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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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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docx

    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局机关合同管理方法为了规范局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局机关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局机关合同管理方法。局机关合同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削减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局在开展行政管理、供应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经济活动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行合同、协议,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二)行政征收、征用、托付合同;(三)政府选购合同;(四)借款合同;(五)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六)局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调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限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本局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清理。局法宣股负责本局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股室可以依据审查看法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的文本再次送局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谈判、起草,应召开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第七条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六)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第九条 本局须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股室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第十条 合同承办股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供应初步看法;(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实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局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审查;(五)依据局法宣股要求供应相关材料,协作局法宣股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第十一条 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居处;(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具体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十二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超越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本局名义对外供应担保;(三)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份送交局政策法规科备案。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同需报送市法制办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应当刚好主见权利,实行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并刚好将有关状况告知局法宣股,共同探讨处理措施。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股室应当立卷归档。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股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峻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机关合同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削减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看法(浙政办发202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运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选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运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招商引资合同;(五)合作开发合同;(六)拆迁改造合同;(七)政府投融资合同;(八)政府借款合同;(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第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允、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平安。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法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详细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详细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第八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实力等状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实力;(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困难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学问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详细工作;(三)起草。依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担当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探讨探讨。(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托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第九条 采纳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条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根据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一条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供应担保或参加经商办企业;(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隐私和商业隐私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负责合同详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将合同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签批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五条 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合同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拟稿;(二)与合同有关的状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状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状况、会议探讨状况以及其他须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三)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看法。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认为须要补充供应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可以将材料退回。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二)合同签订方式;(三)合同变更问题;(四)合同违约责任;(五)争议处理条款;(六)其他须要审核的事项。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合同时,可依据实际状况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论证,供应论证看法。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刚好进行审查,并反馈书面审查看法。合同经各方正式签订后,负责合同详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根据约定诚恳、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刚好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其次十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须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程序办理。其次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刚好主见权利,实行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行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约实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状况的,负责合同详细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刚好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其次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看法、会议探讨状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其次十三条 市政府部门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备案报告;(二)备案说明;(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四)合同合法性审查看法书复制件;(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重大合同的详细标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另行确定。其次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书目,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状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刚好汇总清理状况并报送市政府。其次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以及部门内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实状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其次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县(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更多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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