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5篇(三).doc

    • 资源ID:45000229       资源大小:22.50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5篇(三).doc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5篇 【发布单位】 82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2-06-06【生效日期】 1992-06-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1992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第三条环境保护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条第四条复议机关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五条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复议机关应建立受理、审理和审批制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复议涉及国家秘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的技术、业务秘密的,应当严守秘密。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第八条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一)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没收财物的; (三)责令重新安装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评价证书和执照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或者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不服的,不能依照本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条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作的环境保护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环境行政复议管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参加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依法设立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组成。 复议委员会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领导,负责组织审理复议案件、审查复议决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复议申请人对提出的复议申请有权进行陈述。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申请,遵守复议程序,不得妨碍复议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被申请人应当全面接受复议机关对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及时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递交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申请书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复议申请书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载明各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复议机关应对收到的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 (一)是否在法定期间提出申请; (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三)复议案件是否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与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立案通知书。 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章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复议人员必须认真审阅复议材料,客观公正的分析研究案件,必要时可以对案情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复议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须经被调查人核实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为查清事实和核查证据,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协助复议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复议机关应认真对证据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复议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复议人员应定期向复议机关汇报审理复议案件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审理复议案件,制作评议笔录必须有半数以上复议机构成员参加,并对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对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应明确作出予以维持、补正、限期履行、变更或者撤销,以及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另行组成人员对案件重新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应当作出不得与原行政行为同一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构同意,并由设立该复议机构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撤回。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复议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和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应提出复议意见,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报复议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复议机关应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审结的复议案件,制作“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载明各项内容,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式三份,送交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复议机关存档一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受送达人,可以委托复议申请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送达回证签收日期或者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情况处理: (一)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复议决定等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 7 页 共 7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注意事项

    本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5篇(三).doc)为本站会员(飞****)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