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docx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2005 年的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一、基本常识1、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报建申请书需运用带单位文头的 A4 型纸打 印(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建设项目除外),在标题中应明确工程名称与 报建阶段(例如:关于项目名称 工程 报建阶段 的申请),并注明提 交资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各规划报建阶段名称:规划 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限制线、限制性详规、规划方案、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基础提前开挖、施工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环境设计、 外装饰方案、 建筑拆除、 规划验线、 建筑单体验收、 规划管理验收、 各相应环节的规划变更、 许可证延期、 临时建筑、门面装修、招标文件备案、专家评审、规划指标审核等。)2、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 须持原件、复印件经窗口收文人员审核并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 后,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 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将需提交的复印件备好,并 在拟提交的复印件上逐页加盖报建单位公章。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 (批)看法附图报建时须提交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 发文时退回建设单位。需在原件上标注规划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必 须提交证书原件注明变更事项。3、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托付书,按托付的权限进行规划 报建活动,无法人托付或与法人托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将 1 不予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 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刚好书面告知我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建设 单位自负。4、永久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活动,报建人应持磁卡式规划报建 卡进行。领取报建卡的人员应按时参与规划局网上报建学问学习及 测试。规划报建卡遗失的,报建人登报声明后持建设单位法人委 托书到市规划局政务办理大厅补办。5、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安排部门批复文 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看法等的单位名称一 致。特别状况名称不一样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规划报建。6、建设单位报建时,每一环节的规划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 一次审查(批)看法中明确的阶段为准。7、报建时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审查看法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 见中明确提出的部门为准; 若是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 看法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看法明确后按要求报审。8、规划审查中需提交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合同、 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 报建设用地的批复看法、土地拍卖中标文件等。9、申请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限制线的建设 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的现势地形图上用黑色铅笔标明申请建设用 地的位置。1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等,申 2 领选址看法书时,需提交市安排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或前期工作 安排(部队、中心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安排批复,所属经济适用 房项目必需经市安排部门结转、下达);一般项目只需在申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提交市安排部门的立项批复或下达的当年前期工 作安排(部队、中心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安排批复,所属经济适 用房项目必需经市安排部门结转、下达),其它审查(批)环节原则 上不再提交。基层建设单位无法供应安排原件的,应持盖有被下达计 划批复的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报建。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 准安排的、 自筹资金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准安排 30%的, 需报 原安排审批部门批准增加投资安排后, 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 审批手续。12、对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全部者需 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 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 它规划手续。申请设计条件时,因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等缘由 无法供应土地证明原件的, 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该用地纳入土地 储备的批准文件。13、建设用地规模较大且拟选用地尚未编制控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 先申领建设用地初步设计条件,编制控规或修建性详规,报规划管理 部门批复后,再办理正式规划选址手续(含正式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 件)。 14、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 用地范围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实测。不需审查 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 围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申报,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 土地权属证明且不变更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申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5、建设项目报审规划方案时,原则上三图一书(规划方案、竖向设 计、管线综合、设计说明书)应同步报审;报审建筑方案时,原则上 应同时报审外立面装饰设计方案;报审施工图时,原则上应同时报审 环境设计(重点地段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同时报亮化设计);特别项目 经批准也可单独报审环境设计和外立面装饰设计。16、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翻修的建筑工程,经规划选 址、 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 可干脆申报建筑方案阶段审查 (特 殊项目需审查规划方案的, 在选址看法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 规划审查看法中注明)。17、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换 热站、加压站等小型建筑、环境工程,选用我局确定的备选方案(可 在规划局政务网站/规划公示栏目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 翻建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 可干脆报施工图审查。18、纳入规划设计有形市场、报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 4 目,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办理。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 建设单位需将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举荐方案的两套蓝图与专家评审 看法一并报窗口 (未提出正式规划审查看法前不需按专家看法进行方 案调改),建设单位依据最终批复的规划审查看法对方案进行一次性 调改。19、经审查,对仍需在本环节进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调改 的项目,只发青规函业字文对审查资料提出调改看法,报审的图 纸只加盖经办人章、不加盖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建设单位的 申请及青规函业字文归档,其他证明材料及申报的图纸退建设单 位。对可结合调改看法进入下一审查环节的,发青规建审字审查 文件,经审查的图纸加盖经办人章、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一 套发建设单位、一套归档。20、 经办人审图章为青岛市规划局内部审图流转运用章,只加盖 经办人审图章而未加盖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的图纸, 不做为有 效的规划审查(批)文件。21、申报新建广告、雕塑项目,建设单位可干脆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及 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也可先提交广告、雕塑拟建 位置现状照片、设计方案、产权证明等资料进行预选址,经审查原则 同意后,再按要求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含结构图、加盖设计资质章)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2、按规定需向市政府汇报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规划局内部基本审批 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对需再向市委、 5 市人大、市政协汇报的项目,依据市政府批复的看法办理。23、在规划审查中认为建设单位确需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本 环节审查工作的,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只需对总平面等局部标注尺寸、 高程做技术调改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刚好补充、调改资料后接着办 理。24、建设单位报审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 单位进行设计和测绘(加盖资质章),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 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和测绘资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 核。25、每一环节的规划审查均以上一环节的审查看法为依据;对前后规 划审批阶段相隔时间较长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查(批)文件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环节规划审查的, 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对原审查文件予以确认,确认时,原则上应先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 认。26、依据现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半年; 因正值理由不能开工 的, 建设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延期, 但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 否则,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建设单位应按程序重新 申请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证交回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注 销。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 部分工程经规划验线开工的, 即视为整个工程已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接着有效。27、2003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办理正式规划选址或批准建设用地规划 6 设计条件的项目,仍按原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执行;2003 年 7 月 1 日后新规划选址或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除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执行外,还须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有关要求执行。28、纳入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项目,经招标文件备案后,投标人资格 审查、方案指标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等环节合并 为专家评审一个报建环节办理,由规划评审中心统一组织在 15 个工 作日办理完毕。对投标人设计资质不符合备案文件要求、投标方案超 规划设计指标的项目,5 个工作日内发文退回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组 织设计、报审,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担当。29、在市南区范围内 2002 年 6 月 24 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 2002 年 9 月 24 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 2002 年 4 月 19 日前、在李沧区范围 内 2002 年 4 月 11 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限制线, 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 划报建时,应将原批准的规划限制线图纸报市规划局重新确认。经审 核未发生改变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青岛市规划局规划限制线确 认专用章后,方可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运用;发生改变的,建 设单位应供应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根据分区规划重新划定, 原审查图 纸收回注销。30、建设、设计单位必需照实提交规划审批所需资料,不得隐瞒、欺 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类指标均为刚性指标,未经批准变更, 不得擅自突破。经审核设计指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 批复;对设计成果假报设计指标骗取规划审批、设计成果低劣达不到 7 设计规范确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及因设计、 测绘错误给建设单位规划审 批、验线施工造成影响的设计、测绘单位,我局将予以曝光,对涉及 的测绘单位我局将予以处理, 对涉及的设计单位将抄告设计主管部门 予以处理。对伪造证明材料及各类审查看法触犯法律法规的建设、设 计、测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31、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依据城市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调整 规划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调整用地所涉及的单 位和个人必需听从。 二、规划管理绿色通道1、纳入规划管理绿色通道的项目:市政府和区政府确定的市、 区办实事及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经济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 防设施建设、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2、建设单位报建时,除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建资料外,还需提交项目 申请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的证明材料, 我局将根据 随报、 随收、 随办、 随批、随发的原则加快办理。3、纳入绿色通道且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已正式批复的建设项目, 经批准后,可申请工程基础提前开挖。4、规划设计招投标有形市场办理流程:位置及性质重要、规模较大 的项目应进入有形市场做多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其他项目做多方案 干脆报业务审批部门进行规划审查。5、绿色通道各阶段办理时限:8 序号 办理阶段 最长时限 1 选址看法书、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及变更6 2 规划方案审查及变更 6 3 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发及变更(不含规划方案审查且用地范围已确 定、已取得界址点测绘图)3 4 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及变更 8 5 基础提前开挖 3 6 施工图审查及变更7 7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3 8 规划验线 2 9 单体验收、规划管理验收 3三、规划变更(一)、由市规划局审批施工图项目的变更程序1、在规划放、验线中发觉误差需进行规划变更的建设项目,应在保 证原批准的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退后各类限制线距离等建筑相 对尺寸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压缩建筑自身尺寸。2、放、验线中,实际间距尺寸小于规划审批限制尺寸(图纸标注尺 寸)的项目变更:50CM 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规划分局予以变 更;超出 50CM 的,到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3、放、验线中,实际间距尺寸大于规划审批限制尺寸(图纸标注尺 寸)的变更:在不削减其它间距尺寸的前提下,由建设项目所在规划 9 分局予以变更,对削减其它间距尺寸的,须按第 2 条确定的范围办理 规划变更手续。4、在批后管理中,发觉批准的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因设计单位笔 误造成局部关系不对应的,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立面、结 构和运用功能及不影响建筑日照、消防间距和退各类限制线的前提 下,由规划分局依据现场实际状况 2 日内批复建设单位作为施工依 据。5、不涉及较大间距、高程调改的项目,可干脆报施工图变更。其它 工程变更原则上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规划变更时需提交原审批的 相关规划资料。6、施工图变更中(原批准施工图已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不涉及消 防间距、消防分区等消防调整的,报审的变更施工图可不加盖消防管 理部门图纸审核章。(二)、按职责分工由分局独立审批施工图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各分 局按上述规定办理。(三)、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项目办理要求及程序1、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只对一书三证进行变更,其它环 节的审批(查)文件无特别状况不需进行变更。申报资料齐全的,可 对申请的规划审批文件的建设单位名称一并予以变更。2、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须提交计委立项变更、土地权属变更证明; 对因法院判决或裁定需变更建设单位的项目,须提交计委立项变更、 土地权属变更证明及法院生效判决或法院帮助执行通知书。只申请建 10 设单位名称变更且已完工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 可持土地权属变更证明干脆申请规划变更。3、已经规划管理验收的项目,该项目选址看法书建设用地规 、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行为已结束,原则上 、 不再办理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变更手续。(四)一书两证的变更形式 、 一书两证变更时,在原证上注明相关变更事项、体现变更过程, 不注销原证。如在原证上注明变更事项:同意将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为 xxx 单位 变更事项:或 同意按青规变审字 x 号及附图变更 等, 并加盖市规划局公章。四、遗失规划审查(批)文件的办理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批)文件是指经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所审批、 核准和审核的事项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书、文件及附图,遗 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不需补办审批文件的:1、凡在市规划局、各规划分局档案室可查明原始审查资料的,本着 便民原则,建设单位可向档案所在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档案管 理部门复印,注明限用于规划审批字样、加盖青岛市规划局档 案管理专用章 ,可作为规划报建资料。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单位可到档 案馆查询,由城建档案馆复印并对复印资料逐页加盖城建档案馆管 11 理专用章 ,可作为规划报建资料。3、凡在档案管理部门无法查明原始审查(批)资料的,建设单位应 按原审查(批)程序重新申报。(二)、确需补办审批文件的:1、经审查,申请补办的事项的确具有法律依据且不供应原件无法进 行后置审批的,经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要求申请补办。2、经探讨同意补办一书三证 的(规划选址看法书、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申请者领取补办证书前,须在青岛日报连续刊登三天遗失声明并 将刊登报纸交我局备案,登报后 30 日内无异议的,到窗口领取补发 证书。登报声明内容须经我局依据项目实际状况审核后方可作为有效 的登报声明材料。3、补办的一书三证注明补办及原证(详细编号)已于某 年、某月、某日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遗失,现予以注销等字样, 并写明原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补办时间。4、凡未验线开工的项目,遗失规划审批文件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对 遗失环节内容重新申报。5、对第(一)条第 1、2 项中复印的审查(批)文件内容,规划审查 中发觉与现行规定不一样或有异议的, 审查中按现行规划管理的有关 法规予以调整,建设单位须听从规划调整。6、对实行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建设项目,经查实 后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 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 12 法律责任。 (三)、需对原审批图纸进行补办、确认的 遗失原审批文件附图且确需重新补办、确认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 程序、要求,从遗失环节进行规划确认、补办。如按现行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需进行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需听从规划调整。五、规划审批、管理流程 六、规划审批、管理时限1、核发规划选址看法书 15 日2、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5 日3、单独划定规划限制线 3 日4、规划方案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5 日 5、建筑方案审查 15 日6、建筑初步设计审查 15 日7、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 日 8、建设工程拆除审查 10 日9、建筑外饰面装饰设计、环境设计审查 10 日 1310、规划管理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10 日11、核发市政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 日12、市政工程管线综合方案审查 15 日13、核发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 日14、核发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 日15、城市雕塑、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审查 10 日16、核发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日17、核发门面装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日18、招标文件备案 3 日19、专家评审 15 日20、建筑工程施工图规划技术指标审核 5 日21、市政工程施工图规划技术指标审核 3 日说明:1、审批、管理时限是指办文窗口收文到发文之间的时间,需向市政 府汇报或需征求有关部门看法的,审批时限不含在公示时限之内。2、审批时限按法定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七、政务办理大厅窗口服务电话 规划报建受理、审批中说明1、规划报建受理、审批中几点说明(1)各窗口受理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应对各类证、书、审查文件、 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 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 窗口报建效率、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收取的报建资料复印件应由 建设单位报建前备好, 并由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报建单位 公章,经窗口收文人员核实后收取复印件,退回原件。我局批复的各 类审查(批)看法附图报建时须收取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 件资料,发文时由窗口退回建设单位。涉及一书三证变更的,应 在原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2)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托付书,按托付的权限进 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托付或与法人托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 的,窗口不得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 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刚好书面通知我局,窗口收文人员应 按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我局的变更内容进行办理。15(3)受理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安排部门批复 文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看法等的单位名称 一样。特别状况名称不一样的,需报经局(分局、办事处)领导批准 后方可受理。(4)受理报建时需收取的相关部门审查看法应以上一环节 规划审查看法中明确提出的为准; 若是建设单位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 应提交部门审查看法的, 可暂不提交, 待审查看法明确后按要求提交。(5)受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每一环节的报建阶段均以我局 对该工程前一次审查(批)看法中明确的阶段为准,特别状况按局领 导探讨、批示的看法办理。(6)规划报建、审查中需收取、审核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 的土地证、土地合同、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 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报建设用地的批复看法、土地拍卖中标文件、 土地预审文件等。(7)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 全部者供应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待土地 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它规划手续。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条件时, 因原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无法供应 原件的,应收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用地纳入储备的批复文 件。(8)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按我局批准 的用地范围、托付测绘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实测后方可受理。不需 16 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受理申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界址点实测后、 与规划方案一并受理,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土地权属证 明且不变更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9)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复原性建设工程,经规划 选址、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图纸设计深度达到要求的,可 干脆受理建筑方案审查(特别项目确需进行规划方案审查的,在选址 看法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审查看法中向建设单位注 明)。(10)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 换热站、 加压站等小型建筑、 环境工程, 选用我局确定的备选方案 (可 在规划局政务网站/规划公示栏目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 翻建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 可干脆受理施工图审查。(11)需纳入规划设计招标、 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目, 应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专家 评审的项目, 窗口应将建设单位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举荐方案的两套 蓝图与专家评审看法一并收文转审批经办部门 (审批部门未提出审查 看法前建设单位不需进行方案调改),经办部门将专家评审看法与部 门审查看法汇总提交局长业务办公会探讨后, 由建设单位依据最终批 复的审查看法对方案进行一次性调改。应按局长业务办公会的要求和 17 有关规定,组织好项目的规划批前公示工作。(12)受理新建广告、雕塑项目,建设单位可先提交拟建位置现状照 片、设计方案、产权证明等资料,经审查原则同意后,再按要求提交 正式设计图纸(含结构图、加盖设计资质章)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也可干脆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13)经办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需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 完成本环节审查工作的, 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只需对总平面等局部标注 尺寸、高程做技术调改的,可由经办部门在接件五日内经部门负责人 签字、综合处复核后暂停该项目的办理计时(不退文),待经办部门 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调改资料后,再复原计时接着办理。(14)受理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单位进 行设计和测绘,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设计和测绘资质审查由经办部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核。(15)每一环节的规划审查均以上一环节的审查看法为依据;对前后规 划审批阶段相隔时间较长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查(批)文件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环节规划审查的, 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对原审查文件予以确认,确认时,原则上应先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 认。(16)依据青岛市城市建筑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半年;因正值理由不能开工的,建 设单位须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否则,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 18 失效。批准的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原证过期、重新核发新证 的,须将原证收回予以注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部 分工程经规划验线开工后,即视为整个工程已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接着有效。(17)在市南区范围内 2002 年 6 月 24 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 2002 年 9 月 24 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 2002 年 4 月 19 日前、在李沧区范围 内 2002 年 4 月 11 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限制线, 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 划报建时, 窗口受理后转经办部门对原批准的规划限制线图纸进行重 新确认。经审核未发生改变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青岛市规划局 规划限制线确认专用章后,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运用;发生变 化的, 建设单位应供应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由经办部门根据分区规划 重新划定,原审批的规划限制线图纸收回注销。规划限制线的划定、 确认,由根据职能设定、负责相应项目选址审批的部门办理。已报建在各处室、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各经办处室、分局将建设 单位提交的原规划限制线审批文件交选址处予以确认。(18)对重点区域内的重要建筑、重要公建、重要景观建筑,审查建 筑方案时应提出建筑亮化设计要求,审查施工图时一并审查亮化方 案。市局经办的建筑亮化方案审查由雕塑办结合建筑施工图审查同步 完成,建设单位不再单独报审。(19)各审批环节容积率的计算,须以我局选址看法和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中划定的范围、面积为计算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 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应与选址看法相一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 19 的建设范围、 建筑性质应与选址看法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相 一样。2、遗失规划审查(批)文件的办理程序(1)不需补办审批文件的 凡在市局、分局档案室可查明原始资料的,本着便民、服务的 原则,建设单位对自己单位丢失的文件提出查询申请,由档案管理部 门复印,注明限用于规划审批 、加盖青岛市规划局(分局)档 案管理专用章 ,作为规划报建资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 建设单位可到 档案馆查询,由城建档案馆复印并对复印资料逐页加盖城建档案馆 管理专用章 ,作为规划报建资料。凡在档案管理部门无法查明原始审查(批)资料的,建设单位 应按原审批(查)程序重新申报。(2)确需补办审批文件的 由法规处对申请补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具有法律依 据、不供应原件无法进行后置审批的状况,经确认、确需补办的,经 业务处室审核、 提出补办审批文件的详细看法报局长业务办公会批准 后予以补办。补办一书三证 的(规划选址看法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下同),经研 究同意后,申请者在领取补办证书前须在青岛日报连续刊登三天 遗失声明并将刊登报纸交我局备案,登报后 7 日内无异议的,到窗口 20 提交补发证书申请。补办的一书三证应注明补办及原证(详细编号)已 于某年、某月、某日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遗失,现予以注销等 字样,并写明原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补办时间。对第(一)条第 1、2 项中复印的审查文件内容,经办处室在 审查中发觉与现行规定不一样或有异议的, 审查中应确定是否需按现 行规定调整,对需按现行规划管理有关法规予以调整的,建设单位须 听从规划调整。登报声明内容须经局法规处依据项目实际状况审核后方可作 为有效的登报声明材料。对实行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经查实后应取 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 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3)需对原审批图纸进行补办、确认的 遗失原审批文件附图且确需重新补办、 确认的, 应按原审批程序、 要求,从遗失环节补办。需按现行规定予以调整的,按现行规划管理 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补办,建设单位需听从规划调整。3、建设工程项目提前开挖及招投标(1)政府市办实事、市领导批示的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亲密 相关等重点项目, 确需提前开挖的, 由规划局负责供应提前开挖看法, 建管局负责办理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的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2)上述项目已批准建筑方案的,由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出 21 具证明,证明采纳统一格式将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 层数、项目地址予以证明,建管局可依据此进行工程发标。(3)对三边工程等特别项目,由两局召开联合办公会,以会 议纪要的形式提出办理看法。4、加强对组团、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监督(1)在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需配建的各项设 施,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应明确配套设施的详细规划位置,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1、各项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筑同步验线、 开工建设; 规划验收时需提交有效的配套设施移交合同或协议书。2、 (2)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配套建设中,应考虑有线电 视数字化等有关配套设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