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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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doc
是全球最快的MT4外匯黃金喊單平臺,目前擁有半年500%利潤以上收益高級操盤手3個,帶客戶自動交易賺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企業貿易信貸(預收貨款部分)登記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企業貿易信貸(預收貨款部分)登記管理操作規程(見附件,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現將操作規程下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貨款預收匯比例是指外匯局依據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實績計算得出的比例。根據這一比例並結合考核期內實際新發生的預收貨款登記、登出情況,系統將迴圈生成計算出企業貨款預收匯金額。從事貨物貿易出口企業的貨款預收匯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前12個月出口收匯額的10。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債管理的政策要求和貿易信貸活動的特點,確定企業貨款預收匯比例的核定原則和標準。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具體負責轄區內企業貨款預收匯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匯管理部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對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三、對於企業因業務經營客觀需要或交易結算特點需提高貨款預收匯比例的需求,國家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及取得授權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簡稱為“外匯局)可根據企業的申請並核實情況後為其調整貨款預收匯比例。外匯局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審核和調整企業出口貨款預收匯的比例,在不影響企業正常貿易融資需求的同時,防範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異常資金流入。四、企業應在外匯局核定的貨款預收匯比例內向銀行發出預收貨款的結匯或資金劃轉指令。銀行應在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貨款預收匯比例內為企業辦理結匯或資金劃轉業務。五、外匯局應根据外債管理政策的要求,並結合企業出口貨物貿易結算的特點,對企業預收貨款的登記、註銷、資金結匯和劃轉進行統計監測和管理。六、外匯局應根据外債管理規定和內控要求制定預收貨款管理制度,規範內部操作程式,實行政務公開,明確崗位人員管理職責,並切實加強內部審計監督,防範內控風險。七、外匯局核定貨款預收匯比例或臨時預收匯額時,經辦崗位人員應按規範格式填制書面審核意見,根据分工和授權辦理,並將相關業務檔案根据規定保留備查。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企業貿易信貸(預收貨款部分)登記管理操作規程一、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提款登記及註銷項目法規依據審核材料審核原則留意事項(一)企業預收貨款合同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2號) 2.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1987)及其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06號) 3.外債管理暫行辦法(2003第28號令)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 1.企業應通過互聯網或前往所在地外匯局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 2.企業貨物出口合同或者與貨物出口相關的憑證及證明材料; 3.其他可以證明貨物出口的材料。 1.預收貨款是指出口貨物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早于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早於實際出口報關日期的收匯。 企業只有發生預收貨款後才需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 2.企業只需對預收貨款項下所涉出口合同辦理合同登記手續,對不涉及預收貨款的出口合同、服務貿易等非貨物貿易項下所涉出口合同無須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 3.只要在2008年7月14日及以後發生預收貨款,無論該預收貨款項下出口合同簽訂在7月14日前後,企業對該出口合同都應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 4.一筆貨物出口合同項下分多次收到預收貨款的,企業只須辦理一次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無需對同一貨物出口合同進行重複登記。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業新簽約出口合同中含預收貨款條款的,應于合同簽訂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出口合同中未約定預收貨款條款而實際發生預收貨款,或出口合同簽訂在7月14日前而7月14日後才收回預收貨款的,企業應於實際收到預收貨款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 2.預收貨款合同登記中,登記的資訊須符合貨物出口合同中約定的相關條款,其中“合同金額”是指該出口合同項下出口貨物的總金額;“預收貨款總金額”是指該出口合同項下將要收回的預收貨款總金額;預收貨款收匯計畫是指該出口合同項下預計每次預收貨款收回的日期、幣種及金額等資訊; 3.預收貨款合同登記完畢需要修改或刪除的,可以利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合同登記修改或刪除功能進行修改、刪除; 4.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别經濟區域內企業與境外經濟主體貨物貿易產生預收貨款時,應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與境內經濟主體貨物貿易產生的預收貨款則無須登記; 5.企業出口買方信貸項下提前收匯應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出口押匯、福費廷、保理等貿易融資項下的企業收匯不需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6.本操作規程也適用於境內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即境內全部涉外貿易企業及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與境外經濟主體貨物貿易項下發生預收貨款時,都應登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項目法規依據審核材料審核原則留意事項(二)企業預收貨款提款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2號) 2.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1987)及其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06號) 3.外債管理暫行辦法(2003第28號令)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 1.企業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可通過登錄網上服務平臺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利用預收貨款提款登記功能模組辦理; 2.企業預收貨款進入待核查帳戶的貸記通知或相關入賬憑證; 3.其他與企業預收貨款進入待核查帳戶相關的證明材料或憑證。 1.2008年7月14日以後,企業只要收回貨物貿易項下預收貨款,即需登錄系統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 2.企業只需對貨物貿易項下預收貨款辦理提款登記手續,對貨物出口報關後的收匯或服務貿易等非貨物貿易項下出口收匯無須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 3.企業只須對單筆出口收匯中預收貨款部分辦理提款登記手續,出口收匯貸記通知中不屬於預收貨款的出口收匯、非貨物貿易項下收匯無須辦理提款登記。 1.自2008年7月14日起,境內企業收到預收貨款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登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企業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前,應先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 2.企業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時,填報的各項資訊應符合預收貨款實際收匯情況,其中:“收匯的國際收支申報號”指該筆出口收匯貸記通知或涉外收入申報單中的國際收支申報號碼;“收匯金額”指該筆出口收匯未扣除銀行手續費的金額;“該出口項下預收貨款金額”指該筆出口收匯中屬於預收貨款的金額; 3.同一出口合同項下收到多筆預收貨款,在其次次及之後收回預收貨款並進行提款登記時,應在同一合同登記序列號下進行新提款登記; 4.多筆出口合同對應一筆預收貨款時,應在辦理第一筆合同預收貨款提款登記後,利用追加提款登記功能對其他合同的預收貨款進行提款登記; 5.企業預收貨款提款登記只能在當天進行修改刪除,隔天即不能進行修改或刪除的操作; 6.企業出口買方信貸項下提前收匯應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出口押匯、福費廷、保理等貿易融資項下收匯不需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7.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别經濟區域內企業與境外企業貨物出口貿易收回的預收貨款,須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與境內企業貨物貿易產生的預收貨款則無須辦理提款登記手續; 8.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從境外收回的外匯現鈔,應登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9.若企業預收貨款資金來源於境內銀行離岸帳戶而無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則企業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時,可以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號替代國際收支申報號填入。 項目法規依據審核材料審核原則留意事項(三)企業預收貨款註銷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2號) 2.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1987)及其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06號) 3.外債管理暫行辦法(2003第28號令)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 1.企業預收貨款註銷登記手續,可通過登錄網上服務平臺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預收貨款登出登記功能模組辦理; 2.企業貨物出口報關單或出口報關電子關單; 3.郵寄、出口退匯等無貨物出口報關單情況下,可憑企業貨物郵寄清單、出口退匯憑證等材料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1.企業已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提款登記手續; 2.該預收貨款項下企業貨物已出口完畢或發生出口退匯、預收貨款沿原路退回等情況; 3.辦理預收貨款註銷時,企業使用的貨物出口報關單或其他貨物出口憑證、出口退匯憑證應與貿易信貸登記系統已辦合同登記、提款登記的預收貨款相對應。 1.已辦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提款登記項下貨物出口完畢或出口退匯後,企業應於15個工作日內登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預收貨款登出登記手續; 2.貨物出口報關項下辦理預收貨款註銷登記時,在貿易信貸登記系統登出登記頁面選擇出口報關單項下預收貨款註銷登記功能進行註銷;郵寄、出口退匯等無出口關單項下辦理預收貨款註銷登記時,應在系統登出登記頁面選擇無出口報關單項下預收貨款註銷登記功能進行註銷; 3.預收貨款註銷登記只能在當天進行修改和刪除,隔天不能修改刪除; 4.企業超過登記預收貨款項下貨物出口時間30天(含)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預收貨款未註銷缘由,並供应相關證明材料;超過預收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出口時間90天(含)仍旧沒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缘由的,根據外債管理規定被認定為違規對外借款的,應根据規定進行處罰並要求預收貨款沿原路退回,預收貨款退回後按規定辦理預收貨款註銷登記手續; 5.已登記非美元預收貨款,若因非美元幣種對美元匯率發生變動導致不能根据貨物出口報關金額進行註銷的,可以在預收貨款出口報關金額5%浮動範圍內調整預收貨款註銷金額,最終能全額註銷實際需註銷的預收貨款金額即可; 6.預收貨款註銷登記主要指註銷預收貨款提款登記記錄,不得刪除預收貨款合同登記記錄; 7.預收貨款登出登記時,所填資訊應與企業貨物出口報關單或其他貨物出口憑證、出口退匯憑證相對應。以貨物出口報關單註銷已登記的預收貨款時,“出口金額”指該出口報關單項下貨物出口總金額;“註銷金額”指該出口報關單項下用以註銷對應的已登記的預收貨款金額。 二、預收貨款的結匯或劃轉項目法規依據審核材料審核原則留意事項 預收貨款的結匯或劃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過渡期部分企業預收貨款結匯或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匯綜發號) 1.出口收匯說明; 2.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 1.本次結匯或劃出的預收貨款金額不得超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查詢到的該企業“預收貨款可收匯餘額”及外匯局為企業核准的臨時預收匯額(即特批預收貨款額)之和。 2.企業結匯或劃轉待核查帳戶中預收貨款資金,既可憑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臨時預收匯額(即特批預收貨款額)辦理,也可憑中國電子口岸顯示的“預收貨款可收匯餘額”辦理,但不得憑企業一般貿易出口可收匯額、進料加工貿易出口可收匯額、來料加工貿易出口可收匯額、其他貿易方式出口可收匯額等其他類別的可收匯額度辦理預收貨款資金的結匯和劃轉。1.預收貨款的結匯或劃轉是指經境內企業及有關外貿經營者申請,開戶銀行將其待核查帳戶中預收貨款外匯資金辦理結匯,或劃轉至其他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或經外匯局批准辦理退匯等外匯支出;2.企業預收貨款可收匯餘額一般根據企業已登記預收貨款及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情況,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若企業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預收貨款可收匯餘額不足,在企業貨物貿易背景真實的情況下,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調增貨款預收匯比例或核定臨時預收匯額;3.企業憑“預收貨款可收匯餘額”結匯或劃出預收貨款資金後,銀行應從企業“預收貨款可收匯餘額”中扣減相應金額;4. 企業收到非美元預收貨款,因匯率變動缘由導致實際生成的預收貨款可收匯餘額不足以完全辦理預收貨款結匯或劃轉的,以中國電子口岸實際生成的“預收貨款可收匯餘額”為限額辦理企業預收貨款資金結匯或劃轉。 三、貨款預收匯比例的調增和臨時預收匯額的核定項目法規依據審核材料審核原則留意事項 (一)貨款預收匯比例調增的核准 1.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1號) 1.關於調整出口貨款預收匯比例的函(格式見附件1); 2.企業前三年出口及收匯(含預收貨款)情況; 3.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主要條款;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與貿易結算方式、客戶關係、信用狀況、行業認同度等有關的說明材料。 1.外匯局應通過審核企業基本資訊評估企業預收貨款與未來實際出口的真實性和全都性,只有認定預收貨款與實際出口真實全都後才能為企業調增貨款預收匯比例。外匯局具體可從如下幾方面評估企業預收貨款與未來實際出口的真實性和全都性: (1)企業過去三年實際收匯和實際出口情況(出口合同履約的歷史記錄); (2)該企業已簽約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規模與交貨計畫,是否與該企業未來若干年的生產、採購力量相適應(合同履約力量); (3)企業在合同中約定的預收貨款比例、金額是否符合該行業結算慣例或產品的市場特徵(行業慣例)。 2.原則上,對從事船舶出口的企業核定的貨款預收匯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對大型成套設備出口企業核定的貨款預收匯比例最高不超過40%,對其他企業核定的預收匯比例最高不超過30%。 1.企業申請調增貨款預收匯比例,應具備以下特點:有真實的出口收匯歷史記錄、客戶關係長期穩定、企業信用狀況良好、行業認同度較高、貿易結算方式特點明顯及預收貨款規模相對穩定等; 2.外匯局可通過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系統審核企業基本資訊,如企業預收貨款登記、出口合同簽約、出口及收匯歷史記錄、生產經營力量等; 3.除特别缘由外,同一企業申請調增預收匯比例距上一次調增時間不低於3個月; 4.外匯局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企業,若同意調增預收匯比例的,應及時將調整後的預收匯比例錄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外匯局端;若不予核准,應向企業說明缘由; 5.外匯局發現企業頻繁提前收匯的,應不定期地進行事後核對,把握真實情況。對發現預收比例與實際需求明顯不符的,應及時調整預收匯比例並告知企業; 6.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外匯局應進行重點監測和監督檢查:(1)貨款預收比例超過30%的企業; (2)預計出口時間超過1年且預收貨款餘額規模超過500萬美元的企業。 項目法規依據審核材料審核原則留意事項 (二)出口項下臨時預收匯額(特批預收貨款額度)核准 1.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過渡期部分企業預收貨款結匯或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匯綜發2008120號) 1.關於核定出口貨款臨時預收匯額的申請(格式見附件2); 2.關於臨時收取預收貨款缘由的說明材料; 3.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主要條款、預收貨款收匯水單;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應審核企業預收貨款與未來實際出口真實全都後才能為企業核定臨時預收匯額。 外匯局可從如下幾方面評估企業預收貨款與其未來實際出口貿易的真實性和全都性: (1)企業過去一年收匯和實際出口情況(出口合同履約的歷史記錄); (2)該企業已簽約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規模與交貨計畫,是否與該企業近期的生產、採購力量相適應(合同履約力量); (3)企業在合同中約定的預收貨款比例、金額是否符合該行業結算慣例或產品的市場特徵(行業慣例)。 1.外匯局可通過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系統審核企業基本資訊,如企業預收貨款登記、出口合同簽約、出口及收匯歷史記錄及生產經營力量等; 2.對企業確因特别情況在核定的最高預收匯比例內仍不能滿足其貨款結算需求的,外匯局可根據申請並按相關規定審核後為企業核定臨時預收匯額;臨時預收匯額不能重複使用,只能一次性使用; 3.企業申請預收貨款臨時預收匯額前,應辦理相應預收貨款的合同登記和提款登記手續; 4.除船舶和大型成套設備出口企業外,企業申請臨時預收匯額,其預收貨款實際收匯日期與其辦理提款登記時注明的對應貨物出口日期相差不得超過半年; 5.對新開辦貨物出口業務的企業,可參照匯綜發號文及本操作規程為其核定臨時預收匯額;在企業能夠保持穩定出口記錄或辦理出口業務超過肯定時間後,可根据本操作規程為企業核定貨款預收比例。 6.外匯局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企業,同意核准臨時預收匯額的,應及時將核准的臨時預收匯額通過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外匯局端錄入;若不予核准,應說明缘由; 7. 外匯局發現企業頻繁提前收匯的,應不定期地進行事後核對,把握真實情況;發現臨時預收匯額與實際需求明顯不符的,應在企業下次申請時不予核准; 8.外匯局應對頻繁申請臨時預收匯額(每月超過3次)或申請規模較大(每次申請超過100萬美元)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和監督檢查。 四、新辦企業基本資訊錄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項目法規依據審核材料審核原則留意事項 新辦企業基本資訊導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 1.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基本資訊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0號) 1.企業提交的基本資訊說明,包括企業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等; 2.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確認申請企業基本資訊已被收錄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系統後,方可將企業基本資訊導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若該系統中無申請企業基本資訊,應要求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註冊填報基本資訊至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系統中。 1.企業登錄網上服務平臺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時,若出現“無此機構”的錯誤資訊,即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將企業基本資訊導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 2.外匯局確認申請企業基本資訊已收錄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系統後,需到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首頁下載企業資訊導入範本,並按操作要求將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系統查詢出的企業基本資訊導入範本,再通過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的企業基本資訊導入功能導入系統中。 五、企業月度收匯資料導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項目法規依據審核材料審核原則留意事項 企業月度收匯資料導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 1.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以企業至上月末的前十二個月收匯總額肯定比例為餘額掌握基數。企業預收貨款實際發生額和預收貨款註銷額之差,應被掌握在該餘額內。 1.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於每月22日(如遇節假日順延)按資料分中心組織計算企業上月的收匯總額,核對無誤後於每月末將資料導入到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 2.企業收匯資料的計算應以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企業收匯資料為依據,如有差別,應督促企業進行國際收支申報,督促銀行及時錄入; 3.在操作上,應進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內網,利用企業收匯資料導入功能模組導入資料。企業每月收匯總額數據格式及計算辦法,見附件3; 4.企業當前掌握額度,是依據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收匯資料,因此2008年8月計算資料時,要根据同樣的方法計算2008年6月、7月兩個月的資料,核對後同時導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 5.如發現企業資料多報或少報,在下一月度相應減少或增加企業收匯資料,總局不受理月度額度調整或資料調整有關操作的申請。 六、預收貨款登記管理罰則項目法規依據審核材料審核原則留意事項 預收貨款登記管理罰則 1.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6第0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1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貨物貿易項下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4號) 1.企業違規行為包括: (1)企業未按規定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提款登記及註銷登記的; (2)企業超過預收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出口時間90天(含)仍未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缘由,根據外債管理規定被認定為違規對外借款的; (3)未經外匯局核准,貨物貿易項下預收貨款不通過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進行聯網核查的; (4)外匯局根據現行貿易信貸外匯管理規定認定的企業其他違規行為。 2.銀行違規行為包括: (1)辦理企業預收貨款收匯不進入待核查帳戶而進入其他帳戶的; (2)超過“預收貨款可收匯餘額”或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臨時預收匯額為企業辦理預收貨款結匯的; (3)外匯局根據現行貿易信貸外匯管理規定認定的銀行其他違規行為。 附件1: 關於調整出口貨款預收匯比例的函(參考格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支)局:我公司已與境外進口商簽訂了 產品出口合同(合同號、進口商、預收貨款到賬金額及交貨時間等明細見所附清單),目前需辦理結匯或劃轉的預收貨款金額為 元(幣種: )。根据匯發200830號文規定,我公司已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了上述預收貨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記,現特向外匯局申請調整我公司貨款預收匯比例至 %。 我公司鄭重承諾,上述申請事項及附件所列說明材料屬實;若有虛假行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關責任人願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特此申請。附件:(有關出口合同、貿易結算方式以及外匯局要求供应的其他情況說明材料) 公司(公章) 二 年 月 日附件2: 關於核定出口貨款臨時預收匯額的申請(參考格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支)局:我公司已與境外進口商簽訂了 產品出口合同(合同號、進口商、預收貨款到賬金額及交貨時間等明細見所附清單),目前需辦理結匯或劃轉的預收貨款金額為 元(幣種: )。根据匯發200830號文規定,我公司已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了上述預收貨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記,現特向外匯局申請核定臨時預收匯額 元。 我公司鄭重承諾,上述申請事項及附件所列說明材料屬實;若有虛假行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關責任人願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特此申請。附件:(有關出口合同、貿易結算方式以及外匯局要求供应的其他情況說明材料) 公司(公章) 二 年 月 日 全球首創外匯喊單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