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页 共7页陕西省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 制表:冯枚类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与幅度法律依据规章制度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合同与招用人3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未交付劳动者等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责令改正;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7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就业准入职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8下列行为之一的: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招用未满16岁未成年人,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收取报名、登记、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它费用的;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物品;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物品的,责令退还劳动者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9用人单位(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规定第六十七条10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规定第六十八条1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1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1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14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未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五日内未签订合同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九条15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16用人单位(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17用人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18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童工19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20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21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2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23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24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1万元的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2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女职工2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27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未成年工28(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29安排未成年工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加班3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31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警告,责令改正,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劳动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3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警告,责令改正,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劳动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工资支付3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3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35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予支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36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37(一)未与劳动者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四)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38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39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40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上述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4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4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职业介绍4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44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45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县(市)、设区的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领取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未取得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一条46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一条47职业介绍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48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4950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介服务费的;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未明示营业执照的。可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51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场所未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二条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二)提供虚假信息;(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进行职业介绍;(四)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五)以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53违法印制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没收违法印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四条54未经审批举办职业供需洽谈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不配合检 查5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四)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陕西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5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编制于2006.5 修订于2007.11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