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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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docx
医院的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医院的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理论与实务探讨王留彦(宜宾学院,四川宜宾644000)摘要:医患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民事法律以及涉及医疗的特地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医院的义务和患者权利的范围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来加以确定,并且受到医疗科学的特性、患者自身行为的限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有赖于对现有权利义务范围进行说明、制定医疗服务法、建立医疗保障体制,但从根本上看,医患关系的和谐在于社会大环境的改善。关键词:医院义务;患者权利;医患关系一、引言近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增长。中华医学会2000年对全国326家医院的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占98%;据统计,1998年至2001年,仅北京市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发生患者影响医院诊疗秩序的事务1567起,医务人员被打事务502起,其中被打残者90人。上海市卫生局的调查显示,2006年医疗纠纷以11%的速度递增。医患纠纷引起了很多严峻扰乱医疗秩序的事务出现。据统计,2002年全国有5093件严峻扰乱医疗秩序的事务出现,而2004年则增长到8095件,2006年更是增长到9831件。医患关系的惊慌主要源自医院义务和患者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二、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院和患者之间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在医患之间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发生的缘由不同,医患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以及强制医疗关系。本文探讨的是医疗合同关系中医方和患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曾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很多争议。第一种观点是横向说,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种观点是纵向说,认为医患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第三种观点是斜向说,认为医患法律关系既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第四种观点认为医患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律关系,是涉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特别法律关系。法理学界对法律关系类型的通说认为,依据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的法律关系。我们不能随意地创建出法律关系的类型,因此斜向说和社会法律关系说都不能成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付出的医疗费用越来越高,医疗的消费性增加。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将从前所确立的行政诉讼模式修改为民事诉讼模式,医患法律关系的横向性或民事性已经很明确了。因此,医患合同关系作为民事关系,应当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同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民事关系或私法关系。有观点认为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同等,违反民法的同等原则;医患双方不是完全的意思自治,如医院不能拒绝治疗、患者必需听从医院支配等;医患关系不是等价的,因此违反民事活动等价有偿原则。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无论医院的经济实力与技术实力如何雄厚,也无论患者的出身、社会地位、财宝状况如何优越,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同等的。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医院有义务向患者供应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患者有义务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医院的义务就是患者的权利,患者的义务就是医院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公允原则与等价交换原则,与一般民事关系的内容具有一样性。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当然,医患法律关系又有其特别性的地方,详细表现在医患合同涉及到医疗技术的困难性、医疗活动的公益性、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因此医患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有自身的特点。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国家对医患法律关系的规制比对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制更多,因此医患的权利义务更多地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双方的约定。三、医患双方法定的义务与权利(一)法律渊源医院法定的义务和患者法定的权利大多来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目前涉及医患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渊源有如下几种:1.民法通则。医患法律关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医患双方在设立、变更、终止医患法律关系时就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同等原则、公允原则、诚恳信用原则。除了基本原则之外,民法通则很多内容也适用于医患法律关系(如对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有涉及医患权利义务内容的,则应当依据条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下级法院,对于医疗事故以外的缘由引起的其他医疗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合同法。医疗合同是广义的服务合同之一种,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医患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的成立过程表现为要约和承诺。医疗合同也不例外,也是以要约与承诺成立医疗合同。笔者认为,医院标明挂号费及服务项目仅为要约邀请,患者前往医院挂号的行为,才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医院发给挂号单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医院承诺之后,医患合同关系成立。医院有义务治疗患者的疾病,患者也有义务支付有关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医患双方相互负有义务,相互享有权利。3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应当受消法调整。例如,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1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看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消法。2001年四川雷波县法院做出了全国首例医患纠纷适用消法的判例。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在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中将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爱护法的调整范围。4医疗特地法律、法规、规章。医患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应当依据合同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