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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整理-1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室内精装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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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整理-1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室内精装设计).docx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室内精装修设计)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发 包 人:设 计 人: 签订日期:目 录第一条 合同依据1第二条 定义1第三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1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第五条 工作范围及设计内容2第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2第七条 乙方各阶段设计和主要服务内容3第八条 合同价款5第九条 支付方式6第十条 设计依据7第十一条 设计意向和设计要求7第十二条 设计质量8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提交8第十四条 设计修改8第十五条 设计进度8第十六条 人员安排9第十七条 双方责任与权利10第十八条 精装修设计、配饰设计的修改12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转包13第二十条 责任免除13第二十一条 与第三方的配合13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13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送达14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14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5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16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17附件一:设计成果确认书(样本)17附件二:设计阶段需提交的文件19附件三:工程配合明细内容25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名称)室内精装修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家具及配饰设计、家具及配饰清单、施工现场施工配合事宜的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定义2.1 发包人(甲方):“甲方”是“发包人”的简称。发包人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乙方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2.2设计人(乙方):“乙方”是“设计人的简称”。设计人是指其投标方案及投标价格已为甲方接受并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甲方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2.3本项目:“本项目”是指 X X X 项目。2.4 天和工作日:“天”是指日历天;“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历天。2.5 书面形式:本合同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有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第三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 语言和文字: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本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3.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使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4.1 合同文件的组成 中标通知书;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乙方递交并为甲方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 经乙方标价或填写并为甲方所接受的合同价清单;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附件: 附件一:设计成果确认书附件二:设计阶段需提交的文件附件三:工程配合明细内容附件四:室内精装设计任务书4.2 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以上排列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第五条 工作范围及设计内容5.1 工作范围5.1.1 售楼处室内精装修设计(不含办公区域); 5.1.2 板间室内精装修设计;5.1.3 公共区域精装修设计; 5.1.4 精装户型室内精装修设计;5.1.5 电梯轿厢精装修设计。5.2 设计内容上述范围的室内精装修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电梯轿厢的精装修设计、家具及配饰设计、家具及配饰清单、施工现场施工配合事宜及工程验收,如甲方要求乙方配合家俱配饰采买及摆放设计服务,双方另议。第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6.1 建筑及各专业设计施工图(电子文件);6.2 各层平面图(电子文件);6.3 各类与设计相关的结构图纸(电子文件);6.4 各类与设计相关的项目效果图(电子文件);6.5 相关的机电设备图纸(电子文件);6.6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室内设计最新版的建筑、结构及各类机电图纸(电子文件)。第七条 乙方各阶段设计和主要服务内容7.1 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甲方之需求,由乙方提供设计服务如下:7.1.1 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图纸等相关资料,由主设计师与甲方进行当面沟通,达成设计要求,确定室内设计的风格方向。7.1.2 按相应要求做室内间隔、布局规划,以满足功能上的需要,优化平面布局(含家具)示意图,并通过手绘构思草图、效果图及概念图片表达设计思路,展现将来的室内环境效果。7.1.3 并根据设计风格提供装修材料、家具及配饰、固定装置和设备的预想方案。7.1.4 向甲方提交设计进度表。7.1.5 本项完成后主设计师需向甲方汇报,汇报形式为PPT演示,地点在甲方指定地点。本阶段乙方提供图纸要求详见附件二。7.2 方案设计阶段:概念方案设计成果得到甲方确认后,乙方继续以下工作:7.2.1 提交完整的方案深化设计图纸和文件,包括材料总表、平面布置图、墙体立面图、综合天花图、反映重要空间关系的立面图或效果图、剖面图及重点部位的细部大样图。7.2.2 运用彩色透视渲染图来表达重要空间的设计效果,并结合其他表现手段来表达其余关键部分的设计效果。提供双方研讨需调整且甲方认为必要的彩色透视渲染图、彩色立面图等。7.2.3 向甲方推荐家具供应商及饰品公司,或与甲方建议或被认可的相关家具供应商及饰品公司密切合作,以确保设计最终落实的可行性,并最终确保项目的按时完成。7.2.4 提供满足设计效果的样板,但提供的样板在市场上应易于采购,且不得提供唯一性的材样板7.2.5 提交总体工程概算,制定各项技术指标。7.2.6 电梯轿厢的精装修设计需完成方案设计阶段的效果图及相关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图纸目录、材料表、平面铺设图、天花图、立面图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样本和厂家信息。电梯轿厢的精装修方案设计由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组织施工并实施。乙方有义务监督并配合电梯轿厢的深化设计,并审核深化设计图纸及材料样本。7.2.7 与建筑设计单位协作,进行包括建筑、电气、暖通等各专业方案的交底,并确定相关的设计成果。本阶段中间至少进行一次汇报,根据乙方提交的总体方案设计的时间进度表执行,时间在方案成果提交之前,由乙方事前通知甲方,并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整体方案汇报,包括功能、效果、材料。此工作得到甲方确认后,提交装订成册的方案设计文本(A3规格装订)四套、相应电子版本光盘一张,并提交材料样板。本阶段乙方提供图纸要求详见附件二。7.3 施工图设计及配饰阶段:经甲方书面批准方案设计后,乙方开始制作并完成所有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以备甲方准备相应的招标文件及用于施工等,本阶段内容包括以下各项:7.3.1 完成设计说明、材料总表、材料防火等级表、工艺做法表、材料样板(二套)、家具、灯具、窗型配饰的图片资料、各类平面图、立面图、大样图及工程预算书。7.3.2 活动家具尺寸及安装图,以家具代号及详细备注作为控制家具样式、材料、摆放、数量等相关信息的标准。7.3.3 装饰材料清单及特殊工艺的施工要求。7.3.4 室内家具属于“仿制家具”者,由乙方提供样品图片及长宽高尺寸,由家具厂家深化图纸,乙方核定;属于乙方“创意设计的订制家具”由乙方提供包括细部的施工图纸和材料样板;以上家具部分均应通过甲方设计师审核,由乙方负责整体效果搭配。7.3.5 家具及配饰由乙方提供布置定位图、家具清单、品牌、规格、图片、供货商和价格等相关讯息,家具及配饰均应通过甲方设计师审核,家具及配饰均由乙方负责整体效果搭配。7.3.6 乙方提供基础照明设备和厨房、浴室设备清单及相关品牌、照片、规格、价格和供应商的信息,但是选择方案应通过甲方设计师审核。7.3.7 按甲方批准确认的材料品牌、标准、档次提供完整的装修价格预算,如突破本合同第11条的限额设计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调整设计,使得设计在满足甲方要求的基础上,成本控制在第11条的限额标准之内。7.3.8 制定各项技术指标并同时提交给相关建筑师和其他专业工程师做设计参考,推荐相关的电气设备产品的样式和厂商等基础资料。本阶段乙方提供图纸要求详见附件二。7.4 工程配合:乙方需审查精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家具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并落实设计概念,具体工作如下:7.4.1 协助甲方对精装修施工单位提交之饰面材料进行把关,以确认饰面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设计意图;7.4.2 按甲方要求,从室内设计的角度出发,每周一次到工地查看以确保室内装修施工符合设计要求之水平。若装修施工未能达到室内设计要求,乙方有责任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具体建议;7.4.3 在工程需要时及时提交相关的设计变更及补充图纸,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保证施工进度顺利进行;7.4.4 工程竣工及精装修施工单位完成缺陷修补项目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到现场验收;7.4.5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设计负责人须准时参加现场的技术协调会及工程例会。第八条 合同价款 8.1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8.2 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已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公司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费用和乙方人员的薪金、现场服务、全程咨询服务及配合服务、福利、保险、交通、食宿、通讯和出图等所有相关费用);8.3 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单价不随乙方和甲方所在地由于国家政策及市场行情导致的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的增加而变化;8.4 合同价款:售楼处(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暂定设计面积 M2,暂定设计费 元;样板间(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暂定设计面积 M2,暂定设计费 元;精装户型(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暂定设计面积 M2,暂定设计费 元;公共区域精装修(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暂定设计面积 M2,暂定设计费 元;相似户型(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 (或按相似户型设计费的 %计取设计费); 镜像户型(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或不计设计费只收取出图费: 元/ M2);电梯轿厢单项装修设计费: 元。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设计费单价固定,整个合同期内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以上设计面积暂定,最终以实际面积为准计算合同总价,设计费计费面积按照内墙面皮里计算设计面积。(地毯面积为室内设计面积,车库及地下室减半)8.5 当甲方提出重大设计方案修改或超出合同第5.1条工作范围之外的设计工作,按本合同约定单价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常规设计变更调整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合同单价中,不再单独计费。8.6 装修造价不可突破本合同第11.6条所规定的造价限额;8.7 家具及配饰设计综合单价已包括在8.4条款合同价款内,包括配饰方案设计及优化;8.8乙方应提供家具及配饰清单给甲方,并附有家具、家电、灯具、布艺、饰品等的照片,清单中应注明物品编号、品牌、型号、数量、尺寸、价格、供货商等相关信息;8.9 如家具及配饰由甲方采买,乙方提供家俱配饰的采买配合及摆放服务,则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服务费用,价格另议,如由乙方采买配饰,采买费用双方另议。第九条 支付方式9.1 室内精装修设计费合同价款支付: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10%; 第二次付款,乙方按要求完成方案设计,该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30%; 第三次付款乙方按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该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30%; 第四次付款:乙方按要求完成施工配合,全部配饰实施结束,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双方进行结算,待结算协议签订后且甲方与精装修施工单位的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其他尾款。9.2 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文件后方可按付款条款的相应规定支付上述应予支付的费用: 乙方出具的合法合规发票(发票金额与每次支付的实际金额相等); 甲方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认可文件; 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设计费用支付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一。9.3乙方的账户信息为:帐 户: 帐 号: 开户行: 第十条 设计依据本项目的设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及 市地方的相关装修设计标准及规范;(2) 本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设计要求;(3) 在国内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本合同第11.1款所述文件及国际上同类建筑的设计规范及惯例为设计依据,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设计服务。若乙方要做出超出设计内容或与设计依据不符的重大变更,需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不同意上述任何变更。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所增加的费用及恢复原设计方案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设计意向和设计要求11.1 乙方应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城市环境、生活、文化及 相关的历史资料,工作中充分理解和体现甲方的思想和建议;11.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应随时与甲方和其他设计单位沟通;11.3 乙方应与甲方的其他设计单位、总承包商、室内精装修施工单位等专业公司充分合作和协调,使最终的产品在建筑风格、室内环境、使用功能以及市场需求等方面达到最佳的结合;11.4 乙方应本着经济、合理、美观、可行的原则,既要创造和体现建筑物的价值,又要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11.5 乙方在进行售楼处设计时,应积极与甲方的广告策划公司及销售代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合作,以满足甲方销售推广的整体要求;11.6 室内精装修设计限额标准: 售楼处精装设计标准 元/ m2,配饰设计标准 元/ m2; 样板间精装设计标准 元/ m2,配饰设计标准 元/ m2; 精装户型精装设计标准 元/ m2,配饰设计标准 元/ m2; 公共区域精装设计标准 元/ m2,配饰设计标准 元/ m2; 电梯轿厢精装设计标准 元/个。11.7 应注意方案的可实施性及成本控制(材料、施工工艺、结构要求等);11.8 应充分考虑施工现状,对机电设备及管线遮挡结合室内设计统一考虑。第十二条 设计质量12.1 乙方的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12.2 乙方设计必须符合国标和 现行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达到合同要求,同时配合甲方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报建报批等手续完成需要(如需报批报建),如审查部门依据有关文件提出异议,乙方应立即进行无偿修改,直至符合审查部门的要求并批准为止。12.3 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经甲方检查核对,确认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将签发书面确认文件给乙方,作为乙方向甲方收取设计费用的依据。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提交13.1 乙方在各设计阶段规定的提交日期,应向甲方提交书面设计文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为AUTOCAD、CAD、WORD、EXECL等格式,效果图之电子文件格式为.JPG或其他格式文件,并刻录成光盘),份数按照附件二要求提供。13.2 如甲方要求提供超过前述分数的设计文件,则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且仅向甲方收取成本费。第十四条 设计修改14.1 对于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文件前,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所有设计修改或完善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14.2 对于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文件后,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时甲方提出的设计修改,乙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时调整修改,以满足甲方的要求。由此增加的乙方设计工作量,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4.3 由乙方自行提出的对之前已获甲方确认的设计所作的较大修改与补充,应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乙方设计工作量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并且该等修改与补充不应影响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进度,否则,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设计进度15.1 乙方同意按照如下时间完成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设计阶段进度要求备注设计意向研究和确定15日历天设计方案成型20日历天提供家具、灯具、布艺、饰品等的照片或样品,售楼处及样板间扩初图20日历天扩初图要达到能算工程量及报价的深度售楼处及样板间施工图15日历天满足指导现场施工的深度,制作物品购买清单,清单中请注明物品编号、品牌、型号、数量、价格、购买地点,厂家及联系方式家具及配饰方案的完善15-20天,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能影响售楼处及样板间开放时间提供家具及配饰的配置清单需经甲方书面确认现场布置、配饰设计的验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能影响售楼处及样板间开放时间15.2上述设计周期包括了各阶段设计过程中乙方与甲方的交流时间,以及乙方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甲方审核与反馈意见的合理时间。甲方对乙方提交的阶段性设计成果的审核及反馈意见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超过此约定时间,乙方工作应予以顺延。15.3 设计进度如须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后方可生效。第十六条 人员安排16.1 乙方应为本合同设计任务范围组成经甲方认可的专门设计班子,并指定专人负责总体协调工作。设计总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创设计师: 联系电话: 配饰设计及采买负责人: 联系电话: 16.2 根据工程需要,双方授权的本项目的设计协调人为:甲方总协调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总协调联系人: 联系电话: 16.3 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应派遣具备资格的乙方设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及时协调和解决现场遇到的设计问题。16.4乙方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主要设计人员时,事先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除甲方书面提出或同意更换及非因乙方主观原因(如负责人生病、辞职等设计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设计人擅自更换其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包括主创设计师)、主要设计师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合同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16.5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更换不能有效配合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的设计人员。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更换其设计人员的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否则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6.6 即使是甲方要求或同意更换的乙方人员,其代替人员仍应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16.7乙方委派的设计总负责人应参加甲方的每月工作例会;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需要,乙方的设计总负责人以及各专业负责人须定期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工程例会及协调会,并配合解决施工现场有关设计问题。对此,设计人应无偿满足要求。第十七条 双方责任与权利17.1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17.1.1甲方有依照合同约定,获取设计成果的权利,包括乙方设计过程及设计成果的电子版文件;17.1.2在设计成果确认书颁发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精装修及配饰方案进行调整直至甲方满意为止;17.1.3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基础资料、数据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效性负责,乙方须对收到的资料予以书面确认。若超出规定期限,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成果时间予以相应顺延;17.1.4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相应的设计阶段书面确认乙方工作,并按时支付设计费用;如在乙方履约的情况下甲方未依照合同按时向乙方支付各阶段的设计费用,则乙方可顺延各阶段提交成果的时间;17.1.5甲方负责提供设计支持,包括设计基础资料、组织相关会议和支付乙方相应的设计费用,及负责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各方人员的协调工作。17.1.6 甲方在任何阶段均可以口头/书面指令要求乙方将某阶段、时点的设计成果/文件提报甲方,乙方应在接到指令的30分钟内提供电子版。如甲方要求乙方提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汇报的,乙方应在48小时内完成。17.2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17.2.1 乙方有依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的权利;17.2.2 乙方应按国家、行业、 市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及造价限额,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及造价限额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17.2.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提供各设计阶段电子版图纸文档、效果图。施工图完成后,提供完整的各专业图纸电子版,用于办理报批手续,且电子版文件需经过归档整理,以“图号+图名”的命名方式整理排序;17.2.4 乙方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的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成果中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有责任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7.2.5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设计内容做调整补充直到通过审查;17.2.6 乙方须按照甲方书面意见及时修改补充设计成果;17.2.7 乙方须配合甲方完成报批工作; 17.2.8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从速向施工方做出必要的和适宜的指导;审批施工方提交的与乙方服务范围相关的资料,如加工图、产品数据、样品及特殊材料的替代品;对设计中的失误、错误、遗漏做出修正,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变更出具图纸,并及时解决和协调现场遇到的设计问题;17.2.9 积极配合甲方委托的其他各专业工程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包括提供专业设计人所需的数据、资料、图纸、技术要求等;17.2.10 配合甲方进行各专业工程发包的招标工作,并提供各专业工程的技术要求,回复答疑文件、参加答疑会;17.2.11 方案设计交底:乙方应根据要求对甲方进行设计交底;17.2.12 配饰方案交底:乙方应根据要求对甲方进行配饰方案交底;17.2.13 施工图交底:乙方负责向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并在本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并负责变更设计,协助甲方对工程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17.2.14 施工监督、指导:乙方应派各阶段的专门设计负责人,对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解决。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乙方进行设计配合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17.2.15 工程实施期间,乙方须出席由甲方召集,并提前预告的会议。为统筹安排,乙方须在收到会议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提供参会人员的名单和行程安排,费用由乙方自理,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7.2.16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乙方应作出迅速反应,并及时加以妥善解决。在接到甲方或施工方的通知或书面疑问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遇紧急情况,应根据现场需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17.2.17 配合报审: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应无偿配合甲方进行消防、交通等方面的报审工作,如需调整,乙方应无偿承担相应的设计调整工作。如在非乙方原因的情况,甲方需给与乙方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自行保存好各阶段的报批底图,以备备案或验收;17.2.18 对于关键部位及甲方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最少三个可供选择的概念方案;17.2.19 乙方须自行承担费用负责修改一切设计缺陷或其他缺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指示或有关文件副本后立即进行修改。如因前述设计缺陷或缺点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17.2.20 乙方须根据甲方确定的意向要求在不超过造价限额的范围内无条件调整设计以达到甲方满意的程度;17.2.21 乙方须根据甲方造价限额的调整,提供材料的替代方案并调整材料清单。17.2.22计划管理:建立月、周计划及总结管理制度。乙方应按时提交月、周完成工作量报告及设计进度计划,逾期,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设计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时间节点如下:(1)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5日内提交设计总进度计划。(2)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已完成工作量报告以及下月月度计划。(3)乙方应在每周五17:00前将本周完成工作电子版文件提报发包人。对于迟延的情况,乙方有义务说明原因并提出赶工措施。17.2.23 对于甲方在设计方案中的指令,乙方应严格执行。第十八条 精装修设计、配饰设计的修改18.1 对于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确认文件前,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任何设计修改或完善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且不增加设计费用。18.2 由乙方本身提出的对原设计的修改与补充,不论改动程度大小,均应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乙方设计工作量,甲方均不再另行增加乙方的设计费用,并且该等修改与补充不应影响任务书规定的设计进度,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8.3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月,须向甲方移交一整套由项目设计技术负责人签署的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图纸误差表和技术文件材料目录。18.4 对有利于提高设计品质,或为甲方节约造价的设计或施工图修改,乙方应尽量满足。18.5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设计过程中调整造价限额。只要限额设计未对设计方案形成颠覆性的修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限额要求进行方案调整,并不因此而增加设计费用。只要乙方未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上述调整不增加设计费用。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合同单价不应根据新的限额要求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转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5日内并全额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第二十条 责任免除乙方对在本合同中所承诺的所有义务负有的全部责任,并不能因甲方或有关审查部门所进行的审查、审核、确认、批准或同意而获得免除、减轻或受到其他影响。第二十一条 与第三方的配合如甲方委托第三方就本项目对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成本、品质的优化,乙方应积极主动和第三方进行沟通配合,满足优化设计的要求,并按照甲方审批同意的优化方案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22.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系专用于本项目,设计成果的除署名权之外的全部知识产权均由甲方享有。乙方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将这些文件用于其他工程项目。22.2 乙方保证对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成果甲方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技术文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22.3 乙方许可甲方免费使用乙方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乙方人员人名、肖像的使用需经本人同意。22.4 甲方许可乙方免费使用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22.5 甲方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乙方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但仅限于非商业性使用)。22.6乙方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不能从公开途径获得的、与甲方或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均构成甲方所有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保密信息”),乙方应对前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或转让上述保密信息,否则甲方有权索赔。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将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甲方要求归还甲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它处置,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继续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送达23.1本合同下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约定的地址收到后代表或授权人签收方能生效。通知送达方式可采取手送、传真(但需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快递、挂号信或经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方式。甲方地址: 邮 编: 电子信箱: 乙方地址: 邮 编: 电子信箱: 23.2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书面信件往来原则上通过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作为约束双方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授权代表的更迭、增加应事先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否则其签字无法律效力。23.3 甲方与乙方通过E-mail建立固定工作信息往来机制,并确保每日有专人管理,以及信息能得到及时传输和回复。甲方E-mail管理负责人: E-mail: 乙方E-mail管理负责人: E-mail: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24.1 乙方应按合同第5条、第7条及第15条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量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非甲方原因每逾期提交一天,乙方应承担该阶段对应设计费1%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24.2 乙方未按第16.7条的要求按时参加甲方的例会以及协调会的,乙方应承担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24.3 乙方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甲方有权按下述标准扣除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设计总负责人的违约金为20万/人·次,主创设计师的违约金为10万元/人·次,其他负责人的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24.4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7.1.6条的约定向甲方提报已完成的成果,应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金。24.5 若乙方未能按第17.2.22条的要求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或计划的,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其中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违约金为5000元/次;本月已完成工作量报告及下月月度进度计划的违约金为2000元/次;周工作进度的违约金为1000元/次。设计计划迟延7天的,将视为重大迟延,乙方应承担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乙方不得提出异议。24.6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违背甲方在设计方案上的指令的,乙方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次。24.7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擅自分包/转包本合同的设计服务,除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外,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全额补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的。24.8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24.9 如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乙方的设计周期相应顺延且不承担该部分延期违约责任。24.10 对于设计限额的调整,乙方不得拒绝修改,如乙方拒绝按甲方的要求修改,每逾期提交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对应设计费3%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设计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如甲方在确认方案设计成果且乙方已进行施工图设计后,提出设计限额的调整,则由甲方补偿乙方设计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协商后确定。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5.1乙方如出现以下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设计进度提交装修设计成果,严重拖延工期; 在竣工之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竣工报审备案所需的设计文件、资料; 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设计缺陷或变更调整设计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行为的结果造成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如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况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面指令七日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出现同样的情形,甲方可在其违约行为继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设计合同。25.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甲方不承担因合同终止导致的违约责任:(1) 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按照满足甲方要求的标准履行合同的能力;(2) 非甲方主观原因不能实施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3)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4)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不可能全面履行本合同;(5)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后30天内未能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设计文件的;(6)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并在甲方发出要求其限期履行的书面通知后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7) 甲方或乙方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情形导致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8)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内容的。25.3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甲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25.4 因第25.2条第(5)款所述原因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25.5 在本合同因第25.2条第(6)、(8)款所述原因终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未付设计费,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设计费,及赔偿甲方因此而受的损失。25.6 终止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25.7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已收取报酬部分的有关设计资料无条件移交给甲方,作为日后工程设计及施工之用。倘若甲方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继续工作的,乙方应做好项目的交接工作。25.8 设计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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