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对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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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对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通知.docx
上海市水务局对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通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方法的通知 (沪水务2021260号)各区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高质量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我局探讨制定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实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 4 月 20日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高质量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市和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区水务局应当依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和生态环境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756号)的要求,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安排,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其次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饮用水源爱护区、自然爱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因地制宜采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治理工艺,合理确定处理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并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按规定明确项目法人。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由区水务局组织预审,并将通过预审的项目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由区立项审批部门组织评审,下达批复看法,并抄送区水务局。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评审,下达批复看法,并抄送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须要对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设计方案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动用工程预备费的,应当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运用建设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个人和单位,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快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支配,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月进度安排,刚好向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状况。 第十四条 项目参建各方应当遵守平安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平安生产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和审价(计)制度。财务监理和审价(计)单位根据政府选购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状况;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全程跟踪的项目建设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刚好组织完工验收,并纳入有效监管。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且就地处理设施需经两次出水水质检测达标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其次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区水务局根据相关方法和规定刚好组织竣工验收。区水务局应当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确保满意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向管理单位办理工程及档案移交工作;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发挥效益。第五章 附 则其次十一条 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另行探讨。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