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对于印发《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规定》通知(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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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对于印发《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规定》通知(2021).docx
上海市司法局对于印发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规定通知(2021)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详细规定的通知 (20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沪司制202117 号 发布日期: 2021.05.26 实施日期: 2021.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详细规定的通知(沪司制202117 号)市局各单位、各部门: 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详细规定已经 2021 年市局第 1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司法局 2021 年 5 月 26 日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详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书目管理方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适用范围) 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各戒毒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四条(部门职责) 局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统筹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 局法治调研处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协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书目。 局各部门和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等工作,并会同局宣扬处做好决策的解读、宣扬和舆情管理工作。 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部门,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第五条(决策事项范围)本规定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领域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安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爱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有关开发利用、爱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市司法局及监狱管理局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务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六条(决策事项书目) 局法治调研处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拟订年度决策事项书目,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务等特别情形影响决策事项书目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局各部门和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应当比照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向局法治调研处申报决策事项。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各单位各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局法治调研处可以将其干脆列入拟订的年度决策事项书目。年度决策事项书目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分别报经各项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同意。 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法治调研处干脆列入拟订的年度决策事项书目。 决策事项书目实行动态管理,须要调整或新增决策事项的,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对列入书目的决策事项,应当明确牵头负责的局领导、承办部门(单位)和办理期限。须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 凡是列入书目的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公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探讨确定程序。第七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次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八条(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并根据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化开展调查探讨,全面精确驾驭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对调查探讨中发觉的问题和冲突,深刻分析缘由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相关政策相连接、与上级要求相匹配; (三)依据须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料。第九条(协商协调)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在拟定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市局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样看法;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应当刚好报请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第十条(公众参加的一般要求)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实行便于公众参加的方式充分听取看法,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依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困难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听取看法可以实行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第十一条(公开征求看法)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局官方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看法的方式和期限,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切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作出说明说明。 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状况紧急等缘由须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看法时予以说明。第十二条(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看法: (一)决策事项干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认为须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听证会程序要求)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 30 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须要遴选听证参与人的,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与人遴选方法。 遴选听证参与人应当公允公正进行,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与听证会。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 7 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与人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参与人。 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实行,并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依据听证会状况制作听证报告。第十四条(专项听取看法)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行政相对人代表的看法。涉及本市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看法。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可以依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须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基层单位的看法建议。第十五条(公众参加状况报告)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加状况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因特别缘由未履行公众参加程序的,在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时,应当书面说明状况。未附公众参加状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状况的,不得提请审议。第十六条(专家论证的一般要求)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意选择持不同看法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干脆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专家论证可以实行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看法、托付询问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可以运用市政府决策询问论证专家库。市局依据须要建立本系统决策询问论证专家库。第十七条(专家询问论证看法)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询问论证,应当明确告知参加的专家,须供应书面询问论证看法,签署姓名并对供应的看法负责;供应口头询问论证看法的,事后刚好供应书面询问论证看法。第十八条(专家询问论证状况报告) 对专家供应的书面看法,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仔细探讨,接受合理的看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询问论证状况报告。 专家询问论证状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平安、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的相关因素探讨及建议。第十九条(专家询问论证服务保障)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供应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提出倾向性看法或者示意。 专家询问论证的酬劳,根据本市财政资金运用的规定列支。其次十条(风险评估的一般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平安、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局立法一处组织开展,局宣扬处协作开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其次十一条(风险评估的开展)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立法一处可以自行或者托付有实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科学预料、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并提出预防、限制风险的详细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存在的网络舆情风险点和社会不稳定诱发因素,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严峻影响司法行政形象的风险发生概率、利益相关群体的可能反应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探讨制定化解风险的措施方法。其次十二条(风险评估等级)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详细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部分社会公众有看法、反映特殊剧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务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平安、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社会公众有看法、反映剧烈,可能引发冲突冲突,但可以实行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肯定社会稳定、公共平安、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看法,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平安、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其次十三条(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状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向牵头局领导报告并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实行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可以干脆提出决策建议。其次十四条(决策草案完善)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仔细探讨公众看法、专家论证看法、风险评估结果,充分接受合理看法,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其次十五条(特定情形下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报经牵头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局主要领导确定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峻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行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探讨确定其次十六条(合法性审查的一般要求) 决策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探讨前,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探讨。对上级部门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究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探讨。其次十七条(合法性审查看法) 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应当刚好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书面审查看法,并对合法性审查看法负责。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合法性审查看法,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因特别缘由未完全接受合法性审查看法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其次十八条(公允竞争审查)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公允竞争审查。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进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