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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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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细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详细要求(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全部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依据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分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准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PAYMENT”或“NRA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依据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3.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状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推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依据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依据22号文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详细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状况表,并将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3.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4.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依据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依据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境内企业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状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依据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依据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详细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状况。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涉及的概念(一)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个人的认定依据是其是否在我国居住一年(含)以上,一年(含)以上的视为中国居民。实践中,在缺乏相关帮助信息的状况下,可依据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中国居民。(二)关于币种和金额的确定1.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可能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三)关于国别的确定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状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三、关于部分特别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一)关于优待贷款、买方信贷等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对境外供应优待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境内银行对境外供应优待贷款、买方信贷等,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并依据贷款期限和借款人分类(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项目下。假如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待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解付行结汇行应通知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详细应依据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供应的优待贷款买方信贷”字样。2.接受境外供应的优待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供应的优待贷款或者买方信贷,假如资金汇入境内,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假如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详细应依据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出口商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接受境外优待贷款买方信贷”字样。假如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向境内供货商购买货物,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二)关于QFII、QDII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照实申报。QFII项下的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状况进行申报:本金汇出境外时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依据有关规定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即申报单证中的境内收/付款人)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商业银行外)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非托管账户与境外发生的其他跨境收付款,申报主体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并由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QDII项下境内托管账户资金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款项时,应区分以下状况: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收到利息收入时,投资股票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股息等汇回”;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回”。境内托管人应依据13号文的规定,将以境内托管人名义在境外开立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余额纳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进行统计。(三)关于特别贸易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等特别贸易融资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依据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四)关于出口贸易境外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于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供应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供应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依据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五)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货物贸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某些货物的全部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付款,也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类收付款申报在“货物贸易其他收入/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9000”,交易附言中应注明业务类型,如“邮寄货物”、“网络购物”等。但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六)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银行为一居民个人和一非居民个人开立了联名账户,假如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由境外汇入,则应将该联名账户视同为非居民账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该账户与境外发生的全部收支交易以及该账户与境内发生的全部收支交易均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假如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为境内汇入或存入,则该联名账户视同为境内居民账户,即该联名账户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支交易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七)关于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详细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八)关于银联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提现与消费的,以及非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内提现与消费的,统一由银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应的收支应申报在“因私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30”。(九)关于不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依据22号文规定,通过不结汇中转行划转的涉外收入款项,应由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必需注明原始收款行,以便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十)关于不足0.5美元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收付款金额为正整数,对于不足0.5美元的涉外收付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四、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依据22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托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意22号文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就国际收支统计有关事宜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现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明确如下:(一)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的要求。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确立的原则,并依据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设置网上银行系统界面,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信息,如汇款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汇款币种及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以满意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要求。(二)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申报流程的要求。以电子银行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依据22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范,对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或核销信息的录入/导入、纸质申报凭证打印和签章、信息审核、修改等作出规定,以规范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报送。(三)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纸质申报单的要求。境内银行通过电子行方式办理客户对外付款业务时,可依据汇款人的电子银行汇款指令直接打印境外汇款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签章”栏内注明“本笔付款来自电子银行”,同时在“银行签章”栏内加盖银行印鉴。(四)境内银行就其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有关国际收支统计事宜进行备案时,应提交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流程等材料。若同意上述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进行回复;若不同意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受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五)境内银行办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还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外汇分局特别处理措施标准和程序的备案要求依据22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汇分局应将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别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上述标准和程序应适用于外汇分局全辖,下属支局无需另行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分局制定辖内“不申报、不解付”标准和程序后,在实施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对此备案进行批复。(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的有关问题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其次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下发觉场核查报告。关于现场核查报告的详细名称,各分支局可依据实际状况自行确定。该条第(七)项与第(八)项的执行挨次可由各分支局依据当地详细状况进行调整。六、本通知中所提及的“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准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惩罚。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名目见附件)。特此通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名目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主题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通知内部发送:局长、副局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综合司、收支司(8)、常常司、资本司、管检司、人事司(内审司)、监测中心。主办单位:收支司(共印50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1年8月17日印发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名目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汇国复申报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20021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部分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汇国复申报问题的复函2003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汇国复题的批复2003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汇国复投资等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复函2003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汇国复题的批复2004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汇国复计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2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汇国复计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汇函的复函2007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驻华机构、驻华国际组织、9外交官个人和驻京外国新闻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批汇国复复2007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买入海外代付汇国复资产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事宜的批复20074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汇国复复20075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核销问汇国复题的批复20077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汇综复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20075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电子银行对外付款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0715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汇综复分行对外付款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200723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汇款汇综复业务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200724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汇综复问题的批复200730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汇综复复200741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国际汇综复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773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人民币跨境流淌国际收支漏申报汇综复相关问题的批复2007117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诺基亚公司对外付款项下国汇国复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20081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汇国复的批复20085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上海市分局国际收支处有汇国复关汇兑业务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20087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汇国复的批复20089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汇综复批复20081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汇综函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200848号2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国际汇国复收支申报事宜的批复20092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汇综发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85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汇综发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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