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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 资源ID:44940380       资源大小:39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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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巢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那么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皖政201177号等文件精神,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那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市财政、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监察、审计、编办、金融等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业保障事务所承办属地业务工作,村居劳动保障协办员代办属地业务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第二章第五条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政府、集体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补助和社会、组织、个人给予的缴费资助,个人账户存储利息。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以后依据收入、生活水平等情况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鼓励城乡居民多缴多得。第七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城乡居民缴费给予补助,同时,引导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并鼓励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八条政府补贴。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除省财政给予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相应补贴外2011年省财政补贴20元/人/年,市财政给予参保人每人每年10元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49周岁、节育手术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市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补贴;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另补贴30元;对选择6002000元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自600元起市级财政每人每年每递增一个档次增加5元补贴,最高补贴每人每年40元;有缴费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也可选档缴费,享受较高档次市财政补贴标准,但政府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九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为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个人缴费、集体补贴、省、市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后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一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参保人出国境定居、转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发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二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一年满60周岁;二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其它养老待遇。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60元计发,其中市财政每人每月承担5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相同。139计发,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其它养老待遇的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不应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市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第十五条建立养老金待遇、缴费标准、缴费补贴调整机制,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转移第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第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时,原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和巢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巢政1994129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老农保的,按以下办法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一未领取养老金且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原储存额除以100折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二已在领取养老金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满60周岁的,两种待遇合并计算,同时享受。本办法实施时女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老农保人员现待遇不变,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待满60周岁时两种待遇合并计算,同时享受。第十八条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市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参保人户籍在本市转移的,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转出本市以外的,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暂不转移,待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再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人社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和国家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的性质和用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列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那么和经办规程。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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