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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教育事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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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教育事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修订).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5页 共15页嵊州市教育事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修订)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二七年七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事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教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校(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财会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三条 教育事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财会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照章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五条 教育事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第六条 学校(单位)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要求,制订、落实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学校(单位)财会业务工作,除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八条 学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二章 财会岗位第九条 市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单位)的财务活动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会机构统一管理。各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园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核算中心报账。第十条 财会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可设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会计、出纳两岗不准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市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各学校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和撤换,确需任免和调动的,应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校(单位)领导人的近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近亲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会计活动,由学校财会机构统一领导。第十三条 各校(单位)应从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分清职责,严明纪律,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有关进修培训,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各学校(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十六条 对于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七条 会计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一)、 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做好单位经费收支核算、发票凭证的审核、整理、归类与汇总,登记有关收支辅助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正确、账目清楚、结报及时。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当向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市教育体育局或者审计等有关部门报告。(二)、 协助行政领导人制定、实施会计人员内部岗位责任制与稽核制度,按财务制度的要求,经常检查各岗位的核算工作。参与拟订、编制、执行学校(单位)综合预算收支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加强资金管理。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单位财产清查工作,总结经验,揭示存在问题。年终应做好经费决算情况的总结报告。(三)、 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有关表册上报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备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向本校(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四)、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隐瞒截留、挪用、侵占应当上缴国家的资金;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拨款;不利用职务之便借公济私、贪图钱财,挥霍公款;不违反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五)、 负责各种票据领购、保管、核销工作。保管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六)、 参与审查、拟订经济合同、协议文本及其他经济文件。(七)、 保管部分签发银行支票所用的印章。对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加管理,专设登记簿记载,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对空白、缺号票据要定期检查,严防流失。(八)、 严格控制备用金限额。(九)、 负责编制本单位教职工工资、奖金等发放表等事项,办理住房公积金、医保基金、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等代扣代缴业务。(十)、 负责到教育核算中心办理单位借款和日常收支的结报手续。(十一)、 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管好和及时移交会计档案,办好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和机构撤并时的交接工作。第十八条 出纳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结算业务。(二)、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相关手续,审查收支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三)、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各校(单位)行政账出纳备用金应控制在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规模较大的学校(在24个班级及以上)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四)、 严格执行“日清周报”制度,即按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周和会计结报一次。与会计结报账目时,必须填列“经费收支结报单”。(五)、 不得“坐支”现金。各项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财政专户、教育核算中心账户或开学收费专用账户。(六)、 可以支付现金的范围为: 1、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3、其他零星支出及国家政策规定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凡开设工资帐户的学校(单位),学校发放的各种补贴一律进入工资帐户。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付款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七)、 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填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其报销期限和支用限额,并由领用人出具领据。逾期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应及时收回。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及其存根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重新填写的支票存根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支票遗失时,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八)、 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授权支付账户)和现金日记账以及有关备查账本。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按顺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如有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账目核对无误后,要及时填写“核算单位备用金余额核对表”,并连同授权支付账户银行对账单一起交本单位会计核对。(九)、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会计账簿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十)、 有外币业务的学校(单位),应按币种不同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十一)、 负责保管单位领导人委托代管的印签和按规定领用的银行支票、收款票据。(十二)、 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出纳必须保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若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十三)、 负责单位日常经费报销及教职工结构工资、奖金、补贴等发放工作。(十四)、 负责单位收入发票填开结报工作。(十五)、 协助会计到教育核算中心办理日常收支的结报工作。(十六)、 单位应加强财会室的安全工作,设置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设备。出纳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第十九条 学校(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银行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必须分开保管。 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采购付款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学校(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第三章 会计凭证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要素:1、凭证名称;2、填制日期;3、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6、内容摘要;7、数量、单价和金额;8、外文的应译成中文。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应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三条 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名;其他货币支付业务的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的签字(如果经手人是出纳,还必须由证明人签字);凡属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物品的须附审批书面资料。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第二十四条 一式几联的票据。必须采用套写方式,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注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管,不得撕毁。票据簿用完后,其存根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的医药费、公出借据,必须作为原始凭证予以保存,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退还学生收费时,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收据。第二十六条 经上级批准和对外洽谈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和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有的文件需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及有关文件的其他名称,或者将复印件作为附件。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校(单位)领导人、财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八条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数量、金额等内容才能报销,也可以盖有签发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存根或记帐联复印件作为报销依据。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学校(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原始凭证报销。第二十九条 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记账凭证的后面,在其他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也可采取填制二、三张记账凭证,加编分数号的办法进行处理。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由几个学校(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学校(单位)负担部分,开给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及费用分摊情况。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第三十条 已经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经审核科目使用和数字正确无误后,应按序打印一份附于相对应的原始凭证之上,然后折叠整齐,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编号,由装订人在封面盖章。对数量较多的同种原始凭证(如杂费收据、医药费报销凭证),可单独装订,同时在记账凭证的备注栏注明“附件另订”和装订本名称及编号。第四章 会计核算第三十一条 各全额拨款教育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各学校(单位)及其所属事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同时列入集中核算的范围。目前除独立核算的工会、食堂及后勤服务企业经费外的所有教育经费均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工会、食堂由学校(单位)单独建账、自行核算;按规定需单独建账的基建项目,由教育核算中心负责资金管理和票据审核及建账,并按季向教育体育局和财政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第三十二条 会计集中核算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管理方式,并保持“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理财机制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第三十三条 教育核算中心负责做好集中核算有关业务的凭证审核、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各学校(单位)负责做好集中核算的基础工作,并及时完成教育核算中心布置的具体任务。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通过教育核算中心核算的全部收支结报手续一般由会计负责办理。第三十五条 教育核算中心和学校(单位)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单位)会计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簿。第三十六条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应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码,不得跳页或缺号。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第三十七条 教育核算中心应按时向核算单位提供财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各种财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据应该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应相互衔接。学校(单位)会计要定期将财务报表报学校(单位)领导人审阅。经审核无误后,由学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有关部门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发现已报送的财务报表有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学校(单位)留存的财务报表外,还应同时告知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三十八条 单独核算的基建账应从属于学校总账,即经费的收支总额必须反映在学校的总账与财务报表上。第三十九条 纳入集中核算的学校(单位)行政账,统一使用财务软件核算;食堂、工会等其他账簿,根据学校(单位)实际确定是否采用电算化。第四十条 财会室机房应至少配备专用计算机一台,具备不间断电源、打印机、稳压设备、电话机、磁盘柜等辅助设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第四十一条 必须严格遵循各种硬件设备的操作规则,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机房内各种设备应合理布局、整洁。第四十二条 增强防范意识,做好保密工作。机房要落实防火、防盗和有关数据资料的保全措施,谨慎使用通讯网络,确保系统安全。第四十三条 维护会计电算化工作秩序,提高财会工作效率,保证财会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和完整。学校(单位)运用的财务软件,必须为经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合格、并与行政事业财务制度相适应的、质优价廉的信息系统。在全市实行“一体化”运行的办法(除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校办经济实体外),即统一使用财务软件、会计科目及编号,统一编定账套号码、财务报表格式等,以保证教育经费运行信息的正常传递与交流。第四十四条 按会计电算化资料档案管理要求,认真记录、整理有关资料,及时交档案室存档。必须记载与收集的会计电算化档案表册包括:(一)、会计凭证、账簿(包括各类明细账)和财务报告资料等书面资料。这些资料应用激光机打印,防止数据显示淡化、损毁。(二)、硬件资料档案;软件资料档案;计算机运行特殊情况记载;上机操作记录;备份光盘档案目录。第四十五条 如遇机器故障,应及时和上级或有关技术部门联系解决,不得自行盲目处理,以确保会计电算资料的安全与完整。第四十六条 财务计算机管理员,必须对软硬件设备进行全面管理和维护,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第四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由主管会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满一年保管期后交档案室管理。第五章 收支管理第四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单位)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拨入专款、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支出是学校(单位)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经费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和专款支出。学校(单位)的各类收入、支出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归集核算。第四十九条 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入票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凡是学生缴费,必须向缴费的学生按所缴金额开具正式发票,并不得多人(指两人及以上)合开一张发票。第五十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生的缴费收入及代收费汇总金额结算必须与学校教务处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教务处签章、校长(园长)签字后交核算中心记帐。要严格区分行政账与工会、食堂账的界限,禁止将学校收入以任何形式直接计入工会账、食堂账,或私设“小金库”。第五十一条 学校(单位)的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五十二条 教育经费支出,必须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用款。凡在一万元以内的正常费用由学校(单位)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在一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应当经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规模较小的学校应根据经费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对于一些特殊的专项性费用,应先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核,然后再根据权限签批。第五十三条 学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得由同一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第五十四条 学校(单位)应加强对收入、支出的预算管理,做到编制准确合理、执行严格规范。第六章 实物资产与债权债务管理第五十五条 学校(单位)的实物资产主要包括现金与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单位)的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借入款项、代收费、代办费。第五十六条 学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学校(单位)应选择定一家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任何学校(单位)不得在两处及以上的银行开设账户(除按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会、食堂及收费专用账户外)。学校的所有经费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指定账户。第五十七条 禁止学校(单位)以任何方式向外系统的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凡发生非法出借资金情况的,视所产生后果轻重,将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其出借的资金概作学校多余资金处理,不管其款项有否收回,应全额缴市教育体育局统一调剂使用。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难以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追交、赔偿,必要时还应诉诸于法律,确保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学校(单位)不得擅自核销。确需核销的,经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报教育体育局审批。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六十条 学校(单位)应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职责,管好、用好各类固定资产。总保管员负责财产明细帐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颁发、调拨、登记、维修工作,定期检查核实分管的财产。当分保管员调换时,负责监督交接工作。财产保管员分管财产、设备的保管、使用、维修,随时记录分管财产的变动情况,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帐实相符。学校财产、设备由总务处统一调配使用,专用设备要专管专用,财产设备的使用须有领用、借用、回收手续,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学校教职工调离,必须办理公物归还移交手续,经财产总保管员签字后,学校行政才可办理调动手续。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帐、册管理。财产分保管员应对分管固定资产建立财产登记清册,记录所分管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值等。学校必须做到帐册记录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少的鉴定、报批。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转让,一般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报损和转让,要经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出售固定资产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后才能处置。固定资产经鉴定不能使用且无使用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单,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方能报损,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申报表一份交会计作记帐凭证。收回的变价款转入修购基金。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事业计划和财力可能,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凡属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物品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四条 学校(单位)应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人员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出借情况,并按月与教育核算中心固定资产总账科目相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六十五条 学校(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教育体育局和财政部门对其资产的检查监督。对占用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对学校(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六条 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借入款项。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代收费的使用范围,每学期末结算一次并结清。结余款项不得结转至下学期。义务教育阶段的代收费结算应向学生家长提供明细清单;高中阶段的代管费结算可采用上墙公示的方法。第七章 财务清算第六十八条 学校(单位)在布局调整等过程中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单位)财务清算,应当设立财务清算机构,在市教育体育局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计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财务清算结束,并经市教育体育局及有关部门核准后,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或建制划转的学校(单位)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条件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撤销的学校(单位),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学校(单位),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学校(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第八章 会计人员交接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或离职。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校(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市教育体育局派人会同监交。第七十一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会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财会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的,仍由原移交人负责。第七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应先完结正在办理的会计事项,并在账本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编制详细的余额表和有关往来款项及其未了事项说明书等材料,然后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编列移交清册(应列明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数据备份、配套光盘、财务计算机系统的进入口令及其他等有关资料和物品)。第七十三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并必须与账面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不一致时,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有关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七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学校(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替人各执一份,学校(单位)存档一份。第七十五条 接替的财会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系统,不得另行设立新账,以保持财会资料的连续性。第七十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学校(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学校(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但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财务监督第七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对学校(单位)的财务活动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第七十九条 学校(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贯彻执行财经法令、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等情况和问题的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的监督;对财务核算的规范性、科学性的监督。第八十条 学校(单位)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式。学校(单位)除主动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学校(单位)的大额收支业务,应按规定由校委会、教代会或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作出决定;教育核算中心提供的学期财务信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其他重要财务信息应通过清账理财等方式,及时向全校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第八十一条 学校(单位)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认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八十二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市教育体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八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重视会计档案的建档工作。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将会计凭证、账簿及其有关财务档案整理成卷,加装封面,填写案卷目录和清册,并妥善保管。学校(单位)的财务软件资料、账务数据年度备份和有关的财务信息数据等,均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八十四条 调阅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记录调阅情况。到期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档案管理办法,由财会、档案部门共同鉴定,并填写销毁清册,经批准后销毁。第八十五条 对于每年资料少、内容相同的永久性保管资料(如年度决算报表等),可以几年合装一册,并注明年月。第八十六条 专设档案室的学校(单位),财会部门应在一年保管期满后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册,严格移交手续。第八十七条 会计档案信息资料,应使用光盘保存。重要的会计资料(如总账、明细账等)在保存光盘资料的同时,还必须保存书面资料(具体内容参见“第四十四条”)。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资料,应复制一式二份,并做到每五年复制一次,慎防数据丢失。储存光盘资料的场所应安全、洁净、防热、防潮。第八十八条 学校(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档案工作必须针对其特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由打印机打印出来的会计账簿和报表文件及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材料,仍按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档。第八十九条 整套会计电算化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程序等档案,保管期限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五年。第九十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期限保存(见“附件”)。第十一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校可参照执行。国家对教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同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第九十二条 学校(单位)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更具体的规章制度,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和教育核算中心备案。各学校(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九十三条 凡以前市教育体育局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地方,均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实施后上级有新规定的,则应当从其规定。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参考资料:财政部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会字199832号文件)档案类别与名称 保存年限(年)备注一会计凭证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15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二会计账簿类日记账15总账15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15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25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三财务报告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永久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5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四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1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五会计电算化类打印的会计档案(上表所涉资料必须全部打印)同上光盘资料视保存内容确定期限财务软件5在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的五年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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