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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讲义(打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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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讲义(打印版).docx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授课讲义(内容资料 请勿外传)二一一年三月导 论一、教材内容体系第一部分 市场主体法 第一章 企业法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三章 破产法第二部分 市场规制(管理、行为)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部分 宏观调控法 第九章 金融法 第十章 税法第四部分 社会保障法 第十一章 劳动法 第十二章 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二、考试题型、题量1.单项选择题 20×1=202.多项选择题 10×2=203.名词解释 6×3=184.简答题 4×5=205.论述题 2010年10月和2011年1月考试均未出现(1×10=10)6.案例分析 2×8=167.计算题 1×6=6(通常出在税法部分)2010.1济南市平均通过率为40.92%。2011.1济南市平均通过率为20.98%。2011.10济南市平均通过率为34.75%。通过率较低的主要原因:(1)经济法体系庞大、内容繁杂,不易把握;(2)跨专业学习,难度较大。第一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和特征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特征有:1.是经济组织。2.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分类1.传统分类依据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10.10.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2.流行分类依据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概念和特征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国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9.1.名)。特征:1.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例题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是(2006.10.多) A.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 B.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C.调整企业内部的重要经济关系 D.调整竞争关系 E.调整企业经济合同关系(二)法律渊源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渊源的制定主体。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制定主体为省级、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制定主体为上述四类主体相对应的人民政府。)6.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7.国际惯例。(国际经济贸易中较多见)例题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2007.10.单)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规章 例题3.由我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2009.1.单)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规章 D.地方性法规 例题4.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2009.10.单)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政策文件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特点有: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须符合两项要求:(1)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是因所从事职业或者身份特殊而受到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等。2.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题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2010.10.多)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D.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E.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设立(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略)三、经营管理可以自己管理,也可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投资人可以对未获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权限进行限制,但是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营业转让(略)五、解散和终止1. 解散的四种原因、相关时间(易出选择题)。2.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求偿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例题6.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该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投资人的偿债责任消灭。这里的法定期限为(2010.10.单)A.1年 B.2年 C.3年 D.5年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概念与类型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2011.10.名)其特征有四: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合伙企业的几乎全部重要事项(如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解散与清算等)都必须在协议中约定,而且在合伙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也将以其约定作为基本的活动准则。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1.两个以上合伙人。(基本同独资企业要求)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名称和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5.其他条件。(二)出资方式与财产性质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财产性质:合伙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不得擅自使用、处分,不得要求提前分割、不得擅自出质等。)例题7.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有(2011.1.多)A.货币 B.实物 C.土地使用权 D.知识产权 E.个人劳务(三)内部关系1.事务执行。方式灵活多样;对合伙人或事务执行人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事务决策。一般事务,过半数通过;下列事项,须一致同意:(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5)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6)聘任外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3.损益分(担)配规则。(1)协议约定优先;(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3)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4)比例不明,平摊。特殊禁止:协议约定全部利润或亏损部分人承担。4.入伙。(1)除有约定外应经全体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题8.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2011.1.单)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不承担任何责任 D.承担全部清偿责任5.退伙。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前提约定期限1.未约定期限2.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30日内未起诉要求提前30日财产处理协议约定退还办法。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例题9.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是(2011.10.多)A.该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该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该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E.该合伙人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外部关系1.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合伙人或执行人越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2.企业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债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个人债务,只能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份额用于清偿,但不得代位行使其在企业中的权利。重要规则:内外有别。(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特殊”主要反映在两点:1.业务特殊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2.责任特殊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制度特殊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三、有限合伙企业重点掌握其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其他问题一般掌握:1.2-50名合伙人(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组成。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新入伙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原则上可同本企业交易;(2)原则上不受竞业禁止限制;(3)原则上可将其在企业中的份额出质。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例题1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011.10.单)A.一致同意 B.过半数同意 C.23以上同意 D.34以上同意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其特征有(2008.1.简):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双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3.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例题11.某合资企业在北京成立,其出资比例为日商股东占70,韩商股东占20,中方股东占10,该企业为(2007.1.单) A.外国法人 B.中国法人 C.日本法人 D.韩国法人(二)设立(三)出资要求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者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例题12.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条件不包括(2008.1.单) A.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的新产品的 B.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C.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D.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四)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名额的分配由合营方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章程修改、企业的中止和解散,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例题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修改章程必须(2010.10.单)A.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C.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D.经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例题14.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2006.10.单) A.由中方担任 B.由外方担任 C.中外合营各方均可担任 D.由第三方担任例题15.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2010.1.单) A.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B.董事会聘任 C.股东会选举 D.监事会选任(五)解散与清算(重点注意解散的六种原因)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中外合作者依中国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按合作合同约定投资、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特征: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提前回收投资)组织形式管理形式种 类形式责任种 类职权结构法人型有限公司有限董事会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非法人型实为合伙无限连带联合管理制联合管委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委托管理制董事会或联合管委会一致同意可委托一方或他方管理投资方式与回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法人型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一般注册资本的25%。由于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因此允许外国合作者以适当方式先行回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收益比例;2.经财税机关审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收回投资;3.经财税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方式。另外,外国合作者在企业亏损弥补后,才能回收。例题16.下列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收回投资的表述正确的是(2011.1.单)A.合作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不是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仍可先行收回投资 B.未经财税机关审批,外国合作者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 C.中外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D.符合先行收回投资条件的,外国合作者可通过合同约定扩大其收益额比例先行收回投资三、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但不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组织形式原则上是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形式。设立外资企业应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例题17.下列关于外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2011.10.单)A.外资企业不具有中国国籍 B.外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C.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D.外资企业的设立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例题参考答案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例题1:ABC 例题2:B 例题3:B 例题4:B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例题5:ACD 例题6:D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例题7:ABCDE 例题8:A 例题9:ACD 例题10:A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例题11:B 例题12:D 例题13:C 例题14:C 例题15:B 例题16:D 例题17:C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参考答案:(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只有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补充:什么是法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个组织要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民法通则第37条):(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主要是根据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将法人分为国家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例题1.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2010.1.单) A.公法人与私法人 B.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C.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D.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二、公司的种类1.无限、两合、股份、股份两合、有限公司(股东责任)2.人合、资合、人资兼合公司(公司信用基础)3.母公司、子公司(控制依附关系)4.总公司、分公司(公司组织系统)5.本国、外国、跨国公司(公司国籍)6.封闭式、开放式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7.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我国公司法分类)例题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公司可以分为(2007.1.单) A.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B.国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 C.总公司、分公司 D.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具有以下特征(2006.10.简):(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四、公司的设立与成立公司成立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的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登记主义。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例题3.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成立时间为(2007.10.单)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 B.公司登记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C.申请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D.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例题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有公司的成立均须(2011.1.单)A.批准 B.备案 C.核准 D.登记五、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名称:行政区划+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例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六、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2011.10.名)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七、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新设合并:A+B=C 吸收合并:A+B=A派生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特别提示:合并、分立的法律效果。合并的效果原公司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原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公司概括承受。分立的效果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公司的资本、资产一般了解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的概念。重点注意资本“三原则”及其含义:例题5.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2009.10.单) A.资本多数决原则 B.资本确定原则 C.资本维持原则 D.资本不变原则例题6.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2011.10.单)A.资本确定原则 B.资本真实原则 C.资本维持原则 D.资本不变原则九、公司债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可转换公司债等。(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P207(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例题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10.1.单)A.3000万元 B.5000万元 C.6000万元 D.8000万元(2)公司发行的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债券与股票的区别:1.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股票前后均可;2.债券到期还本付息,股票只按股东出资份额分配股利;3.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股东的权利。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下列人员不得任董监事、高管:(2009.10.简)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财产性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3.任破产公司、企业董事长或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的,清算完结未逾3年;(2006.10.案)4.任因违法被吊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吊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例题8.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的是(2010.1.单)A.不担任公司职务的股东 B.公司董事长 C.技工小张 D.工会主席例题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2011.10.多)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C.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长,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补充: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十一、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略)十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吊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2010.1.案)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50个以下股东)例题10.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2007.1.单) A.5个 B.20个 C.30个 D.50个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普通有限公司为3万元,可以分期缴纳;一人公司为10万元且应一次性缴足)例题11.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7.10.单) A一万元 B三万元 C五万元 D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006.1.案、2006.10.案、2010.10.案)5.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的程序1.全体股东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006.1.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009.1.单)(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006.1.多、2006.1.案、2006.10.案)例题12.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甲、乙、丙三人首次出资额最少应为(2010.10.单)A.2万元 B.3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例题13.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09.1.单) A.80% B.50% C.30% D.20%例题14.在公司设立中,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出资形式有(2006.1.多) A.货币 B.实物 C.工业产权 D.非专利技术 E.土地使用权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4.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例题15.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2010.1.案):(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二、股东出资(略)三、股东及其权利义务股东名册记载事项:(2011.10.单)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例题1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是(2011.10.单)A.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的出资日期 D.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的权利:(2009.1.简)1.出席股东会,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举为董事、监事;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4.按比例获取红利;5.公司增资时优先认购;6.股东转让出资时优先认购;7.为公司或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管人员。股东的义务:(2011.1.简)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四、组织机构(2008.10.论)职能决策执行监督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全体股东3-13或1经理3人或1-2名职工1/3任期3年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负责人,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年决议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增减资、组织变更、修改章程必须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其他事项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人一票一人一票(一)股东会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有:(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1)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或不能)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或不能)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2)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3)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见上表。(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性质。例题1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2009.10.多)A.最高权力机关 B.常设机关 C.经营决策机关 D.民主管理机关 E.监督机关2.董事会的组成见上表。3.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设置见上表。2.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例题18.(2010.10.案)2009年10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问题:(1)A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由。(2分)(2)A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分)(3)A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说明理由。(2分)(4)A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说明理由。(2分)五、一人有限公司(见下表)六、国有独资公司(见下表)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1个自然人或组织;自然人股东设一个公司且不得连设国家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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