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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企业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财务报表调整操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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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企业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财务报表调整操作指导意见.doc

    制造业企业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财务报表调整操作指导意见第一节 财务报表调整的原则和内容第条 准则相关规定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六条,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1)财务报表编制基础;(2)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3)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第五十条,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2)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3)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第一条 财务报表调整的内涵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的财务报表调整是指评估师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根据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技术规范要求,对评估范围与预测范围的一致性、历史数据与预测数据口径的可比性,以及财务数据的价值属性和评估要求的价值类型之间的符合性等方面做出的分析、判断和调整。财务报表调整不是指由评估师对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履行审计程序,也不是指评估师对企业提供的预测报表进行审核。第二条 常见的报表调整项目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盈利预测的范围必须与该盈利所依据的资产范围一致。一般情况下,企业收益是由经营性资产带来的,资产收益率揭示的是经营性资产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中的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并不直接产生收益,因此,溢余资产和非经营资产一般需要单独进行分析和评估,盈利预测范围与经营性资产是相匹配的,只有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才纳入盈利预测范围。历史财务数据是评估师进行评估的重要基础数据,对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报表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能够对预期未来业绩更具代表性,如能够消除非经常性项目的影响和会计政策变动的影响等,同时也能使报表数据符合评估所需的价值类型的需要,如能够剔除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等。因此,对被评估企业合并、单体报表历史口径应该相一致,预测范围也应与历史报表一致。但如果确实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应当在合理分析历史报表基础之上,按照贴近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所涉及的范围进行未来预测。第三条 主要项目的调整1、偏离会计准则的重大项目调整常见的偏离会计准则的情况如下:(1)财务报表是按照税务基础或按照现金收付制编制,非按权责发生制编制的。(2)未予确认的销售收入。(3)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足。(4)存货存在残次冷背,减值准备计提不足。(5)经营费用的资本化。(6)未予确认或计提的经营费用。(7)职工的社保、福利等费用计提不足。(8)固定资产存在报废、损坏或遗失等,而尚未予以反映。2、非正常性项目、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调整非正常性项目通常指的是损益表中发生的不反映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收入和费用,一些常见的非正常性项目如下:(1)企业处理固定资产或业务的利润或损失。(2)法律诉讼胜诉所产生的收益或败诉所发生的损失。(3)企业搬迁费用。(4)企业遭受火灾、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扣除保险赔偿)。(5)补贴收入。(6)未反映市场薪资水平的股东及其家族成员的薪酬。(7)未反映市场价格的关联方交易。3、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调整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一般不产生营业利润,对企业合理必要的运营来说是过剩的。因此需对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以及他们相关的收入和开支进行区分,步骤如下:(1)从经营性资产负债表中剔除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2)辨别出与其相关联的收入和支出,将其从经营性利润表中剔除。(3)确认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4)非经营性项目的公允价值与营运价值相加得出企业总价值。4、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1)母公司报表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单独评估长期股权投资单独评估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以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乘以被评估企业的股权比例后,与被评估企业收益法评估值汇总。这种方法运用较为普遍,在实务中需将长期股权投资从经营性资产范围中剔除,同时合理确定母公司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所对应的资本结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经营性资产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作为经营性资产评估时,通过预测被评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股利分配中可以获得的现金分红,将投资收益纳入盈利预测范围,将长期股权投资作为经营性资产的组成部分与其他资产一起评估。这种方法较为简单,但实务中仅适用于有分红的被投资企业,并且其与母公司的业务性质和风险应基本相同。(2)合并报表处理采用合并报表,应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其收益与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其收益合并在一起评估,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再扣除少数股东权益。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被投资企业与被评估企业的业务性质和风险基本相同,并且还需要合理确定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评估师应该针对各种业务类型的收益及其风险进行逐项分析,确保评估结论涵盖的净资产范围与评估对象一致,风险规模与收益口径相匹配。具体收益口径考虑因素参见后文。5、在建工程的调整(1)在建工程的调整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进行基建、安装及技术改造、大修理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并按照会计科目核算要求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的部分。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遇到在建工程,既包括评估基准日的在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也包括预测期内可能发生的在建工程支出。通常,评估师不对预测期内新筹建的项目进行预测,除非被评估企业已经制定了明确的投资计划,并且该项目的收益和风险可以比较客观地进行预测。(2)在建工程单独评估对于未来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在建工程,评估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或其他方法单独进行评估,然后将其评估值与被评估企业其他资产的收益现值进行汇总,以估算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同时对基准日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中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款,也应与在建工程一并进行评估。(3)在建工程并入整体评估对于适宜采用或必须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基准日在建工程项目,在整体资产评估时,将其后续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纳入未来年度盈利预测范围,同时,将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收入和新增的成本费用等一并纳入盈利预测范围。计算预测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时,也应分别考虑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规模和无形资产规模。对于已经计入基准日预付账款的工程款,未来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将不再考虑该部分现金流出。而对已经计入基准日应付账款的工程款,未来年度实际支出现金时,仍需考虑该部分资本性支出。第二节 部分科目调整的实务操作第四条 存货计价方法的调整。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以及计划成本法。这些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对企业价值评估会有一定的影响。这是因为它首先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损益计算;其次,也会影响资产负债表中某些科目的数值;再次,还会影响企业税费支出。所谓的先进先出法(FIFO)就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的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而后进先出法(LIFO)是以后购入的存货先发出为假设前提,对发出存货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先进先出法,存货成本是以最近购货价确定的,期末存货成本比较接近先行的市场价值,其优点是使企业不能随意挑选存货计价以调整当前利润,缺点是工作量大,对于存货量大进出频繁的企业更加如此。当物价上涨时,这种方法会高估企业的当前利润和库存存货的价值,反之亦然。而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优点是: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本期发出的存货是按照最近收货的成本计算,所以使当前成本升高,利润降低,可以减少通货膨胀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也是会计实务中实行稳健原则的方法之一。当然它的计算也很复杂,工作量大。第五条 如果某公司期初的存货余额是30件,单价10元,结存金额300元;期中购入存货60件,单价15元;然后在期末之前又发出存货50件,到期末剩余存货40件。此时按FIFO和LIFO两种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可以得出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结余成本,见下表:序号FIFOLIFO1期初存货余额3010= 3003010= 3002期中购入存货6015= 9006015= 9003期中存货结余 1200 12004期中发出存货3010= 3005015= 7502015= 3005发出存货成本 600 7506期末存货结余 600 450从上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利润和成本。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是1000元,那么采用FIFO方法后企业利润为400元;而采用LIFO方法计价存货后,企业的利润只有250元。评估师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如果遇到不同的历史年度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应该根据企业确定的未来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调整,这样对财务报表的分析才能做到口径一致。第六条 对于大部分采用FIFO方法的公司,评估师想要获得由FIFO转换为LIFO方法的信息不是那么容易;然而如果公司审计过的几个年度的报表中,存货计价方法由FIFO转换为LIFO的,那么在注解中应该会提供用LIFO方法所准备的金额,评估师可以用来把公司的盈利及期末存货价值调整到FIFO方法的水平。即使报表没有被审计过,会计师也应该能够提供调整的数据。所以如果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无法确定未来存货计价方法时,我们把公司2个会计年度的报表进行比较,评估师一般是把LIFO方法调整到FIFO方法,而不是相反。除了调整损益表之外,评估师还必须调整资产负债表。一般有三个方面:首先表中存货的价值需要调整到FIFO水平;其次是应缴所得税;第三是未分配利润也要调整。以上面的例子,假设公司原来采用LIFO方法,要调整的税率为25%,账上为LIFO方法的预留金是150元,即LIFO和FIFO之间的差距是150元。那么评估师在存货价值上需要加上150元,使原来的存货价值450元变成600元。然后,评估师把应缴所得税再加上37.5元(15025%=37.5元),之后再在可分配利润里加上112.5元(150-37.5=112.5元)。如下表:假设:税率25%LIFO方法准备金150元调整到FIFO方法期末存货价值:LIFO方法存货价值450元加上LIFO方法准备金150元调整后期末存货价值600元计算应交所得税:LIFO方法准备金150元乘以税率25%加到应缴所得税科目的数量37.5元加到未分配利润的数额:LIFO方法准备金150元减去加到所得税科目的金额37.5元加到未分配利润的数额112.5元如果企业的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方法,此时调整是从LIFO调整到加权平均法或其他方法,具体调整的方法同上。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非现金的支出项目,但是它在核算总成本和利润时都参与核算,所以对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纳税的计算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折旧计提方法,则在财务报表分析时会因为折旧方法的不同而造成分析比较的口径不同,无法合理分析企业的经营业绩。折旧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前两种属于直线法,后两种属于快速折旧法。采用快速折旧法后,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而在后期少提折旧,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目的就是要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估计耐用年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当评估师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要进行财务报表分析,需要对被评估公司的折旧方法进行判断,主要包括:(1)在分析的各年度折旧方法是否有变化,如有,则要进行调整和统一;(2)要判断企业的折旧方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需要调整,这主要是与行业内其他企业进行比较。第八条 无形资产处理许多企业的财务报表没有反应无形资产,但评估师需要去分析和发现这些无形资产,以便在评估中能够真正反映出企业价值。分析和发现了这些无形资产后,就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加上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以便评估的资产范围保持一致性。这些调整包括:(1)对企业经营收益具有贡献的无形资产,且账面已经记录。如果在分析的各年度中各项无形资产不一致(或者记录的不完整),此时就把所有的无形资产均从资产负债表上拿下来,同时把所有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从损益表中拿下来,这样进行报表分析,口径保持一致比较好。(2)对企业经营收益具有贡献的无形资产(最近一年产生的无形资产),但账面没有记录。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当历史其他年度报表没有无形资产记录,经分析也不存在无形资产,则不做调整,保持口径一致进行报表分析。二是当历史其他年度报表没有无形资产记录,经分析均存在无形资产,此时要么均不调整,要么都做调整。第九条 各种成本是作费用摊销还是资本化处理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时候对一些成本支出是作为费用还是作为资本化处理,有时候是很主观的。比如说,设备的维修支出可以划分为维修费用作为当期费用支出,也可以作为资本性支出资产的改良,进行资本化处理。公司如果想要做高利润,就把维修费用作为资本化处理,而不是作为一次性费用记在当期损益。如果公司想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所得税,那么可能把它记作费用而不是资本化处理。评估师在判断企业盈利的质量,并审查其资产负债表的时候,就要注意到是否存在这样的科目可以进行两种选择。并要向管理层了解公司的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最后根据评估项目的目的和性质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第五十条 研发费用的处理我国会计制度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处理为期间费用,依据是研发支出对于未来能否产生经济效益是不确定的,并认为研发支出即使能带来收益也无法计量,因此将其归为企业的权益性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目前国际上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有三种方法:一种是完全资本化,即将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计入相关的资产价值中;另一种是费用化处理,即对于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在发生时全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再一种是部分资本化,当研发活动对于未来是否带来经济效益不确定时,将其确定为费用,但当研发活动不确定性较低时,则将其确认为资产。这是一种比较稳健又符合实际的处理方法。因此,在财务报表分析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具体步骤为:第一步,把研发费用从经营费用中分割出来,放到资本性支出科目。第二步,资本性支出要转化为某项资产,通过评估形成价值,调整报表。第三步,这个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也在不断的损失其价值,并且在它的整个寿命期间摊销完毕。这些摊销不能起到减税的作用,但是却能影响经营收入。第五十一条 租赁费用的调整从金融的角度来看,所有的租赁,无论是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性租赁,都可以看作是类似于借债付息这样一种承诺。根据这样的观点,所谓租赁实质要么是借入资产,要么是购入资产,二者必居其一。这样的认识对于测定公司收益、负债和盈利能力,以至于企业价值的评估都是很有意义的。这里,我们探讨两种对于经营性租赁调节评估输入数据的办法。1、资本调节如果经营性租赁费用被认为是财务费用,那么就承诺在未来所付租赁费用的现值之和应该是作为负债处理。当然为了保持一致性,我们必须采用这个负债的税前成本作为折现率,因为租约付费是在税前的,且租赁费已经处理为财务费用。然而,负债的成本也是取决于这项债务的安全程度而有所变化。由于承租人的权利其实类似于风险债务持有人的权利,而不是安全债务,所以租赁费的折现应该采用公司的风险债务成本。为了计算经营性租赁的价值,实际租赁费的现值是通过一段时间计算得到的。对于未来租赁费的折现一般是计算5年,而第5年后每年租赁费用作为年金处理。当然这个年金也需要折现的。采用简单的近似办法就是用前4年平均租赁费用作为每年的年金,累计到最后那一年的费用里面去。权益的账面值应该不受调节的影响。但资本账面值会因为负债增加而有所改变,应包括由于经营性租赁转化过来的负债价值加上原来的权益账面值。2、收益的调整如果经营租赁费用表示了未来固定的承付款项,那么它们就必须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而不是经营费用。这对经营收益的计算就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这样把租赁费算作财务费用后,减少了经营费用,公司的经营收益将会提高。但资本化后却要多付资本化债务的利息。要得到调节后的经营收益,就把原来的经营收益加上资本化债务的应付利息。调节后税前经营收益=EBIT+经营租赁费-资本化租赁资产折旧如果为了简化,进一步假设:经营租赁费用等于应计利息和应提折旧之和。调节后税前经营收益=EBIT+资本化租赁费用的应付利息费注意:这里的EBIT是指调整前,会计处理仍把租赁费用作为经营费用时的EBIT。而这个EBIT实际上是收入减去经营成本、经营费用、折旧和管理费用之后的收益,它和税前净收益的差别只是利息费用。所以我们调整的时候只需加上利息。对于净收益而言,把经营租赁费用从经营费用一栏移到财务费用一栏,应该没有影响。如果我们决定把经营租赁当作资本性租赁处理,然后来估算其应计利息和折旧,那么对净收益来说就有一个时间效应的问题:结果会是前面几年净收益要低一些而后面年份净收益会高一些。调节后净收益=原净收益+经营租赁费用-资本化租赁费的应计利息-资本化租赁资产的应计折旧 =原净收益就是说,净收益将会不受这种重新调整的影响。3、获利能力的调节由于经营性租赁费用转换为财务费用,增加了经营收益和资本,这样用它们来计算公司的盈利能力自然受到影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估算资本回报率,因为它是等于经营收益除以资本账面价值。对资本回报率的影响作用将取决于经营租赁费在一段时间内的折现现值(PVOL)以及租赁资产折旧的方法。此时,资本回报率估算如下:资本回报率=(EBIT+经营租赁费用-租赁费现值的折旧)(1-税率)/(负债账面值+PVOL+权益账面值)根据上面的假定,经营租赁费与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等于有经营租赁费产生的资产折旧,那么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资本回报率=(EBIT+租赁费资本化的应计利息)(1-税率)/(负债账面值+PVOL+权益账面值)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回报率是增加还是减少完全取决于未经调节的税前资本回报率是比税前的债务成本高还是低。即:如果未调节的税前ROC>税前债务成本,ROC将会下降;如果未调节的税前ROC<税前债务成本,ROC将会增加。因为我们是用税前的债务成本来计算租赁资产债务的应计利息的。这种比较也完全可以用税后项来进行。但是由于我们假定经营租赁费用等于应计利息费用和折旧的总和,所以无论我们是否把经营租赁进行资本化都对权益回报率没有影响。4、净现金流的调节在评估过程中,净现金流是满足再投资需求后所剩下的现金流,把它用资本成本折现之后得出公司的价值。当经营租赁费被当作财务费用后,不仅经营收益受到影响,净资本性支出也会受到影响。为了与在租赁资产期间的上述处理相一致,我们认为到某一段时间的经营租赁费的折现现值的变化就等于这段时期的资本性支出。公式如下:净资本性支出=(PVOLt-PVOLt-1)这样,公司在一段时间内增加经营租赁费用将会导致有一个净资本性支出反映增长。如此处理最终对净现金流的影响将取决于两个因素:(1)经营租赁资本化作为财务费用后将会增加公司的净现金流,这是因为经营租赁费的资本化利息加回到经营收益里面去。(2)而任何经营租赁费用现值的增加,都对现金流有一个负作用,因为这个值要作为附加的资本性支出从现金流里扣除。上面说到的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这种调整对股权现金流没有影响。因为权益现金流是在财务费用之后的现金流。5、对公司折现现金流价值的影响由于把经营租赁费用变成财务费用,影响了公司的现金流,既改变了经营收益又改变了净资本性支出,而由于负债比例的变化也使资本成本产生变化。同时它对在投资率和资本回报率也有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到经营收益的增长率。如果公司的评估是采用修改过的输入数据,那么负债中就包括经营租赁价值转换过来的债务价值,用公司价值减去负债才能得到权益价值。这种转换应该对权益的价值没有影响。权益净现金流是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后的现金流,所以应该不会受到费用调整转换的影响,特别是因为这种转换没有税务的影响。把经营租赁费用折现后变成负债也不会影响权益的成本。第五十二条 非正常性项目、偶然性项目的调整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我们往往根据企业的历史盈利数据作为企业盈利能力的一个基础或起点,此时评估师肯定要分清楚哪些是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反映真正盈利能力的数据,而哪些是非正常、偶然的数据,以免影响到对现在的判断和对未来的预测。这类项目主要有两个特点:首先是性质上不正常:这种事件或交易具有高度的不正常,与企业的典型活动或正常活动完全没有关系,或只是偶然一次有点关系;其次是发生很偶然:这种事件或交易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完全不可能再出现。如果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历史数据中有这样的事件或交易符合这两个条件,那么肯定不能作为判断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代表数据。(当然也不是说我们就可以完全把它忽略不计,因为这种事情实际上也代表了企业未来的风险。)但在财务报表上还有许多项目达不到非正常的程度,然而是属于以后很难发生的项目。如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关键原材料供应不上的损失;企业并购所产生的费用或冲销等。评估师要分析这些项目的目的就是在以后的评估预测中考虑它们是否可能出现或不出现。(如,企业的亏损多半是非正常的项目,尤其是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能出现历史数据是负盈利的问题。)第五十三条 对亏损企业的分析和处理第一,如果公司亏损是由于一些短暂的无规律的影响因素所致,如突然不可预测的汇率改变或其他原因的一次性亏损,那么,评估师多半应该采用盈利正常化的方法。对于那些周期性较明显的公司,应用这个修正的方法也是比较恰当的。至于如何来使用盈利正常化将取决于待估公司的特性。如果公司历史较长且规模没有多大的变化,则历史的平均盈利水平可以作为正常化的盈利水平;如果公司历史较长而规模已有变化,则可以用平均利润率来计算正常的盈利水平;如果历史数据非常有限,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也在不断变化,则可以用行业的平均回报率或利润率来计算正常化的盈利水平。第二,如果待估公司的亏损是由于长期的经营问题而不是全行业的问题,那么我们就采用预测收入(收入不可能为负数),然后把经营利润调节到可持续的水平,并与收入的增长率一致。这样的修正方法似乎可以得到更好的评估结果。至于调节的幅度取决于行业的利润率在这段时期是否有所变化,如有,则以调到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为佳。第三,如果亏损是由于结构性问题过多的债务或是公司因要进行重大的基础设施投资而导致一个较长的无利时期,即使这些初期投资付出以后,公司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财务费用很高,甚至超过营业收入。此时,公司的亏损不能归结于利润率太低或资本回报率太少,而是由于公司负债太重。评估这类公司时,我们应调节其财务杠杆比率。首先就是要确定公司的最佳负债水平,这可以通过传统的资本成本分析来做到,或是看一看行业的平均水平。在未来一段时期后可以调节到行业的平均水平。至于如何调节,根据情况也可以有许多选择,一个方法就是推迟资本性支出,把折旧来的现金用于支付债务,不过这个方法会对公司的未来增长有影响。另一个方法就是预测公司的收入增长来推动公司的价值上升,而负债保持不变,则负债比例下来了。(这个方法我们平时用的比较多)。最后一个方法就是出让股权收回借贷,这种方法对亏损公司似乎没有什么吸引力,可能只是那些已被超重债务压至风雨飘摇状况的准破产公司的唯一选择。第五十四条 其他其他需要分析和调整的项目还包括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以前年度的损益结算、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以及或有资产与负债等。第五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定义溢余资产,是指超过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资产规模的那部分经营性资产,一般特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等。非经营性资产(含负债,下同),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关的资产。这里的经营收益是指评估中预测的经营收益,而不是企业历史上的经营收益。非经营性资产的实质性判断原则应该是:收益预测中未考虑其收入成本相关的现金流。比如生产性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一般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但是如果收益预测时已考虑了该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入及相关税费成本相关的现金流,则不宜再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师对溢余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定义的理解应该做到:溢余资产不宜包括非经营性资产,两者应该有清楚的界限,一项资产不应该既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又可界定为溢余资产。一个企业的资产首先应该按“是否与经营收益相关”的判断原则界定为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已经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不需要再去界定是否属于溢余资产,而界定为经营性资产的如果存在超过正常经营需要的相应资产规模则可分割界定溢余资产,也就是说实际上溢余资产应该属于经营性资产的范围,且是超过正常经营需要的那部分经营性资产。 比如现金,肯定是经营中需要的资产,不宜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但如果企业现金余额较高,超过正常经营需要的规模,则超过部分可界定为溢余资产。对有价证券,由于其流动性很高,实际上是现金等价物,应该视同现金。而其他资产,如果可以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则不必再去界定其是否为溢余资产。因此,我们认为,理论上应该缩小界定溢余资产的范围,溢余资产一般应特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第五十六条 溢余资产的界定为便于评估实务中操作,现按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资产负债表科目分别列举探讨如下:1、货币资金:冗余现金一般可界定为溢余资产,这点已在评估界获得公认。如果企业历史上长期以来现金余额相对稳定且占总收入及总资产的比例均较低,一般不予界定;如果评估基准日现金余额相对较高,则主要通过分析日常营运需要的最低现金余额来判断是否存在现金冗余。但溢余现金的数量如何确定目前尚没有公认的很好的方法。经过总结归纳,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认定方法:(1)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类企业,认为不存在溢余现金,原因是这些企业资金运用非常专业,不会出现冗余现金。(2)对独立的水电开发等特殊企业,认为全部货币资金都是冗余现金,理由是水电企业电费回收有规律有保障,能以收定支。(3)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部分货币资金为冗余现金。常见做法如下:A、简单地根据被评估企业财务人员估计的固定金额确定最低现金持有量,超出部分界定为溢余现金。该方法较为主观,需要与企业财务人员充分有效地沟通。B、简单地按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现金保有量,该比例一般0.5%至2%;或者通过测算企业产品的一个完整生产销售周期内(通常是一个月或几个月)的现金支出费用额度来计算现金需求从而得到溢余现金。但这两种方法也比较主观,没有严密的逻辑推理,对评估师的经验及行业熟悉度要求较高,具体操作时仍然需结合企业实际判断。C、通过现金转换周期测算最低现金保有量,进而计算溢余现金,公式如下:溢余现金 = 评估基准日现金余额 最低现金余额最低现金余额 = 现金转换周期现金占用比例日均营业收入现金转换周期 =存货周转天数 +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现金占用比例=存货/营业收入 + 应收账款/营业收入 应付账款/营业收入日均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360其中,以上计算数据可采用评估基准日当期或近期平均数。D、最佳现金持有量=预计年现金总需求额/现金周转次数,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计算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计算存货周转天数=360/销售成本/存货平均占用额 计算应付账款周转天数=360/(销售成本+期末存货-期初存货)/应付账款平均余额) 计算现金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存货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计算现金周转次数=360/现金周转天数预计年现金总需求额=基期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量总额(预计报告期销售额/基期销售额) 计算现金最佳持有额度=预计年现金总需求额/现金周转次数E、按一定期限内(如两个月)的付现成本确定最低现金持有量。F、最低现金持有量=营运资金+应付、预收账款余额应收、预付账款余额存货余额G、参考银监会的测算表(可参见公司收益法底稿)。2、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短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可界定为溢余资产。注意:货币资金界定为溢余资产应慎重,需与负债科目等结合起来考虑,比如期末货币资金比较高,可能是期后需支付股利的需要,与账面应付股利对冲后实际就不存在溢余,实务中可以在界定溢余现金的同时将相应的应付股利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或者企业刚融资到1笔新的借款,期后马上要有笔重大支出,那么实际上与重大支出和借款等现金流结合考虑后,实际不存在溢余,实务中可以在界定溢余现金的同时考虑相应的资本性支出。另外,部分企业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大是因为预收大量款项所致。此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若大量预收的业务模式由于行业特性能够长久持续,则应将超出最低现金保有量部分的货币资金确定为溢余,如外轮代理企业、百货企业等;另一种情况是期末大量预收未来不可持续,则实际上不存在溢余,实务中可以在界定溢余现金的同时考虑预收减少从而补充营运资金。第五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含非经营性负债,下同)分以下三种类型考虑:可能性比较大的、要看具体情况的、一般不作为非经营性资产的三类。1、可能性比较大的有:(1)投资性房地产:如出租用商铺、写字楼、住宅等,一般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但是如果企业本身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出租,或者收益预测中已考虑相关投资性房地产收益,则作为经营性资产;(2)长期股权投资:凡是未单独做收益预测或未在母公司收益预测中考虑其收益的,均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实务中也有将该类长期股权投资单列一类,与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并列,不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实质是一样的);比如未做收益预测的非控股子公司、与主业不相关的子公司、持续亏损的子公司、新设子公司、“关停并转”子公司等;即使是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性子公司如果其收益无法在母公司经营预测中考虑也可视同为非经营性资产。相关内容参见第三条“4、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及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相关内容。(3)预计负债:企业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品质量保证、资产弃置义务、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在资产负债表中计提的或有负债,一般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负债,但是已在期后收益预测中考虑相关影响的除外。2、要看具体情况的有:(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一般如果金额不大,主要涉及应收应付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少量往来款等,可以作为营运资金来考虑,要么假设预测期内不变,要么假设其随收入规模变动,具体要看业务模式与相关资金变动的关联度;明细清单中明显与经营无关的款项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如改制剥离提留款项等。但是,如果其他应收应付款主要是关联方往来款,如何处理?一种方法是直接将相关关联方往来款均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优点是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这样处理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期后的现金流变化,也就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效益。另一种是假设其他应收应付关联方往来款拟在预测期第1年进行清理,结余收回进入营运资金补充,不足通过短期借款置换,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考虑了资金的置换和运用,实际上相当于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转换为经营性资产负债,相对比较合理。因为如果是其他应收关联方款项,实际上可能是企业多余资金被占用,或者关联方通过企业融资中转借款,一般与企业账面相关负债有对应关系(如短期借款、预收房款等),而这些负债科目一般不界定为非经营性负债,作单边界定不是很妥当。如果是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如果是无息的说明是关联方承担了一部分企业的经营成本,如果是付息的说明这种往来本身就是一种借款性质,很可能是企业通过关联方过桥融资(企业缺少融资额度或集团统一调度资金需要)。如果仅仅简单将关联方往来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可能会扭曲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和经营业绩;但这种方法需要与管理层讨论关联方往来清理及融资的可能性问题,因为这种做法需要假设管理层或股东有清理关联方往来的意愿以及融资能够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经营的资金需求及时取得或偿付。综上,目前实务中两种方法均为可行。从方便操作角度考虑,第一种方法更简单;从理论上讲,第二种方法更合理,但资金转换也可能受企业实际融资能力的限制。(2)应收股利、应付股利、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原理上分别属于权益融资活动与债务融资活动相关的资产、负债,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不应于营运资金中考虑;实务中可参照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的关联方往来款处理。(3)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如系融资租赁涉及的长期应收款或应付款,应按融资租赁合同在收益预测中考虑;其他可参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处理。(4)固定资产:如闲置房屋、土地、设备,主要为个人使用的豪华轿车、游艇等,一般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但是,暂时闲置的土地,可能是企业预留的扩大产能的用地,如果收益预测中考虑了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的资本性支出及对应的收益,则该土地应作为经营性资产。(5)在建工程:如果本身就是现有经营性资产的改建、更新改造、技改等,其对应的收益支出已在收益预测及资本性支出中考虑,不宜再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如果是新建、扩建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等,则同暂时闲置土地原理一样,如果收益预测中考虑了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的资本性支出及对应的收益,则该项资产应作为经营性资产;否则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工程物资:判断原则同在建工程。(6)无形资产: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一般作为经营性资产;与现有生产经营无关的新产品、新技术等无形资产,其核心判断原则仍然是未来收益预测是否已考虑相关无形资产的应用,如果收益预测中已考虑,则作为经营性资产;如果相关收益预测中未考虑,并且该无形资产仍有相应的价值,则应作为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保护性商标,应与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商标一同评估,作为经营性资产。)开发支出:判断原则同无形资产。(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系由于纳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资产或负债,具体产生原因比较复杂,可按下列配比原则考虑:对于经营性资产负债原因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比如应收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经营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由于评估预测时已对所得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故未来收益预测期间不再产生新的所得税差异,而账面已产生的所得税差异在未来5年收益期间也应该已经消除,故不再单独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如预测时未考虑,则也应归入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在实务中,我们对于应收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经营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可以作如下考虑:A、如果有已经确认坏账的应收账款,企业并已计提了减值准备,也做了递延所得所资产的调整。此时,我们考虑这些应收账款既然已经确认坏账,则肯定不能参与经营了,应该按照非经营性资产判断标准予以剥离,同时应将相对应的递延所得所资产也一同剥离,在非经营性资产评估时考虑。B、如果账龄比较长,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坏账时,可以从谨慎的角度出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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