九)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预算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预算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预算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预算的执行控制;定额/预算的修订;定额/预算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十)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十一)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十二)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核、批准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十三)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与控制等。 (十四)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十五)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内部会计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六、 撤消、合并单位财产交接准备撤销、合并的单位,为了顺利地进行财产交接,该单位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截止的日期和移交的期限内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节 财产清查的准备(一)财务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全部登记入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均结出余额。(二)财务部门应督促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帐,并结出结存数量和各类库存物资的总金额。(三)财会部门的各类物资明细帐应与有关物资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帐进行核对,保证帐证和帐帐之间相互一致。(四)物资保管人员应将各实物进行清理,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五) 在清理地点准备好各种必须的度量衡器具,并对它进行详细的检查,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六) 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下列财产进行清查:1、固定资产,包括房产、地产、在建工程、车辆设备、机械设备、各种仪器仪表、通讯设备、医疗设备、声像设备、办公用具、厨房设备等。2、存货,包括库存材料、机械配件、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3、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4、各项债权、债务。5、在途货币资金、在途材料商品和物资。6、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商品和物资。7、受其他单位委托保管的财产。8、其他资产。第二节 财产清查方法(七) 先由被撤销或合并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类物资实物明细账的结存数量逐项按件(套)进行自查核对。(八) 自查时如发现数量或规格不符,有盘盈盘亏时,应查明原因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霉烂、变质和毁损的物资,也要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九) 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和其他物资自查完毕时,应填制移交清册。(十) 对外委托加工、保管的材料、商品物资以及在途的材料,商品物资也应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对,查明账与物是否相符,并取得有关单位的签证。(十一) 库存现金的清查通过实地盘点进行。在盘点时,应注意一切借条、收据都不能抵充现金,现金盘点的结果应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十二) 银行存款的核对应与银行对账单逐项核对,当发生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时,应查明是否属于“未达账项”。在核对过程中如有疑问,应请银行提供证明。如果发现银行的记录 有错账漏账,应及时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对于“未达账项”则应查明后编制银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的双方账面经调节相符后,对于银行已经入账而企业尚未入账的各项数字还应当作成会计分录,补记入有关账户内。对于银行借款的核对,也采取上述办法。(十三) 各种往来款项的清查,应采取同对方核对账目的方法,编制对账单,寄交或派人送交对方单位,进行核对。对账单应采取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作为回单,对方单位如核对相符,应在回单上盖章后退回;如发现双方数字不符,应将不符情况在回单上注明。往来款项清查以后,应编制应收、应付款明细表。对于其中有争执的款项以及没有希望收回的,或者不须支付的款项,应在明细表上详细注明。(十四) 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商品和其他物资及受其他单位委托保管的账产,均应账与实物核对后,编制移交清册并双方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十五) 未完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地进行盘点后,编制未完工程明细表。 第三节 交接核对工作(十六) 撤销单位的账产,应由董事会或母公司组织人员办理接收工作;合并单位应由接收单位组织人员办理接收,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交。(十七) 接收单位应组织接收小组,有关业务部门派人参加,按业务对口进行分工,各负其责。交接时根据移交单位的移交清册与实物逐项进行核对,核对进移交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场, 经核对无误后双方交接人员在移交清册上面签字,以示负责。对于实物与移交清册不符的,应修改移交清册。(十八) 经双方交接人员核对并已签字的移交清册,交移交单位账会部门一份与有关账户核对后结账和编制会计报表。同时编制资产移交汇总表,并附上全部移交清册。移交单位应写出移交报告。(十九) 资产移交汇总表编成后,交接双方应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账会主管人名章。(二十) 资产移交汇总表一式五份,交接双方各两份,监交部门一份。(二十一) 文书、科技和会计档案等档案资料的移交,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交接。 七、附则 (一)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二)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TCL集团财务部备案。 (三) 本规范由TCL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四)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