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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年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之人力资源管理及财税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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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年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之人力资源管理及财税实务.docx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2013)人力资源管理与财税实务分册网络版特别说明: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人力资源管理与财税实务分册(网络版)(以下简称财税分册),是应广大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读者的要求,由原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专家团队2013年推出的又一力作,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参数分册为姐妹篇,结合了人力资源管理和财税实务两大管理体系,是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是网络免费版本,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交流使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具体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及处理方案、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及购买新版人力资源实用手册(2013版)正式版敬请至电上海智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敬请至电:承接业务类型受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劳动咨询部殷颖直线:61498415y.yin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劳动争议部王开强直线:61498416kq.wang企业裁员、搬迁、合并、关闭等人力资源专项方案咨询人事专项部张伟直线:61498415w.zhang公司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1388号银座企业中心1715室(近新会路)购书电话:61498414,61494815,61498416附近交通:68、76、113、112、19及轨道交通7、13号长寿路出口步行10分钟。相信上海智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至诚、至心、至勤、至善的专业服务一定会令您满意。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与财务实务第一章 工资一、国家各部门法律法规中工资薪金的含义。 HR与财务工作者在实务工作中接触最多名词默过与“工资”了,可是国家各部门所谓的“工资”范畴也各有细微差别,其中有大范围定义的,也有正例举的,也有反例举的,工资到底哪些项目组成,工资总额又如何正确的计算,下面我们就看一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怎样定义各自的“工资”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补偿金计算口径)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2008.9.18(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l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2003.4.1(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及上海市问题解答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1990.1.12、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报表统计制度(国统制2011128号)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统计局(国统制2011128号)劳动报表统计制度l 增加了: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l 指标说明。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其他人员工资l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给员工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l 劳动统计问题解答1、从业人员的统计口径有何变化?答:从2011年年报开始,从业人员统计口径由原来的在岗职工加其他从业人员改变为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类人员组成。注意:从2011年年报开始,劳务派遣人员一律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2、劳务外包人员如何统计?答:劳务外包人员和工资的统计,由实际管理和组织他们的单位负责,而不是为哪个单位干活就由哪个单位统计。例如:本单位中的食堂外包给A饮食集团公司,那么厨师、服务员等都不应该在本单位统计,而应该由A饮食集团公司统计。类似情况还有保洁、保安外包等。3、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区别?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但是劳务外包人员的具体工作是不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的,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4、在岗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应如何统计?答:在岗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都支付工资(奖金或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对于借调人员在借出单位如仍发工资,可统计为本单位在岗职工,借用单位人数可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视作兼职人员),借用单位所发的工资、奖金或补贴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5、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和职工个人使用的BB机、手机费(工作除外)、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6、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答: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总额统计。2011.11(3)、上海社保中心口径。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67号 )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1、两个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和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基发20067号 )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l 缴费基数的确定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l 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2006.3.28 通知中的“一、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那么何为“工资性收入”呢,“工资性收入”与统计局1990的1号文中的“工资总额”又有什么关系呢?,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社保中心将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也做了一个排除法式的定义,即“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此外,还加了上了两个“不论”来做解释,即“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斗而斗而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所以在计算工资性收入的时候,我们可以遵从上述标准,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工资性收入分为,见下表: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1、一般的工资性收入包括:(1)、计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见习工资、假期比例工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机关工作 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年终奖 (劳动分红)、各类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4)、津贴,包括:各类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 能津贴、地区津贴等。(5)、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6)、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2、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l 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l 发放到个人的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l 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费补贴、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l 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200220号)l 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l 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l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l 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l 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 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2006.11.15上述这些项目下的工资性收入,都应当作为每年申报的具体统计内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还明确规定了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这应当是我们HR与财务工作者在实务中重点观注的内容: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 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2006.11.152、其他社保补充文件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l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l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l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l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2012.6.29人社厅函201051号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2010.1.23注意:由于社保中心根据统计部门的“工资总额”确定的个人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因此在每年3月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应当以最新的统计口径为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申报差错。(5)、财务准则中职工薪酬口径。1、财务准则中“职工”的含义。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2010.102、职工薪酬的范围。 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007.1.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做了进一步解释:从广义的角度,根据构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类薪酬,从人工成本的理念出发,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从性质上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都构成职工薪酬,当作为一种耗费构成人工成本,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与此同时,企业与职工之间因职工提供服务形成的关系,大多数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而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职工薪酬准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二)、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及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六)、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比如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重组、改组计划等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比如企业提供给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2010.10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财政部(财会201117号)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l 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l 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差不多,这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财务口径的“工资”定义也强调了“构成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但根据统计中工资总额的范围不仅限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HR或财务人员在计算社保基数时还应当对福利项目做必要的调整,这点对实务工作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6)、税法中关于工资口径的相关规定。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008.1.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1.1第二章福 利一、企业福利的财务规定企业福利在财务规定方面曾几次修改福利费列支。较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对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及开支范围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后名称进一步规范,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作出相关规定,计提比例有1.5%、11%、14%等,逐步统一为14%,但计提依据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小企业会计准则(2012)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概念界定基本都差不多,在第一章工资部分已有介绍,这里不再赘述。二、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解读(1)、通知出台的背景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运用职工激励机制是我国财务管理多年的一贯做法。近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税务处理政策变动较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逐渐暴露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自2007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原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按照规定结转处理使用。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同时对于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赤字或结余的处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2007.1.1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l 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l 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2007.1.1此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2009年财政部从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近年来最新的关于福利费开支方面的规定,(财企2009242号)文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及账务处理等进行了规范。(二)、2012年关于通知的最新解读。2012年4月11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通过以上最新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口径,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应该是非全列举,也就是说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如上述逢年过节发放给职工的各种福利和以各种名目为职工提供的各方面待遇等,就可以税前扣除。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如果超过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章 保险和公积金一、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法背景。在我国,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也出台了有关条例。但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方面,仅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 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系统的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此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差异巨大,互相缺乏衔接,导致公平性问题难以解决,也大大制约了劳动力的流动。 早在1994年,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即已提上议事日程,八届全国人大曾列入立法计划。由于国民福祉和市场经济改革长期受困于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公众一直对社会保险法立法期望颇高。自1995年至2011年,但由于各方利益和观念冲突,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多次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过大而未能获得通过。历经17年等待、期盼、讨论、研究、上报、再讨论、再研究、再上报终于在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将会对企业和职工个人产生重大影响。(二)、一个变局的年代。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变革要点:要点精读2011.7.11、 全民社保初步显露。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来保障每个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的权利。全民社会体系分为:l 城镇职工保险体系。l 新型农村合作保险体系。l 城镇居民保险体系2、 制度明确政府责任。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并负有财政补贴的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政府管理体系的三个层面:l 政府责任:健立监督制度,保障基金安全,明确补贴的义务。l 各地人社局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社保管理工作。l 社保中心责任:负责社保具体事务的处理。3、 细节完善以人为本。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省流动、缴费期过短等都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操作上更人性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参保人:l 死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l 跨省流动: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可转移接续。l 缴费期过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3、 工伤保险三项突破。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列支范围。同时明确了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并享有追偿权。l “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l 发生工伤事故的,法律规定了工伤保险垫付追偿制度。l 由于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并进行追偿。5、 工会作用再次提升。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作组织对社保事务有参与权、研究权、监督权。6、 两类人员归入社保。 根据全民社保的指导思想,统一政策。“综保”、“镇保”分5年和3年逐步转入城保,缴费基数逐步提高,个人需承担个人缴费部分。7、 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利益,同时体现了公平原则。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8、 移交机制完善监督。各职能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建立移交机制,及时处理,不得推诿。l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l 卫生行政部门l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l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l 财政部门l 审计机关9、 赋予查账划款权力。首次明确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责令期限缴纳后仍未缴纳的可查询其存款账户;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程序:1、责令限期纳。2、仍不缴纳的,书面通知银行强制划款征收。3、存款不足的,要求担保。4、未提供担保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处罚力度大大加强。 类似于税收征管法的处罚力度。l 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费,处1-3倍以下的罚款。l 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第四章 工会、职工技协和教育费经费一、工会(一)、工会组织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l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l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l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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