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docx
斗门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斗门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斗门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局内部限制制度,规范审计业务会议工作,增加审计业务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限制方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的审计业务会议,是指由审计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对年度审计项目安排、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研讨、审定的会议。 第三条局对全部审计项目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 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分为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和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 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研讨、审定: (一)年度审计项目安排。 1.当年度的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安排数和详细项目名称; 2.审计项目的组织、分工与项目的时间安排(包括项目的完成时间和项目开展所需时间); 3.审计项目安排的调整; 4.其他需审定的事项。 (二)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1.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2.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3.审计工作步骤和方法; 4.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5.审计组织和分工; 6.其他需审定的事项。 (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看法是否正确; 3.审计定性、处理、惩罚看法是否精确、合法、适当;审 4.计评价看法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5.其他需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审计项目的范围 (一)署定、省定、法定的审计项目; (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 (三)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惩罚看法和建议,涉及到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如对被审计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指责的,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赐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建议的,对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涉及对单位或个人经济惩罚的审计项目; (五)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有较大分歧或局内部分歧看法较大的审计项目; (六)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的审计项目; (七)授权或托付其他组织审计,须要以我局名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看法、确定等文书的审计项目; (八)局领导认为须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 一般审计项目范围为上述重大审计项目以外其他审计项目。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组成人员 (一)探讨审计项目安排的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领导、各股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探讨重大项目的审计方案的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领导、起草方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三)探讨审定审计报告的审计业务会议分为: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复核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复核人员、有关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参与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的确不能参与的应向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其指定人员参与。 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的程序 (一)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1.审计项目安排的制定由审计项目安排管理部门提议召开。 2.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制定由起草审计方案的业务部门提议召开;3.审计报告: 一般审计项目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向该部门分管局领导提出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探讨审定; 重大审计项目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局长提议,经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同意后召开; (二)提议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办理睬前打算、会议通知等详细事宜。 (三)提议召开会议的部门应打算的会议资料,并应当在会前一天送交参与会议人员。 (四)审计项目安排、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及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因特别缘由不能主持会议的,由局长托付其他局领导主持;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 (五)审计业务会议议事程序。 1.年度审计项目安排: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2)审计项目安排管理部门介绍年度审计项目安排草案的状况; (3)由各股室负责人汇报各自的年度项目安排思路及支配; (4)探讨项目安排的草案; (5)主持人总结会议看法,形成会议决议。 2.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2)由起草审计工作方案的负责人具体汇报方案的内容; (3)起草业务的分管局领导提出初步审定建议和看法; (4)参与人员逐一发表看法,进行充分探讨探讨;(5)主持人总结会议看法,形成会议决议。 3.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1)审计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2)审计组所在部门汇报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证据、定性依据、处理惩罚建议、评价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反馈看法等; (3)办公室汇报审计复核状况和复核看法; (4)参与人员逐一发表看法,进行充分探讨探讨; (5)主持人总结会议看法,形成会议决议。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于召开当日内作出审定决议,有特别状况须要延长的(如探讨事项看法出现重大分歧),可由主持人确定择日再行探讨。 第十条 每次审计业务会议都要作会议记录,由提议召开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编写审计业务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局分管领导依据审计项目的实际状况可随时召开或提议召开非正式的审计业务会议,探讨审计报告,但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必需做好会议记录,并将其作为日后正式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内容补充。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本(格式附后)和审计业务会议决议日常由局办公室管理。 第十三条 参与会议的人员应充分探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看法。允许保留个人看法,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决议是审计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作出审计推断和形成审计文书的依据,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审计法规和本局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