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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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docx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浅析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李 彤(河北师范高校 法政学院,石家庄 050024)摘 要:分析了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并非公民个人的本意,详细的泄露主体和泄露缘由难以查明,泄露和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与特定利益特殊是经济利益挂钩,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近些年来呈现渐渐增多的态势。而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产生缘由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公民个人信息爱护难度的提高,合法或非法驾驭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公民个人信息存在相当大的市场需求以及公民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相应地,针对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措施包括国家立法爱护机制的完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爱护机制,自律爱护机制的完善,淡化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需求以及增加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防护意识。关键词: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泄露;预防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记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3-0124-02在信息时代的今日,公民的个人信息越来越简单受到侵扰,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呈现出了肯定的特征,其产生也有相应的缘由。为了更有效地预防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必需在个人信息爱护法出台的基础上,协调国家立法爱护机制、自律爱护机制与技术爱护机制共同发展,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爱护。一、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为一种渐渐增多并日渐泛滥的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并非公民个人的本意。即公民个人并不情愿其个人相关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知悉,但其在相关机构办理业务、参与活动或在网络上注册、购物等行为无意中导致了其个人信息的泄露,泄露并非公民个人的本意,也没有被其意识到。2)详细的泄露主体和泄露缘由难以查明。由于信息的高速传播性和高度利用性,我们很难查出泄露的根源,也难以查出泄露主体是谁,这也为该类犯罪的查处和认定增加了难度。3)泄露和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与特定利益特殊是经济利益挂钩。公民的个人信息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化、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合法驾驭的,另外一部分则由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法途径所驾驭,这些合法或非法驾驭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将其出售而获利。而买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往往都是出于经营活动的须要或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牟取特定利益。因此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与特定利益特殊是经济利益密不行分。4)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近些年来呈现渐渐增多的态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价值渐渐显现出来并得到重视,于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应运而生,再加上相关的监管不严和打击力度不够,这类新型犯罪在近些年来呈现出渐渐增多的态势。面对这种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状况,通常我们只知道信息被泄露了,但谁泄露的,怎么泄露的,我们如何去追究泄露人的法律责任,仍旧难以弄清晰。二、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产生缘由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缘由,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产生的缘由,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打击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个人信息的爱护还没有特地规定,虽然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个人隐私爱护的相关内容,但对于商业机构大量处理个人信息的现状来说,这条法律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其爱护范围和爱护力度还存在明显不足。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出售、非法供应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使我国法律在爱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上达到了有法可依,但是这条法规要运用到实践中还须要进一步细化,比如什么状况算“情节严峻”,还须要进一步明晰;其次犯罪主体范围过窄,仅局限于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化、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犯罪主体范围尚需拓宽,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还上升不到刑法的高度。比如一些发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行为只是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还达不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刑法在这方面只能达到威慑的效果,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被泄露、遭滥用的问题。(二)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公民个人信息爱护难度的提高。现在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日益快速,而公民个人信息所涵盖的内容也在日益扩大,公民在进行各种私人活动或社会活动的同时,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以致被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被滥用就成为了一种常态。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就在无形中加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爱护的难度。(三)合法或非法驾驭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国家机关负有公共管理职能,而金融、电信、交通、教化、医疗等单位肩负着为社会和大众供应公共服务的职能,这些相关的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合法驾驭着公民的个人信息,但他们的行为却缺乏相应的约束,他们很简单就将自己驾驭的本应保密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非法供应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保密义务。而对于那些以窃取等不正值方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更是缺乏相应的约束。(四)公民个人信息存在相当大的市场需求。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越来越猖獗,一个很重要的缘由就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有着浩大的市场需求。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单位或个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许多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业的商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大量的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