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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国土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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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国土局).docx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张廷波 填报人:邹德彬填报时间:2011年8月(公章)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目 录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2011年行政权力及依据目录一、行政审批1、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2、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制度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 12二、行政处罚5、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166、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30三、行政征收7、土地租金征收制度 438、征地管理费征收制度 469、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 49五、配套制度10、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5211、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5512、规范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 6313、规范权力运行专家评审制度 6614、规范权力运行招标拍卖制度 70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推进方案    按照管委会纪委五大连池风景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要求,为深入推进风景区国土资源系统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落实,确保风景区国土资源系统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为指导,以建设廉洁高效机关为目标,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查找权力运行中的制度漏洞,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提供制度保障。二、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1、动员部署。制定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工作。2、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各股室要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大力开展分层分类分岗教育,为权力规范工作提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3、明确任务。各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进度、保障措施等,并严格遵照推进。(二)起草完善阶段1、调研查摆。要有针对性地查找制度漏洞,完善制度建设的内容,重点是对风险岗位、薄弱环节,逐项清理,做到一项权力一项制度,并纳入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分析查摆、整改阶段的重要内容2、确定目录。各部门要对实际行使的权力进行清理,形成部门现行权力目录。3、组织起草。各部门要按照“权力分解、责权统一、监察分离、相互制约、简化程序、公开透明、集体决策、违责必究”的原则,针对权力的不同性质,参照规范的样本格式,组织起草。4、检查指导。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部门按要求和进度推进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采取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成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党组书记、局长成 员:常务副局长、各分管业务副局长、执法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推进工作。主 任: 纪检组长成  员: 人事教育股长办公室主任四、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股室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任务和责任的分解,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制度建设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列入制度建设范围的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2、要统筹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股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部门权力运行的治本之策,摆上突出位置。要把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同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把这项工作作为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效的一次检验,作为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一次检验,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能,防治腐败,促进国土局工作全面和谐发展。3、要抓住关键环节。针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重点抓好产权交易、财务管理等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在体制上规范健全,操作上公开透明,监督上相互制约。各股室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权力容易失控的薄弱环节,权力高度集中的重点部门和人员加强制度建设,实现一项权力就要有一个制度来规范。4、要从严追究责任。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时间紧、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省委要求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对由于个别股室工作不力导致制度建设达不到标准、时间拖后、影响整体制度建设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风景区国土资源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土地登记办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三、条件和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申请登记发证权利:1、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2、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一般应是本集体内部的成员。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4、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所需材料 1、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权属界线协议书;其他证明文件。2、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其他证明文件。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其他证明文件。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有关税费的缴纳凭证;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其他证明文件。5、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他证明文件。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即告之原因。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办理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股长审核,股长提出股室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发证和发证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一)设定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日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日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日发证;他项权利证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日发证。(二)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日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日发证。九、收费标准见土地登记费征收制度规定。十、监督检查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一、责任追究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流程图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流程图土地使用权人、所有者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材料报送股长审核股长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不符合不符合告知补充材料并规定时限发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耕保股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副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决定、国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三、审批条件和标准镇人民政府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通过审查: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条件、村庄或集镇总体规划。2、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符合农用地转用政策。4、占用耕地的制定了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利用中损坏土地的,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5、权属清楚,无违法问题或者存在违法用地问题已经依法查处。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所需资料1、镇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件(必要材料)2、农用地转用方案(各种材料)。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五、受理镇人民政府将农用地转用申请文件直接报送五大连池风景区管委会,同时抄送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另将有关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报送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耕保股。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即告之原因。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办理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股长审核,股长提出股室意见,经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耕保股、规划股、地籍股、利用股、计财股、执法局共同进行会审。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组卷报批要求的,主办股室负责拟定补件通知。对补件不合格或超过补件时间的,连同有关申请材料返回给申报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组卷报批要求的,主办股室负责依照法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初审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根据法定审批权限,报管委会、市、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事项,自耕保股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管委会、市、省人民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在此规定时限内。九、收费标准见行政征收制度。十、监督检查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一、责任追究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制度流程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制度镇人民政府报送农用地转用申请文件初步审查材料报送规划股、利用股、执法局、地籍股、计财股会审审查同意返回耕保股主管股长拟定批复不符合不符合告知补充材料并规定时限分管副局长审核签发完成上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副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三、审批条件和标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四、所需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该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即告之原因。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办理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股长审核,股长提出股室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管委会审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审查报批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当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上报。九、监督检查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项目单位提出预审申请初步审查材料规划股股长审核提出意见符合要求进行组卷不符合不符合题告知补充材料并规定时限分管局长审核签发完成上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土地利用股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利用股股长、分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三、条件和标准(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四、所需材料1、申请审批表。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国有的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足额支付凭证(抵押)。5、身份证明。6、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原件一份(抵押)7、土地估价报告(抵押)。8、抵押土地属共有土地的,提交共有人批准文件(抵押)。9、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证明(抵押)。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即告之原因。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办理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股长审核,股长提出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管委会审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将申请材料初审后送达承办股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办理退办手续。审查报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2个工作日内,大型用地为3-4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流程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流程图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利用股股长审核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核签发不符合政务大厅告知补充材料并规定时限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对当事人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见五大连池风景区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处罚程序(一)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1、立案条件: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管辖区域内管辖的。2、立案程序:审查立案材料;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调查方法和要求。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由执法监察局进行调查。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对调查的要求: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三)审查指对调查终结的土地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它是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中属于把关的一步。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是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案件经过审理后,可做出如下处理:对于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撤销立案后应通知当事人,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告知举报人。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的,提出补充意见和要求。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但是定性不准和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妥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正确定性和处理案件的意见,供领导审议时参考。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案件和经过调查组补充完毕的案件,案件审查人员没有意见分歧的,写出审查报告,报请领导审议决定。(四)告知、复核、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应当明确三点: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凡涉及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五)审议与决定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4、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案机关。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需要送达的文书有: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要按法定方式进行: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七)执行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程序性活动。执行监督者与执行对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执行监督者,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对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指向的标的,即违法者所占用的土地和财产等。财产包括在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买卖土地、所处的罚款等。执行方式。一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当事人尽快执行。当事人愿意自觉执行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派人监督执行。执行时,监督执行的人员应将执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条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八)结案归档指所有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处理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提出结案报告。办案人员在收集上述文书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处理过程,写出结案报告,报主管领导签名。立卷归档。办案人员将办案中所有的文字、图件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卷。对已结案的案卷,要及时归档。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六、处罚决定时限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七、监督检查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 2、五大连池风景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42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五大连池风景区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对于符合规划,不涉及耕地的处以10%的罚款对于符合规划、涉及耕地,或违反规划、不涉及耕地的的处以30%的罚款对于不符合规划,涉及耕地(包括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一般按照50%收取。2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3条(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情节轻微,按照每平方米2元处罚。情节较重,未造成耕地破坏的,按照每平方米5元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一般耕地破坏的,按照每平方米10元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按照每平方米15元处罚。3非法批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3条(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4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情节较轻,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恢复种植条件的,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配合调查,不主动恢复种植条件的,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其它情况,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一般情况罚款额统一按照土地复垦费的1倍进行处罚。曾经出现过其他土地违法问题的,罚款额按照土地复垦费的1.5倍进行处罚。曾经多次出现过其他土地违法问题的,罚款额按照土地复垦费的2倍进行处罚。6拒不交还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一般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曾经出现过其他土地土地违法问题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曾经出现过其他土地土地违法问题的,多次催促拒不归还且情节严重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情节轻微,及时纠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情节较重,配合主动,后果较轻,处以非法所得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配合不主动,造成一定的后果,处以非法所得的10%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处以非法所得的20%的罚款。8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4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9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2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9条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依法办理,且态度恶劣严重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曾经出现过其他土地违法问题的或土地部门多次督促后仍不办理的,且态度恶劣,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10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2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一千元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并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垦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和禁止开垦的湿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每公顷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符合规划的荒山、荒地、荒滩的且无土地违法行为记录的一般处以1000元/公顷的罚款;曾经发生过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公顷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配合的处以每平方米3000元罚款。开发不符合规划的荒山、荒地、荒滩的且无土地违法行为记录的一般处以5000元/公顷的罚款;曾经发生过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0元/公顷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配合的处以每平方米15000元罚款。开垦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和禁止开垦的湿地的且无土地违法行为记录的一般处以10000元/公顷的罚款;曾经发生过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0元/公顷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配合的处以每平方米20000元罚款。11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对于一般的情况处以耕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对于曾经发生过土地违法行为的处以耕地复垦费1.5倍的罚款。对于曾经多次发生过土地违法行为的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1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主观故意造成的破坏,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罚款。1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土地附着物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0条在土地使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土地附着物的,由处理土地争议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耕地荒芜的,对其责任者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土地附着物的,情节较轻,且主动整改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造成土地荒芜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造成土地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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