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区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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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永年区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永年区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 永年区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依法行政,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惩罚备案方法、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惩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之前,由本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确定备案是指,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惩罚案件,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惩罚备案方法规定,报送区法制办备案审查的制度。 本局监督检查科负责详细办理重大行政惩罚的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惩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局重大案件,在作出确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确定的; (三)案件状况疑难困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对个体工商户处 1*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 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四项规定数额的; (六)应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五条 本局监督检查科在作出行政执法确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条件的案件材料应当报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六条 监督检查科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确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确定建议或者看法及其状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确定建议状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领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状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状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状况; (五)其他须要说明的状况。 第八条 办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确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困难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精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须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帮助协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确定进行审核后,依据不怜悯况,提出相应的书面看法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看法;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接着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确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精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看法;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订正看法;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看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科对办公室审核看法和建议应当探讨接受;有异议的应当与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样看法的,将双方看法一并报送本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本局领导班子集体探讨确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确定。 第十四条 本局以下重大行政惩罚案件须要向区法制办备案: (一)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 (三)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科应当自作出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惩罚确定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惩罚案件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惩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惩罚确定书; (四)重大行政惩罚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经审核后,出具重大行政惩罚法制机构审核看法书,并于本局自作出重大行政惩罚确定生效之日起 25 日内报区法制办备案审查。 办公室和监督检查科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惩罚备案方法规定,帮助区法制办做好行政惩罚案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局监督检查科的承办人员、办公室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确定错误或未按规定备案审查,情节严峻的,根据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惩罚备案方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 20*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