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docx
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 第1卷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乙银行发放了贷款。甲公司后又在A大厦项目所在地块上增建了一幢商务配楼,尚未竣工。甲公司因另案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配楼使用了乙银行拥有抵押权的土地,当然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B商务配楼是在建工程,不得抵押、拍卖、转让C乙银行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时,可以请求法院只拍卖A大厦和整个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拍卖商务配楼的房屋所有权D乙银行可以请求法院将A大厦和商务配楼以及整个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无权就商务配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正确答案:D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A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选项B错误。立法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可知,应当由常委会审议,而非委员长会议审议。选项C错误。立法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据此可知,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的草案仅仅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选项D正确。立法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已经在中国定居2年,若二人要在中国登记结婚则应适用中国法律B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在中国登记结婚,若二人协议离婚,则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律C若中国人甲男向中国法院起诉与韩国人丙女离婚,则应适用中国法律D中国人甲男与韩国人丙女若在中国登记结婚,则婚姻缔结手续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正确答案: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姆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A选项正确,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因此,B项正确。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C项正确。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D项错误。司法考试报名地点在现场确认之前能修改不?我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在网报的地点现场确认,想修改到另外一个城市现场确认,请问,这个可以吗?已经结束,不能改了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申请采取该措施?A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B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C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D继承人对于侵犯其应继承财产的行为正确答案:ABCD 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致使货物部分受损。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哪些请求应给予支持?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押财产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该批货物D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正确答案:BCD考点质权人对质物保管不善,出质人可采取的措施BCD。依物权法第2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故出质人不能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而径行解除质权关系,A项不当选。 第 20 题 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A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B自诉人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告诉的C被告人下落不明D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其中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正确答案:AC考点 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答案及解析 AC。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包括:(1)不符合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可见,AC项正确。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得因此裁定驳回,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选项的情形应作“不予受理”处理,而不是“驳回起诉”。因此,本题选AC项。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 第2卷 检察官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A同一检察院中丈夫任检察员的,妻子任同一部门助理检察员B同一检察院中检察长张某是检察员王某的同学C检察长蔡某欲推荐其战友检察员刘某升任副检察员D检察员向朋友(律师)推荐自己所办的案子让朋友代理正确答案:A 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是:( )A汉宣帝B汉景帝C汉文帝D汉武帝正确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河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于是把案件移送至本市北山县人民法院。北山县人民法院则认为该案应该由本市的南湖县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情形下,北山县人民法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下列哪一项( )A自行将案件移送至南湖县人民法院B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C受理后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告知原告向南湖县人民法院起诉D报请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正确答案:D本题考查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D选项正确。 2022年3月服装公司在修建一栋23层的大楼时,违反规划,在6层以上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向外挑出2米,该楼建成后与相邻的商城大厦距离缩小,影响到商城大厦的采光、通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服装公司侵害了商城大厦的采光权和通风权B服装公司侵害了商城大厦的地役权C商城大厦不得要求赔偿损失D服装公司必须拆除该大楼正确答案:A考点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地役权解析地役权的取得需有当事人的约定,本题中并不存在地役权,故B不正确。物权法第84条挽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6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动、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大楼的拆除亦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可考虑使用损害赔偿的形式提供救济,而不是必须拆除,故D不妥当。 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试卷二第69题)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入供述,立帮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正确答案:AC 2022年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该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正确答案:ABD考点信用证欺诈答案及解析ABD。A选项所表述的情况指的是申请人至少需要证明出口商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其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可以说是符合法律常识的。因此,A项表述正确。B项涉及开证行的请求权利。因为信用证涉及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在信用证欺诈情况下,开证行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它应有权提出相关请求,这也是该规定第9条的内容。因此,B项表述正确。在申请人证明了信用证欺诈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仍有可能不应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决定。相关的情形在该规定第10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意思是维护国际银行规则和保护善意的银行支付行为。C项表述之所以错误,是因为议付行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只是各种善意付款、议付和承兑情形中的一种,其他情形也可能限制法院作出中止支付的决定。因此,故C项当选。D项是关于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限,48小时的限制是该规定第12条的直接规定,因此也是正确的表述。 下列关于仲裁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 )A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B在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C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先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归于失效,当事人需另行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D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仲裁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正确答案:AB90.答案:A、B 考点:仲裁和解讲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因此,A、B两项正确;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 裁协议申请仲裁。可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原来达成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此C项错误;仲裁中的和解协议,其性质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故当事入不得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D项错误。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 第3卷 某市太扬公司以其位于该市甲区的办公楼作抵押物向某银行贷款800万元,并向位于乙区的某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但该市房产局以太扬公司所提交的房产证系伪造的为由一直未予办理。银行不服起诉。诉讼中,市房产局提供房屋登记簿,以证明太扬公司所提交的房产证系伪造。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本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B太扬公司为本案第三人C若银行对市房产局向法庭出示的房屋登记簿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D若银行对市房产局向法庭出示的房屋登记簿有异议的,市房产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的真实性正确答案:BC点:行政诉讼管辖、第三人、证据规则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该条第l项,房屋登记的不作为案件,既可以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题属于房屋登记不作为案件,故A项错误。市房产局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影响到太扬公司和银行的权益,因此在银行起诉的情形下,太扬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当本案第三人。故B项表述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在房屋登记案件中,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据此,c项表述正确,而D项错误。 关于法的可诉性的特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小张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小区物业权利划分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止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B因为我国还没有宪法权利,所以严格来说,宪法没有可诉性C法的可诉性是指公民或法人必须依据法律在法院解决争议,而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进行调解的,不属于法的可诉性的表现D老王根据党员监督条例向当地纪检委揭发某党员收受3000元贿赂的情况,反映了法的可诉性正确答案:A考点法的可诉性法的可诉性,即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法的可诉|生是一个可以切身感受的特征。选项A中,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规定了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受法律规范调整,如果发生了争议,相关人可以以物权法为依据进行起诉,所以A项正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虽然我国还没有宪法诉讼,但不能因此否定宪法的可诉性,因为宪法中很多条文还是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依据的,比如罢免、侵犯公民各种权利等,因此B项错误。C项的错误在于,将“法律规定的机构”绝对等同于法院是错误的,还应当包括仲裁机构等。D项的错误在于,老王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政党的规定,这是通过法的其他特征加以区分的,党的章程、规定只有约束规范党员的力量,对其他社会成员没有约束力,不是法的范畴,所以谈不上“法的可诉性”。故A项当选。 甲(广东人)1998年在广西因抢劫被判刑,在浙江服刑。服刑期间广西公安机关发现与前罪有牵连的另一犯罪,即吴某曾经伙同他人在江西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对此应如何处理?A应由服刑地浙江省的相应法院审理B应由广东省的相应法院审理C应由犯罪地江西省的相应法院审理D应由前罪审判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应法院审理正确答案:D 甲、乙、丙、丁都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甲、乙是发达国家,丙是发展中国家,丁代表某个国家集团根据相关的国际法的规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甲、乙、丙、丁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B丁内部的A国在某个年度内排放量有所增加,而B国则排放量有所下降,但丁减排总额未变,这是不违反公约的C甲国排放量超标,遂花钱购买乙国的剩余额度,目的是使排放总量达标,这种做法是违法的D甲国可以通过资助在丙国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正确答案:AC78AC 国际环境保护制度 A项错误,因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缔约国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划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减排折算方式: (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因此B项正确; (2)“排放权交易”,即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冒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因此C项错误;(3)“绿色交易”,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因此D项正确 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各项陈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和国际公法的主体是相同的B国际商业惯例的适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明示选择C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对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D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正确答案:CD国际经济法概念A错,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 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不能 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B错,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 性的规范,只有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才对当事 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删、减、改和补充。因此,CD是正确的。 某案,某基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书面请求后,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B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请中级人民法院授权后,再判处无期徒刑C中级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既可以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也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D案件移送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不必再进行审理,直接以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正确答案:AC高法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由此可见,下级法院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就应当改变管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下级法院无权审判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但是中级法院审理后,并不受基层法院的任何限制,也不是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以上刑罚。因此答案为AC。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A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B行政行为程序违法C行政主体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D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内容正确答案:ABCABC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否定其效力。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从撤销之日起无效,并可以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行为可撤销的情形包括:行政主体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D错,行政行为如果不具有行政管理的内容,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 第4卷 张某为其母庆祝过80大寿,其好友著名画家刘某前来恭贺。席间,宾主尽欢,刘某为张某之母即兴创作一幅松鹤延年,并作为贺礼赠与张某。张某十分欣赏此画,故将松鹤延年装裱后嵌于其院中的影壁中。一日,孙某和陈某路过张某院子看见松鹤延年后亦欣赏有加,故用手机拍下。并且,陈某将所拍到的松鹤延年收录在自己的名人画集中出版发行。据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张某有权将松鹤延年装裱并嵌在院中的影壁中B张某享有松鹤延年所有权,但是松鹤延年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刘某C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D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正确答案:C21C 著作权侵权 张某作为松鹤延年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将松鹤延年装裱并嵌在院中的影壁中,据此,A 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刘某虽然将松鹤延年的所有权转移与张某,但是刘某仍然享有著作权。据此,B项正确。孙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故C项错误。陈某的行为侵权了刘某的复制发行权,据此,D项正确。 下列哪些是有关*宣言的正确论述?A.诞生于1787年B.宣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C.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D.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B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C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D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正确答案:B,C,D 下列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等工作部门B乡级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C省、自治区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D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正确答案:AB考点地方各级人大解析c项,不是所有的较大的市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才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还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人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D项,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各级检察机关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权B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应当经当事人同意C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D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进行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正确答案:C 第 3 题 下列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与编制管理规定,表述正确的是: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审核并批准B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对职责划分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C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可以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D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正确答案:D考点行政机构设置答案及解析 D。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或合并,还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A项错误。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第l0条,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对职责划分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备案,B项错误。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第ll条第2款,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可知C项错误。根据同一条例第1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可知D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正确答案:D考点国际货物买卖的违约责任解析公约第7476条规定了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有如下几种:(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公约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2)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公约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3)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题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况,如果货物已经被转卖,守约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故正确。8项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如果货物没有被转卖,且货物有时价,守约方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故正确。C项符合上述第(3)种情况,表述与法条一致,故正确。D项与c项为互斥选项。本题为选非题,故只有D项入选。司法考试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正确的是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正确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特别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是其中重大复杂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你好,本题答案为AC.考生一般在B项容易犯错误。一审程序又可能是原一审,还有可能是再审一审,对于再审一审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B项错误。 2022司法考试历年真题5卷 第5卷 节约型社会的发展目标提出后不久,我国就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会节约的法律、法规,对此现象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 )。A体现了政策对法律的影响B说明可以通过立法来影响人们的行动,进而实现社会目标C这些法律突出体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D从政策到法律,加强了可操作性正确答案:ABCD考点法与政策的关系解析政策往往是笼统的、操作性不强的,把政策上升为法律加强其操作性,进而通过法律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目标。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显示,在全部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比上届减少了13。更大的亮点在于,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1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成以上。其中,3位女性农民工代表进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成为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首批农民工代表。下列对此的评论,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A代表名额倾向更平等分配,有利于我国民主进步B3位女性农民工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利于表达农民工利益诉求C上面的现象鲜明地体现了选举中的平等原则: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D这体现了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以从选区选举为主,以从职业共同体中选举为辅正确答案:AB这一现象值得肯定,但是还没有达到“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同时也体现不了选举以从职业共同体选举为辅。 张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夏利汽车,双方约定:租期3个月,每月租金1000元。如果该车在租赁期间被损害、偷盗等情况,由张某承担该损失。后张某在租赁期间的某天,将该车停放在某饭店的停车场后,由于该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在而未支付停车费,后张某到该饭店办理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张某来到该停车场发现自己的汽车被盗。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该情况通知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认为该车被偷系饭店的问题与已无关,拒绝赔偿。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1试分析张某、汽车租赁公司和饭店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与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谁应承担汽车租赁公司因汽车被盗所遭受的损失(包括汽车本身的损失和在此期间租赁费的损失)?4张某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努力侦查,找到该被偷的汽车,发现该车已被偷窃者重新改装准备出售,而此时相关责任人也已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相应赔偿。则现在该车应归谁所有?正确答案:1张某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张某与饭店之间是保管关系。汽车租赁公司和饭店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2张某与饭店之间的保管合同已成立。张某将车驶入饭店停车场,尽管管理人员不在场,但双方仍有意思表示,而且取得了合意。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时标的物已交付,则该合同就成立且生效。故张某将汽车开进旅店的停车场泊放,饭店即产生保管责任,而不论是否交费。 3因该车被盗系饭店停车场没有尽到保管人的保管义务而造成的,故饭店应按该汽车的现值支付给张某,再由张某依租赁合同将该现金支付给汽车租赁公司。由于饭店在张某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时,不可能预见该车为张某租赁的,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饭店只承担汽车本身的损失,对由于该车被盗致使汽车租赁公司在此期间损失的租赁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4应归汽车租赁公司所有,但汽车租赁公司已得到的对汽车本身的赔偿费,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赔偿人。因为该汽车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二)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2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第79题。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BCD 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无论有什么理由法院都无须再立案审理B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检察院仍可以提起抗诉,法院必须立案再审C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D所有再审案件一律不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正确答案:B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故B选项正确。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故C选项不正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D选项不正确。 第 53 题 吴某是某事业单位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一百五十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吴某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A挪用公款罪B挪用资金罪C违法发放贷款罪D高利转贷罪正确答案:ABCD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挪用公款行为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排除A。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故排除B。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排除C。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排除D。 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修改的说法,正确的是:( )A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第四次全面修改B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五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C“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22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D1993年修宪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正确答案:C18答案:C 考点:宪法修改讲解:我国建国之后,先后有1954、1975、1978、1982四部宪法。l982年宪法是在 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三次全面修改;我国现行宪法(1982宪法)共在1988、1993、 1999、2022年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修正案;1999年修宪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22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