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对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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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对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意见.docx
市人民政府对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看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主动探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化银川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发展,形成中国企业、中国制造在银川集聚,去中东中亚的开放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看法。 一、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对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不超过交易额 3%的标准赐予资金支持;对出口宁夏本地产品的,根据不超过交易额 5%的标准赐予资金支持。以上支持内容,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孵化基地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设备购置、装修、广告宣扬等相关费用,根据不超过 30%的标准赐予资金支持;对年交易额达到 2000 万元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 20 家的,赐予园区运营主体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年交易额达到 5000万元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 50 家的,赐予园区运营主体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在银川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分别赐予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0 家以上、年服务交易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供应通关、物流、仓储、金融等服务的,根据不超过服务交易额 0.2%的标准赐予资金支持,每家服务平台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在我市开设的跨境电子商务 o2o 线下体验店、展示厅等,经营满一年的,对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装修费、促销费、广告费等根据不超过 30%的标准赐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店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激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培育自有品牌 (六)支持企业培育自有品牌。激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运用自有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寻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营销推广,对于运用自有品牌进行全球推广营销活动的企业,根据不超过推广营销费用 50%的标准赐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10 万元。 三、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体系建设(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建设。对经海关验收通过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依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须要,新购置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设施设备,实现商品快速通关的,根据不超过 30%的标准赐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储建设及运用。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用于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根据不超过当年实际投入费用 30%的标准赐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根据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 30%的标准赐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30 万元。 (九)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配套服务建设。对租赁符合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要求的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场所仓储的企业,根据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 30%的标准赐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30 万元。 (十)支持企业租用区内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根据不超过仓库租赁费用 30%的标准赐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30 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开括国际市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国际物流费用,根据不超过 20%的标准赐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及宣扬(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及宣扬。每年支配 300 万元专项资金,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宣扬等工作。 五、健全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 (十三)激励引导社会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投资,主动推动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投资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引导激励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各类投融资和信用贷款。 六、资金来源 (十四)本政策资金从中心、自治区下达银川市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保障。 七、其他 (十五)支持对象 在银川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进出口经营权、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纳入银川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企业。 (十六)对新引进的知名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或重点项目,赐予一事一议实惠政策。 (十七)已经获得自治区、银川市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资金。 (十八)本看法自 2020 年 10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 11 日。由各县(市)区、园区按年度组织申报初审,银川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评审、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