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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8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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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8辑.docx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8辑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8辑 第1辑刘某某生前租用其好友的铺面一间用于经营杂货。其名下还拥有存款10万元,另有自行车、彩电、冰箱、音响各一台,股票以及国库券若干,但其摩托车因拖欠修理费已被维修店留置。刘某某早年曾因公致残,获得单位的抚恤金8万元。刘某某于2022年买有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但其中并未填写受益人。后刘某某因车祸死亡,获得保险赔偿金3万元。依法律规定刘某某的遗产包括:( )A.存款、自行车B.彩电、音响C.股票、国库券D.抚恤金、保险金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遗产的范围问题。铺面为租住,不为遗产。虽然摩托车被留置,但仍属于赵某财产,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为遗产无疑。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应为遗产。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可作为遗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较大发展,其中确立于这一时期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制度有、()A.春秋决狱 B.准五服以制罪C.八议 D.秋冬行刑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八议”、“准五服以制罪”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魏律首立“八议”制度,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人民检察院以范某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范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为抢夺罪的,应如何处理?( )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C.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判决D.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答案:A解析:考点:判决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 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A正确。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某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认错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查看材料A.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对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B.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当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原告苏某应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受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对行政赔偿诉讼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A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选项C吻合,D错误。张某借给李某5万元,因双方关系好未写借 条,后借款到期,李某以自己未向张某借款为由而拒不归还,张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李 某因事务繁忙,便委托常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在授 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的字样。此种情况下,常 律师在诉讼中实施了以下行为: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起反诉;承认李某欠张某3万元;申请法庭许 可证人赵某出庭作证;与张某进行和解;申请中止 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上这些行为,哪 些属于委托书中“全权代理”的范围?( )a.b.c.d.答案:B解析:。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 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 起反诉或者上诉。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8辑 第2辑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因此立项和解释也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的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故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一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所以C选项正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故D项错误。正确答案是C。与行政法规的备案不同的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4条的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 终止侦查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在不同的阶段分别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在立案阶段是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即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即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即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4)在审判阶段是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即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B.这些规定具有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利用发挥各自作用的意义C.这些规定允许必要时适度突破职权限制、提高司法效率D.这些规定主要强调配合,不涉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内容答案:A解析:A。本题考查检、法、司法部三机关的关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的一系列规定,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故A正确,根据宪法的规定,三个机关是平等的权力主体,故这些规定不是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B说法错误,C错在不能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突破职权限制。D项中,三机关要求既有相互配合,也有相互制约,D说法片面,错误。注意,西方采用“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机制,中国采用的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合作与监督机构,采用不同机制的理论基础是不同的。西方对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抱有一定的怀疑性,认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希望用“权力制约权力”,而中国特色的权力理论却对国家权力抱有一定的希望,希望权力间相互合作,共同为人民利益服务,虽然有制约,但是也有相互配合,最后达到和谐社会,故本题答案为A.甲为蓝天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其所持的该公司的记名股票被盗,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 是:()A.甲可以通知公司股票被盗事宜,公司即可宣布 该被盗股票作废,并为甲补发等值股票B.甲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该股票失效C.设在公示催告期间,乙从朋友手中购得该股 票,则乙有权要求蓝天公司给以股东名义变更D.设乙并不知情,则乙属于善意取得该股票权利答案:A,C,D解析:。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记名股票被 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 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 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故B选项正确。而A选项不 符合法律基本程序规定,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 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 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乙购 得的股票属于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的票据,违反了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属无效,不是善意取得。故C、D 错误。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可知,一般情形下的申请期限为60日。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据此可知,此处“不能进行调解”的说法不准确。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8辑 第3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B.迟延的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C.迟到的承诺一般为有效的承诺D.迟到的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答案:A,B,C解析: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迟到的承诺一般为有效的承诺。因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诸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式之诉答案:C解析:诉的种类。详解: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旨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以请求的目的性,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旨在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旨在请求改变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题中,原告王大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依此,C项正确。人民法院受理腾达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哪些?()A:腾达公司优先清偿欠股东王某的款项50万元B:腾达公司的债务人飞黄公司向腾达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共160万元C:飞黄公司未向腾达公司清偿债务,而是直接向腾达公司的债权人李某清偿了160万元,造成其他债权人30万元的债权不能实现,但由于飞黄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所以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D:腾达公司的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腾达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答案:A,C解析: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详解: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选项的做法违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由此可知,B选项行为合法,C选项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故意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免除其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义务人在向管理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受领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但是,管理人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请求实际受领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从而使给付义务人的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22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 的规定?()A.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积金是用来弥补亏损的B.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增加公司资本的决议C.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D.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数额仍然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答案:C解析:考点:公积金讲解:A、B属于干扰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68条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日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从1400万公积金提出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后,剩余公积金只有900万,少于注册资本的25%,所以C正确,D错误。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大多制定了成文宪法典,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A.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B.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C. 1791年法国宪法D.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答案:A解析:。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B项的权利法案和D项的自由大宪章均出自英国,前者颁行于1689年,后者颁行于1215年,但两者均属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是成文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比美国宪法颁布时间晚。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8辑 第4辑在下列有关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达成协同降价的协议,侵害了本公司的市场利益;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对他们之间达成的降价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举证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在本地区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从事过以低于市场价13的价格向包括甲公司在内的下游企业收购原材料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举证,乙公司应当对其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举证C.甲为某市唯一一家天然气公司,某小区72户居民起诉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在新建楼房内安装该公司指定企业生产的高价壁挂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情况,直接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可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构成垄断协议的证据答案:B,C,D解析:考查垄断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A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纠纷规定)第8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B选项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承担。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9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D选项错误,同样忽略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情形。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10条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答案:C解析:本题的考点在于对于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保全措施并不妨碍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故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且无须通过抵押权人(银行)同意,但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不适当履行的有:( )A.赵某将自己的玉佩10万元出售给孙某。约定5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孙某5月10日仅凑齐8万元B.知名演员张某和某摄影公司约定,由张某和其子为摄影公司担当一年的平面模特,某天张某之子突发高烧,无法参加拍摄,张某私自用自己的侄子代替儿子充当模特C.甲企业应付乙公司货款30万元,由于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遂把30万元的货款交给了清算组D.王某向水果店订购十箱草莓,水果店在发货时未仔细打包致使张某收货时草莓部分烂掉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的不适当履行问题。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前者是给付在时间上有瑕疵,后者则包括除迟延履行外的一切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样态。选项A,孙某只履行了自己的部分债务,不为适当履行。B选项所约定的债务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托第三人履行,为履行主体不合格。C选项因债权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向清算组履行为适当履行。D选项出卖人在发货时未履行包装义务致使标的物受损,为不适当履行。故本题答案为ABD。甲国某公民由于某种罪行被甲国刑事检察部门提起公诉,该公民现在向乙国提出庇护的请求,下列有关该事件的选项不正确的是、()A、乙国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决定是否对该外国人进行庇护是乙国的权利B、该公民在犯有政治罪的情况下最有可能获得乙国庇护C、该公民在犯有劫机罪行的时候不会获得庇护D、乙国驻甲国使馆可以根据一般国际法对该甲国公民进行庇护答案:D解析: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因此,A项内容是正确的。从领土主权的角度来看,庇护的条件是由国家自主决定的,其中因政治原因而请求庇护从而给予政治庇护是最普遍的一种。当然国家的庇护不能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规定,如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等罪行的人,任何国家均不得给予庇护。因此,B、C两项内容正确。一国在领土以外进行的庇护被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馆舍等进行庇护。庇护是基于领土主权的行为,这种域外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依据的,不符合国际法的一般规则,D项内容是错误的。因此,只有D项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当选。下列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说法正确的 是:( )A.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都是营业税的 纳税人B.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分 支机构不是纳税人C.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 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以发包人为纳税人D.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地方铁 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答案:A,D解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和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当选。根据第10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依然是纳税人,故 B选项错误。根据第11条的规定,C选项的情形中只有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才以发包人为纳税人。故C 选项错误。根据第12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当选。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8辑 第5辑中国宝石进出口公司与英国阿森纳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五洋航运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宝石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 而阿森纳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UCP600,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不向阿森纳公司议付,因为该公司提 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B.宝石公司可以向五洋航运公司索赔C.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宝石公司可以向阿森纳公司索赔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 错,依UCP600第17条的规定,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银行即应付款。 B错,C公司是承运人,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与承运人无关,不是运输的原因。C对,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A公司可以向本题的卖方B公司提出质量不符的索赔。本题正确答案为CD。周某后被确定为贩卖毒品,区公安分局在2022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周某,2022年3月10日县检察院批捕,2022年6月10日县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某不服上诉,2022年7月1日市中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2022年8月1日,市中院再审发现案发时周某为精神病人,于是再审改判无罪,将其释放。周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B.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C.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D.周某不应获得赔偿答案:D解析: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范围,考生在应试时要区分“有罪”、“没罪”和“免罪”不同的情形,因为对于不同情形,赔偿范围也会有不同的确定标准。“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本题周某为精神病人,符合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 (1)“免罪”的含义。 国家赔偿法当中“免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人: 第一类免罪对象是刑法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也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在国家赔偿法中被认为是免罪,因为我们认为,对于这两类人事实上从违法性要件上是构成违法的,他们的盗窃、强奸和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客观上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是,从主观有责性要件上这两类人没有意识辨知能力,故而没有承担责任的基础,免于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二类免罪对象是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诉法的免罪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被告人死亡、特赦、自诉案件未起诉等法定原因,国家最终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也被归类为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 (2)“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免罪”和“无罪”在赔偿范围上也是不同的,对于“无罪”的人,“没罪关了就要赔,关多久赔多久”,而精神病人、特赦等“免罪”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换句话说,对有犯罪事实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仍需依法给予赔偿。“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就是以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在判决生效前对当事人的羁押,不论拘留和逮捕,不赔偿;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对当事人还有羁押,赔偿。 本题2022年7月1日市中院的判决是赔后不赔前的“前”、“后”界限点,2022年7月1日之前的羁押不予赔偿,而市中院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所以在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并没有被实际羁押,故同样无法获得赔偿。本题答案为D选项。假设二审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的话,那么本题赔偿范围就是从二审到再审之间的实际羁押期间了。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答案:C解析: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简言之,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是自动投案加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选项A错误。自动投案通常是指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交代犯罪事实。选项A中,行为人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可见甲没有自动归案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自首。选项B错误。“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并未交代此处存在自动归案,因此不满足自首的条件。选项C正确。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即可构成自首。选项D错误。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主动回来投案的,视为自首。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投案的,不认为是自首。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B.未经国家明示认可的社会规范不属于法律C.依靠人的良知、内心确信及其社会舆论等来保证实施的道德规范也属于法律D.法的普遍性意味着所有的法律规范效力是相同的答案:A解析:考查法的特征。A选项正确,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明示认可与默示认可,B选项错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法实施的力量,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其他的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但是它们都不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它们实施的力量,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C选项错误。就一个国家的具体法的效力而言,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有些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有些则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而那些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其适用范围则可能更为有限。因此,不能将法的普遍性作片面的理解,认为一切具体的法的效力都是完全相同的,D选项错误。甲国人艾伦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他委托中国人李建国代理其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艾伦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艾伦和李建国约定信托适用乙国法律。艾伦认为李建国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艾伦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B.艾伦与李建国之问的代理关系适用甲国法律C.涉及艾伦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D.艾伦与李建国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人格权和代理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第16条第1款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B错。D正确,两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两者的代理关系发生在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优先的,当事人没选择的,采取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本题的信托当事人适用乙国法,因此,C正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8辑 第6辑某私营企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的规定,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被海关查获。经调查发现在该企业的仓库还有收购的走私进口的货物,系从走私人手中直接收购。对该企业的行为,海关认定属于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走私的行为,对该厂的行为()。A.应分别予以处罚B.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C.应按照一行为从重处罚D.不能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答案:A解析:知识点:对一事不二罚原则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1条的理解。本题中,该厂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和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不能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罚,同时该厂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受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限制。因此,应分别予以处罚。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 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 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下列有关涉外案件的说法,你认为正确的是:A:对一审判决不服,外国人在中国诉讼的,上诉期间可以延长至30天,但中方当事人上诉期间仍然只有15天B:涉外案件的审理,法院不受审理一审、二审审理时限的限制C: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D:涉外案件已经在外国立案的,中国法院一般不再审理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涉外诉讼外国当事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上诉期间才是30天,而中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间应该和外方当事人相同,所以A错误。根据第270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第242条的规定,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规定从维护我国管辖权出发,D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B.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C.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D.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答案:A,B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选项C错误;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选项D错误。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22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22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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