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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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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5篇.docx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5篇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5篇 第1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有:( )A.某继承案件中,法院已按法定继承结案并生效后,当事人之一提交了 一份新发现的1年前被继承人立的遗嘱,经审查,此遗嘱真实有效,只是放置在隐蔽处,未及时发现B.某高空坠物砸伤行人一案,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找到的目击证人在判决生效1年后被找到C.某食品致人中毒一案,原作出鉴定意见者重新鉴定,推翻原意见的证据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再审中新的证据的认定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新的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巳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 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44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1)证据是 否在举证期限或者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题A、B、C、D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解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犬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B: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C:指令再审不得指定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D: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答案:B,C解析:再审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5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A选项正确。第24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B选项错误。第244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C选项错误。第2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所以D选项正确。“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是A.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B.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C.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D.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D解析:A错:题干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无法得出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结论;B错: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承认道德的作用。甲经营一家商店,经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共1万元,甲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下列哪种措施?( )A.扣押甲个人财产B.通知甲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甲的存款C.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吊销甲的营业执照D.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答案:A解析:考查税收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比较四个选项,只有A选项为上述措施之一。故A选项当选。剩余选项都是违反税收法律的责任,而不是税收强制措施。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3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1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93条。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5篇 第2篇关于自首,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B.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自首C.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D.犯罪后主动投案,又逃走的,即使后来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答案:C,D解析:CD。AB是司法解释的原话。C:捆绑的不行,缺乏主动性,不认定为自首。D:只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走又回来的,还可以认定为自首。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 )A.对行政机关根据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和解B.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和解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D.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答案:B,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所以A错误,不当选;该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B正确,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正确,当选;该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甲(男,35岁)系瓜农。甲因其所种西瓜被盗严重,遂在瓜地周围拉上铜丝,并接通电源。其妻阻止道:“会电死人的,去取掉。”甲说:“我又不是要电死好人,是防盗,偷西瓜的人死了活该。”几天后的一个下午,三个小学生放学后追逐蝴蝶进入西瓜地,触电后均抢救无效死亡。甲发现后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A.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的行为构成自首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适用。甲的行为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1)甲在瓜地周围私设电网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2)甲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导致了三名小学生触电身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3)甲作为一成年人,明知在瓜地私设电网可能导致他人触电身亡的结果,但他不听其妻让其取掉电网的劝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处罚时,应考虑甲投案自首的情节,予以适当从宽处理。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A.质监局对甲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商品识别代码的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B.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乙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C.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责令停产6个月的决定D.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答案:A,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选项C);(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选项A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据此可知,该做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选项B不属于。责令召回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而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下,作出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的行为。选项D不属于。“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被告人吴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保证控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 安全,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哪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B.不暴露证人的外貌C.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的近亲属D.对证人的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 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 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 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故本题ABCD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5篇 第3篇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22年)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答案:A,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行政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独任庭还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案件。故A项“只能”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8条第6款规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B项“不得提交”说法错误。 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也可以是人民陪审员,故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9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该条中的“应当执行”表明D项“参考”说法错误。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存在很大的不同,依中国保障措施条例及反倾销条例,下面有关保障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陈述正确的是哪些?( )A.反倾销针对来源,而保障措施不针对来源B.在因果关系上保障措施中没有进口增加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C.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均有价格承诺D.保障措施针对的产品范围应与调查范围相一致答案:A,D解析:,反倾销针对来源,而保障措施不针对来源。B错,在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上,只要求进口增加是原因之一即可,被调查对象是原因之一,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被调查对象。C错,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对。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关于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目前,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大致可以分为垂直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和双轨式领导体制三种B.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C.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答案:C解析:。甲因民问借贷纠纷对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偿还借款3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乙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责令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甲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B.甲无力提供担保,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人可以以其与甲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C.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甲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乙造成的损失,可以责令甲追加相应的担保:如果甲拒不追加,可以裁定解除保全D.甲提供担保后,乙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乙提供的担保财产答案:A解析:考查财产保全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故A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7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可以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进行,故B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5条第3款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67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D项正确。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是()。A.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人事关系B.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关系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于法学基本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具有国家强制性B.刑法第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法条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特征C.物权法第 116 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规定说明习惯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D.小王 2022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决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他查询了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符合条件,遂提交了申请材料。这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答案:B解析:法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证手段,法的实施还需要道德观念、社会舆论等手段来保证,A 错误;法的普遍性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 正确;习惯属于非正式法源,C 错误;小王根据法律规定而行为,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D 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5篇 第4篇甲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某日,甲乘当地深夜间歇性的拉闸限电之机,盗割了一百多米高压电线,造成供电中断近10小时。甲某将盗割的电线出售,获利数千元。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破坏电力设备罪B.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择一重处罚C.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D.盗窃罪答案:B解析: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供电的安全,应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行为同时构成了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择从一重罪处罚。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有上等红富士苹果 25吨,每公斤3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5日内答复 我方。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完全 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 规定时间晚到3日,于第6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 表态。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 则:( )A.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B.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締约过失责任C.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D.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依合同 法第2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 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 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 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巨龙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中不可以申报的是:()A:中国银行的债权:巨龙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50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B:麒麟公司的债权:麒麟公司作为巨龙公司的保证人担保巨龙公司对万风集团的债务履行,巨龙公司未履行债务,麒麟公司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尚未承担,万风集团已申报债权C:东风公司:巨龙公司与东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东风公司认为巨龙公司在合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自己损失100万元,东风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提起仲裁,尚未裁定D:张力:张力与巨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巨龙公司提供后勤服务,巨龙公司欠张力劳务费答案:B解析:债权申报。详解: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A选项中的未到期债权可以申报,不当选。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选项中,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当选。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故C选项中的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不当选。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规定,债务人所欠的职工工资等不必申报,而D选项中,张力与巨龙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其不是巨龙公司的职工,故对巨龙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申报,不当选。202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 )(2022年)A.财政拨款B.销售产品收入C.专利转让收入D.国债利息收入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企业的应税收入。 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据此,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应纳税收入。故A项错误。 B、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该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据此,公司通过销售产品和专利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纳税收入。故B、C项正确。 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据此,公司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纳税收入。故D项错误。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有三种情况、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自行终止;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被终止;经村民会议决定而被撤换B.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C.村可以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D.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并公布结果,离任审计须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前公布答案:B,D解析:B、D考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解:A项中的错误,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包括村民会议在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B项正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C项错误。村“应当”而非“可以”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D项正确。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并公布结果,离任审计须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前公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发起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B.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实为自身利益,合同相对人是恶意的,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D.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后公司作出确认,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发起人的责任承担。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免费下载5篇 第5篇关于合同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深圳一家“三来一补”企业接受投资后在广州履行了该补偿贸易合同的主要义务,那么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是深圳或者广州的法院B: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在上海交货,实际却是在北京交货,那么最后关于这笔买卖合同的纠纷上海的法院如果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的话就没有管辖权C:李某与赵某约定在A市履行买卖合同的交货手续,但是李某将货物改卖他人,赵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李某住在B市而赵某住在A市,因此本案纠纷不能由A市法院审理D: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答案:A,B,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深圳是被告住所地,因此A正确;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B正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A市同时也是原告住所地,所以不能适用这项规定,A市作为合同履行地还是可以审理此案,因此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D项正确。下列情形成立盗窃罪的是:( )A.甲看见一个4岁的小孩乙手中拿一个钱包独自站在路边,就拿出一把糖果引诱乙和他交换,乙拿取了糖果,将钱包交给曱。钱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B.甲因为女友丙与其分手转而与乙谈恋爱,便对乙怀恨在心。认为乙就是凭借有一辆别克车将丙吸引。某日甲将乙的别克车撬开,开到山上,推入深谷摔得粉碎C.甲为了讨好女友乙,在某停车场撬开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送给乙,乙得知该车来路不明,说不要“脏东西”,拒绝接受。甲大受刺激,一怒之下将车砸毁D.甲将汽车停在马路边,未熄灭发动机,然后到路对面服装店佯装买衣服,选一件名贵西服以试穿为名穿在身上,趁店员不注意迅速跑到车上,开车逃离答案:A,C,D解析:关于A项。由于未成年人对处分财物不具有理解能力,因此,骗取未成年人并进而获取其财物的,不能成立诈骗罪,而应成立盗窃罪。故A正确。关于B项。盗窃罪的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而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故B项错误。关于C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至于其后实施的毁坏财 物的行为,则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由于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因此不成立新的犯罪,即不能再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C正确。关于D项。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顾客占有该衣服的,应成立盗窃罪。故D正确。无国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吉姆。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A:可以直接审查批准逮捕吉姆B:应当报请省检察院审查批准C: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D: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报经外交部备案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答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2条第1款规定,本题无答案。特别注意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而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其产生的效果是()。A.不影响合同效力B.合同无效C.合同待生效D.合同可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要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北山开发公司状告被告南山房地产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没能提供证据A,经申请延长了举证期限还是没能提供。一审过程将要结束之时,原告才终于得到该证据,但其见法庭辩论形势不利,觉得此时提出证据A为时已晚,结果并未提出该证据,一审败诉。直到二审期间,原告认为时机恰当,遂提出证据A,经质证推翻了原来的判决,原告在二审胜诉。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证据A没能及时提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审没有提出不是原告的过错B:二审法院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才作出判决,显然符合程序要求C:举证期限期间原告并未提出证据A,意味着其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不得提出该证据D:二审法院不应采用证据A作出新的判决答案:D解析: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的证据A符合前款的规定,如果一审期间提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原告在二审期间才提出,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法庭不应对之组织质证,更不应为之推翻原来的判决,故选D,B错误,C所说太过绝对,新证据并非不可以提出,而是要严格遵守这些条件的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选项B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选项C正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项D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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