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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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惠阳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阳区人民政府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条为实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爱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爱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爱护红线,严格爱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共中心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爱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看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耕地爱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的耕地爱护目标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爱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爱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爱护目标责任书的详细内容由区政府确定,并依据动态改变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耕地爱护责任目标履行状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统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 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各镇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爱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区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区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纳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爱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状况进行核查。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的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和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纳评分制,满分 100 分,其中:耕地爱护指标占 70 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 10 分、三旧改造指标占 10 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 10 分。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自评考评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和区考核部门的考核要求,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耕地爱护责任目标履行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状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 2 月底前报送区考核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对自查状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实地核查 区考核部门随机抽取肯定数量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根据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三)综合评价 区考核部门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核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状况,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落实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从考核得分80 分以上(含 80 分)的单位中,按得分凹凸依次评比出 2 个一等奖、2 个二等奖、3 个三等奖。考核得分 60 分以下(不含 60分)为考核不合格。(四)考核通报 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范围内通报。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爱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随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区首位的。(三)未完成区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三旧改造年度安排指标的。(四)因耕地爱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区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状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奖资格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觉违法用地较为严峻的;因耕地爱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务的。(五)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觉耕地爱护专项资金运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六)耕地爱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觉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第十条考核得分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且符合评奖条件的单位不足 7 个时,作空缺处理。第十一条依据考核结果,区人民政府对获奖的镇人民政府赐予表扬,区考核部门在支配下年度土地利用安排、耕地占补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觉问题突出的单位,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镇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平安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详细评分标准由区考核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