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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交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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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交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docx

    西安交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规划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工及学生日常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学校各类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是指西安交通大学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区域。校园规划管理是指以保证学校发展目标为前提而进行校园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建设部署的管理。第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校园内所有涉及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三个附属医院和卫校的临时建筑、零星工程建设管理除外),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如下:(一)校园内零、临建工程建设项目(三个附属医院和卫校除外,自行立项,自行报批)的审批;(二)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的审批;(三)永久性新建建筑、扩建项目(增大占地面积、层高或层数)的审批;(四)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的审批。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组成。主管校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专家、顾问及有关方面代表视发展情况确定。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第五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是学校建设与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校园建设与规划相关的日常工作,一般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处务会讨论决定;重要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则报请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讨论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三章 职 责第六条 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校园总体规划,安排校园空间功能布局;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学校发展需要,每二年编修一次校园近期建设规划;(二)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审定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改造)可行性方案;(三)拟定违章建筑处罚办法,并对建设违章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四)研究、处理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 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每年定期召集会议,商讨、确定有关建设事宜,审议和评定的事项若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决定的,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第八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作为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落实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关于修编总体规划的调研、设计、实施工作;(二)建立、健全学校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办理第三条所述内容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建设监督;(四)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五)定期巡回检查校园内的建筑情况,依据有关法令、政策、规章和本管理办法,对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六)完成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四章 规划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由学校组织编制,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组织编制,并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我校发展需要,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但涉及校园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需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五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必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领取“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并到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新建和校内道路两侧的建筑要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提供建筑设计模型,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核。第十四条 除三个附属医院和卫校外,学校所有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内建设单位须持本单位主管部门院、处级领导及主管校级领导的批准文件(必要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申请立项。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需领取西安交通大学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加盖公章后,为批准生效。(报建程序见附件一)第十五条 维修改造项目须报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同意、领取“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并办妥校内外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竣工后须报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在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时,须同时明确设立时间段、形体尺寸、材质、拟设立的位置,以及宣传、纪念物的简单介绍等信息和资料,并附送外观效果图。第十七条 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是指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或施工的二层以下砖混建筑、活动房、围墙、临时地上地下管线、临时道路、绿化、雕塑、园林、景观及涉及建筑物外观的装饰装修工程等临时性建筑或设施。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后拆除,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必须重新申请。临时性建筑或设施因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无论是否在批准使用期内,原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不得改变用途、改变建设方案和结构或变更地点。所有临、零建设项目 “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需抄送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需施工招标的项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凭此组织招投标,并参与放验线。需要变更的,申报建单位按原报批程序另行报批。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挖掘、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通道及其它消防设施;经批准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延长时间。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移动地下管线、电缆等的,应先将施工位置、实施方案、恢复时间等有关事项形成文字,交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备案。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报送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西安交通大学区域内擅自开挖取土、推土。确需取土的,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安装有振动、噪音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参加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财务部门凭验收合格证书和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的处理,必须合法、公正、公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对未办理校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若严重违反学校总体规划,影响校园环境,则责令限期拆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未办理校内审批手续而私自设立的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拆除或补办手续。第二十八条 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不定期巡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发出违章通知,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一)违章建设单位收到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下发的书面违章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违章建设行为。拒不执行的,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冻结基建款项;(二)根据情节责令改建或完善,或处以拆除、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三)已建成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根据具体情况,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决定拆除或限期拆除。(四)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永久性宣传、纪念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学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无条件予以拆除。拒不执行的,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将在校公安处配合下强制执行。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付,无故拖延的,酌情予以经济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阻碍学校规划管理部门行使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移交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校园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学校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予以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或拒绝履行职责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校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口腔医院和卫校区内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由其分别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西交基20026号)同时废止。8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授权决策机构;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第五条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及监察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曲江校区管理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委办公室及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第八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九条 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或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或教育部审批。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按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现场代表应当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变更超出总投资5%(国拨项目)或10%(自筹项目)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教发1999155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学校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基建计划的编制工作,在安排基建自筹计划时,应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编制年度自筹基建计划。学校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高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应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基建工程项目尚未列入经教育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同意后,可按教育部批准的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三十四条 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应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主任核准签字作为付款的依据。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应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查。并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 (二) 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95%。 (三)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四) 基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超进度付款。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三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本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不合理的支出及摊派。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务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第三十八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第四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第四十一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第四十二条 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第四十四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第四十五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四十六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四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第五十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第五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第五十二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部门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第五十三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第五十四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基建工程评审专家库,保证专家库中校内外各专业专家的数量,并应充分利用本校和兄弟院校中的各类专家人才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做好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第五十五条 纪委、监察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在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第五十七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网页及纪委、监察处、工会的电话均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第五十九条 要按照学校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对重大项目和教职工住宅楼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完善学校基建工程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凡投资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校内招标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等)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具有行业特殊性质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工程、市政工程、电力设施的新建及改造工程等,原则上都应采用招标方式,但在特殊情况下或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定向议标(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四条 校内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招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第五条 招标活动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宗旨,坚持“科学择优、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和“合理低价、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在招标活动中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诚实守信的投标人,形成有效竞争和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第六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学校工作人员要秉持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维护学校利益。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招标项目,进入建筑有形市场招标的项目按照陕西省西安市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管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由学校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后执行。第二章 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并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职能为: (一)学校各类规划基建项目招标标准的确定; (二)重大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审定; (三)重大项目投标入围单位的确定,拦标价的确认;(四)项目进度的落实和考核等工作;(五)审定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评标报告,审定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单位; (六)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九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基建工程项目确定后,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抽取选定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议投标文件,提交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由校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估算招标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估算招标额300万元以下的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招标,如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推荐专家,并报请报监察处和审计处共同商定。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中专家评委的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须在开标前由监督人员从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职能部门的代表由招标单位、监察处和审计处共同商定。开标前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严格保密。评标专家库的设立及管理,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监督部门的代表对招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不担任评标委员,不参加投票。第三章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一)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工程建设信息和报名信息。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建筑规模、资金来源、工期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投标报名单位资料,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第十二条 确定投标入围单位。(一)成立考察工作小组。考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考察投标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施工能力等,并向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考察工作小组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二) 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经过考察和评议,考察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得票高低,依次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的原则: 估算招标额或投资计划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5家;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7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9家。 对在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施工和结算等过程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研究确定其能否成为投标入围单位。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及日程;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和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等技术性条款; (八)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九)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十)响应招标文件及相应承诺的要求; (十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担保方式的要求;(十二)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及附录。 第十四条 收封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投标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指定的收标地点。未按照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在收标截止时间报送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招标人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并按违约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委托拦标价编制。设计文件在递交审计处之前须经总规划师和总工程师全面审核,由审计处和监察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量清单拦标价的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密。拦标价编制完成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开标。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监察员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进行评标,包括公开各投标人的情况、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少于投标入围单位总数三分之二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少于投标入围单位总数二分之一的,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评标。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要求完成评标报告,每位评委须在评标报告中签署个人意见并予以署名。 第十八条 定标。由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或由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3日无异议者即为中标人。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及时将中标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人。如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的,经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宣告中标结果无效。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依据,在谈判的基础上,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组织起草合同文本,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合同文本以行业合同范本为基础文本。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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