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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税务稽查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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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税务稽查法律.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1页 共11页税务稽查管理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学习心得其它章节xf1999已经作了整理,xf1999还会对其它章节做整理,此处仅针对第二章内容,结合扬州学习谈谈个人学习心得。1、今日与几位版主聚会,流浪者对这此考试作了一个精辟的复习原则:以书为准,不要联系实际。复习时以书为准,特别是与现有规定不一的,按书上的来,实际中有很多做法,特别是书上很多做法与各地操作不一,但最好在复习时忘掉实务,复习的主要目的是应付考试。2、xf1999的资料也很全面,这里整理的第二章内容也不少,可以这样说,如果只关注重点内容,可以得到一定分数,但如果是想考高分,还是要全面细看,哪怕是5%的了解部分。3、法律部分,个人估计一般不会单考,多与其他内容联系在一起考案例。4、书上的法律部分,很多内容只是提了一下,但并不是说考试只考这些,以征管法为例,书上并没有穷尽征管法的所有内容,但如果考了书上没有列的内容,估计也很难说是超范围,所以说,如果有空可以看全面点。当然时间有限,而且法律部分考得也有限,在这上面花时间不如花更多的时间在第二本稽查方法一书上。5、流浪者版主会在近期提供一个整合的复习材料,如有兴趣可关注。6、资料仅供参考,以书为准。下面内容只是提要,省略部分请参见教材。括号内为个人观点。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是指税务稽查活动涉及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依据。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分类(了解分类,比如选择、判断)(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这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三)普通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注意这也是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五)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适用原则(比较重要,主要是要对这几个原则要搞清是什么意思,如判断题)(一)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位阶高的法律其效力高于位阶低的法律。(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此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一般认为征管法相对于其它法律而言是特别法,如果同一位阶的特别法与之后出台的一般法律有冲突的,按哪个执行,由立法者作出解释)三、税务稽查法律的时效(较为重要)(一)税款的追征期限(注意一点,税法中的这个追征期限并不全面,有漏洞,如何处理,征管法并没有明确,但考试时应不会涉及这个问题,所以不用太在意)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所谓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是指税务机关在应用税收法律法规时,对应该用此项规定的却应用了彼项规定,但是在使用时发生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所谓执法行为违法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权限上、执法主体上发生了错误。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况。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注意,只限这三种,但在总局的一个批复中明确,欠税也是无限期追征的)(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注意与行政处罚法中2年时效的区别,这个知识点容易出题)第二节 相关法律及运用一、税收法律的运用(一)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律基本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其实这些要素就是一个税种法中规定的内容,知道这些内容就行)(书上还列举了税收实体法律法规一览表等表格,除本章最后一个法律责任的表,其它表个人认为考的可能性不大,总不会考说某某条例从哪年哪月施行或文号是多少吧)(二)税收程序法1.税收征管法(1)稽查局的职责。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2)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享有完整的处罚权,且没有处罚额的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工作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是税务稽查执法的重要依据,主要规定了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及管辖、税务稽查的实施、审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等。二、其它相关法律的运用(一)行政处罚法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和种类(着重了解)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即所谓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消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通常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有法律依据。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调查、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注意书上的顺序有误)(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注:个体工商户按公民对待)4.在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重点,案例中的常客)“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但可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其它处罚种类,如没收非法所得等,或者提请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外的相应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复议法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1)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2)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注意,合理性审查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只针对征税问题)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可以这样简单理解,除了下的文件外,其它行为都行)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可以这样简单理解,复议机关是作出行为的上一级,但对省级税务还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对总局向总局提出,案例中也容易出现)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即申请人应当向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请,以及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受理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类型不同,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也不一样:(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4)、(5)、(6)、(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4.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决定。(三)行政诉讼法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相对人。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抽象的行为外都可以,但在可以针对部分抽象行为有条件提出复议)3.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4.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选择、判断)(1)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纳税人不负举证责任)(2)证据保全。(3)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5.救济完成后的执行(四)国家赔偿法1.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我国税收行政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1)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2)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3)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2.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人身权中的自由权和健康权、财产权3.税收行政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计算。4.税收行政赔偿的程序(1)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2)赔偿的诉讼程序。(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这节很重要,结合后面章节内容,案例)1.纳税担保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纳税担保人,同时还有被担保人。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3.纳税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4.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规范规定了纳税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纳税担保能力。纳税保证人应具有纳税担保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内提供纳税担保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我国法律还列举了无纳税担保能力的情形,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外提供纳税担保的,部分纳税信誉不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纳税保证的时限。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纳税人提出履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2)纳税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A.土地所有权;B.除用于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的、国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G.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H.其他依法不予抵押的财产。抵押物的登记。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3)纳税质押(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拍卖优先原则依次顺序是:(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2.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时,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1)按照市场价确定;(2)其它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3)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3.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有以下三种情形:(选择题)(1)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2)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3)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七)刑法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节 税收违法行为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以下简称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二)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2.行为具有特定性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1.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这是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所作的分类。2.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分类。3.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对象所作的分类。二、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法律构成要件”的简称,(一)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2. 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二)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1. 税收犯罪主体2.税收犯罪的主观方面3.税收犯罪的客体税收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税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对税收犯罪来说,虽然从形式上看,其犯罪行为都是对国家税收征收法律、法规的违反,妨害了国家税收征管活动,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但实质上是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稽征权,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国库税金的短少,间接后果是经济秩序的紊乱。4. 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违反国家税法,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可按征管法的章节题目归纳形式)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一)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因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二)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定性2.国家强制性3.否定性(三)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责任自负原则二、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税收法律责任主体(二)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三)损害后果(四)因果关系(五)主观过错(工作中对此针论很多,阿毛税官论坛上也对此讨论很多,从书上看,似乎要明确这个,如果写进法条,以后就会少很多争论)三、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一)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依法给予的否定性评价。按照处罚的对象不同,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税收行政处罚和对税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税法和刑法规定,税收主体触犯刑律所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以上犯罪所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就是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具体法条规定参见教材,一般重点是偷税和偷税罪的问题,不过偷税罪要作修订,草案都出来了,据说不会再在这个问题上纠缠太多)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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