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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6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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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6章.docx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6章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6章 第1章 甲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申请一项饮料配方的发明,2022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22年5月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l4年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D乙公司可以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正确答案:ABCD考点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的期限;专利侵权答案及解析 ABCD。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A项的说法正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关于该饮料配方的发明专利有效期到2025年5月10日止,根据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于2022年5月11日,故本题中的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14年,选项B说法正确。专利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故C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l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虽然这是对专利法第61条的解释,但既然享有诉前申请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该被许可人也自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该司法解释可以推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专利申请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选项B错误。乙公司受让专利申请权后,无论是否已经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都可以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最终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据此可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都要求技术本身具有新颖性,而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审查周期比较长。如果乙公司同时就该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话,等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时,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已经被授予了,那么该技术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了,也就不会再被授予发明专利了。 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被害人亲属甲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甲可以做下列何种处理?( )A由审判长责令甲具结悔过B由审判长决定将甲强行带出法庭C甲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500元罚款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20日拘留正确答案:BC根据刑诉解释第18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选项不属于合议庭可采取的措施,D项拘留期限超出授权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是什么?A.自然法B.人法C.物法D.诉讼法正确答案:C物法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正确答案:ACD“纳礼入律”过程中的立法成就 儒家思想直接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过程,称为“纳礼入律”的过程。这一进程从西汉开始,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直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其结果便是唐律疏议的制定。该法律代表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最高水准,以儒家思想来阐释法律,表明“纳礼入律”进程的结束。正所谓唐律疏议是“一准乎于礼”。故,明代的“九卿会审”不是直接受儒家思想影响而形成的。 丁某和蔡某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丁某和蔡某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丁某和蔡某意图逃离出租车时被抓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丁某和蔡某不构成犯罪B丁某和蔡某构成抢劫罪未遂C丁某和蔡某构成抢劫罪中止D丁某和蔡某构成抢劫罪预备正确答案:ABC丁某和蔡某为共同抢劫出租车准备了工具,并且搭上一辆出租车驶往了郊区,但还没有开始抢劫的实行行为,因此是抢劫罪的预备。 某课堂展开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特殊程序”的大讨论,将关于这一程序的特殊规定加以总结归纳,则下列观点正确的有:A甲同学说: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应尽量采用人保B乙同学说,未成年人作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C丙同学说,附带民事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监护人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D丁同学说,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正确答案:ABD78ABD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9条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所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应尽量采用人保选项A表述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耒成年人戒事靠件的证人是耒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所以选项B表述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本题选项C,实际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7条的改编,篡改,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是其监护人,而不是未成年被告人所以不涉及监护人是否自愿的问题,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选项D表述正确本题正确选项是ABD 根据目前南极条约体系建立起来的南极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为进行科学考察,可以派出有本国军事人员参加的科学考察团赴南极进行科学考察B南极地区的海洋属于公海,适用公海制度C为在以后对南极的领土主张中获得有利地位,我国应当积极参予南极的各项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可以构成日后对南极主张领土要求的基础D由于南极仅能用于和平目的,因此禁止在南极使用或者放置任何军事设施正确答案:AB南极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即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或者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或者放置核废料。但是为科学研究或者其它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者军事设施不被禁止。故A项正确,D项错误。(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或者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够成任何对现有对南极的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够成主张支持或者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故C项错误。(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故B项正确。(5)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在南极的任何活动不能破坏南极的环境或者生态。(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制度。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6章 第2章 关于缓刑,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考察,如果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即视为执行完毕B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上述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缓刑C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D累犯和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都不能适用缓刑正确答案:C12答案:C 考点: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的新规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原来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考察”这句话已经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故A项错误。关于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只有在符合缓刑的一般性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缓刑。即:(1)所判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此可见,上述三种人的缓刑适用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适用,也必须满足缓刑的一般性条件才可。故B项错误。 关于C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就起所谓的“禁止令”的内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上述禁止令的内容,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注意这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非一切首要分子,二者并非一个概念。因为首要分子除了在犯罪集团中有以外,还可以存在于聚众性犯罪之中。故D项错误。 我今年27岁,在一个小地方公安局工作,想通过参加司法考试,走出去,不知道这个考试行不行得通,难不难考?只要看哪些书就可以了,请简单明示,成分感谢!1、如果你想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工作,那么建议参加司法考试。2、这个考试还是比较难的,主要的复习材料有三大本(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历年真题、法律法规汇编、白皮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配套练习)等。3、另推荐你几个比较好的司考网站,你可以在那里查询一些司考信息、和考友们交流互动、下载一些司考资料:法法网学法网司考吧新浪共享资料之司法考试版块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主要包括:A、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B、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C、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D、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ACD本题考点是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的主要变化有: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故ACD正确,而B项是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精神。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和法典的特点和原则是考试的重点,有的考生没有把握住这两部法典的历史背景,法国民法典产生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所以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司考吧),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而德国民法典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所以B项错误 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技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正确答案:辛公司。依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题中,辛公司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在提供咨询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因为双方未约定其归属,故应归辛公司享有。 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丽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银行能取得该楼盘的抵押权,包括对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B银行不能取得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C甲的权利优于银行的抵押权D银行的抵押权优于甲的权利正确答案:BB本题中甲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套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故银行未经甲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银行既然不存在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甲的权利优于银行抵押权的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B。 案情:2022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22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22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22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22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金鹏律师事务所系上海市一家颇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欲在北京设立分所,依照律师法,下列哪项条件不正确( )A原所成立5年以上B原所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C原所是合伙律师事务所D成立分所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正确答案:A本题考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根据律师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本题答案为A。 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构成非法行医罪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C构成医疗事故罪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D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6章 第3章 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正确答案:D 2022司法考试音频在哪下载,求在上学吧下载 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有:( )A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异议B张某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C原告以书记员刘某与被告相熟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审查后认为没有理由,决定刘某不必回避D法院经审查,判决宣告东家村挖出的铜币属于无主财产正确答案:AA。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提起上诉,故C项错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非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故D项不正确。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正确答案:ABCD 甲租用乙的汽车运输绵羊,后无力支付运费,被乙留置绵羊,则乙可以( )A有权使用绵羊B有权要求甲支付绵羊的饲养费C有权收取羊毛抵消债务D对保管不善造成绵羊死亡的,应当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D考点留置权人的权利解析物权法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本题中,乙留置绵羊后,不能随意使用,所以A项错误;在留置绵羊期间,乙要维持绵羊的生存,支出的饲养费用当然可以向甲要求偿还,所以B、D项正确;乙在留置绵羊期间有权收取孳息如羊毛,但该孽息不能直接用于抵消债务,所以C错误。 综上,本题应选项为BD。 2022年司法考试方式有那些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设绿岛商场预先支付的50万元系定金,后枫叶公司交付的100套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给绿岛商场造成l0万元损失,合同并且约定违约金50万元。此时,绿岛商场的下列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请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B请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C请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定金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D请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定金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正确答案:D本题涉及定金与违约金同时存在时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绿岛商场无权同时选择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对定金条款的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题中,枫叶公司系不完全履行合同,其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内容的比例为1:20,故绿岛商场有权就50万元定金的112,即25万元主张定金罚则,故绿岛商场若主张定金条款的适用,则其可获得5万元定金,以及475万元不适用定金的预付款返还。当然,由于其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并不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故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若绿岛商场主张违约金条款,则如上所述,其可以主张与其损失相当的违约金即10万元,而定金作为预付款应予以返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的事项?A本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B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权限的范围正确答案:ABCD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6章 第4章 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丙、丁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丁的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丁事后约定分别担保5万元和15万元,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丙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丁分担责任正确答案:AD56AD 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都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C.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正确答案:C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内从甲处偷了该目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正确答案:ABCD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7规定,甲如果想追回其自行车,首先应证明丙拾得其遗失的自行车。 A选项正确。如甲能证明丙偷其自行车,也可通过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追缴后追回。因此答案B 正确。其次,甲证明乙在受让该自行车时并非善意时,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甲可以追回该自行车据此 选项C正确。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甲证明乙没有以合理价格受让,乙不能适用善意取 得,甲也可追回该自行车,据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张某因不服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超生费的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维持了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决定。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公民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的决定不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某对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应怎么办?( )A再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复议B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选其一C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正确答案:C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本案中,当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违法的。行政复议一般是一级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与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差别,说法正确的是:( )A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国内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B涉外民事诉讼既可以协议选择第一审法院,也可以协议选择上诉法院,国内协议案件只能协议选择第一审法院C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国内法院,也可以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协议选择国内法院D涉外协议管辖可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而国内协议管辖限于合同履行地和原告住所地法院正确答案:CC。涉外协议管辖的特点包括:书面形式;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不能改变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只能协议选择第一审法院;只能是合同案件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二者均需采取书面形式。A错;二者均只能协议选择第一审法院,B错;D项国内协议管辖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地方的法院。因而错误。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A出生地主义原则B血统主义原则C国籍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正确答案:C 下列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哪项?( )A1215年的大宪章是英国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B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C制定法可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D制定法的种类有: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欧盟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正确答案:D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因此C项正确。1215年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因此A项正确。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为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8项正确。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D项错误。依题意,D项当选。 根据材料,回答第 3843 题:甲、乙、丙3人(甲、丙户籍所在地及乙的经常居住地同在H市T区)合伙在H市s区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三子网苑”,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亦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属地派出所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十余台电脑内违规安装了赌博软件,即对网吧负责人甲进行强制拘留,同时还责令网吧停业整顿。事后,当事人分别就上述行政行为向s区公安局提起申诉,公安局作出了维持的裁决。第 38 题 如本案当事人对派出所处罚决定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应以个人名义提起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处理决定的行政诉讼B甲、乙、丙三人应以“三子网苑”的名义提起不服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C除非甲在S区起诉,否则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及停业整顿两个不同的行政诉讼是不可能被同一个法院合并受理的D对停业整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起诉的,乙、丙不是适格原告正确答案:A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8条,行诉若干解释第9、14、46条。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6章 第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l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正确答案:AD考点我国的土地制度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也不选。 本题选AD 下列关于助理审判员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助理审判员可以独任审判B助理审判员不能担任审判长C助理审判员代行审判员职务,需经审判委员会通过D一个审判员和两个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时,必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正确答案:B高法解释第11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由此可见,助理审判员代行审判员职务或者担任审判长,需要满足三条件:(1)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2)本院院长提出;(3)审判委员会通过。由此可见,B错误,C和D都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由此可见,助理审判员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所以可以独任审判。故A正确。据此,本题应选B。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例下列对清代的例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清代的例有很多种,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其中,事例也称定例B条列一般而言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C则例是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对于国家的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D成例是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也包括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正确答案:A14A 清代的例 清代的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其中,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所以A错误,为应选项 2022年10月21日,中国某电子集团公司向美国一电子有限公司发出了一项以每块2美元的价格购买l0万块集成电路板的要约。要约声明一个月内有效。lo月29,美国公司作出了承诺并于11月3日到达中国公司。2022年1月,中国公司又与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签订了修改协议,将合同数量减少为6万块。但由于美国公司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美国公司,2022年5月,美国公司仍按原合同的数量将货发给中国公司。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原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022年11月3日B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全权代理人签订的修改协议对美国公司没有约束力C对于美国公司运来的l0万块集成电路板,多送的4万块中国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拒收D如果中国公司接受全部集成电路板,则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每块2美元,支付20万美元正确答案:AC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履行联合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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