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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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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页 共7页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殊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发生的诉讼。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这个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均等的机会和手段维护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之一,由于民事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的民事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所以我国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视调解,并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这一原则。但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辩论原则 辩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它具体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意义在于,通过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使法庭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4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支配,它既包括对权利的行使,也包括对权利的放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扶植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一般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他们产生拘束力。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请求调解和双方自行和解,有权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2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共同应诉的当事人就叫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日常牛活巾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形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三)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体诉讼由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事人进行。二是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代表人。由于诉讼代表人也是当事人,所以他们同诉讼结果、同被代表的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也决定了诉讼代表人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决定了诉讼后果要由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的当事人共同承担。这些特点诉讼代理人是不具备的。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四)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二是参加诉讼的时间为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 (五)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两种,即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方面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而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一种直接的联系。这种审判的方式叫做纠问式审判方式,是法院分别与原、被告发生关系,所以叫做一方面说。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体现了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体现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 (1)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审判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对整个审判程序的控制。 (2)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 内容:主要指各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个问题在课程后面会详细讲述,在此可以暂时忽略。 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 诉讼行为:结果的发生是在人的指导下产生的。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法院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形式。 合议制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独任制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通常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 合议庭构成:(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单数。(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3)再审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审判权的特征:(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唯一性;(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3)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1)立案决定权;(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 2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范围 回避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在人员对象上,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2)回避的法定原因: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的期间: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决定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其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诉讼中的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开;(2)向社会公众公开;(3)将判决书中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讼,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1)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2)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3)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 不得改变,如果确有错误,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这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两审终审制并非是绝对、死板的规定,而是能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两审终审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况。 (1)特殊情况。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2)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级别最高的法院, 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判决、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五、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针对不同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 1拘传 拘传,是人民法院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采取的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人,以口头形式进行批评教育,指出萁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人民法院为排除妨害以使法庭审理继续进行,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人,责令其离开法庭的一种措施。 4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于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较为严重的人或单位,所实行的令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示制裁的一种强制措施。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为制止严重妨害和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继续违法活动所采取的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看管。 强制措施的作用是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无论是在审判过程中,还是在执行过程中,只要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均可依法适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行使。六、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切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对事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两类纠纷:第一,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第二,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纠纷。比如劳动争议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讼案件。 3空间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l 991年4月9日生效的,到国家明令废止时失效。鉴于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时间效力与民事实体法不同,即一般情况下它是溯及既往的。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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