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462017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 46412016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charging facilities of parking space2017-01-01 发布 2017-01-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汇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的。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规划选址;4、充电系统;5、供电系统;6、消防; 7、竣工验收。本规程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归口管理,海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程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资料寄送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口市白龙路77号B楼,邮编570203,E-mail:biaozhun_hnjs)。本规程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郑建宇、周 密、邵沅龙主要审查人:王子明、宁传科、李秀兰、张志胜、林照宏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规划选址33.1 规划33.2 选址43.3 标志标识与防护44 充电系统55 供电系统65.1 一般规定65.2 电源65.3配电系统65.4 供电线路75.5负荷计算85.6 接地105.7 计量106 消防117 竣工验收127.1 一般规定127.2 设计127.3 施工安装127.4 验收12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4引用标准名录15,1 总 则1.0.1 为使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建设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社会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3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地区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1.0.4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 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 与停车场建设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 4 符合消防安全、供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5 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6 充电桩的设计要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1.0.5 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0.6 充电设施选用的充电设备应是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2 术 语2.0.1 充电设施 结合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等配建,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等。2.0.2 充电设备 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2.0.3 供电系统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2.0.4 低压供电半径 低压侧线路的供电半径指从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到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箱之间的线路的长度。2.0.5电源接入点包括配电室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2.0.6 汽车库用于停放汽车的建筑物。2.0.7 停车场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2.0.8 直流充电桩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可以为非车载充电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2.0.9 交流充电桩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即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的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 规划选址3.1 规划3.1.1 新建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用电统一考虑,既有建筑新增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计算原有供电系统的用电容量。3.1.2 汽车充电设施的变电所建设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区内其它用电负荷统一考虑。3.1.3 在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有过夜停车的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宜采用交流充电方式;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等临时停车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以直流快速充电方式为主。3.1.4 各类充电设施交直流充电桩配置的比例见下表: 各类充电设施直流充电桩安装比例表充电设施类型建筑物名称(包含但不限于)充电桩安装或预留占比(%)其中直流充电桩占比(%)新建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住宅1001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商场、超市、体育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剧场、旅游景区1060科研院所、高校、办公楼5020医院、图书馆3030旅游饭店、酒店5020电动汽车充电站室内、室外充电站10090社会公共停车场过夜停车场8010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客运站、水运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民用航空港1080 注:1 表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的直流充电桩安装在公共区域停车位。 2 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主要满足附近居民车辆过夜充电需求。 3 若旅游景区有大巴专用车位,则按20%直流桩设计或预留充电条件,大巴专用车位的直流桩设计功率应大于60kW。 4 若电动汽车充电站有大巴专用车位,则均按直流桩设计,大巴专用车位的直流桩设计功率应大于60kW。3.2 选址3.2.1 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电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3.2.2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电源接入的要求。3.2.3 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3.2.4 选址应满足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3.2.5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3.2.6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3.2.7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3.2.8 充电设施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3.2.9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3.2.10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3.2.11 充电设施靠近海岸时,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构件应采取防腐蚀的工艺制造。 3.2.12 室外充电设施应保证遮阳、通风,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带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室内充电设施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3.2.13 室内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且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3.3 标志标识与防护3.3.1 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3525的规定。3.3.2 配建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内部宜设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3.3.3 带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位挡轮杆。4 充电系统4.0.1 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4.0.2 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充电。4.0.3 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供电电源,以缩短供电电缆的路径。4.0.4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1 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小于0.4m; 2 充电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检修距离不小于0.8m。4.0.5 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4.0.6 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高出场地地坪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2 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应小于50mm。4.0.7 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2 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4.0.8 充电设备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4.0.9采用分体式结构的非车载充电机,其整流柜宜尽量靠近充电桩布置,末端压降应满足充电要求。4.0.10充电桩的上级配电箱出线回路应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4.0.11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5 供电系统5.1 一般规定5.1.1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5.1.2 充电设施应按三级负荷供电,公共交通汽车充电站宜设置不小于20%的应急直流充电设施,应急充电设施供电应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5.1.3带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其配套的充电设施应具有消防联动控制器切断充电桩系统主电源的功能。5.1.4 充电设施低压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最大不宜超过250m。在线路较长而负荷偏小的情况下,供电半径可适当增加,但线路末端压降需符合本规范5.2.2的要求。5.2 电源5.2.1 充电设施的电源接入电网,根据用电功率,电压可选择380V/220V、10kV(20kV)、110kV。推荐用太阳能电源、风能电源或组合电源。5.2.2 分散充电设施供电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 2 380/220V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5.2.3 充电设备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源接入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的规定。5.2.4 充电设备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电源接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规定。5.3配电系统5.3.1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大于500kW时宜选用独立变压器。5.3.2小于500kW的充电设施可与配电系统合用变压器,但充电系统应设独立回路。5.3.3配电回路应按充电桩安装功率选择电缆截面,并按电缆截面的载流量整定保护电流。5.3.4 现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考虑变压器容量,用电高峰时变压器负载率,采用单母线接线时不应超过100%,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时不应超过60%。5.3.5变压器应带有自动冷却设备。5.3.6 接入充电设施造成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加以改善,宜优先考虑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或调低各充电桩的充电功率。5.3.7充电设施每个供电回路功率不应超过250KW。5.3.8充电设备在电源接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的规定。5.3.9 充电设施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供电方式。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方式时,每个回路T接充电桩数量不应超过30个,且每个分支回路应设单独断路器保护。分支回路断路器与上级断路器之间应具有选择性。5.3.10树干式配电的充电回路在接入充电桩前应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有过电流、速断保护的电器开关。5.3.11放射式配电回路的始端应设有过流、速断保护功能的电器。若充电桩内有隔离电器,则可直接接入电源,否则在接入充电桩前应设配电箱,箱内应设隔离电器。5.4 供电线路5.4.1 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附近,并设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预留电缆路径。5.4.2电缆路径应合理规划,电缆应固定敷设;户内电缆宜采用桥架敷设、地槽敷设、穿管明敷、穿管暗敷等方式;户外电缆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方式敷设。5.4.3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考虑安全性宜提高等级;主干线应具有较强适应性,应结合分散充电设施负荷计算结果,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留有一定的裕度。5.4.4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铜包铝、铝合金电缆,并满足防火要求。5.4.5 电力管线与其他市政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5.4.6 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时,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5.4.7为充电设施供电的配电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0,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5.5负荷计算5.5.1 直流充电桩的输入电压采用AC380V,频率50Hz,输出为可调直流电,直接为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充电。5.5.2 直流充电桩应具有根据车载BMS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电池管理系统)的充电电压和电流限值,动态调整输出电流值和输出电压值的功能,并能够向下兼容。5.5.3当充电设备采用交流充电方式时,交流充电桩用电负荷同时系数选择表配建充电桩车位数量n(个)同时系数Kt(推荐)功率因数(cos) 2010.9以上20800.95811600.91613000.853000.8说明:1、如具有充电桩电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可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则同时系数可适当降低。但应保证每台车的夜间充电时间不得小于5小时。 2、交流充电系统用电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S=式中 S总用电容量(kVA) 最大相交流充电桩的数量(个) 三相交流充电桩的数量(个) 单相交流充电桩的输入功率(kW),当无具体参数时,可按7kW设计或预留。 三相交流充电桩的输入功率(kW),当无具体参数时,可按21kW设计或预留。 Kt同时系数 cos功率因数5.5.4当充电设备采用直流充电方式时,直流充电桩用电负荷需要系数选择表配建充电桩车位数量n(个)同时系数Kt(推荐)功率因数(cos) 2010.9以上20800.9811600.851613000.83000.7说明:1.表中的充电桩为按三相配电时所配建的充电桩个数。2. 如具有充电桩电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可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则同时系数可适当降低。若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可调节充电电流,同时系数还可进一步降低,但不得低于0.5。3. 直流充电系统用电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S=式中 S总用电容量(kVA) n直流充电桩的数量(个) P单个直流充电桩的输入功率(kW),当无具体参数时,可按40kW设计或预留。 Kt同时系数 cos功率因数 4.当配建充电桩同时具有直流充电桩和交流充电桩时,需分别计算用电负荷。5.6 接地5.6.1 分散充电设施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及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GB/T 50064的规定。5.6.2 分散充电设施的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5.6.3 充电设备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第7.2.6条、第7.2.7及7.2.9条的规定。5.6.4 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户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5.6.5有集中监控系统的充电设施,接地电阻应小于1欧;无集中监控系统的充电设施,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5.6.6户外充电设施每个充电桩的上级配电箱应设浪涌保护器。5.7 计量5.7.1面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的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5.7.2 非车载充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的规定。5.7.3 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 的规定。5.7.4充电桩供电系统应独立计量。6 消防6.0.1 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6.0.2 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6.0.3 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应与公共场所的安防、消防等系统联动。6.0.4 每累计100kW充电设备应设置不少于1具2kg的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充电设备功率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上述要求向上取整计算。每个配置点不应少于2具。充电站面积达到500m2时,宜设置35kg推车式ABC类干粉灭火器1个。以此类推,每增加500m2,增加35kg推车式ABC类干粉灭火器1个,超出面积向上取整进行计算。7 竣工验收7.1 一般规定7.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地区现行的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7.1.2充电设施与其依托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验收。7.2 设计7.2.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验收及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 /T 33004的规定。7.2.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空调、弱电、道路和园林专业密切配合。7.2.3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确定供电电源、容量和相关要求。7.3 施工安装7.3.1 电气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7.3.2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合法手续的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如有变更要求,应有合法手续。7.3.3 电气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与其他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做好施工资料。7.3.4 施工、安装及调试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等相关规范要求。7.4 验收7.4.1 工程验收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电企业等有关部门参加。7.4.2 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7.4.3 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竣工报告、竣工图、安装技术记录、中间验收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说明书等资料和文件。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6.3-2009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2008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2008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2008电能质量 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GB/T 1848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 18487.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GB/T 18487.2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 18487.3电动汽车术语GB/T 19596-2004电能质量检测设备通用要求GB/T 19862-200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GB/T 20234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201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T 5015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1998建标128-2010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部05J927-1汽车库(坡道式)建筑构造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 03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 XXX-2011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XXX-201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 XXX-201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XXX-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