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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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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x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政办2018145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19 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看法的通知(中办发201630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看法的通知(鄂办发20164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为主体,汲取法学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担当法律顾问事务的管理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为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特地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当法律顾问。 市司法行政部门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探讨、确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看法; (二)起草、论证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或者听取其法律看法;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看法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探讨、作出确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供应法律看法; (二)参加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三)参加合作项目的论证、洽谈,帮助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市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和处置供应法律看法; (五)为处置社会公共事务、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务等供应法律服务; (六)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七)参加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赔偿、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参加涉及法治政府建设内容的宣扬教化培训和课题探讨; (九)市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特地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当法律顾问的条件设置、遴选、工作方式、考核和法律责任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养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途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熟识本市实际状况,擅长将法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三)具有教授、探讨员等高级职称,属于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探讨、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肯定影响和阅历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阅历、专业实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遵守法律,未受过刑事惩罚,受聘担当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惩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开、公允、公正的方式遴选外聘的法律顾问。 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应当包含遴选名额、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和评审,形成候选人员名单。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看法后形成拟聘人选名单,在发布遴选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被聘为法律顾问并颁发聘书。 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的聘期与市人民政府届期一样。聘任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看法;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酬劳和待遇; (四)有正值理由可以申请辞任法律顾问; (五)与市人民政府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担当下列义务: (一)仔细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依法、精确、刚好供应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工作隐私、商业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担当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托付,办理与市人民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本人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刚好申请回避,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确定; (六)与市人民政府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市对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依据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的工作完成状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 3 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严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惩罚、纪律处分或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行政惩罚、行业处分,或者被撤销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值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损害市人民政府合法权益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五)其他不相宜接着担当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身体缘由或者其他正值理由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辞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托付服务制,可以通过出具法律看法书、参加调研论证、参与有关会议、参加商务谈判、接受询问、受托付办理等方式供应法律服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探讨、确定重大涉法事务,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列席,听取其看法或者建议。 第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涉法事务,可以召集相应专业背景的法律顾问召开会议进行专题探讨;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机构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帮助。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须要,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环境爱护、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其他专家的看法,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看法或者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作法律看法书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大涉法事务须要法律顾问参加处理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供应相关资料。供应的资料应当包括部门法制机构的初步审查处理看法。 其次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力气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方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其次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依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酬劳,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供应必要保障。 其次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统计制度,并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发布年度市级法律顾问工作状况通报。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确定的法律顾问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觉法律顾问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其次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的,应当予以解聘,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并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 其次十五条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看法而未听取,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而未邀请,应当接受法律顾问的法律看法而未接受,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峻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其次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政办20158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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